共同富裕导向下中国相对贫困治理现实路向:识别-赋权-协同
2023-08-08李露雅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实践化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消除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消除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理解当下中国的贫困状况以及建立起符合“共建、共治、共享、共富”要求的共同富裕贫困治理模式。采用相对贫困分析方法识别贫困时,包含机会贫困及能力贫困的相对-多维贫困成为了贫困的新样貌。相对-多维贫困的形成除了归结于资源分配制度的不平等外,还要归结于社会结构的层级化和个人参与资源交换的主体地位丧失。在面对相对-多维贫困时,需要将绝对-单维贫困时期的单向治理逻辑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多元共治逻辑,形成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具有识别-赋权-协同功能的贫困治理模式。
一、 引 言
消除贫困是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过去10年,中国在深入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过程中,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全方位的改善,共同富裕取得了历史性的新成效。尽管中共二十大高度认可了中国贫困治理的历史性成就,但共同富裕的目标并未止步于此,不断消除物质贫困和精神贫乏,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仍然是党和国家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是中国到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总目标之一。
如今中国的反贫困事业正迈向新的阶段。传统的反贫困理论及模式(郭晗和任保平,2022;范从来等,2021)已经无法良好应对中国相对-多维贫困的社会现实。在中国当下的贫困治理研究中,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共同富裕和贫困问题之间的关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融入贫困治理的过程中,进而构建起一种能够彰显共同富裕“共同”本质、体现“富裕”实质内容的,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普遍适用性的贫困治理模式,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想目标,是中国贫困治理理论研究急需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二、 相对贫困治理难题:基于机会-能力的分析框架
绝对贫困被认为是一种生存贫困,即“人们因缺乏生活资料或收入极为低下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导致的极度贫困状态”。当采用“贫困线”的绝对贫困分析方法识别贫困时,社会群体被简单地划分为穷人和富人,贫困表现为经济上的贫困和由经济导致的政治上的贫困,即单维贫困。不过经济学的视角并不能充分反映贫困的内涵,因此阿马蒂亚·森(2002)提出可行能力理论,将贫困纳入了相对-多维的分析框架。
相对-多维贫困是指由于先天和后天因素形成的社会排斥造成社会群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心理两个层面进行对比产生落差,从而使社会群体在社会结构上出现了分离的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新时代的反贫困事业应以机会的反贫困与能力的反贫困为核心,因而中国的相对-多维贫困应包含机会贫困和能力贫困两个方面。机会贫困意味着人们在资源获取机会上的缺失,能力贫困意味着人们追求美好生活之可行能力缺失。
1. 机会贫困:资源获取机会的不平等
机会贫困是一种社会排斥导致的困境,难以只用资源获得结果来衡量。绝对-单维贫困下,人们仅关注到个体在资源获得结果上的不平等,寄希望于通过国家对分配制度的调整来追求看似公平的分配结果,却忽略了个体在获取资源起点上的不平等,即资源获取机会的不平等。机会贫困实质上是一种事前不平等,也可以理解为程序不平等。它由主体先天能力、群体划分和制度设计三个因素导致,主要表现为个人发展资源获取能力的低下。
第一,主体先天能力导致的机会贫困。不同群体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健康水平的不同影响着一个人能够获取资源的机会。例如,基于健康程度的差异,社会群体可以分为健康群体和残障群体。相比健康群体来说,残障群体由于身体的缺陷可能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方面弱于健康群体,逐渐在发展上与健康群体拉开了距离。两个群体在客观和主观上产生了差别,即残障群体的物质获得远低于健康群体,进而出现心理落差感和自卑感。
第二,群体划分导致的机会贫困。不同的社会群体受到历史、政治、文化等复合因素的影响,其拥有的能够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同。例如,按地理环境划分,社会群体可以分为城镇群体和乡村群体。中国在贫困识别上采取了城乡二元的划分标准,在农村以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法为判定标准,即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入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为基准;在城市并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但一般认为各城市自己划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作为区分城镇贫富人群的依据。这样一种划分方法本身就是建立在城乡差别化的视角下。
第三,制度设计导致的机会贫困。罗尔斯(2009)认为,如果职务和地位不对所有人开放,人们就感觉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们既得不到职位以及同职位相关的财富,也缺乏在履行这些职能时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以男女在管理职位的差别为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2020》显示:2019年,女性占全世界工人数量的39%,占劳动年龄人口的一半,但仅占管理职位的28%。由此可以看出,至少在2019年,全世界男性在管理职位上的占比要高于女性占比的一倍多。
2. 能力贫困:可行能力的剥夺
多维贫困的社会现实要求转换贫困治理的视角,将视线从群体性贫困转移到个体性贫困上,而能力贫困正是从个体性贫困视角出发的,关注到了个体在贫困上表现出的差异。在阿马蒂亚·森“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将“实质性自由”与“工具性自由”重新对应组合,可以尝试得出“可行能力”应包含经济、道德、政治、文化、风险五个方面。
第一,经济能力表现为一个人能够参与市场交换的能力(劳动能力、消费能力以及理财能力)。经济能力的剥夺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参与市场机会的不足,比如缺少就业机会、缺少教育资源获得机会等。
第二,道德能力表现为个体自尊自爱的能力、“爱”他人的能力以及能够做出理性选择的能力。“道德能力(moral competence)”旨在说明行动者参与道德实践活动时所需要的能力的构成和结构(张曦,2016)。道德能力里的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共同构成了个人的行动动力,指引着个人行为。社会交往机会的缺失是导致个人道德能力剥夺的主要因素,个体因此产生的落差感、失落感影响着个体生活。
第三,政治能力表现为个体能够表达自身意愿、主张个人基本权利、参与国家政事并做出一定决策的能力。例如,个体能够参与各类选举;参与立法过程;对国家公权力机构进行监督等。政治参与机会的缺失是导致个体政治能力剥夺的主要因素。
第四,文化能力表现为个体获取足量教育资源的能力和“关键信息处理技能”的形成能力。(1)国际成人能力评估项目(Programme for the International Assessment of Adult Competencies,简称PIAAC),对成人“关键信息处理技能”的测定采用了罗伯特·米尔斯·加涅(Robert Mills Gagné)的学习能力理论,将言语信息、智力技能、认知策略、运动技能和态度五种能力作为指标。“关键信息处理技能”较全面地呈现了人的学习能力。教育资源获得机会的缺失是导致个体文化能力丧失的主要因素,受教育程度低、学习能力不足都会对个体的文化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五,风险能力表现为个体面对风险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应对风险时在经济、道德、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处在一个充满着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的时代之中,风险能力对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十分重要。风险能力缺失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创伤性事件、身体疾病、食物和药品的匮乏等严重破坏了人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人们应对风险能力的不足。
三、 共同富裕导向下的中国相对贫困治理逻辑
新时代的贫困治理要突破绝对-单维贫困治理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首先需要转变贫困治理的逻辑,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享的治理逻辑,而不是简单地将贫困治理视为国家向扶贫对象“输血”。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和核心决定了中国贫困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然是全体人民。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贫困治理逻辑要以保障人民主体性地位为目标、以满足人民多层次需要为内容、以保护人民尊严为体现。唯有如此,才能逐步解决个体面临的机会贫困与能力贫困,达成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1. 以保障人民主体性地位为目标
一直以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贫困治理模式,一种是“福利国家”模式,一种是“福利社会”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强调公权力主导的福利国家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福利要求,多维贫困的出现使得一种倡导以人为本的福利社会渐渐替代了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体现了福利话语体系由“公权力”中心向“私权利”中心转变。有学者提出,福利社会是由“尊重福利的社会”和“作为福利主体的社会”两个层面的内容组成(彭华民和平野隆之,2016)。“尊重福利的社会”意指,与“福利国家”相比,该种模式重视福利甚于重视经济,并且能够考虑到社会底层人群生存及发展。“作为福利主体的社会”指社会代替国家承担了福利供给的主要职能。在福利国家模式中,福利对象具有特定性和特殊性,一般指处于特定情况下的特殊人群;福利社会旨在借助社会的力量实现全部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群体福利的一种福利模式,有着福利对象普遍化、福利供给多元化和福利市场自主化的特征。
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模式超越了福利国家和福利社会两种贫困治理模式,全面贯彻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首先,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模式关注的是广大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进民生福祉,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中国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始终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其次,共同富裕模式注重人民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共同富裕不仅是党和国家的事业,也是人民的事业。中共二十大再次强调了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并表明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必须依靠人民,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事实充分证明,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激励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内生动力,对人民群众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至关重要。最后,共同富裕模式旨在通过对“人民”的识别和赋权将市场内外的福利供给与福利政策协调起来。机会贫困与能力贫困造成了个体贫困状态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要求有一种既能够反映群体性普遍需要又能够反映个体差异的普惠性福利措施,这也是共同富裕实践化的目标所在。
2. 以满足人民多层次需要为内容
人的需要是人对某些客观事物的欲求或欲望,是人生活的本质,是回答人为什么要生活、如何生活以及怎么样才能生活得更好的答案。“贫困”与“福利”相对。“福利”是人们在面临阻碍其实现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出要求满足自己需要的主张,可以说“福利”是解决“贫困”的钥匙。但现实的状况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情状的不同制约着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人们的物质欲望与精神欲望也随之发生着改变,人之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此也在不断地增长。人的需要是一个由低阶需要向高阶需要逐步提升的过程,这些需要的满足应有先后次序,即在每个人都能够吃上饭、穿上衣、住上房等的基础上再逐步实现每个人吃饱饭、穿暖衣、住好房等,物质财富满足的同时精神财富也得到提升,乃至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模式改变了传统以基本生存需要保障为内容的治理模式,更注重从个体需要的差异性和层次性出发,致力于动态满足个体的阶段性需要,从而实现共同富裕。首先,经济增长、技术革新和社会发展使得基本生存需要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这些变化与现代化有关,“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是所有人都能够具有发展自身的机会,而不是在物质上搞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模式将层次性需要的满足作为治理的内容,意在能为所有人提供一个成长与发展的机会。其次,个体可行能力的差异导致其无法充分参与社会交换。个体需要的满足除了应有获取资源的机会外,也是一个不断提升可行能力的过程。共同富裕模式实现了机会获得和能力提升的动态平衡。最后,按资、按劳分配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需求。个体差异和群体共进之间矛盾的协调是当下国家发展的主旋律,过去以先富带动后富为主的按资、按劳分配的方式会扩大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差异,弱化个体在分配中的主体性,凸显个体在机会和能力上的双重不足,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则要求分配方式需关注到个体层次性需要的满足,关注到如何平衡不同个体在机会和能力上的差异。
3. 以保护人民个体尊严为体现
二战以后,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由《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为主导的国际人权文件的框架下,人的尊严已成为人权新的规范基础,其功能意义逐步在全球范围得到确立。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确认“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各国基本都将“人的尊严”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认同。
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模式要注重个体尊严的实现。人之尊严主要体现在权利的获得上,通过向贫困群体“赋权”解决贫困问题,保障贫困群体的尊严。权利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手段,所赋权利应是一种具有道德与法律双重属性的权利。这类权利在道德层面意味着,人作为独立理性的个体享有与他人共享生存与发展资源的平等地位,让每一个个体能够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组织、家庭和个人等义务主体要求一定的资源给付而不会感到被排斥和歧视。在法律层面意味着,人们获得生存和发展资源不仅是个人需要和个人能力的体现,也是国家和其他义务主体的法定责任。共同富裕代表进入社会新阶段后人对资源分配的最高理想追求,即一种理性个体对德性生活的追求,期待实现“共同善”的一种状态。
四、 相对贫困治理的中国实践:识别-赋权-协同
中共二十大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所以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必然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治理的人民性和共同性。换言之,无论是个人、组织、家庭还是政府都是共同富裕的践行者。“共同富裕”不仅是政府、社会责任,更是个人责任。因而,共同富裕实际上应是一种以“人”作为能动主体,通过资源共有、主体共建和成果共享而达致的资源分配状态。要达致这种分配的理想状态,需要将共同富裕实践的政策化转为法治化,以权利赋予和权利保障为共同富裕实现的首要条件。共同富裕的贫困治理具有识别、赋权、协同功能,这些功能由“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串联起来,围绕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满足人民多层次需要和使人民获得尊严感而产生,旨在通过识别-赋权-协同的治理过程实现全体人民共有、共建、共享的富裕生活。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识别-赋权-协同型贫困治理模式示意图
1. 识别:贫困群体的类群化识别方法
识别是开启贫困治理活动的第一步,是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区分出贫困群体。贫困群体的识别是要在HDI、IHDI、MPI指数的基础上,设计以个体为测量对象的测量方法。结合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2008)提出的需要“识别-满足”框架,在个体作为福利权利主体的资格识别上遵循“需要-识别-满足”的基本思路,采用“贫困感+贫困状况+参照组”结合的测量手段。
首先是通过“需要”对“个体”进行群体划分。根据奥尔德弗(1969)ERG理论,假设一个人有需要自己努力满足的三个核心需求,从低到高排序依次是:获得物质生存的需要,维持人际关系的需要,以及为其个性化发展和成长寻找机会的需要,这些需要提供了一个人具有某些行为动机的基本要素。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在需要等级中位于低阶位置,其基本特征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资源最终分配的结果会有违帕累托最优,即生存需要取决于将两个人在相同情况下能获得的物质进行比较,其中一个人(或群体)的满足会损害其他人(或群体)的需要。在生存需要中,假定人们不受其他关系或因素的影响,只受到物质生存资料满足程度的影响,以便与关联需要和成长需要区别。关联需要,即人际关系的需要,其基本特征是需要的满足取决于共享或相互关系的过程。人们被假定通过相互分享他们的想法和感受来满足关联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接受、确认、理解和影响的交换是关联需要满足过程的要素。在关联需要的满足中,双方(或所有人)都愿意尽可能充分地分享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同时试图让对方(或所有人)做同样的事情。关联需要较生存需要具有更强的主观性。成长需要是一个人对自己和环境产生创造性或生产性影响的所有需要。成长需要的满足要求个人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能力,并且不断开发自己的潜力。因此,成长需求的满足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成为他所能成为的人。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说,对生存需要的满足期待值高的群体是基本生存无法得到保障的人,这类群体应优先保证其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即第一类群体;而对生存需要的满足期待值低但对关联需要的满足期待值高的群体,由于现实中关联需要实际上是承接生存需要和启发成长需要的中间者,两种需要的满足某些时候都离不开关联需要的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实现排在了第二梯队,即第二类群体。最后,成长需要是人的更高追求,是在生存需要和关联需要得到满足后的进阶需要,因而对成长需要的满足有所期待的群体是第三类群体。由于需要之间的循环转化,群体类型具有可变性,会随着个体需要和个体境况的变化而互相变换。
在初步划分了三类群体后,是识别出一类群体中能力不足的人和群体流动过程中能力不足的人,并进行更精准的定位。绝对-单维贫困时期是以物质资料的获取为标准,这种识别方法没有区分需要类型,因而没有具体区分群体,只是将“所有人”片面地划分为需要物质帮助的贫困群体和不需要物质帮助的非贫困群体。个体需要的不同被掩盖在“二分法”的背后。多维贫困指数的识别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或家庭的贫困状况,但是其选取的指标还有待完善。因此,综合“二分法”和HID、IHDI、多维贫困等指数的优点,并结合多种测量方法,本文提出经济、道德、政治、文化、风险5个维度,13个指标的识别框架。经济维度包含职业、收入、财富、支出4个指标,其中支出指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道德维度包含道德态度与贫困感2个指标;政治维度包含民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度与女性在工作中任领导职的比例2个指标;文化维度包含成年人受教育程度、成年人学习能力与对新技术的接受态度(2)信息加工学的代表人物罗伯特·米尔斯·加涅(1970)提出人类的学习能力最终会表现为言语信息、智力技能、认知策略、运动技能和态度五种能力。3个指标;风险维度包含个人的就业偏好和个人对自然风险及社会风险的态度2个指标。这5个维度13个指标基本涵盖了三类“需要”的所有方面,能够较全面地反映个体在相同需要和不同需要获得能力上的差别。通过该识别框架,可以判断出哪些人群在哪些能力上存在不足。
2. 赋权:贫困群体的主体性地位保障
赋权是贫困治理的关键环节,即要在法律上确认贫困群体的权利主体资格,以明确其获得福利资源机会及参与福利资源分配的合法性。赋权可以采取宪法赋权、法律赋权和程序赋权等方式。
首先是从宪法层面对福利权利的主体资格做出确认,明确哪些群体应当享有哪些福利权利。福利权利属于基本人权,通过宪法来明确福利权利的主体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最高尊重和最大保护。福利权利的主体一般限于一国之公民,但福利权利作为一种积极的公民权利,需要依靠国家财富的外溢实现。国家财富是有限的社会资源,首先必然用于秩序行政的正常开展,剩余的部分才会流向社会公民。中国宪法规定了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文化权等广义社会福利权利,相关条款的主语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其次是通过法律将贫困群体的福利权利具体化。宪法虽然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约束力,但作为一种框架秩序,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预设解决方案。中国宪法中列举的各项福利权利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各自的内涵与应当具备的规范要素并没有在文本中呈现。所以即便宪法为福利权利的主体识别提供了基本的实践路径,但仍然需要法律将其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内涵。法律是赋予福利权利规范内涵的载体,也是创设福利权利的重要方式。从中国社会福利立法的情况来看,通常都需要依靠制定法律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最后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贫困群体的福利权利主体资格。虽然法律程序不能从实体上直接赋予公民主体资格,却能在主体资格确认中起到重要作用,它是确认公民主体资格的方式。福利听证是法律程序作用于贫困群体主体资格确认的集中体现。福利听证最主要的作用是在个案中对公民个体的主体资格作出确认,从而实现主体资格标准由宏观向微观转化。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设置福利听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专门规定了听证举行程序。
3. 协同:贫困治理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
识别与赋权之后,需要围绕福利对象形成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针对性的协同贫困治理模式。国家、组织、家庭和个人既是贫困治理主体,又是福利供给主体。四者在治理能力上互为补充、治理过程中相互监督,共同承担起共同富裕目标下的贫困治理。
首先,是国家维度。在“福利国家”模式中,国家是主要的或者唯一的福利供给主体,因为只有国家能通过财政税收矫正市场初始分配的不平等,进行资源的二次分配。国家作为单一的福利供给主体有高起点、高效率、高保障等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公权力在资源分配上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这种由公权力主导的福利供给实际上存在很多弊端,尤其是不再适应现下的贫困面貌和福利语境:一是,贫困呈现出隐性化特征,仅靠国家无法及时洞察贫困状况;二是,“福利国家”模式下的部分国家出现了财政负担过重、人民劳动积极性降低的情况;三是,个人主体性地位的提升,更多地要求国家在福利保障中起到兜底作用。是以在共同富裕的语境下,国家应改变过去全面承担的福利供给方式,其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底线供给、基本生存与发展信息公开两个方面。
在底线供给方面,法律承认福利获得机会的普惠性,是“底线供给”的核心内容。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公民因为公民身份的存在而获得福利保障。国家机构的内部行动一般遵循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原则(3)马克斯·韦伯认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科层制,现代科层制都共有着一些要素:有一整套始终如一、严格执行的服从关系;内部有复杂的分工;科层制机构具有非人格性;正规的科层制机构凭借其特点占据社会的支配地位(马克斯·韦伯,1947;张建平,2016;约翰·基恩,1999)。。科层制的意义在于,可以将被管理者的实质利益通过形式化表现出来,从而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法律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实质利益的形式化表现,也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在基本生存与发展信息公开方面,国家有义务及时公开涉及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各类政务信息,让社会成员能够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福利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会通过掌握的信息来预期他人的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行为,这些行为通过影响人际关系影响着人们获取资源。正如阿马蒂亚·森(2002)所言,“很多人——交往的双方以及其他人——的生活可能因为缺乏公开性而受到损害。”因此,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人们获得所需资源,也能便于人们监督福利活动。
其次,是社会组织维度。社会组织的“慈善”行为,可以与国家福利供给相互补充。绝对-单维贫困时期,“慈善”一般表现为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益性组织通过募捐金钱、物资,投资建立医院、学校等为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相对-多维贫困时期,官方的公益性组织依然在福利供给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非官方的公益性组织渐渐进入社会视野,具备福利供给功能。此外,营利性组织也开始发挥福利供给作用。他们一方面通过市场参与福利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捐赠、帮扶等方式参与福利供给活动。概括而言,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作用体现为补充供给和福利性收支信息公开两个方面。
在补充供给方面。国家的底线供给只能给所有人提供参与福利活动的机会和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难以向具有基本生存需要以外的公民提供福利。社会组织则与国家不同,它们本身也是被管理者,一定程度上比国家更清楚社会具体状况。因而,社会组织能从中观层面出发,在国家底线供给的基础上补充性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在福利性收支信息公开方面。财务能力是决定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承担福利供给的关键要素。公益性组织通过成员捐献、国家拨款等具有财务能力,营利性组织通过资本积累产生财务能力。在福利活动中,组织成员希望组织代表他们表达对福利对象的关心、慰问,国家也希望通过社会组织减轻福利供给的负担。但面对巨大的财富,无论是公益性组织,还是营利性组织,都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因而,社会组织应该向社会公开捐赠、捐款、财政拨款及其福利活动的收支明细,提高福利活动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以免出现挪用、贪污等情况。
再次,是家庭维度。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人组成。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关联需要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而个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也影响着关联需要的实现。具体来说,家庭因其与个人联系最为紧密,能够直面个人需要,为个人提供最基本的福利供给,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助义务也使得家庭成员可以代位行使福利请求权。
第一,家庭的基本供给作用。基本供给是指家庭为成员个体需要的满足提供日常性供给。传统家庭是靠婚姻和血缘关系维持的社会基本单位,其福利功能取决于家庭成员各方面的能力。家庭的基本供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要维系住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福利供给就不会缺席。有时其他供给主体也会将其所承担的部分福利供给功能转移给家庭。比如,现下比较流行的“居家养老模式”,即福利资源由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亲属)来提供。这里的“家”更多是作为福利功能实现的工具,借助陪护人员、家庭医生等方式为老人提供一个身心舒适的养老环境。
第二,近亲属的代位请求作用。家庭的代位请求建立在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之上,是监护职能的延伸。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此种能力意味着家庭成员具有两种请求权:一是代替家庭成员请求参与福利资源分配、获得福利资源;二是当国家、组织、个人侵害家庭成员合法利益时,基于监护权等法定权利代替家庭成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最后,是个人维度。将个人作为贫困治理主体有着现实合理性。个人除了作为福利的提供对象外,实际上也是福利供给主体、贫困治理主体之一。现实中存在一个福利对象向其他福利对象伸出援手的情况:比如在河南遭受“7.20”特大暴雨洪灾时,武汉三位月收入不足千元的“低保户”向河南受灾群众捐出月收入的10%。因此,在贫困治理中应重视个人的作用,一方面使其在福利资源交换、转移等关系中由“隐形”存在变为“显形”存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个体身份在福利活动中的双重属性——既是福利对象又是福利供给主体。但个人因其能力范围有限只能承担基于自愿选择的特殊供给和福利资源的代位请求。
第一,个人的特殊供给作用。无论是国家、组织,还是家庭都是由个人组成,个人是衡量资源获得的最小单位。个人会基于关联需要的满足需求,为他人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帮助。这种福利供给的特殊性在于:首先,个人承担福利供给义务的能力因其经济、道德、政治、文化、风险等能力的不同存在差异;其次,福利的供给是出于某种感情驱动的自愿选择;最后,供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于个人情感维系的对象,而非任何有福利需要的人。
第二,个人基于“亲密关系”的代位请求。个人的代位请求是个人代替他人要求国家或者社会向他人提供一定福利资源,但不是所有的个人都有对他人的代位请求义务。个人的代位请求义务限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与福利对象有一定“亲密关系”的个人。例如孤寡人员陷入贫困时,由于缺少法定赡养义务人,作为了解他个人情况的朋友或同住人有义务向国家、社会代为提出福利请求,以保障孤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