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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数字时代的人类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政策演变与展望*

2023-08-08王玉珏施玥馨

图书馆论坛 2023年7期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遗产记忆

王玉珏,施玥馨

0 引言

进入21世纪,数字技术迭代为全球共同记忆的塑造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濒危文化遗产通过数字方式得以持续传承,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数字博物馆建设如火如荼;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带来的存储空间过载、技术过时、载体不可读取等风险也逐渐显露,产生并存储于数字媒介的记忆资源的真实性、安全性、持久性等诸多问题受到关注。许多学者与文献保存机构逐渐认识到数字技术不是记忆保存的“万能灵药”,存储于数字媒介之上的历史与记忆,同样面临损毁危险。由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在“世界记忆项目”(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也称“世界记忆遗产”“世界记忆工程”)框架下,出台《保存数字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该宪章拓宽了遗产的概念,正式将“数字”纳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文化遗产形式[1],标志着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制定和实践工作拉开序幕。2022年恰逢“世界记忆项目”建立30 周年,新一轮《世界记忆名录》评审重启,是否会有“数字遗产”进入名录,成为此次“申遗”的重要议题。

本文关注的“数字遗产”(Digital Heritage)是指对全人类具有保存意义的数字形态遗产,教科文组织将其界定为“由计算机材料组成,并具有持久价值,应为子孙后代保存”[2]。目前国内学者对数字遗产的认知集中于“个人数字资产”“数字资源”等相近概念,指向网络信息、虚拟资产等个人数字资产,探究如何从法律层面实现个人数字遗产的继承[3];在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领域,关注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数字文献遗产长期保存战略[4-6]、个人数字遗产保存[7]、数字记忆建构[8]、网络信息存档[9]。整体而言,国内尚未深入研究教科文组织的遗产政策、掌握数字遗产的内涵,而是将数字遗产简单等同于“数字信息资源”“文化遗产数字化”,忽略其作为“遗产”的特性,未能从公共文化价值及传承人类文明的角度出发,对数字遗产保护进行深入探析。这就导致我国难以从宏观视角理解国际社会将数字遗产视为新兴遗产类型的趋势,不利于我国在数字遗产保护领域发挥应有影响力。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近20年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发展演进、关注各项政策的不同侧重,探寻数字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要义,追问数字遗产政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展望未来数字遗产政策的发展方向。

1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的演变

基于对数字遗产重要意义及保存危机的认知,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颁布《保存数字遗产宪章》及其配套文件《保存数字遗产方针》,成为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建立的起点。此后近20年,数字遗产始终是教科文组织在遗产领域关注的重要议题:《温哥华宣言》出台,数字遗产被列入《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数字遗产长期保护遴选工作指导方针》等文件标题进行重点强调,近年来更是通过政策论坛等形式搭建数字遗产政策对话平台。以下将以时间为轴,梳理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政策(见表1)发展过程,呈现政策演变趋势。

表1 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政策文件

1.1 起源:将数字遗产纳入世界遗产保护框架

数字遗产能够为人类知识的创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的机会,且正濒临消失的危险,为今世后代保存这种遗产是全世界关注的紧迫问题[10]。基于这一认知,第31届教科文组织大会(2001)提出制定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文件,鼓励国际组织和记忆机构在国家政策层面高度优先保护数字遗产[11]。2003年《保存数字遗产宪章》颁布,配套出台《保存数字遗产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为全球范围内数字遗产的长期保存和开放获取提供了原则性的政策指导和规范化的实施指南。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作为数字遗产领域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提出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保护数字遗产的世界意义,界定了数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为数字遗产正名。在概念表述中,强调数字遗产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资源;并突出对“原生数字”,即仅有数字形式而别无其他形式资源的关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在为数字遗产自身及其保护要求划定框架的同时,名正言顺地将数字遗产纳入世界遗产体系。“它建立起数字遗产这一新科学领域的基本框架,并已发展成为一套实用的科学与实践指南。”[12]

作为《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的解释性文件,《保存数字遗产方针》从管理、技术与实践视角介绍了数字遗产保护的通用准则,有助于解决世界数字遗产保护和获取所面临的复杂技术问题。该方针更侧重于实践性、操作性,如其中的数字连续性(Digital Continuity)、元数据管控(Taking Control Metadata)等操作要求,可为各国数字遗产保护实践提供直接参考。南非、巴西、波兰等国均对《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保存数字遗产方针》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本国数字遗产保护实践中应用上述两份文件[13]。

1.2 深化:加强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关切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虽较早出台,但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2009年教科文组织调查显示,大多数国家对《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缺乏了解,并极少履行其规定,数字遗产仍深陷保存危机[14]。为改变这一态势,教科文组织于2012 年在温哥华召开主题为“数字时代的世界记忆:数字化与保存”的国际会议,探讨数字遗产“可靠保存”(Trustworthy Preservation)和“长期访问”(Long- term Access)等关键问题,达成需要为提出解决措施和政策而制定行动方案的迫切共识。《温哥华宣言》(Vancouver Declaration)作为会议核心成果,将数字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联系起来,倡导推动国际和跨学科合作,以应对数字遗产保存面临的挑战[15]。在此基础上,《温哥华宣言》明确区分数字遗产保护主体,分别向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成员方、遗产领域专业组织及私营组织提出数字遗产保护工作要求,敦促各方促进机构协同合作、加强政策法律建设、加大基础投入、提升公众认知。它表达了教科文组织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等问题的关切,凸显了其希望各国通力合作、突破困境的美好愿景。此外,《温哥华宣言》还进一步关注到损害数据权利、数字遗产可视度低等新问题,要求尊重数字形式的土著文化遗产;并建议成员方推选数字遗产申报《世界记忆名录》,以提升数字遗产的影响力。温哥华会议及《温哥华宣言》探讨了数字环境引发的新问题,提高了数字遗产保护在全世界的关注度,数字遗产也从此成为世界记忆项目的一项关键议题。

1.3 正名:正式确立数字遗产重要地位

为巩固世界记忆项目成果、提升文献遗产认知度,教科文组织于第38届大会(2015)上通过《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Preservation of,and Access to,Documentary Heritage including in Digital Form,以下简称《建议书》)。作为教科文组织文件中效力仅次于“公约”(Conventions)的政策文件,《建议书》对成员方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在政策层面提升了世界记忆项目的地位[16]。它与《保存数字遗产宪章》共同构筑起教科文组织保护数字遗产的方法基石,并为全球提供了政策框架[17]。

《建议书》出台前,在多大程度上强调数字保存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讨论焦点,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将数字遗产置于政策标题。有专家持否定观点,认为不可过分强调“数字”,因为数字载体可能很快被新的技术和模态替代,造成《建议书》权威性受损[18]。数字遗产仅是一种载体,或是新的遗产形态,对此并未达成共识。几经讨论,最终文件将数字遗产纳入标题进行强调,这一举措表明:其一,存储于数字载体的数字形态遗产是文献遗产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其二,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数字形态的遗产已面临长期保存危机,应成为重点保护对象。由此,数字遗产的保护被提升至与文献遗产等同的地位。此外,《建议书》在序言中表明,政策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应对“建立保存数字遗产物品的模式和流程所构成的挑战”[19],体现了教科文组织对数字遗产的重视。在具体条款中,《建议书》认为,数字遗产必须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创建之初即采取干预措施;并建议成员方在保存数字遗产上进行长期投资,通过合作协商打破数据交流壁垒,致力提供数字内容服务等。

1.4 发展:聚焦“合作对话”“可持续发展”

在数字遗产政策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对话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核心议题。基于2012年会议设想,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与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三大文献遗产组织于2013年共同发起“加强信息全球化与可持续发展平台”(PERSIST)项目。该项目专注于数字遗产可持续访问相关的政策和实践,秉持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对话和合作的宗旨,以更好地建设数字遗产治理机制、实现信息获取为目标。2017年,世界记忆项目下设的保护小组委员会正式将PERSIST项目纳入,作为永久性的核心职能部门[20],以推动实现世界记忆项目“促进全球文献遗产持续开放与广泛获取”的愿景与使命。

PERSIST项目于2016年发布《数字遗产长期保护遴选工作指导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Selection of Digital Heritage for Long-term Preservation,以下简称《遴选方针》),呼吁建立多方的利益合作关系,并将重点投射于数字遗产保存的实践层面,旨在为遗产机构评估遴选资源、起草保存政策提供技术指导。《遴选方针》针对数字遗产保存中的首要环节——遴选(Selection),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与应用性,能够帮助全球记忆机构遴选出更具保存价值的数字遗产。其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记忆机构的地位被反复提及,数字遗产面临的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与伦理问题也需要得到更有力的国际协同支持。同时,该方针贯彻PERSIST项目“协同合作”理念,进一步为数字遗产领域国际合作提供政策保障。2021年,《遴选方针(第二版)》发布。相比于前一版,最显著的变化是:探讨了当前记忆机构在数字环境中责任边界日渐模糊的现状,并提出通过协同合作实现化解的解决方案。

此外,教科文组织与世界记忆项目还通过“世界记忆全球政策论坛”(Memory of the World Global Policy Forum,2018、2021)和“政策对话会”(Policy Dialogue,2020)搭建数字遗产保护的对话平台,为全球文献遗产专家及从业人员提供交流渠道,并不断挖掘数字遗产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探寻数字遗产政策的发展方向。在2020年召开的保护濒危文献遗产政策对话会中,教科文组织认识到数字遗产保护仍面临诸多威胁,着重强调未来的数字遗产政策构建应以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可持续伙伴关系(Sustainable Partnerships)、技术迭代(Obsolescence of Technology)及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s)为优先事项[21]。

2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要义

细观近20年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相关政策文本,尽管其不断发展、各有侧重,但始终围绕数字遗产对传统文献遗产的继承发展、数字遗产的类型演变、确保数字遗产开放获取、明确保护责任主体等数字遗产的“核心问题”及其保护过程中的共同理念展开,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与时代进步,这些核心要义也在不断更新、扩充与延展。

2.1 概念:对传统文献遗产的继承与发展

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政策中,最早对数字遗产的定义来自《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10],并强调作为数字遗产的这类资源具有长久的价值和意义,应得到今世后代的长期保存。该定义规定数字遗产的生成主体为人类,且依据生成方式将其大体分为“原生数字遗产”(born digital)和“数字化遗产”(digitization)两类。

数字遗产概念由传统文献遗产继承发展而来。数字遗产本身即为文献遗产新形式,其继承关系从数字遗产定义要素中可见端倪:资源和信息作为组成元素体现了数字遗产的“文献”属性,具有长久价值意义则彰显其“遗产”属性。而载体形式作为二者的本质区别,正是数字遗产对传统文献遗产的发展与超脱,亦是将数字遗产单列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型的缘由。文献遗产具有多样载体类型,从记录文字的羊皮卷、纸张到承载音像的磁带、照片,都是保存人类记忆的重要介质;而数字载体的独特性在于,它代表着一种新的信息生成形式,为整个文献遗产形态划定了一道界限分明的分水岭。《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2021)将“文献”(document)定义为“由模拟(analogue)或数字信息内容及其所在载体组成的对象”[22],“模拟”与“数字”被划分成两种完全不同的信息内容。在数字语境下,信息均需被转化为数字形态,才能够被存储、读取并显示。因此,所有其他载体所承载的信息均为“模拟态”,仅有数字载体能够承载“数字态”信息,这正是数字遗产区别于传统文献遗产的底层逻辑。

后期政策文件中对数字遗产概念的界定多以《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为核心,并未进行过多修改或补充。但随着时代的演进,数字遗产不再仅仅是人类表达的数字产物。数字遗产的生产者范围扩大,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和社交机器人等非人类主体都参与遗产生成实践,作为遗产制作核心特征和形象的“人”之概念被取代[23]。“数字”不能仅被视作一种载体,而是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与社会交互的过程中不断改变、形塑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与社会认知。数字技术本身也成为文化的塑造者,逐渐打破“以人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遗产观[24]。数字遗产概念的局限性已然初现端倪,有待伴随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时更新。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元宇宙等时新数字形式应被不断丰富至数字遗产的概念之中。与其他遗产形式相比,数字遗产呈现出动态、多元与快速发展迭代的特征,其概念与范围随数字技术的进步而变化,这也要求在更为广阔的视野、更加包容的观念下及时更新数字遗产政策。

2.2 保护范围:类型逐渐丰富

数字遗产的具体类型亦在持续细化、扩充。《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第1条提到数字遗产包括文字、数据库、静止的和活动的图像、声音、图表、软件和网页等形式。《保存数字遗产方针》第6.4条进一步细分数字遗产的类型[25](见表2),如将“文字”分为数字出版物(electronic publications)、“半出版”材料(“semi-published”materials)、数字“手稿”(electronic“manuscripts”)等;单列数字化形式的遗产以作区分,且增添了数字艺术作品、娱乐产品等新门类。

表2 《保存数字遗产方针》中的数字遗产类型

数字技术迅速迭代,不断创造出数字遗产的新类型,拓展其边界与外延。《遴选方针》表明,数字遗产不仅包括文化遗产的数字形式,如书籍、期刊、政府记录、私人信件、个人日记、地图、照片、电影、录音、文物和艺术品等,还以社交媒体、研究型数据库、在线游戏等形式出现。特别是2021年出台的《遴选方针(第二版)》又纳入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材料、数字艺术、网络存档等类型,着重强调软件源代码、研究数据、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类型,将其遴选方式列入附录予以深入解读、具体说明。

从政策对数字遗产类型的不同表述可见,随着数字技术发展,数字遗产的类型也不断拓展并被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然而,政策变更的速度始终无法完全应对技术爆炸带来的冲击。2003年出台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无法预见社交媒体的兴起,更难以理解由VR 和AI 技术产生的材料;正如2021年新修订的《遴选方针(第二版)》也不可料想未来的元宇宙环境将如何改变数字遗产的形态。因此,政策制定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既能满足当前不同类型数字遗产保护的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全新数字遗产类型。

2.3 保护原则:确保数字遗产开放获取

促进文献遗产的“普遍获取”(Universal Access)是数字遗产公平获取与价值实现的关键,这既是世界记忆项目的主要目标,也是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明确表示,保存数字遗产的目的是确保其始终都能被公众所使用[10],在目标层面为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定下基调。数字遗产便于传输、不受时空限制的特征,能够使全球公众以低成本获得更加丰富的信息资源,对促进开放获取具有天然优势。2020年教科文组织面向残疾人群体出台《无障碍的数字文献遗产:为残障人士提供可无障碍获取的文献遗产指导方针》,规定了数字遗产平台的无障碍获取要求。该指南关注到以残疾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使用需求,更加体现了世界记忆项目所倡导的遗产利用平等性。

在推动数字遗产开放获取的道路上,版权(Copyright)和隐私(Privacy)是最庞大且最复杂的两项障碍。如何协调开放获取与版权隐私之间的矛盾,是数字遗产保护政策中绕不开的重点话题。《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要求国家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共同创建一个有法可依和切实可行的环境,以保障数字遗产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保存数字遗产方针》设专章(第15章)用于探讨知识产权、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等权利管理问题,提出可以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与权利所有人建立合作关系,达成有效协议。《温哥华宣言》要求成员方制定开放政府和开放数据战略,并敦促国家立法机构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相关组织开展合作,以制定支持保护和获取数字遗产的法律框架。《建议书》中“文献遗产的获取”章节表明,出于隐私等原因对遗产获取进行限制,应以法律为依据,并有明确表述和期限限定。

总体而言,“协调法律政策”“搭建合作机制”是当前数字遗产政策中为确保开放获取而提供的主要渠道。在法律层面,要建立支持数字遗产开放获取的法律环境,在不违背知识产权、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地开放;在合作层面,要推动国家与记忆机构、相关组织合作完善法律框架,与权利所有人合作达成开放协议等。

2.4 责任主体:明确遗产保护机构

“责任界定不明”是导致数字遗产保存陷入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数字信息的衰退并非渐进过程,而是遽然消陨。因此,大批数字遗产可能会因责任主体缺乏意识,导致保护不及时而丧失。不同于传统遗产以馆藏机构作为当然的责任者,数字遗产形成过程复杂、所有权不明晰,多元主体的参与使其保管责任更难界定。

数字遗产保存不仅是公共机构的任务。在信息社会中,确保数字遗产的长久保存与持续获取是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的共同责任。《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明确表示,保存数字遗产需要政府部门、创制者、出版商、相关企业和遗产机构进行持续努力,不同类型的机构间应通力合作、共享资源,共同推动数字遗产保护。《保存数字遗产方针》在第9章“承担责任”中指出,遗产机构是数字遗产保护计划的基础实施主体,高校及研究机构、出版商与创作者也应作为可靠保管人纳入责任主体。此外,还详列表格,用于利益相关者参照,以厘清自身数字遗产保护责任,制定可靠行动计划。《温哥华宣言》亦针对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成员方、遗产领域专业组织及私营组织等不同主体分别提出数字遗产保护倡议。

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数字遗产政策明确了保护责任主体的范围,规避了主体不明导致的保护不力问题。依照数字遗产的去中心化特征与保护工作实际需求,将出版商、创作者、科研机构等多元社会主体纳入数字遗产保护主体范畴,为遗产保护争取更多资源与路径。但是,现有政策仍未能对私营机构等社会主体作出明确的权责规范,对其提出的要求大多仅为配合政府及遗产机构,难以唤起其数字遗产保护主动性,有待完善。

3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面临的挑战

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政策经过近20年的发展演变,已初步形成体系。然而,与迭代速度更快的数字技术相比,政策仍存在过时、缺失之处,如对原生数字遗产关注度不够、数字记忆面临安全挑战、受其他法律规定限制、数字遗产评选标准缺失等。面临新发展趋势,如何积极应对上述挑战,正是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制定者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3.1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对“原生”形态强调不足

依照生成形式,数字遗产可分为“原生数字遗产”“数字化遗产”两类。“原生数字遗产”指网页、数据库等直接以数字形式生成的内容;“数字化遗产”是对传统模拟态遗产进行数字处理,将其转化为数字形式的结果,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数字化作为保存传统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已得到广泛应用。借由传统遗产的前期保护基础,数字化遗产的保存无疑拥有更加优越的先天条件。即便数字化成果丢失,只要确保原件无虞,即可重新生成。然而,原生数字遗产诞生于海量数据之中,因其体量大、类型广、内容多等特点,无形中增添了遗产系统化整理与保护的工作难度。由于其并无其他形式的“原件”而“仅以数字形式存在”,因而极易受技术过时影响而丢失,对长期保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数字化遗产只是原遗产的数字附属物,其内容主要倚仗原文,只有当“数字化过程本身”具有遗产价值时,才能被纳入数字遗产关注的范畴。按照数据生成实质,原生数字遗产才是更为接近“数字遗产”本质含义、更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部分,且正面临更加严峻的长期保存危机。然而,《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等政策将原生数字遗产与数字化遗产同列为数字遗产的组成部分,进行统一管理与规定。这种做法会分散记忆机构保存“真正”数字遗产的注意力,影响专业人士对不同数字遗产的优先级设置[18]。目前实践中就存在着严峻的不平衡状况,尽管政策同时关注数字化与原生数字形态的遗产,各国数字遗产保存实践仍以数字化为主。2019年的《<建议书>实施情况综合报告》直接印证,虽然各国对保护数字遗产已有认知,但仍局限于数字化形式,如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档案数字化[26]。

真正面临长期保存挑战的并非模拟态遗产的数字变体,而是诞生于数字世界的原始内容。无论从紧迫程度、保存难度,还是实际需求与核心价值来判断,原生数字遗产都应该处于更高优先级地位。濒危时再采取保护措施无异于“亡羊补牢”,而必须从原生数字遗产诞生之初就开展“预防性”保护。若无法提升对原生数字遗产损失威胁的认知,长此以往,大量原生数字遗产将从赛博空间消失无踪。教科文组织应在政策中有所侧重,着重强调原生数字遗产的价值,细化对原生数字遗产的保存与管理要求,明确“预防性保护”的理念与方式;或将数字化形式的遗产统一纳入传统遗产范围,作为其原件的附属形式进行管理,使数字遗产政策仅聚焦于原生形态。这样可增进保护机构对原生数字遗产的关注度,提高其保护优先级,破除当下数字遗产保护实践中重数字化建设、轻原生数字内容的局面。

3.2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对遗产安全的关注匮乏

数字技术为少数群体的记忆留存、权利彰显提供便利。然而,尽管先进的数字工具为审视过去的记忆提供了新视角,却难免将当代的偏见投射至记忆的解读。“元数据的创建可能受到社会、文化或政治规范与价值观的影响”[27],就连“数据库的软件编码都带有设计者的文化偏见,反映着西方的思维逻辑”[28]。由于少数群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处于劣势,无力独立完成数字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等权威机构的直接介入,会采取统一措施将其数字遗产纳入官方话语体系,导致信息误读、数字干涉等现象发生。因此,毫无顾忌地推进数字遗产保存,可能会在无意间损害、剥夺弱势群体的数据主权,威胁其数字记忆安全,甚至冲击、扭曲他们的文化认同。

基于这一危机,教科文组织必须在数字遗产保护政策中体现对少数群体文化、记忆与权利的尊重,确保其数据主权,并让他们直接参与遗产保护建构的全过程;或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吸纳少数群体意见、专门针对少数群体需求出台指导政策。否则,推动保存数字遗产的善意将演化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殖民与掠夺。《温哥华宣言》中提出要尊重数字形式的土著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遴选方针(第二版)》强调遴选程序应包括与少数群体协商,并已经认识到现有政策无法反映所有边缘群体的需求和观点,鼓励少数群体牵头建立《土著数字遗产长期保护遴选方针》等政策。尽管现有政策对少数群体数字遗产的安全保障有所关注,但均为“蜻蜓点水”式的简单提及,仍有待继续深耕、持续推进。

此外,不同于传统文献在语言、表达形式、呈现方式上的多样性,数字遗产以单一的数字编码形式得以留存。透过表面丰富庞杂的内容,数字遗产实质上均由0和1排列而成,只是由二进制语言写就的字符串。长此以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文化多样性的侵蚀,造成文化“一元化”。它通过数字技术对文化记忆进行过滤,将一切文化原有的特质剥离,呈现为内容的多样性而非文化的多元性[28]。当前数字遗产政策对安全的关注多停留在确保其完整真实、不被篡改等方面,却忽略了不同表达形式、不同语言为其增添的魅力。因此,制定数字遗产政策时,必须警惕数字技术对文化多元性的冲击,探寻文化记忆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之道。

3.3 数字遗产保护政策与其他法律间存在冲突

实现广泛获取是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理应成为全世界共同努力的一致目标。《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指出,保存数字遗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始终都能被公众所使用,数字遗产资料,尤其是公有数字遗产资料的使用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10]。但由于数字遗产保存与获取过程中牵涉多个主体,与之相伴而来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等可能会限制数字遗产开放利用。数字遗产保护政策与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律规定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已成为数字遗产长期可持续获取之路上的关键症结。

免费公开与版权限制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推动数字遗产保护的核心目标是使全人类无限制地获取数字遗产资源。但对于出版商和创作者而言,即便出于公益目的,未经授权的开放行为也是对其版权的侵犯,还会对行业生态造成破坏。2020 年,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由于免费向公众提供大量数字出版物,被4家大型出版商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29],成为数字遗产开放获取要求与版权法冲突的典型印证。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薄弱的国家,数字遗产易于复制的特性为网络非法获取和盗版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17]。无条件的数据公开可能导致非法复制,同样会损害数字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数字时代中人人都是内容生产者,当下个体产生的数字创作也可能会被视作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数字遗产。然而,个体无意识的数字记录常常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导致数字遗产资源在“应向世界公开”和“个人不愿公开”之间拉扯。在隐私权之外,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被遗忘权”进一步升级了个人在隐私处置中的主体地位。个体借由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直接完成对数字资源的裁决,可能会导致更多极具价值的数字遗产资源无法公开,甚至就此消弭。

尽管从《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起,教科文组织就关注到权利限制与法律协同问题,要求兼顾数字遗产使用的公共利益与创作者及其他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始终未能提出良好的政策框架以供解决。米卡尔·科雅克(Michal Koščík)等曾表示,《保存数字遗产宪章》颁布至今,数字遗产的保护仍然是欧洲版权法律框架的盲点之一[1]。2020年召开的保护濒危文献遗产政策对话会中提及:“(各国)现行法律架构是为支持出版和传播而设立的,在数字遗产的保护上还有较多欠缺。”法律框架被列为政策发展的优先事项之一,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关键。在新的技术环境下,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应当重新审视版权法,以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21]。协调现行政策与各国法律的冲突,化解数字遗产公开与个人所有矛盾的问题,是教科文组织未来政策制订亟需考虑的内容。

3.4 数字遗产难以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作为全新的文献遗产形式,数字遗产在载体、内容、形式等层面都有独特价值,却未能在《世界记忆名录》中得到反映。《世界记忆名录》是世界记忆项目的品牌活动,也是提升遗产可视度的重要途径,其中已收录来自119个国家或地区的429项文献遗产,然而尚未有数字形式遗产正式入选。曾有多项数字遗产试图申报《世界记忆名录》,却均以“不符合评审标准”为由被拒绝。《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起草人之一提尔莎·范德沃夫(Titia van der Werf)认为:“极少有数字遗产申报《世界记忆名录》,显然,明确哪些数字遗产具有世界意义的选择标准是有问题的。”[18]这既体现了当下数字遗产可见性弱的窘境,也反映出《世界记忆名录》遴选标准存在显著缺陷。

由澳大利亚重要在线出版物和网站副本集合而成的“PANDORA 项目”[30](Preserving and Accessing Networked Documentary Resources of Australia)即为数字遗产申遗失败的典型。该项目于1996年由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建立,在2004年入选《澳大利亚记忆名录》,成为全球首个被官方承认并进入国家级文献遗产名录的数字遗产项目,却在《世界记忆名录》的评审中遗憾落选[18]。《世界记忆名录》要求入选遗产必须有限、封闭且界定清晰,而PANDORA项目则是开放式的,其内容仍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动态性、开放性是数字遗产的固有属性,这一要求从根本上限制数字遗产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可能性。“艾滋病教育全球信息系统——艾滋病档案”(The AEGIS Millenium Collection)与“全球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等数字遗产项目均因类似理由未能入选。PANDORA项目落选后,世界记忆项目名录小组委员会表示,当前《世界记忆名录》暂无数字形态的文献入选,亦没有评选数字遗产的详细指南,故无法根据现有评估标准来衡量PANDORA项目的价值意义[31]。

数字遗产的出现也对“真实性”“独特性”两项重要标准产生冲击。真实性是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准入标准之一,在确保遗产来源与内容的真实可靠之后,才能进入后续的评选过程。然而,相较于传统文献遗产,数字遗产易复制、难溯源,内容也更易遭受篡改,导致其原真性难以得到保障和鉴定。是否需要元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验证数字遗产真实性提供支持以及如何支持,都需要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数字遗产易复制的特性还带来了另一项难题:数字技术允许制作多次拷贝,且拷贝结果与原始资料并无显著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独特性标准[32]?尤其是数字遗产还包括数字化形式,导致这一标准更加难以界定。《世界记忆名录》对独特性的要求是“价值珍稀”,而当对象可以几乎无损害地自由复制,独特与珍稀就变得更加难以衡量。

数字遗产的流动、不稳定、易复制等特有属性,使其无法完全适用于针对传统文献遗产设置的《世界记忆名录》遴选标准。世界记忆项目应依据数字遗产的特质,调整现有评选标准,或针对数字遗产出台专门性标准。这样既能为评审专家消除顾虑、指明方向,也能给予数字遗产与其他文献遗产“公平竞争”的机会。为应对这一问题,2021 年新版《世界记忆名录申报指南》(Memory of the World Register Companion)对数字遗产的申报问题作出解释说明[33]。其中表明,数字遗产的评选标准与实体文献遗产基本相同。若数字化形式的遗产有意申报,则必须说明不申报其原件的理由。对于动态原生数字遗产难以确保“闭合性”,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包括在申请表中描述材料的动态流程、标准和责任,定期提供数字遗产内容、元数据、技术格式、保存措施和其他重大变更等。这一说明并未更改原有评选标准,而是以提交更多附加材料、定期补充材料的形式对数字遗产作出限制。虽然暂时规避了数字遗产的不适应症结,却可能导致加剧评审难度、降低申遗意愿等新问题。目前这种方式尚未得到实践检验,可行性、执行力、应用效果有待考察。但可以预测的是,未来必定会有更多数字遗产申报《世界记忆名录》。比如,2021 年“澳大利亚现场演出数据库”(Australian Live Performance Database)入选《澳大利亚记忆名录》[34],体现出名录接纳数字遗产的导向。教科文组织应基于现有设想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使数字遗产特性与名录遴选标准相匹配。

4 结语

数字遗产作为文献遗产新兴而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刻反映着数字社会持续而高速的发展变革,忠实记录着世界上每一个普通人在数字时代留下的记忆与痕迹[35]。数字技术在重新塑造人类生活方式、彻底改变信息生成形式的同时,也引发技术过时、数字鸿沟、数字霸权、安全保障等问题,为遗产保护带来全新挑战。而当眼前的难题尚未解决,全虚拟的元宇宙又勾画出新的未来社会图景。在被“数字”淹没的时代进程中,连变革都按下加速键。作为遗产领域最具国际视野的专业组织,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记忆项目持续推动着世界范围内数字遗产的留存,并出台了《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等专门性政策。这些政策明确了数字遗产与传统遗产的区别,界定了数字遗产的概念与类型,并以确保开放获取为核心目标,具体指导遗产数字化、数字遗产遴选及长期保存等问题,不仅为开展数字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还在最大程度上呼吁各国家、记忆机构、遗产保管人等利益相关者对数字遗产提起重视。经过近20年发展,数字遗产保护政策进入新的平台期。面对分类管理、数字安全、法律协同、标准欠缺等困境,教科文组织必须重新思考如何通过优化政策体系提高全球数字遗产的可视度与保护能力。在推动数字遗产保护政策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以确保数字遗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促进国际、行业、机构间协同合作为主要手段[36],持续完善法律框架与评审标准,让政策成为对抗数字保存危机的有力保障,引领全球数字遗产保护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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