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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初探

2023-08-04赵国锋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洛克直角直觉

赵国锋

(安徽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洛克的认识理论有一个总目标,即“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度和范围,以及信仰的、意见的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1]1。所以,洛克的认识理论探讨就是围绕各种知识和意见得以展开的。他试图“搜寻出意见和知识的界限来,并且考察我们应当借着什么准则对于我们尚不确知的事物,来规范我们的同意,来缓和我们的信仰”[1]2。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让具有“确度”的知识成为真正的知识,而让无法成为知识却仍有其“根据”的意见也可以成为“合准则”的意见。洛克的认识理论所必然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我们是如何合准则地获取我们的各种知识和意见的?”如果知识和意见都可以在一般意义上被理解为一种信念,那么,这个问题所探讨的也就是“我们是如何得到辩护地获取我们的信念的?”这就是认识辩护问题的最简要的表述[2]。我们在这里把洛克的认识理论解读为一种认识辩护理论。为了详述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我们将集中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即:第一,知识与意见分别得到了怎样的认识辩护? 第二,我们的各种知识具体是如何得到辩护的? 第三,记忆在知识的辩护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一、“知识”与“意见”之分

与许多传统的哲学家一样,洛克在我们的认识结果中也区分出了两类,即“知识”和“意见”。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简而言之,知识是将一个命题“确定为真”,而意见则仅仅“认以为真”“信以为真”或者“同意为真”[1]703。正如洛克所言,知识拥有一种“确度”或“确实性”,而这是意见所不具有的。意见虽然不具有知识的那种“确度”或“确实性”,但也不是完全任意的,而是拥有自己的“根据”或“概然性”。那知识所拥有的“确实性”与意见所拥有的“概然性”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为了回答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洛克对知识和意见的定义。

洛克认为:“所谓知识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对任何观念间的联络和契合,或矛盾和相违而生的一种知觉。”[1]555简而言之,知识就是人心对观念的契合或相违的一种知觉。当我们知觉到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时,我们就获得了知识。如果我们没有这种知觉的时候,我们就只能相信或猜测观念之间的这种契合或相违,由此就形成意见。比如,我们之所以知道“白不是黑”,就是因为我们知觉到“白”这个观念与“黑”这个观念是相违的。同样,我们之所以知道“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因为我们知觉到“三角形三内角之和”这个观念与“两直角”这个观念是契合的。如果我们没有这种知觉却仍然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那我们这时就仅仅拥有一种意见。

洛克曾经给过一个例子。假设有两个人S1和S2。他们都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是,相信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S1 之所以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因为他借助于各种“中介观念”,按照严密的演绎推理,最终完成了一种证明。在这种推理过程中,对于每一个步骤,S1 都拥有一种“直觉”,从而最终知觉到了“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这两个观念的契合。“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对于S1 来说就是一种具有“确实性”的知识。而S2 之所以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没有经历这个推理过程,只是听从了一个数学家的说法。那个数学家是这么跟他说的,他就相信了。所以,S2 并没有真正知觉到“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这两个观念的契合,却仍然相信二者就是契合的。那“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对于S2来说就不是知识,而只是具有一定“概然性”的意见。

同样一个命题,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是知识,也可能只是意见。这说明,知识与意见的区别并不是就一个命题本身来说的,而是就认识主体而言的。也就是说,洛克并不是说“某一个命题是一种知识或意见”,而只是说“某一个命题对某一个人来说是一种知识或意见”。而知识与意见的区别在洛克那里就在于“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洛克的“确实性”与“概然性”之分也不是就一个命题本身而言的,而是相对于认识主体而言的。洛克也并不是说“某一个命题具有一种确实性或概然性”,而只是说“某一个命题对某一个人来说具有一种确实性或概然性”。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性”和“概然性”在洛克那里其实就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辩护。当一个人对于一个命题拥有“确实性”这种认识辩护时,这个命题对于这个人来说是一种知识;而当这个人对于这同一个命题仅仅拥有“概然性”这种认识辩护时,这个命题对于这个人来说就只是一种意见。所以,“知识”与“意见”的区分以及“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分就在于两种认识辩护的区分。

这两种认识辩护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关于知识所拥有的那种认识辩护,洛克指出:“在知识的每一部分,都有一种直觉,而且每一个中介观念,每一步骤都有其明显的、确定的联系。”[1]703在知识所获得的认识辩护中,最重要的就是“直觉”,一种对于“确定的联系”的直觉。而这种对于“确定的联系”的“直觉”也就导致了一种“确定的辩护”。当然,这里的“直觉”也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单纯的一个直觉”,也就是说,“直接就可以直觉到两个观念之间的契合或相违”。比如,“白是白”或“白不是黑”。因这里的“直觉”是一种“直接的直觉”,所以,导致的辩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确定的辩护”,而是一种“直接的辩护”,因此,这是一种“直接确定的辩护”。另一种就是“对几个不同步骤的直觉”,也就是说,“先间接地直觉到与中介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再最终直觉到两个观念之间的契合或相违”。比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简单地说,这其实就是要对其中的整个演绎推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拥有一种直觉。这种“直觉”是“间接的”,所以,由此导致的辩护虽然也是一种“确定的辩护”,但却是一种“间接确定的辩护”。关于意见所获得的那种认识辩护,洛克指出:“使我信仰的,乃是与我能信仰的事情无关的另一种东西。”[1]703比如,在前面的例子中,使S2 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就是“那个数学家是如此这般言说的”。而后者就是与前者“无关的另一种东西”,所以,后者并没有使得“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这两个观念“明显地连接起来”,所以,“它便不能明显地指示出我们所考察的那些观念的契合或相违来”[1]703。S2 之所以相信或认为“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这两个观念契合或相违,并没有依赖任何的直觉或演绎推理,尽管S2 的信念依然是有“根据”的,但意见所能获得的这种认识辩护只是一种“不确定的辩护”。

总而言之,在洛克那里,“知识”与“意见”的区别就在于“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别,而“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别就在于两种认识辩护的不同。也就是说,“确实性”对应着的是一种“确定的辩护”,而“概然性”所对应的是一种“不确定的辩护”。所以,“知识”所具有的是一种“确定的辩护”,而“意见”则只具有“不确定的辩护”。即便所有的知识都具有“确定的辩护”,但不同知识的“确定”程度还是不一样的。也正是依据这种程度的不同,洛克对知识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

二、各种“知识”及其认识辩护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洛克认为,知识就是人心对观念的契合或相违的一种知觉。为了理解洛克对知识的定义,我们需要进一步来搞清楚这里的“契合或相违”到底是指什么。洛克指出,观念之间的“契合或相违”有4 种类型,即“(一)同一性或差异性,(二)关系,(三)共存或必然的联系,(四)实在的存在”[1]555。比如,“白不是黑”所涉及的就是观念的同一性或差异性;“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涉及的就是观念之间的关系;“黄金是固定的”所涉及的就是观念在同一个实体中共存;“上帝是存在的”所涉及的就是观念在心外有一种实在的存在。正是基于对这4 种契合或相违的知觉,我们形成了我们所能有的一切知识。因此,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只不过是对这4 种契合或相违的知觉而已。但是,这种知觉的实现方式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我们是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对这4 种契合或相违的知觉,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的。而按照不同的实现方式,洛克把我们的知识分为3 种,即“直觉知识”“解证知识”和“感觉知识”。

首先,什么是“直觉知识”以及这种知识是如何得到辩护的? 按照洛克的定义,“所谓直觉的知识就是在把两个观念直接比较后,人心对它们的契合或相违所发生的一种认识”[1]737。也就是说,直觉知识就是人心通过“直接”比较两个观念从而对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形成的一种知觉。直觉知识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的“直接”,也就是一种“直接的知觉”。那这种“直接”该如何理解呢? 洛克指出,所谓的“直接”就是说“不借别的观念为媒介就能直接看到两个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1]561。比如,白是白,白不是黑,等。当然,在洛克看来,直觉知识并不完全都是这样的逻辑性命题。有些其他的非逻辑性命题也可以被看作是直觉知识,比如,“两个物体不能在同一空间存在”[1]634。

由此可见,这里的直觉知识所获得的就是一种“直接确定的辩护”。关于这种辩护,洛克指出,我们的这种直觉知识是“自明的”。什么是“自明的”? 在直觉知识中,人心“在直接比较它的观念时,看到它们的契合或相违是和命题中所表示的肯定或否定相应的”[1]631。在直觉知识中,如果我们看到其中的观念是契合的或相违的,那么,我们就一定会对其中的命题表示相应的肯定或否定。在洛克看来,“任何观念只要存在于心中,他就会知道那个观念在哪里,并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1]631-632。因此,只要我们拥有了观念,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看到观念的契合或相违。这就意味着,在直觉知识中,如果我们拥有了其中的观念,那么,我们就一定会肯定或否定其中的命题。“我们一理解了它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1]632。换而言之,在直觉知识中,如果我们理解和把握了其中的命题,那我们就会相信这个命题是真的或假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洛克认为,直觉知识是“不可反抗的”或者说“不可怀疑的”[1]561。由此,直觉知识在其产生之初就获得了其最高级别的或“大得不能再大的”[1]562确实性或辩护性。在直觉知识中,如果我们相信一个命题p,那我们一定就会辩护地相信p。这就是所谓的“直接确定的辩护”。

其次,什么是“解证知识”以及这种知识是如何得到辩护的? 在直觉知识中,我们可以直接看到观念的契合或相违,而在“解证知识”中,我们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在解证知识中,“人心亦可以瞥见他的各观念的契合或相违,不过它这里的作用并不是直接的”[1]562。我们需要“推理”,也就是要“借其它观念为媒”才能看到观念的契合或相违。解证知识就是“在以一个或多个别的观念把两个观念联合以后,人心对那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所发生的知觉”[1]737。比如,“三角形的三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我们无法直接看到“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之间的契合,而为了看到两个观念的契合,我们需要借助于其它与三角形的三角相等的某个角x。我们直接看到了三角形的三内角与角x 相契合,而且,我们也直接看到了角x与两直角相契合。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到“三角形三内角”与“两直角”之间的契合。在解证知识中,为了知觉或把握到一个观念a 与另一个观念b之间的契合,我们需引入一个或几个中介观念。然后,我们需要先知觉或把握到观念a 与中介观念的契合,再直觉或把握到中介观念与观念b 的契合,由此,就可以知觉或把握到观念a 与观念b 的契合。正是依赖于这种知觉或把握,我们仍然得以形成一种知识。在这种知识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在知觉或把握观念的契合时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以中介观念同第二个观念相比较时,必须记得我们对中介观念或媒介和第一个观念间的契合”[1]736。所以,这种知识的形成不仅需要直觉,还需要对直觉的记忆,而对直觉的记忆并不像直觉一样的直接和可靠,这也就决定了解证知识“不如直觉知识那样容易、那样明白”[1]736。也就是说,解证知识无法拥有直觉知识那种程度的确实性或辩护性。这种辩护就是一种“间接确定的辩护”。

最后,什么是“感觉知识”,以及这种知识是如何得到辩护的? 感觉知识是“我们借感官对各种外物的存在所发生的知识”[1]676,是“一种关于特殊外物的存在的知识”[1]569。比如,“这张纸是白色的”,或者,“这是白色的”。当有一张纸被置于“我”的眼前时,“我”的心中就会产生“白色”的观念,而且,“我”由此也就知道了这里存在着一种实在的白色。这种知识既然是一种知识,自然也拥有自己的“确实性”。这种“确实性”远远“超过了仅仅的或然性”,虽然“它还不能完全达到前述的两种确定程度”[1]568。为什么这种感觉知识也具有“确实性”呢? 因为在洛克看来,感觉知识只不过是对刺激感官的那些物象的存在的一种“正确的报告”[1]676。而且,“在各种外物刺激我们时,我们的官能,关于它们的存在所做的报告,是不会错误的”[1]677。简而言之,这种感觉知识同样是“不可错的”,或者“不可怀疑的”。所以,感觉知识也具有某种程度的“确定的辩护”。

三、记忆在知识辩护中的作用

知识是我们的认识结果,但我们在认识完成之后并不总是在思考这些知识,于是,我们就把这些知识储存在记忆中,这就构成了我们的记忆知识。比如,我们可能在小时候就知道地球是圆的。但是,这么多年一直都不曾思考过这个命题,而只是把它储存在记忆中而已。洛克把我们当下正在思考的那些知识称为“现实的知识”,而把那些储存于记忆中的知识称为“习惯的知识”[1]558。按照这种划分,我们反过来重新再看前面的论述,就可以发现,其实,我们前面是在谈论“现实的知识”是如何得到辩护的。“习惯的知识”又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 换句话说,记忆在我们的知识辩护中到底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按照辩护方式的不同,洛克把“习惯的知识”分为两种。第一种“习惯的知识”的辩护方式与“现实的知识”的辩护方式是完全一样的。这种“习惯的知识”主要是指那些储存在我们记忆中的“直觉知识”。作为“习惯的知识”的“直觉知识”与作为“现实的知识”的“直觉知识”在辩护方式上是完全一样的。如前所述,“所谓直觉的知识就是在把两个观念直接比较后,人心对它们的契合或相违所发生的一种认识”[1]737。比如,白是白,白不是黑,等。我们在最初获得这种知识的时候,就对其中的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拥有一种“直观”或“知觉”,也正因此,才保证了这种知识获得了一种“直接确定的辩护”。也就是说,这种知识和它的辩护是始终捆绑在一起的。当我们在记忆中重新唤起这种知识的时候,也就同时获得了这种知识的辩护。在直觉知识中,我们在最初可以直观到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从而获得一种“直接确定的辩护”,那么,同样的,当我们在后来重新记忆起这种知识的时候,我们依然可以拥有这种直观,也就依然拥有这种“直接确定的辩护”。第二种“习惯的知识”的辩护方式与“现实的知识”的辩护方式是不一样的。这种“习惯的知识”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那些储存在我们记忆中的“解证知识”。如前所述,最初,作为“现实的知识”的时候,“解证知识”就需要依赖于“对几个不同步骤的直觉”,需要“先间接地直觉到与中介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再最终直觉到两个观念之间的契合或相违”。比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其实就是要对其中的整个演绎推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拥有一种直觉。也正依赖于这一点,作为一种“现实的知识”的“解证知识”才获得了一种“间接确定的辩护”。人心并不会也不可能总是保持对这一系列步骤的直觉,所以,人心经常都会“只记得自己的确信却不能记得其证明”。这似乎是很常见的事情。比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个命题。一个人在最初的时候完全“了悟这个真理的解证”。所以,他对这个命题拥有一种“间接确定的辩护”。但这个人也完全可以在后来的某个时间依然相信这个真理,“同时可又忘却原来说明这个真理的解证”[1]559。这个时候,他依然知道这个命题是真实的,但却不再拥有当初的那种“间接确定的辩护”了。尽管如此,这个命题依然对他来说是一种知识。此时这个命题作为一种知识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 洛克指出,此时的辩护依赖于一个特殊的“中介观念”,即一个“‘不变’的观念”。所谓“不变”就是说,“任何真理只要以前有一次是真的,将来亦永远会是真的;而且以前有一次互相契合过的观念, 将来亦永久是互相契合的”[1]560。简而言之,观念间的契合关系是不变的。一个人曾经不管以何种复杂的途径或步骤才得以直观到两个观念间的契合关系,只要他后来还能记得自己的确最终实现了这种直观,他可以仅凭这种记忆本身就依然保持自己的知识及其辩护。“他有一次所认知为真实的事物,他将永久认知它是真实的——只要他记得自己有一次认知它”[1]560。“他记得,亦就是他知道”[1]559。如果“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当初对他来说是一种拥有“间接确定的辩护”的“现实的知识”,而后来的他即使仅仅记得“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却忘了其当初的解证过程,那么,“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作为一种“习惯的知识”对他来说依然是得到辩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习惯的知识”的“解证知识”的辩护方式与作为“现实的知识”的“解证知识”的辩护方式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一个人可以将当初的解证过程同时回忆起来的话,他依然可以重新获得作为“现实的知识”的那种“间接确定的辩护”。

四、关于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的两点反思

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对于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回答了许多重要的认识论问题,至少他试图给出自己的答案。然而,稍加反思,我们就可以发现,洛克所给出的这些答案本身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对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进行以下两点反思和探讨。

首先,关于“确定的辩护”和“不确定的辩护”的反思。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在洛克那里,“知识”与“意见”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别,而“确实性”与“概然性”的区别就在于两种认识辩护的不同。其中,“确实性”对应的是一种“确定的辩护”,而“概然性”所对应的是一种“不确定的辩护”。所以,“知识”具有“确定的辩护”,而“意见”则只具有“不确定的辩护”。可以说,知识与意见的二分关键就基于这两种“辩护”的区分。然而,关于这两种“辩护”的区分,至少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当一个命题对于一个人来说具有“确定的辩护”时,就可以成为一种知识。相反,当这个命题对于这个人来说不具有“确定的辩护”时,就只能成为一种意见。知识必须拥有这种“确定的辩护”,所以,“确定的辩护”就是一种作为“知识的必要条件的辩护”[3]16。而“不确定的辩护”对于意见来说,它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意见的“根据”,提高意见的“概然性”或“合理性”,却无法使其成为一种知识。但是,问题在于,这两种“辩护”的区别是根本意义上的“质”的区别,还是仅仅是一种“量”的区别? 换句话说,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辩护,还是仅仅是两种不同程度的辩护? 按照洛克的论述,“概然性”的不断增加永远都不能达到“确实性”。也就是说,无论“不确定的辩护”如何提高其辩护程度也无法成为“确定的辩护”,所以,二者似乎是“质”的不同。如果两种辩护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辩护,那如何来解释这种“质”的区别呢?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在论述“确定的辩护”时,洛克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即“直接确定的辩护”和“间接确定的辩护”。而且,他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例子。比如,“白是白”“白不是黑”这样的直觉知识获得的就是“直接确定的辩护”,而“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样的解证知识获得的就是“间接确定的辩护”。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直接确定的辩护”,还是“间接确定的辩护”,它们都是“不可怀疑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一个辩护达到“不可怀疑的”程度呢? 这就依赖于“决定性的理由”[3]36。简单地说,一个人对一个命题进行辩护的过程就是为其提供理由的过程,而如果此人提供的理由是“决定性的理由”,那么,他对这个命题就可以做到“不可怀疑”。按照洛克的观点,知识必须拥有“确定的辩护”,也就是意味着,为知识提供辩护的理由必须全都是“决定性的理由”。

其次,关于“直接确定的辩护”的反思。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这种辩护呢? 如果一个命题p对于一个人来说获得了“直接确定的辩护”,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相信命题p,那么,我们一定得到相信p 的辨护,比如,“白是白”这样的命题对于一个人来说就可以拥有这种“直接确定的辩护”。如此意义上的辩护很容易被理解成一种“先天辩护”。如果这么来理解“直接确定的辩护”的话,那这就意味着,洛克是承认一种先天辩护的存在的。这也说明,洛克在“观念的产生方面”是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但在“观念的辩护方面”则不是。所有的观念都是经验性的观念,但并不是所有观念的辩护都是经验性的辩护。如此一来,这似乎就使得洛克的经验主义不再那么纯粹了。而如果这么来理解的话,似乎就不太符合洛克的“彻底经验主义立场”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将洛克的经验主义彻底贯彻到观念的所有方面,即“观念的产生方面”和“观念的辩护方面”,这就需要否定“直接确定的辩护”是一种“先天辩护”。如果“直接确定的辩护”不是一种“先天辩护”,它是什么呢? 我们又该如何理解这种辩护呢? 第一,我们可以说,“直接确定的辩护”就是指“不需要辩护”。但问题在于,凭什么不需要辩护? 为什么有些命题就可以拥有这种特权呢? 这似乎很难回答。第二,我们可以说,“直接确定的辩护”就是指“自己为自己辩护”或者“自我辩护”[4]。但是,什么是“自我辩护”呢? 这似乎只是在用一个模糊的概念来替代另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已。一个命题或信念怎么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这也是个困难的问题。第三,我们可以说,“直接确定的辩护”就是指“由内部感官经验提供的辩护”。洛克把感官经验区分为“内部感官经验”与“外部感官经验”。所以,当一个命题或信念是由一个人的内部感官经验来辩护的时候,就可以获得这种“直接确定的辩护”。但是,内部感官经验如何能够辩护一个命题或信念呢? 即使可以的话,由内部感官经验而得到的辩护又如何能够称得上是一种“直接的辩护”呢?

五、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认识辩护理论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而这些认识辩护思想在哲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洛克在彻底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知识及其辩护的解释基本确立了经验知识的辩护原则。经验知识最终都是因经验而得到辩护的。但是,问题在于,经验在经验知识的辩护中具体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又产生了当代认识辩护理论的各个具体问题。比如,辩护知识和信念的这个“经验”到底是指什么? “经验”在辩护知识或信念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单独的、直接的方式,还是一种复合的、间接的方式呢? “经验”与知识或信念之间的辩护关系又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这都是洛克留给后人的问题。正是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哲学史上许多不同的认识辩护理论。

我们在这里只是对洛克思想的一种“初探”,其中的许多思想对于我们当今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探讨依然有着重要意义。除了我们已经探讨的问题之外,洛克论及的许多问题至今依然还是问题。比如,关于认识辩护的本质及其与真理的关系问题,洛克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信仰的理由,就来信仰,则他……并不是在找寻真理……他有时虽然亦许会遇到真理,可是他……偶然的幸运是……不合规则……他对于自己所陷入的过错是必须负责的。”[1]740在洛克看来,认识辩护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或“规范”。人们努力地进行认识辩护就是在按“规则”或“规范”进行认知,而且,认识规范或认识辩护的目的是最终能够“求真避假”[5]。另外,关于信念意志问题,洛克指出:“知识之不能任意,正如知觉之不能任意似的,同意之不能自由,亦正如知识之不能自由似的……在适当地考察了可靠性低一切标准以后,我们不能不加以同意,但是我们如果停止了考察,并且不运用自己的官能来追求任何真理,则我们亦能阻止知识和同意。”[1]773-774可见,洛克认为,我们并不能直接地决定或选择“同意”或“相信”一个命题或事项,但我们却可以决定或选择与之相应的“理由”或“根据”的“考察”。这似乎就意味着,洛克的理论中暗含着一种“信念间接意志论”[6]83的立场。总而言之,洛克的认识辩护思想依然值得当代的我们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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