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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卡被境外刷,损失该由谁承担?

2023-08-08段新瑜

人民之声 2023年7期
关键词:储户持卡人被盗

文 徐 嵩 段新瑜

邓先生几年前入职一家公司时,为方便发放工资,办理了A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日积月累,这张卡里已存有一笔不小的积蓄。

2020年9月一天晚上22点左右,邓先生的手机陆续收到十几条的境外消费短信提示,邓先生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第一时间拿出银行卡,并拍摄银行卡在家里的照片,然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当晚在民警的帮助下申请临时挂失。次日,邓先生到A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由于一直未破案,邓先生要求A商业银行进行赔偿,银行工作人员以邓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为由,拒绝邓先生的赔偿要求,邓先生遂将A商业银行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一、案涉银行卡被盗刷的过错责任应如何认定

1.关于A商业银行责任问题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储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和技术风险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A商业银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邓先生存放在国内家中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因A商业银行发行的案涉银行卡具有技术缺陷,未能履行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以及用卡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A商业银行存在过错。

2.关于邓先生的责任问题

邓先生在A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开户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持卡人务必要妥善保管借记卡以及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据此在借记卡消费过程中,一方面发卡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另一方面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持卡人在履行银行卡合同过程中,也负有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在持卡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应认定持卡人具有过错。本案中,银行无证据证明邓先生将借记卡以及密码交予其他任何第三人,且案发时,邓先生本人以及持有的银行卡均在国内,银行卡被盗刷的交易地点发生在境外,无论是根据协议约定还是依据生活常识,邓先生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已履行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二、案涉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应如何承担

邓先生与A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A商业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邓先生所持银行卡款项被境外的商户支取,支取时间段与正常银行卡操作常理不符,同时邓先生在此时间段人在国内,从时间以及区域距离角度考虑,邓先生不具备赴异地另行操作的条件,现没有证据证明邓先生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A商业银行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先生保管银行卡与密码存在明显不当,可以认定邓先生持有的银行卡并没有进行取款和转账等操作,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在异地进行了操作,A商业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A商业银行应当赔付邓先生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漫画/赵晓苏)

三、案涉银行卡被盗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本案中,在邓先生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是被盗刷的主张时,A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监控录像、交易单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确实是邓先生本人交易的,否则A商业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由A商业银行赔付邓先生因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全部损失。A商业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邓先生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A商业银行的利益,亦不能证明邓先生保管银行卡密码存在明显不当,故原审认定案涉银行卡的资金损失应由A商业银行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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