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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运作的实践逻辑及其反思

2023-08-06张宇坤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审判法院司法

张宇坤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8

智慧法院指代的是一种审判系统信息化之后以数据的形式重新反哺于实体审判运作的系统性过程。作为一种加诸审判系统之上的信息系统,其并不局限于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虚拟的数字法院形象,而是具有相对独立于法院实体的整体性架构,通过打造数据应用体系以及处理数据关系辅助审判运行。

从智慧法院建设的初衷来看,发挥数据共享、数据辅助决策的优势,实现相关信息在司法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系统部门间的开放、协作与互动这一目标,已经广受认可并被作为实践的方向。而在智慧法院运作实践中,除了确保数据安全、在搭建合理的数据共享和分析架构下实现信息的有效利用,如何确保法院的智慧化改造能够始终契合司法的内在价值,也同样值得关注。对此,各种对智慧法院的目标提法和界定往往会加诸“保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促进司法审执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等限定,但概念化的界定并不能完全反映甚或左右其在实践中的走向,对智慧法院运作的实践逻辑加以描述并结合司法价值进行反思仍有必要。

一、智慧法院的提出与实践现状

(一)智慧法院发展现状

司法的重要功能是对正义以及公众权利的维护,法院也日益深入地参与到公共争议的处理中。继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2016 年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了规划和细化之后,“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高频词汇,同时也点明和强调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质。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启动之初,智慧法院被更多解读为人类社会在信息革命的时代背景下将互联网模式下的信息交流与传递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具体形态[1]。2017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其中明确“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2022 年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分析,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持续完善线上立案、调解及开庭等功能,集调解服务、律师服务、诉讼服务于一站,着力推进跨区域立案及诉讼等服务工作实现各级法院全覆盖,将电子诉讼的应用场景拓展至移动端。

(二)智慧法院的技术特征

智慧法院所涉及的“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在本质上包含了“通过提升信息交流与传递效率提升审判质效”,以及“通过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辅助审判提升审判质效”两个方面,只不过在现实中二者难以全然割裂,也并未被明确加以区分。具体而言,前者包括生成、调阅以及共享电子卷宗,信息检索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等线上服务平台的搭建等;后者则包括辅助审判的类案检索、辅助决策的司法大数据分析等。如果说前者可理解为基于国家集成智慧司法平台,有效分析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形势并进一步对司法质效实现及时管理、监督,那么对近乎能够覆盖“总体数据”的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后得出的各地司法案件处理以及社会治理的要点,则可以被视为后者。

大数据方法传统上被认为是数据驱动的知识发现过程。大数据方法是基于算法及模型在海量现实数据中提取映射社会现象的特定变量、关系及趋势,其目标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及程序的运算能力,将高维度的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能够被社会主体理解的具象化知识信息。其数据分析结果体现为相关性而非因果性,因此早期大数据分析方法往往需要大量质性研究支撑。从技术发展趋势上看,大数据分析法目前已在因果推断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并也获得较广泛应用。随着全国性司法数据平台的建立,利用海量数据、运用大数据方法在总体层面描述司法现象或者相关社会现象成为可能。此时,数据的分析研判包含了描述性推论和相关性推论,以及在获得描述性知识作为前期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因果推论得出的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上,司法领域的数据应用难题不仅在于需要面临“司法专业流程以及决策制定过程”与数据应用之间的嵌合方式与嵌合度问题的讨论,在更宽泛的层面上还面临着如何看待“数据驱动性和社会科学理论指导性”之间的普遍性争议,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疑问:当不断利用大数据就可以直观地解释人类社会行为时,我们还需要理论吗[2]?

从目前智慧法院在实践中的建设方向和功能设定角度来看,信息数据应用的“辅助性定位”以及信息数据处理中“技术的自我局限性”即人工智能的局限性,使得法院的“智慧化”进程尚不至于对现有的法院内部管理和诉讼业务处理构成预想中的冲击。与预想有所不同的是,现实中最大的困境并非来自智慧法院对法院传统运作模式的冲击和改观,反而来自“智慧”本身在技术、功能、应用领域等方面的界定和校准难题。

二、智慧法院的运作目标与功能期待

从信息数据化到数据的处理与应用,智慧法院的运作方向是与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换言之,数据是智慧法院的核心,网络为信息的收集、生成与传递路径,人工智能则专注于数据的处理与应用领域。在海量的司法数据收集具备可行性之后,司法大数据作为新生事物诞生。这些数据包括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审判流程信息、司法裁判等法律文书、庭审活动及执行信息、司法政务、外部协查等信息总和及其关联数据。

量化一切,是大数据的核心。当直觉的判断让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我们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决策最重要的依据将是系统的数据,而不是个人经验。就技术层面而言,对司法大数据的处理和应用实质上即为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从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前者分别梯次可以视为后者的前提条件,也反映了智慧法院发展的自然逻辑。目前较多的讨论集中于通过司法信息数据化实现各项辅助功能,但真正影响司法决策的“人工智能+司法”作为司法与数据“深度连接的表现”以及“智慧司法未来向的趋势”仍不应被忽视。

(一)对法院管理、业务和服务的辅助功能

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系统的建设角度看,各个法院在自身内部应用系统结构搭建与完善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整合,以实现案件管理及审批流程优化,人员装备和文件内部流转等统计和管理方式优化,对审判节点、程序和执行得以整体化把控和联动控制,通过与外界进行数据协作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等等。

从诉讼业务和诉讼服务的线上开展情况看,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推动电子诉讼迅速普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亦开通线上立案、缴费、开庭、证据交换等司法全流程功能。2021 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超千万次,在线开庭127.5 万场,极大便利了彼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从司法数据应用于公共服务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数据以网络化的方式收集存储之后,通过对外数据输出实现信息公开。2014 年司法部大力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后,全国法院可公开的案件数据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司法案例网等进行查询,为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以及研究人员利用司法大数据开展研究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且可信的数据来源[3]。

(二)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提出,基于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构建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链综合平台[3]。其中,司法数据中台将分布式管理及分析各级法院数据,为司法智慧平台提供应用接口,并为各类应用提供数据分析、知识管理、司法决策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智慧法院大脑将整合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分析能力,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提供智能化数据分析支持;区块链综合平台则基于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特征,向法院及公众提供高置信度的司法存证及验证功能,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以及提升司法实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将人工智能对司法决策介入进行有效的应用及评估。司法决策包括社会治理层面的决策以及司法裁判层面的决策。如果说前者作为一种宏观决策通过司法数据统计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可以获得整体局势研判的智力支持,后一层面的决策数据辅助由于触及裁判这一司法核心业务,需要极高的精确度与正当性,其智能化应用则更为明显地面临着技术与伦理的双重挑战。

人工智能为法院提供的智能化服务以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虽然相较国外对司法数据公开以及司法领域数据分析较为保守的态度,中国司法数据的体量和数据公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以为智能化方向提供较充分的数据基础。但即便如此,现阶段司法大数据在国内外法院的应用,仍主要集中于司法领域行政管理、流程管理、诉讼相关服务等非核心业务,较少涉及案件裁量、司法审判等法院核心业务。中国法院对大数据应用于核心业务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涉及司法审判等核心业务的智能化应用方式与范围尚未明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大数据平台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数据平台为基础的海量数据,主要为内部司法人员提供大数据分析类服务[3]。这一类型的服务对司法决策会产生辅助作用:一方面,能够打破数据壁垒,提升涉司法信息沟通效率,在司法系统内部以及不同的政法部门之间实现了以数据信息交换为基础的业务合作,有助法院研判案件进展并决策案件进一步推进的方向;另一方面,通过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与纠错、类案推送、判决结果预测等,对法官裁判提供精准较高的参考甚至裁判依据。

究其本质,这一辅助裁判的数据服务采用了“类案裁判结果评估”为主、“基于裁判规则计算”为辅的方式,筛选与待办理案件高度相关的审判数据、包括对应法律法规的关联结果提供给法官,供其选取依据。应用这一辅助裁判系统的优势毋庸置疑,“同案同判”的理想借此近乎于实现。然而,关于数据系统内部的技术筛选方案是否合理,已经超出了司法的专业范畴,很难获得司法领域研究者的有效讨论。换言之,受技术门槛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即使对数据的实际接受和应用者而言,也很难发现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乃至失误,而一旦出现对数据覆盖面状况、检索推送方式合理性等方面的质疑和困惑,也难以获得有效的解释与回应[4]。有学者在比较了西方判例法国家的“类案检索”制度之后指出,目前的“类案推送机制”是对法院判断权的突破,最终可能导致司法主体成为受到同一性逻辑控制的“工具化对象”[4]。

人工智能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张也带有不那么令人心安的成分。例如刑事案件中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情感计算以识别其可信度的技术性风险——如果技术的实际控制者已经无需获得当事人的允许而借助技术本身获得了用于推测事实的大量数据,这类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作为证据或裁判依据,需要接受更为深入的拷问与论证。技术应用的激进是否还能容许我们谨慎而反复地思考其正当性也已成为问题本身。

三、结语

智慧法院的建构有待进一步实现技术上的系统融合,在此基础上需要注重实现数据安全、隐私安全以及规则建构。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注重对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进行技术和规则上的有效保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能否与智慧法院数据系统的应用进行有效衔接,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院既是信息的利用者也是信息的保护者,双重身份角色如何协调;二是司法领域如何以自身的专业标准对数据筛选和算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合理的审查与控制。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逐步实现智慧法院的构建、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谨慎避免其技术与伦理弊端同样重要。于我们而言,智慧法院以特定时期下的线上强化应用为发展契机,到如今逐步转入长期实践与探索阶段,从心态到技术都需要跟进和调适,乐观面对技术对司法过程的冲击,理性看待其界限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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