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立场和中国特质
2023-08-06康琪,康愷
康 琪,康 愷
(1.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2.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6)
一、引言
20世纪30年代初,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愿望的实现不仅是共产国际方面的期待,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追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4年1月,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复“围剿”,中国共产党领导苏区人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苏大会”),使中央革命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成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的初步尝试。对此,学界已给予了相应的关注,有学者对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召开情况做了较详细的历史考察和审视[1-3],有学者从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分析其发展历程及政权形态[4-5],有学者研读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出台的系列文件,讨论了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和巩固苏区政权和党的领导上发挥的作用[6-7]。值得注意的是,着墨于对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研究成果尽管丰富,但对该制度的中国特质探讨的相关研究成果却并不多见。可见,聚焦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立场和中国特质,查寻基于中国土壤的制度创新与创造方面的研究仍需加强。
二、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发轫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成长和发展符合中国革命道路的生长机理。它的建立离不开苏区革命领导者的调查研究,离不开大会的前期酝酿,实践发展使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了中国风格。
(一)毛泽东调查研究的社会思考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多次深入赣南闽西的乡村社会,对其政治、经济、文化和阶级等各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对中华苏维埃革命政权的建设及农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有了充分的认识与思考。
1930年至1933年,毛泽东在赣南的寻乌、兴国和闽西的才溪乡等地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撰写出了多篇优秀作品,如《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等。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实事求是的调查风格,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精神,认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8]。赣南闽西地区作为全国较大的客家聚居地之一,乡村社会权力结构错综复杂,封建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家长制的礼治风气浓厚。江西省寻乌县作为闽赣粤三省交界的重要地区,地理位置十分关键。在《寻乌调查》这一经济调查报告中,毛泽东指出,在江西寻乌县乡村社会中的地主与农民群众具有相互交织的多重关系,如经济剥削关系、宗族内部辈分关系及雇佣关系等,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网络成为苏维埃革命政权发展的严重阻碍。因此,毛泽东明白在苏维埃革命道路上,必须改造赣南闽西乡村社会中的雇佣关系、宗族关系等社会关系,同时还应当重新塑造乡村社会中权力结构和关系网络。这种改造是革命政权在战时背景下的政治需要,同时也是乡村社会农民群众为求生存与自保的利益需求。毛泽东在之后的农村调查中反复考察赣南闽西乡村社会中的阶级构成,提出中国的苏维埃革命要想成功就必须去熟知乡村社会实际情况,向广大农民群众灌输阶级思想,引导农民群众走出家庭,积极参加革命。
从1930年的寻乌调查到1933年的才溪乡调查,毛泽东运用了大量的数据统计法和访谈记录的方式,对中央苏区乡村社会与群众相关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教育情况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详尽的了解,体现了他对中央苏区乡村社会建设的思考,农民问题因此在革命建设过程中得到中国共产党的逐步重视。可以说,毛泽东的农村调查研究为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行动方向,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形成的现实依据。
(二)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前期酝酿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白色恐怖之下相互分散、信息隔滞的各地红色政权要召开全国苏维埃大会,不但是一种政治使命追求,更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开创性工作。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成功召开与前期全面的准备工作有直接关系。
共产国际的领导直接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1930年1月,根据共产国际的指导,中国共产党计划先在上海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苏代会”),通过会议讨论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相关事宜。虽然期间各项工作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干预,但是工作的具体落实还是由中国共产党进行领导。中共中央于2月4日发布了《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明确“苏代会”将于1930年5月1日召开的决定。“苏代会”于5月20日在上海召开,参会人数近50人,主要是各级苏维埃区域代表及农民、工人、青年等各类群体代表。此次大会主要讨论了全国的政治局势及颁布了11份建设苏维埃共和国的相关条例和决议。在“苏代会”主席团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对“一苏大会”的时间进行了初步拟定,并成立了筹备此次大会的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会”)和临时常务委员会。
“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30年9月15日在上海成功举行。“中准会”常委会内部设有组织、宣传等部门,以确保“一苏大会”的顺利召开。尽管外界局势不断变化及信息传递缓慢,“一苏大会”四次被推迟,但是“中准会”随着局势的变化仍然不断更新方针,积极筹备大会事宜,大力宣传“一苏大会”的重要性及建设政权的必要性。1931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提出“一苏大会”的召开就代表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是“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9]。“中准会”从选举工作着手,到法律法规及条例的制定,再到对农民群众进行广泛的动员,不断推进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尤其“中准会”在民主选举工作上的指导,准备委员会在各级先后建立,并选出了“一苏大会”参会的各地各级代表,为“一苏大会”的胜利召开留足了准备时间,保障了大会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持续进行。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一苏大会”在江西瑞金顺利召开。不难发现,“中准会”在筹备工作中结合苏区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动员,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央苏区群众建立属于他们的新政权的需要。由于中国共产党还处于幼年时期,中华苏维埃政权难免有着深深的“苏俄印记”[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参照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构机理,并以1918年苏俄宪法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蓝本。因此,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国家权力体系结构的相似。在两个苏维埃政权体系里,都是由各个层级的苏维埃代表构成,呈现出自下而上金字塔式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在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中国,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们都具有制定宪法、出台法律等权利。闭会期间,各自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作为自己苏维埃的最高权力机关发挥代替苏维埃代表大会的职能。再如,中央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相似。中华苏维埃和苏联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机构都以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三级为构成形式,都下辖土地、交通、军事、粮食等各人民委员部,并都以长官负责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尽管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于苏联,但不难发现的是,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源自中国共产党革命的客观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立场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以中央苏区群众为根本立场,其制度与群众上下互动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的革命初心。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土地革命时期工农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期待。
(一)选举制度的群众情怀
中国共产党把选举进村作为中华苏维埃革命政权建设最真实最直接的体现,农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普遍实现,进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有序地参与苏维埃政权的政治生活。
首先,从选民范围的确定来说,以无产阶级为主要阶级。中央政府特别强调无产阶级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无产阶级参与政治的力度,因此工人群体要比其他居民享受更多优越的权利。在1932年的两次选举过程中,大批的工人和贫雇农代表入选了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随着工人和贫雇农成分的增多,无产阶级成为中华苏维埃政府中的骨干力量。1933年是中央苏区选举运动的高潮时期,选民代表中工人成分快速增加,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10]。从整个中央苏区的几次选举可以看出,工人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逐年递增,在先进的闽西上杭县的才溪乡,75个选举代表中工人占比高达总数的46.5%。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对落后的西江县里,两千多名代表中也有七百多名工人,“差不多占代表总数的30%”[11]。这些数据表明,无产阶级逐渐在苏维埃政治生活中崭露头角,成为一支新兴的革命队伍。
其次,从选举原则来看,实行普遍选举原则。“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指出,中央苏区群众即使在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问题上存在差异,但都不影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苏大会”召开后,苏区的两次选举活动中,选民到会率空前上升,有些地区到会率高达“90%以上(兴国与赣东北)”[12]。江西瑞金县的下肖区被评为中等区,但选民到会率也在71%以上。1934年,“二苏大会”召开前的第三次选举活动中,中央苏区人民群众参与苏维埃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中央苏区北部十八县的选举会议“到会代表约五百人左右”,并且“会场空气非常热烈”[13]。此外,闽西上杭县才溪乡的农民群众热烈支持该地区进行的选举运动,除了少数外出工作者未到场,剩余选民到会率高达80%[8]。从选民参与的广度看,无不凸显了苏维埃政权普遍选举的功能及价值。
再次,从选举的行使权利看,群众拥有罢免权和召回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宪法大纲》指出农民群众对选举人拥有罢免权和召回权,给予选举工作充分的灵活性。中华苏维埃政府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和1933年颁布的《苏维埃选举法》都明确表示:选民可以合理运用召回权,撤销作风不良的代表,从而另选代表。1933年7月,赣南地区的兴国县长冈乡苏维埃代表的政治表现分为最好、中等及最差三个等级,农民群众对此不满意,于是就“把他们改选了”[8]。此外,群众对选举法的讨论也很热烈,在选举现场上提出“选举区的范围要小”的建议,还特别指出选举过程中应注意工人和农民职业的问题,可以采取“以职业或组织为单位开会”等方式[14]。
从选举情况来看,不论是选民的范围广度,还是执行选举制的深度,都体现了以人民群众为中心这一原则。中华苏维埃政府充分考虑中央苏区乡村社会的具体实际,工人和贫雇农的选举权得到了高度重视,工农群众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政治行为反映着农民群众对苏维埃政权的接受程度。
(二)法制体系的主权在民
“一苏大会”召开后,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建立了前所未有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制体系。中央苏区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是中共中央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借鉴苏联经验并结合苏区实际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源头。
首先,法制建设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出发。中国共产党关注到妇女这一群体的潜在力量,为此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力求促使妇女群众投身革命事业。婚姻法的出台和实施切实改变了中央苏区广大妇女群众的命运,提高了女性地位,解放了妇女思想,改变了封建落后的婚姻观念,促使工农群众尤其是妇女在思想上发生了明显转变。在赣南地区的兴国县长冈乡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妇女实现了婚姻自由,秘密恋爱现象在“暴动前约占百分之五十,暴动后减少了百分之十”[8]。这个数据表明妇女在婚姻中被压迫的处境得到好转。中央苏区妇女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撼动了神权、夫权、族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大大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
其次,法制建设与乡村社会教育紧密联系。中华苏维埃政府陆续出台并实施了《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消灭文盲协会章程》《识字班办法》《夜学校及半日学校办法》等关于提高文化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苏区文化教育落后的情况,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设置训练班、干部学校,开办夜校、识字班等方式开展文化教育。新式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与国统区的“党化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苏大会”的报告指出,江西省、福建省及广东省设置了3000余所列宁小学,学生数高达9万人。在赣南兴国县的儿童“入学率达到60%(同时期的国统区,入学儿童不足10%)”[15]。中央苏区在中华苏维埃政府主导下的全民教育,使大部分人都摘除了文盲的帽子,文化水平的提升促使人们成为法制建设的助推者。
再次,群众的法制参与塑造了法制建设的乡土风格。在中央苏区,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植根于群众之中,犯罪事实调查是否清楚、审判工作做得好坏,都取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和发动群众的程度。1932年8月13日,赣南地区的瑞金县河背街杨嘉才将侄儿媳妇杀死并分尸数块煮熟,此行为被群众发现,立即召开代表会议,“要求法庭枪决杨嘉才”[16],最终对杨嘉才进行枪决。《红色中华》在1934年2月22日刊登了中央苏区工农检查委员会、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及军委印刷所的会计贪污事件,这几个重大贪污案件“都是在群众的积极赞助之下检查出来的”[17]。法制成为中央苏区社会关系和人民群众行为的调适手段,群众从知法到懂法,从守法到有序参与政治构成了中国依法治国的雏形。
(三)合作社制度的人民主体
中央苏区时期,合作社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办的股份制经济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群众自愿集股共同合作经营。合作社经济符合革命战争时期“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极力改良民众生活”的经济政策基本原则[18],因此合作社经济在整个中央苏区经济体制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首先,中华苏维埃政府为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托。1930年8月14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提出“创办贫民合作社、贫民银行”的倡议[19]。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央革命根据地,“一苏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中明确指出“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的具体任务[20]。1932年,中央政府发行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标准章程》《合作社工作纲要》《粮食合作社简章》和《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的问题》的第七号训令,合作社经济由此开启了新局面。1933年,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犁牛合作社组织大纲》等条例和文件。这些制度集中反映出中国农村经济建设的合作特质。1934年1月,“二苏大会”召开前后,中央苏区的合作社运动处于发展高峰期。中央政府在省、县、区设置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并安排了指导员帮助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实现了政府与群众的共赢,合理地解决了中央苏区经济发展局限问题。
其次,合作社的有效运行解决了农业生产问题。中央革命根据地经过大力推行合作社经济,农业生产问题在1933年得到很大的改观。不仅赣南闽西区域“比较于上一年增长了百分之十五”,闽浙赣边区也“增长了百分之二十”[18]。犁牛互助社“在监利和沔阳较普遍,有些区域每一乡、每一村都有这种组织”[21]。合作社的创办使原本没落的手工业逐渐兴起,制盐、刨烟、纱织、造纸等手工业的生产有了明显的改善,解决了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消费合作社因以群众利益为中心成为最受欢迎的合作社组织。1933年8月,中央苏区召开经济建设大会后,“消费合作社社员就增加了五千三百人,股金增加了五千五百”[22]。赣南的兴国县“消费合作社已能供给兴国的每一劳苦群众以二元以上的商品”[10],人民群众纷纷赞扬“合作社第一好”[8]。不难发现,合作社经济为中央苏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
诚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法制体系的建立、合作社经济的建立与运行,成为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效能的一个缩影,不仅反映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还蕴藏着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与主动创造。
四、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特质
在特殊的场域下,制度的产生与其所在的社会情况紧密相关。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苏区实践并没有止步于时代的长河中,而是随着时代不断地在中国大地上完善与发展。可以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与1949年后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体现着中华文化的特质和中国语言属性;又或者说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建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价值。
(一)立足民情,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中央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发挥了中国共产党和红军战士、社会各团体及群众运动紧密联结的桥梁作用,这是中国制度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立足于人民群众,积极引导工农群众参与国家政权的治理,具体落实到苏维埃干部的选用、监督及罢免等,体现出民主的特性和集中的原则。
首先,民主选举制度的全面发展。中华苏维埃政府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3],赋予苏区群众参与政治的权利及一定的话语权。工农群众有权对乡(市)一级的苏维埃代表进行选举,各级人民有权行使对上一级代表的选举权。同时,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充分体现出苏区群众对政治的直接参与,根据“一苏大会”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年满16周岁的工人和农民有权利“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23],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治问题发表自由言论。这种政治功能在乡苏维埃选举运动中日益凸显。乡苏作为苏维埃政权的基层组织,是由选民进行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与居民之间稳固的联系制度的成功建立,促使民众与苏维埃政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满足巩固政权及革命战争的需要,各级苏维埃政府中常设委员会等机构,使苏区群众直接参与苏维埃的工作,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愿望。中华苏维埃政府把选举制度落实到中央苏区的各个乡村,并不是形同虚设的空制度。中央苏区群众开始拥有普遍的选举权,同时意识到中华苏维埃政府是可信赖的政府,其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工农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形成整个社会上层管理者与基层参与者的良好互动局面。
其次,民众监督权的广泛运用。民众监督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中央苏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他们优良的工作作风是形成“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基础。在中央苏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23],干部建设形成从下至上的监督网络,接受广大群众的全面监督。控告局及巡视制度设置于各级中华苏维埃政府中的工农检查部,部门的设置便于群众直接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及工作消极的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揭发。群众团体也发挥着其重要作用,如突击队、轻骑队及群众法庭等,对苏区干部进行全面的监督。不仅如此,各级干部还要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引导群众参与苏维埃的政治生活及对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并积极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团结一致投身于中央苏区的革命事业当中。中央苏区社会在人民的监督网络下,形成了整个时期干部作风优良的佳话。
再次,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完善。群众路线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途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苏维埃政府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与广大的工农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毛泽东很早便意识到革命政权与民众的关系,他认为苏维埃政权“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与民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24]。中华苏维埃政府及苏维埃工作人员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出发,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拉近群众与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距离,这是苏维埃政权和群众达到共赢相互促进的重要方式。因此,毛泽东要求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要真正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出发,时刻听取群众的意见或建议,要求与群众“有盐同咸,无盐同淡”。中华苏维埃政府干部做到主动向群众反映社会情况,对目前工作进行有效总结,征求群众意见及接受群众批评,努力与群众打成一片。由此可见,苏维埃政权它不是个人的政权,它是真正属于人民群众的政权。
(二)立足国情,扎根于中国土壤的借鉴与创新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是借鉴于苏俄,但突破“苏俄”模式是明显的。它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苏俄实行的政权体制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相似之处,但由于发展道路不同,两国苏维埃政权有着根本上的区别。
首先,制度建构方式的区别。随着十月革命在俄国的发生,苏维埃政权随之迅速建立。十月革命爆发伊始,全俄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彼得格勒举行,通过此次会议成立了工农临时政府,即人民委员会。苏维埃政权在俄国的建立过程是“先中央后地方,由城市到农村,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呈现辐射的发展方式”[25]。苏维埃政权在中国的建立过程与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相反,尤其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制度的形成。中国苏维埃是苏维埃中国化的产物,与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紧密联系,它是“先农村后城市、自下而上的‘聚集型’方式发展起来的”[26]。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体现了中国革命道路的客观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探索革命的客观规律。
其次,革命政权形式的差异。两国尽管在革命道路上有着相似的革命历程,但是两国的结构形式全然不同。根据民族特点及革命道路的实际情况,俄国是社会主义联邦制,由中央政府、加盟共和国政府及地方政府构成其国家政治机构。联邦制的国家形态决定了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中的中央执行委员的职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要代表国家行使外交、国防、交通及财政等方面的权利。中央政府下设各个加盟共和国政府,基层组织是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在所辖区域内行使其各项职责,同时还要接受上级加盟共和国政府的领导与监督。中国苏维埃政权采用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组成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政治结构。中国苏维埃政权由地方到中央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由地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一切工作,听从上级政府指挥并将上层政策有效落实,有义务对上级行政机关总结并报告本职工作,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全面监督。
再次,政权性质的区别。两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都对其本国政权的性质有所确定。《苏俄宪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对各自政权的巩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俄国在1918年颁布的《苏俄宪法》中明确指出,全俄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就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27]。中国苏维埃政权是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国共产党对这种政权性质的认识也是经历了长时间的过程。在“八七”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是一种革命的政权形式,即是保证工农民权独裁制直接进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独裁制。”[28]“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指出了中国苏维埃革命政权与俄国苏维埃政权的本质区别。中国要进行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而非像俄国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中国苏维埃政权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联合广大工农群众,消灭三座大山,进而建设新中国。
(三)立足社情,具有中国执政风格的完善和发展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是对任何国外制度的抄袭,而是经历了革命根据地制度建设的长期实践,是对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首先,民主与专政的相对关系的变化。中央苏区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到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转变,意味着“民主”和“专政”的定义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聚焦于专政主体的不断扩大、专政对象的不断缩减的过程。由于中央苏区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农民主专政的主体是工人和农民,专政的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29],所以工农民主专政的主体范围狭小,只有两种群体,但专政的对象相对比较多。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运行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主导性作用,无论是人民委员会,还是司法机关,都是经过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赋予行使权,同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在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最高权力机关。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与工农民主专政有所区别,专政的主体由“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转变为“人民”。在建国初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30]专政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其中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民主范围的扩大是新中国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文明程度快速提高的重要体现,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具体表现。
其次,阶层的多重性和多样性的发展。中央苏区时期,社会主要分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及知识分子阶层;新中国成立后则发生了阶层多样性和多重性的跨越式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更为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得到快速进步,各类经济关系和组织形式的利益群体相继出现,工人阶级内部发生变化,导致不同阶层的出现。与此同时,知识分子不再是孤立的阶层,转化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增加了科技人员、自由职业者、创业者等新兴社会阶层。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发展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选举工作的深入推进,人大代表更具代表性,监督机构和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重大决议和立法工作越发民主,权力机关的设立也凸显了其民主化特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再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31],这一制度的源头正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苏区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紧密联系群众的具体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要求。因此,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治理与建设都是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在代表大会上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再进行贯彻实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它保证国家和人民有法可依,同时它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着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对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系统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直接结果。
五、结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根据地建设,扩大了党和红色政权的影响,开创了土地革命战争新局面,也为我们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建设,以及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32]。伴随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了革命战争和群众生活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正如《红色中华》报道指出,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民主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民主作风“是历史上无论什么政府所做不到的”[33],民主力量“是历史上任何国家形式所不能比拟的”[33]。不仅如此,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逐步发生化学反应,体现出浓郁的中国风格,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制度本源。
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历程,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逻辑。这一理论逻辑满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探索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确保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向制度现实转化过程逻辑间的自洽;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扎根中国土壤,始终坚守制度的人民立场和现代化方向。厘清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立场和中国特质,了解其历史命脉和文化传承,才能增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才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