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2023-08-06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等法律,覆盖各类环境要素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数十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从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着眼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当前,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和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資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政策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加快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对已出台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相关制度,要像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样抓好落实。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要下大气力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健全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大力宣传绿色文明,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支撑。要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健全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国家、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加强科技攻关,对臭氧、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为科学决策、环境管理、精准治污、便民服务提供支撑。(本文选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