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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叙事:规范阐释与实现路径

2023-08-08范佳洋

关键词:宪法共同体高质量

范佳洋

(浙大城市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一、问题的提出与本文的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1]。自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以来,内涵式发展与高水平发展一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主题。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21 年3 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系统论述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容,“高质量发展”顺势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研究的关键词。2022 年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单章独列、一体部署,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强调“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性。

面对高等教育的新发展阶段,阐释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独特内涵成为教育学的研究热点。已有研究普遍关注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与其他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差异,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独特内涵,认为此种独特性主要由“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结合而成:其一,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成人”,这决定了其不能片面以数量型、工具型发展为旨趣,而应从理智和行动层面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或“全面发展”[2];其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同历史方位之下的高等教育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上均有不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是高等教育顺应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而做出的体系性调整[3];其三,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及双循环的新格局,高等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应当从立德树人、创新能力、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和教学模式等方面全力推进变革[4];其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亦需正视经济、人员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在“速度、均衡度、辨识度以及对高等教育顾客差异性需求的满足度”方面做出合理安排[5]。

总体而言,已有研究对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意蕴及实现机制做出了丰富的解读。虽然他们的观察视角各不相同,但仍可从中发现一种共通的逻辑:高等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其最终目标是形塑人格并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外部环境会对高等教育追求这一目标产生影响,高等教育需要审时度势地做出调整、寻求平衡,以动态满足外部环境对高等教育的功能期待并同时实现高等教育自身的价值目标。

前述逻辑充分肯定了高等教育自身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性与交互性做出了阐释,但却未能将高等教育的“实质性”−高等教育与国家的精神关联−纳入考量,高等教育中“个体与共同体之精神关联”这一根本命题未得到进一步阐明。这一缺憾导致了两方面的困境:其一,以抽象的个体为思考起点建构高等教育的理想价值样态,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咬合”被忽视;其二,在强调高等教育自身逻辑的同时,将一种目的论思维笼罩其上,进而不自觉地构筑起其与外部环境(尤其是国家制度)之间的难以化解的紧张关系。

(二)本文研究思路

正视高等教育与国家的实质联系,是研究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本文认为,产生这种联系既有高等教育兼具生产性与公共性的原因,还因为其作为共同体与个体的精神交互渠道。具体表现为:第一,高等教育是一种精神力量,能够从思想意识层面发挥指引个体具体行为的效果,继而作用于特定共同体目标的实现;第二,高等教育是一种精神沟通过程,个体由此与共同体发生交互,在变化、交换和冲突等情况中实现个体的自我反省与认知更新;第三,高等教育是一种精神发展过程,在共同体的动态变化之中,个体通过高等教育,从认知和价值层面获得自我认识并实现自我反思。因此,通过高等教育,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得以构建出一种能够不断更新的、对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具有动员能力的实质价值。

反观国家教育制度,“依法治教五原则”已清晰呈现出教育与国家的精神联系①1995 年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法,其内含“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教育法制统一”五项基本原则。。就此而言,对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做法学视角的观察(尤其是宪法视角),便显得尤为必要,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宪法是蕴含于国家这一共同体之中的“客观精神”[6]的理性制度化形式,是法治国家调整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根本规范;第二,高等教育制度是一项国家制度,在依宪治国与依法治教的背景下,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这一议题系关宪法如何持续不断地通过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秩序来推动国家的存续与发展;第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叙事,能够揭示高等教育制度如何作用于“个体—共同体”的精神交互,强化彼此的共生关系,为国家的未来发展提供最为基本、深层与持久的动力。

本文以宪法整合理论为方法论原型,揭示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作为公民与国家之精神纽带的宪法地位。该理论指出,国家并非是一种空间化的、以目的为导向的静态实体,而是一种精神共同体。故作为国家法的宪法,必须对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交互过程予以充分关注,因为个体是通过他者来认识自我的,个体只有经历、体验到国家,才具备参与国家生活的能力,而这一过程同时赋予国家以实在意义[7]。宪法的特有价值是以“明定国是和取信于民”为特征的整合价值,宪法的首要职责是在不断更新的国家生活进程中,激发、引导公民凝聚为一个精神共同体[8]。以整合价值为引导,宪法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领域形成了一种精神指引,故应以建构性的视角来理解国家高等教育制度。本文立足中国宪法文本和中国高等教育实践,使域外的宪法学方法论服务于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目标,并在此基础上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宪法学的新观点与新对策。

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规范阐释

规范解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的解释方法应当能够直面国家自身的精神性与国家生活的动态性。因此,在阐释系关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规范之时,便不得孤立地理解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各个细节,而应当将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职权等宪法规范置于国家整合的整体视野之下加以剖析。具体而言,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规范阐释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厘清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宪法内蕴,确认高等教育系统在国家治理中的结构性地位,这是摆正高等教育宪法位置的基础;第二,阐明高等教育制度的实质价值,论证高等教育制度之形式合法性的价值输出规范系统;第三,解释高等教育“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动态调适机制,论证高等教育制度持续增进个体与共同体之相互体验的宪制结构。

(一)宪法内蕴:通过高等教育制度形塑“个体—共同体”的精神关联

在宪法整合价值的引领下,国家高等教育制度实则系关“形塑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关联”这一根本命题:在智育方面,高等教育提升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为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领军力量和支撑力量;在德育方面,高等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彼此融合、共同促进,培育有理想信念、有责任担当、政治合格的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前述宪法内蕴,从中国的制宪史中便可寻得踪迹。

1949 年9 月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旨在通过文化教育条款解决旧制度遗留下的政治共同体与个体的统一问题。《共同纲领》第41 条指出,文化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该条款清晰地呈现出教育在智育和德育上的双向功能。但是,立足于国家整合的时代需求,这种双向功能的权重并非一成不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面对经济落后、百废待兴的现实局面,以培养尖端人才为己任的高等教育必须回应时代建设的需要,将极其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落到实用型人才培养的重任上,以满足各行各业的人才空缺。因此,“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是《共同纲领》赋予高等教育的首要价值。高等教育的实用功能大幅扩张,综合大学按专业设置重新组合,成立了各科专业学院。当时,以航空、地质、矿业、石油、钢铁等为主的“八大学院”的兴起,便是时代赋予高等教育的历史使命。

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国家更加重视教育在质量与数量上的平衡。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94 条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明确了国家负有“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的义务。此外,“五四宪法”第9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地位,并辅以对应的国家义务性规定,意味着文化教育正式享有了社会资源分配的资格−这也明确了国家介入文化教育权利实现过程的宪法立场。

1982 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八二宪法”,即中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历经五次修改,现行文本中与高等教育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序言所体现出的教育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建设的重要意义;二是宪法总纲第19~第24 条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条款的内容;三是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四是国家机构教育职权的分配。前述规定共同构成了宪法上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规范依据,并共同致力于国家整合的实现。其中,宪法总纲的相关条款依旧维持了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并重的格局,体现出高等教育事业与政治共同体维系的密切关联。鉴于高等教育这一子系统深嵌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动态历程之中,故前述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质性内容和形式性过程的双重作用下,利用国家高等教育制度推进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关联。基于现行宪法的规范结构,一方面要求国家高等教育制度能够在实质价值的指引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输出符合实质目标的高等教育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规律下,动态调适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宪法规范结构,积极回应精神共同体的动态整合需求。

(二)实质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高等教育制度的濡化

不同于一般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典型的使命型政党,即“是一个以吸引人们归依并信奉其理念为主要目的,而非以扩大选民支持而赢得公职选举为主要目标的政党”[9]。《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即言明“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必须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沿着“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从根本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乃国家共同体的客观价值规律。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我国宪法序言明确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宪法第19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制度目标,前述宪法规范共同证成了宪法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担着高等教育制度实质价值输出者的角色。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高等教育制度若要有效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以复杂的价值权衡机制为基础。而价值权衡的前提,便是价值谱系的开放。由于不断更新的国家生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的实质内容并非是一种静态的存量。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国家提出了不同的使命要求,国家必须从整体文化中做出适应当代需要的个性化选择,以动态维护国家这一精神共同体。职是之故,在解读宪法上的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之时,必须不得忽视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所面临的不同的国家整合任务。在高等教育领域,以195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2019 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为代表的三份重要文件的制度变迁历程,无不体现了其应时代之所需的特征。而今,中国身处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阶段,如何顺应当代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10]是国家面临的新的整合任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意味着高等教育制度必须根据其所身处的特定历史环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国家精神之中做个性化选择,才能够动态完成国家整合的任务。

(三)规范结构:“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动态回应整合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生发的宪法价值谱系,是理解宪法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进行科学研究等基本权利的实质内涵,也是厘清宪法授予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教育事务权限的体系性前提。中国宪法第33 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规定,为依宪治国奠定权利导向的基调。结合宪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宪法文本规定,高校入学机会平等权和科学研究自由权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诚然,基本权利的意义绝不止于此,若要使基本权利从纸面走向实践,便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宪法是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根本规范,其必须在共同体运行与发展的视角下,动态调整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这一论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解读。

第一,基本权利通过规定一种具有国家属性的内容,将国家的一般价值体现于实在法中。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结合以上两个宪法条文的表述可知,高校入学机会平等权与科学研究自由的适用对象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此一来,基本权利便与一国的公民身份和法律地位相绑定,继而使得宪法上的国家拥有实质性内容和文化属性。

第二,特定基本权利确定了某种政治性法益,在此种政治性法益之下,公民基于宪法得以凝聚为一个共同体。就此而言,基本权利的整合意义是首位的。以科学研究自由权为例,宪法第47 条特别强调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一规范否定了科学研究自由权能够完全豁免于国家干预。结合《高等教育法》第1 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可知,法律保障科学研究自由权,但未预设自由主义的国家形象,而是要求基本权利主体必须与国家保持积极关系,即科学研究自由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促成公民更紧密地统一在共同体之下。实际上,国外的宪法判例也彰显出科学研究自由权的共同体属性,裁判者在将科学研究自由权与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其他宪法价值进行权衡时,便是意在通过动态调整各项基本权利的平衡状态,最终实现国家的维系与壮大[11]。

第三,基于宪法整合价值的要求,国家机关所肩负的高等教育职能,需要围绕富有成效地实现国家整合而展开。具体而言,宪法第19 条要求国家承担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国家在履行“发展”的义务之时,必须将高等教育制度置于个体、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更新过程中予以考量,使得高等教育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复杂的分化、统筹并形成整体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国家在履行“举办”高校、“鼓励”其他力量举办高等教育事业的义务之时,还是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履行高等教育管理权限之时,其实质都是国家权力以不同的行为模式参与到“通过高等教育的国家整合”的体系之中,以实现国家义务与基本权利的统筹运作。

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难题及宪法成因

新时代,随着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亦从“有没有”转向了“好不好”。与此同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时代背景下,高等教育更不是一个局限于民生的话题,而是系关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战略问题。回到现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面临着资源、理念、方式与产出等方面的实践难题,这些难题均源自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关联之中。是故,在梳理实践难题的基础上找寻其宪法成因,乃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体系性建议的前提。

(一)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难题

1. 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均衡

2020 年,中国已正式从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的扩容需求与高等教育的提质需求往往是相生相伴的,因为“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12]然而当前,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与供给仍存在缺口,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问题尤甚。具体而言:有13 个中西部省份仍然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且中西部进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序列的百分比仅为33.6%,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然国家持续通过国家专项计划以及《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促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以缩小高等教育的区域差距,但实证研究表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依旧存在城乡差异、阶层差异、地区差异,比如高校入学机会的分配便存在“保护本省”与“优待发达区域”的现象[13]。即便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化阶段,前述问题仍未获得根本解决[14]。这影响了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利的均等实现,也导致中西部高等教育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

2. 科研原创能力和科研转化率存在差距

在日趋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之下,中国不得不正视科研原创能力和科研转化率方面的不足。一方面,评价一国高等教育的全球影响力往往依托高校的国际排名展开,但此类排名提供的指标体系往往是以欧美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思想为指导的,不但无法公平公正地反映中国高校的实力,甚至会模糊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力点”,不利于“高等教育体系的水平和质量”的提升[15]。另一方面,在简单量化的教育评价体制之下,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发展逐渐显现出功利与短视的弊端,盲目跟随学术热点的科研追求遮蔽了源头原始创新的重要性,教书育人使命的淡化牵扯出一系列师德师风不正的恶劣事件。2020 年10 月1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意在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然而,改革的实效却并不理想,主要原因便在于未能有效确立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的评价机制[16]。

3. 大学生供求总量与结构存在失衡

中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大学生的供应量大幅提升。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且新冠疫情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不确定因素,故就业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然而,比总量性矛盾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大学生就业的结构失衡现象:“本科生就业难”的学历结构失衡、“第三产业过热”的行业结构失衡、“重应用轻基础”的专业结构失衡、“重技能轻知识”的素质结构失衡、“东部热西部冷”的区域结构失衡、“城市热乡村冷”的城乡结构失衡、“上级管理单位热一线单位冷”的层级失衡、“热衷体制内”的体制结构失衡等,均是例证[17]。就业的结构性失衡,反映出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适应度较低、毕业生“用非所学”的短板,体现出高等教育与就业市场供需不匹配的问题。就业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系关人才培养的方略,故问题的根本在于高等教育如何形塑兼具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办学理念,如何安排适配经济社会发展之需的教学内容。

(二)实践难题的宪法成因

1. 高等教育制度的“共同体”意义重视不足

从宪法着眼,前述实践问题的存在,与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尚未充分重视“个体与共同体之精神关系”这一命题息息相关。一方面,高等教育素以传授普遍主义的知识观而享誉社会,在全球化的趋势之下,高等教育的国际属性愈发增强;另一方面,无论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情况有何差别,在表述高等教育的目的之时,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个体的全面发展”[18]。继而,一种形式上“世界大同”的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便开始蔓延开来。然而,一旦脱离共同体去思考个体,高等教育便可能因缺乏国家基因而被强行安置某种“与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的需要无关的普遍理想”[19],这既不利于一国本土知识体系的建构,也会消极影响一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实际上,前述现实困境在《纲要》中已获得了重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这一部分特别提到了“深化教育改革”的内容,要求“更加注重学生爱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健康人格培养”,并将之视为“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此可见,爱国情怀的培养成为新时代素质教育的首位追求,国民的身份认同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轴心。同时,高等教育之实质精神对中国高校的根本性作用也愈发得到重视。高等教育研究唯有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才能担负起“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重任[20]。

2. 高等教育制度的价值更新机制有待确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本土化产物,是“中国人民基于其历史和文化传统而进行的伦理—政治商谈的结果”[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铺陈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基本国策之中,是融合了历史性、本土性、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国家精神规律。在依宪治国、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应通过宪法的结构化运作,向高等教育注入实质价值,并在国家整合的进程中,不断地根据社会情势调整指引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时代价值,服务于国家生活的整体运作。然而,由于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价值更新机制有待确立,高等教育的同质化与同构化发展便成为一个显著问题:一方面,“用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衡量所有学校,一个维度来办大学”的现象仍然存在[22];另一方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办学历史的大学,在办学理念、办学定位、组织结构、治理模式、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内容、评价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千校一面”的怪相[23]。这一发展模式,势必不能与高校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定位相匹配。

3. 高等教育制度的“权利—义务”动态调整机制亟待形塑

“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落实宪法对高等教育制度之规范效力的结构性载体。然而,已有研究往往将高等教育“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宪制结构,等同于界定个体与共同体之权限边界的静态规范。譬如长期以来,围绕高等教育公平、科学研究自由等议题展开的权利理论研究,往往在国际通行的宪法权利保障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学理论证,将高等教育的宪法视野汇聚于“认真对待权利”这一目标。继而,划定国家、高校与公民之间的界限,驯服国家权力的行使成为相关研究的重心[24]。诚然,前述研究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高等教育是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宪法作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理应最大限度保障权利的实现。但是,倚重公民权利的研究视角,其不足之处也较为明显:其一,强化了高等教育领域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对抗关系,忽视了两者在精神维度上的互动沟通关系;其二,突出了基本权利在划分“权力/权利”边界时的技术功能,消解了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精神意义。这样一种机械的规范观察视角,无法为高等教育制度的更新提供合理的宪法解释学支撑,故无法有效指引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形成。

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宪法实现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系统观的角度强调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大战略”之间的有机联系。面对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难题,宪法应通过高等教育实质精神的制度融合、高等教育公平需求的制度回应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保障三方面,整体建构高质量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助推高等教育规范前进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立德树人与高等教育制度体系的深度融合

着眼于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关联,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必须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使命为基础,同时,这一使命又必须通过高等教育体系加以“实在化”,使其能够在国家整合的动态过程中持续且充分地进行落实。这是践行“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这一依法治教原则的应有之义。当下,为高质量高等教育制度体系注入精神性的重要来源,便是“立德树人”。自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来,以“立德树人”为根基的价值体系,便在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教育的根本问题上步步深入,以实现“育人”和“育才”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教育绝不能培养社会主义破坏者和掘墓人,绝不能培养出一些‘长着中国脸,不是中国心,没有中国情,缺少中国味’的人!”[25]因此,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必须立足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整合视域下高等教育制度体系的实质精神。

同时,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对高等教育体系的辐射,则必须重视宪法这一“个体—共同体”的价值沟通平台,实现“立德树人”与宪法价值体系的有机融合。通过宪法规范体系,“立德树人”能够从以下两方面深度作用于高等教育制度,从实质上维护教育法制统一,实现“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要求。

第一,通过高等教育制度体系,筑牢大学生的爱国情怀。在价值多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时代,如何凝聚社会共识并推进国家整合,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有研究指出,当前中国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更多地停留于“事实性认同”的层面,即“更多地指向原初性的情感联系、共同的历史与记忆以及黑头发、黄皮肤、黑眼睛这些原初的民族特征,而不是指向未来的公共文化、政治价值等”[26],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这并不利于共同体的意志整合。2018 年宪法修正案于第24 条第2 款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由此,宪法正式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指导思想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一种全新表达。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直指公民个体的宪法形象。由于“爱国”是宪法上公民形象的首要前提,因此,“爱国”成为立德树人与宪法价值体系的融合起点。以高校为基点,高等教育在价值培育方面具有较强的动员、引领与凝聚能力。是故,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应承担起激发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推进大学生的国家认同的职责,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回应“立德树人”要求,实现价值整合,达到价值认同。

第二,以高校的特色价值为基点,增进大学生与国家的价值互动。“立德树人”是共同体的伦理教化在高等教育场域的表达,而根据宪法第24 条的规定,这本源于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职责。是故,高等教育制度体系不仅应发挥学识引领作用,更不得忽视共同体的价值濡化功能。然而,濡化过程虽以国家为主导,但不意味着共同体意志与大学生个体意志的隔绝,而应保证个体与共同体在相互建构中不断汇聚共同的价值观。就此而言,“高校需立足自身价值传统与治理特色,统合集体价值偏好、多方主体的价值期望与诉求,凝结成具有独特性和生命力的特色化价值,并促进特色化价值在不同职能部门、院系和学科组织层面的创新性理解与转化。”[27]在此过程中,大学生基于自身的参与、体验和理解,不断更新自我意识,而高校也在这一过程中收获治理的结果反馈,继而在双向的价值互动之中,动态提升立德树人的制度效能。

(二)提升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对美好教育生活之新需求的回应

中国已经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普及水平已经实现历史性跨越。在此阶段,若要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则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理念,落实高等教育权利保障的人权话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生活的新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最关键的是要坚持落实教育公平,要不断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5 年修改后的《教育法》增加了一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这一修法动态,明确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而后,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以上政策话语均凸显出推进高等教育基本权利平等保障的重要地位。

教育数字化转型将为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带来巨大机遇。2022 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特别提到了“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指出教育数字化对于“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的重要意义。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建设的现实面前,教育数字化转型能够从全过程帮助解决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以部分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局面。职是之故,高等教育制度应吸收高等教育数字化新形态的价值目标,并通过规范转译,提升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通过数字化场景,推进高校招生制度的“发展平等”逻辑。高校招生制度乃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起点”,而高校入学机会公平作为高等教育公平的最低要求,也是依法治教原则之“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虽然统一的标准化考试较容易实现高校入学机会平等,但由于其忽视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及个体差异,会导致“高分低能”畸形现象的产生。“发展平等”的高校招生制度以“适应性选才”为特点:高校自身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校办学特色出发选拔人才,学生基于自己的能力基础和兴趣爱好选择专业[28]。数字化场景的应用,能够从以下四个方面补全高校招生的“发展平等”逻辑:首先,在浏览阶段,通过多渠道浏览识别意向群体,量身定制沟通信息;其次,在报名阶段,识别意向考生的兴趣所在,自动反馈适配信息;再次,在招生录取阶段,形成前期到后期的数据闭环,提升考生与高校的匹配度;最后,通过资料的数据化管理和数字赋能智慧监督,推进高校招生数字化应用的公平公正。

第二,借助数字化平台,完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共融共享。“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强调的是对社会平衡、共同富裕的追求和实现[29]。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国家应当积极支持公民接受高等教育,使其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对共同体作出贡献,同时,又应当着重扶助社会分化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采取特殊保护以补足其基本权利的缺失,以此兼顾社会进步与权利平等。一方面,高等教育制度应当致力于发挥“教育资源云平台”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电子资源的整合、建设与维护,为各级各类的高校学生提供培训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制度应当保护数字弱势群体共享教育资源的权利,通过精准收集扶弱信息、建立多维的扶弱机制、建构教育发展机制,保障数字化平台正确发挥缩小教育鸿沟的功能。

(三)强化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对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全面保障

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皆依托人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征程的胜利实现,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源源不断地供给能够堪当时代重任的人力资源。换言之,在共同体的视域下,大学的最终成效在于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一流的育人机制的建立,离不开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对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全面保障。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应当在立德树人的价值濡化之下,形塑学生、教师、高校与国家的积极关系,这也是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强化个体适应力和创造力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相关制度保障应当围绕四个“力”展开:在理念上,应形成人才培养未来导向的“发展力”;在教学中,应推进人才培养质量导向的“胜任力”;在科研中,应落实需求导向的“服务力”和应用导向的“实践力”。就此而言,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人才培养保障功能的落实。

第一,提升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在“落实高水平人才的思想铸魂”上的效能。人才培养的核心是理念的革新,唯有从思想上改变既有认知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形成内在认同,才能够培育出具有未来领导力的人才。就此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制度完善:其一,完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制度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这一中心,结合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从个体未来发展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来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体系,重塑办学理念、人才定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建设和实训基地;其二,保障师资队伍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然而,“高质量”绝不能简化为教师的论文生产力,“高质量”的核心在于教师是否能够将“成就学生”作为己任。就此而言,各界应当为教师践行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辅以制度配套,通过制度完善与组织保障,全面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学科专业能力,通过优化教师的考评体系,引导规模化力量的形成,让高校教师投身于成就学生的“志业”之中。

第二,推进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在“确立高校特色化培养目标”上的动能。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固然重要,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高等教育更应当打破高校发展同质化困境,面向区域重大需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以创新的机制打通高校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沟通交流渠道,推动教学与科研的良性循环,实现人才培养胜任力、服务力和实践力“三力并举”。202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相关规定便指明了解决高等教育培养同质化之困境的出路。因此,面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高校的人才培养更应当以服务国家与社会之所需的特色化培养为方向,从“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国家/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结构耦合之中,作出相应的制度、组织或者程序保障,形成以高校为中心的“区域—科技—产业—师生”四维发展的局面,促使教学、科研和就业三者协力,以特色鲜明的高等教育体系,引领学生扎根祖国大地并快速把握社会新需求,继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突出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在“推进学科交叉和科际整合”上的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突破传统学科划分藩篱,用创新的视角探索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之路,是推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必由之路。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应当为学科设置、课程体系、培养理念的动态更新提供充分的弹性空间与制度保障,以推动学生接触多学科的知识、多元的思维范式,真正培养出能够适应未来产业结构转型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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