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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学说及其社会进步

2023-08-03袁琳

西部学刊 2023年14期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

摘要:自然状态学说作为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影响深远的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有着重要贡献。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哲学家,霍布斯与洛克对人性、自然权利、自然法有着不同的解释,这造就了两人自然状态学说的分野,即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与洛克的“完备无缺的状态”。霍布斯与洛克对于“自然状态”有着不同解释,都依据理性和道德是否得到完善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但社会进步的本质在于实践,在评价社会进步时,首先要把视角回归至实践活动,否则对于社会进步的构想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社会进步

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4-0157-04

Hobbes and Lockes Doctrines of State of Nature and Their Social Progress

Yuan Lin

(School of Marxism, Xizang Minzu University, Xianyang  712082)

Abstract: Hobbes and Locke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doctrine of state of nature, a far-reaching theory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As philosophers before and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England, Hobbes and Locke ha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human nature, natural rights, and natural law, which created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ir doctrines of state of nature, namely, Hobbes “state of war” and Lockes “state of perfection”. Hobbes and Locke ha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tate of nature, and both measured social progress by the perfection of reason and morality. However, the essence of social progress lies in practice and when evaluating social progress, we must first return our perspective to practical activities, otherwise our conception of social progress will only become a castle in the air.

Keywords: Thomas Hobbes; John Locke; state of nature; social progress

在國家产生之前的原初状态,便是所谓的“自然状态”。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定义为“战争状态”,洛克将“自然状态”定义为“完备无缺的状态”,霍布斯与洛克两人都依据理性和道德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观念上的假设,是一种永恒不变的历史状态,是一种静态的等级推演,且依赖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作为其走出“自然状态”的方式。

一、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日益壮大与封建王权逐渐走向对立,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丑陋本性在追求原始资本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显现。霍布斯几乎经历了革命的全过程,其“自然状态”学说离不开当时的历史环境。国内学者段忠桥曾提出,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基于17世纪英国内战而设想的一场思想实验[1]。

首先,霍布斯对人性本恶的预设是其“自然状态”学说的前提。霍布斯引入“欲望”一词,在他看来人类都具有欲望,而且是“永无休止的权势欲”[2]72,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人们如果只满足于现状就会失去已有的权势以及美好的生活。他并不否认人类具有理性,但受到欲望的驱使后人类的激情通常凌驾于理性之上。霍布斯还引入了“平等”一词,认为人们的身心能力相同平等,虽然偶有某个人的体力或者脑力比他人强健或迅捷,但“加在一起,也不会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2]92,基于这种综合能力的平等,人们希望达到期望的平等。

基于人类普遍的本性、能力的平等以及每个人都拥有的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权利,当实力相当的两个人在同一时间想要得到同一件不能共同享用的事物时就会产生冲突,此种情形会使人面临来自他人侵犯的危险因而陷入相互怀疑的恐惧,于是人们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利用自己的自然权利即每个人保全自己生命和天性的自由的权利。“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2]94但由于缺乏共同权力能使人慑服,所以总有人把征服进行到超出自己安全所需的范围之外,不愿意扩张权势的人也不能只靠自我防卫生存下去,至此人们便陷入了“人人相互为战”[2]96的“战争状态”,这便是霍布斯笔下描述的“自然状态”。

如若不对这种“战争状态”进行约束,这一状态不会停止并且会带来不好的后果。首先,将“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95其次,“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不存在是非公平的观念,有的只是战争。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渴望和平生活的欲望使得人们寻求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护自己,在必要时会自愿放弃或让出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相互让渡形成了契约。但契约本身不具有约束、遏制或保护任何人的力量,是一种空洞的言辞,之所以能约束人们是因为人们对于违约的后果具有恐惧。既然这种“自然状态”使得人们不断处于恐惧与危险之中,且孱弱无力的自然法此处指《利维坦》著作中提出的第三条自然法,即“所订契约必须履行”。并不能充分保障人们契约的履行,不能保障公众生活的稳定秩序,那就需要形成公共权力和权威,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3]7如此便能通过集体力量与手段来护卫每一个人,这样最高权威——“利维坦”原义为《圣经》中象征邪恶的一种海怪,名为利维坦。1651年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同名著作《利维坦》出版。此处将利维坦比喻为君主专制政体国家。便诞生了。

二、洛克“完备无缺的状态”

1688年,为了推翻封建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英国资产阶级发动光荣革命并取得胜利,英国君主立宪制由此奠定基础。这一时期,人们开始追求个人权利和自由,社会矛盾不再激烈,这一背景下霍布斯“利维坦”式的君主专制不再适应新型资产阶级的政治需求。因此,洛克将着力点转向保护私人财产和论述人的自然权利上,提出的“自然状态”是折射当时和平现状的“完备无缺的状态”。

洛克与霍布斯都把对人性的预设作为其自然状态学说的基点。但洛克认为人先天在道德上和知识上并无善恶之分,他的“白板说”认为人类的所有经验与知识都是后天习得,人在生下来时心灵如同一块白板。洛克认为人具有理性,理性告诉人类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想要享受权利就需要尊重其他人同样行使这些权利。洛克引用了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中的观点来佐证:“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他们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责任。”[4]146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同义务,人们在拥有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侵害,社会关系充斥着自由、平等、和平和友爱。

洛克对人性和自然权利的论述得出了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即“完备无缺的状态”。在“自然法”洛克认为理性即自然法,教导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许可的范围内人们拥有自由,即“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4]145人人都拥有处理自己人身财产的自由。虽然,洛克预设的“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状态”,但在“自然状态”下有些人会由于利害关系或是缺乏对自然法的研究而茫然无知,而不承认自然法对于他们具有约束力;有些人会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对自己的事过分热情,对他人的事漠不关心;有些人会使用强力来纠正因不公平受到的损害,这会使执行惩罚的人受到損害。因此,“完备无缺的状态”存在三种缺点:缺乏确定的、规定的法律作为人们认同的共同标准与尺度,去评判与解决是非纠纷;缺乏公正的、知名的、有权利通过法律裁判一切的裁判者;缺乏权力机构,无法执行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4]220。

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各种权利,但人们无法在没有法治的状态下长期共同生活。这就使人们寄希望于受到政府既定法律的庇护,使他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受到保障。这种结果并非被迫的产物,而是人们自愿选择签订契约的结果。人们签订契约转让的只是“自然状态”下自己所拥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权利,人类所拥有的三种自然权利的本质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不可转让的。

在此要说明,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论述中多次出现的“天生”“生来”“天然”等词与他在《人类理解论》中对“天赋人权”由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即自由与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的批判并不冲突,并非如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所说的洛克“反驳天赋观念之后,自然权利学说(便)也不可能以无争议的公理而得到公认”[5]。洛克认为人类的多种天赋能力最终可归结为应用理性的能力,人们有且具有运用自我的天赋能力,就不需要天赋印象的帮助,从而获得一切知识[6]。因此,洛克的认识论与他的政治哲学并不存在相互矛盾。

三、“自然状态”学说中社会进步观的体现

西方近代的社会进步观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在西方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的主导下形成。在此之前,人们对于社会发展持倒退或是循环的观点。古希腊的赫西俄德依据黄金、白银、青铜和黑铁四种金属划分了四个层次递减的社会,价值的由高至低标志着社会德性的层层递减,将社会视为一个不断倒退的过程。柏拉图认为社会发展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虽然社会演变的过程中会出现进步或倒退,但最终一切都会回到原点并开始新的循环。基督教神学的发展使国家意识形态随之受到改变,认为社会未来的发展受到过去的影响,未来的社会发展状态必然受到当下社会发展状态的影响。启蒙时代启蒙运动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一场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运动。是继文艺复兴后的又一次伟大的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以法国为中心,其核心思想是“理性崇拜”,用理性之光驱散愚昧的黑暗。这次运动有力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宗教愚昧及特权主义,宣传了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思想。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做了思想理论准备和舆论宣传。到来,启蒙思想家转向挖掘人类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不再受到神学的影响。伯瑞在《进步的观念》中认为启蒙时代对社会进步的阐述是“认为人类是朝着一个确定和理想的方向缓慢前进。”[7]

霍布斯认为,所有运动的事物都受到其他运动着的事物的影响和推动,他的“自然状态”深受影响。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时刻处在危险之中,充满对死亡的恐惧,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受到理性驱使,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将权利让渡给权威的方式进行自保,使得人们依附于国家。洛克虽然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了修正,但在他笔下人们走出“自然状态”依靠的是人所拥有的理性能力,并非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因感到恐惧的自保行为。因此,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判断社会进步的依据在于理性。

中世纪以前,西方将人性内在的德性作为评判社会进步与否的尺度与标准,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市民城邦比奴隶城邦拥有更高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自我精神就是人性,人性的善与恶的精神影响着社会的构成。18世纪的启蒙主义者认为,人在机械唯物主义又称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将世界上各种物质运动形式都归结为机械运动,用纯粹机械力学原理解释一切现象,甚至将人视为机器,否认各种物质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这里被当作自然实体一种客观的存在,不依赖于别的物体的存在。,静态的认识论渴求找到永恒不变的人性,将人性由恶到善的转变,作为评判社会进步的标准与尺度。

从霍布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来看,对于人性内在的德性的思考或许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内在尺度。霍布斯与洛克两人对于“自然状态”的预设都基于道德的不完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一种道德上的“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事关良心的问题”[3]49。因此,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从理性到德性是其评价社会进步的关键维度。在洛克看来,走出“自然状态”的公民,首先需要根据理性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生命、自由不受侵犯。洛克也指出资产阶级国家优于通过暴力统治的君主专政国家,其关键点在于理性的公民具有“宽容”的美德,德性让共同体得以团结安定,德性让公民个人得以获得自身安宁。因此,在阐述“自然状态”学说时,霍布斯与洛克依赖德性,他们将“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设定为道德不完善。因此,评价“自然状态”社会进步的内在尺度就在于,走出“自然状态”迈向君主权威或者契约国家后,德性是否完善。

除此之外,霍布斯、洛克把走出“自然状态”建立社会契约这一过程本身理解为进步的过程。霍布斯预设了人性本恶,在“自然状态”中的人都企图占有一切自然权利从而使人们陷入相互为战的状态中。要想走出这种“自然状态”就需要遵守理性定制的“自然法”,于是人们签订契约,将自己拥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建立国家。洛克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具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因此“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人们缺乏一个共同权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始终无法长期共存。于是人们诉诸于签订契约使自己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都得到保护。由此看出,霍布斯把走出“自然状态”这一的过程理解为从恶到善的过程,洛克则倾向于把这一过程理解为从不完美到完美的过程,两种过程都是社会进步的过程。

四、社会进步的本质在于实践

到了马克思这里,他继承了理性作为评价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与标准,但更多的是以批判的方式,评价社会进步的尺度不再是理性,而是人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进步或许受到理性与德性力量双重因素的推动,但社会是否进步不能仅从理性与德性角度进行评价。因为人不仅仅具有精神层次的理性意识,还具有肉体层次的需求,人需要首先通过生产活动来解决自己肉体层次的需求,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实践便是马克思所说的活动。实践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社会的进步也是在现实的人的生产和交往活动中展开的。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的不断积累,社会才得以进步和发展,历史才得以被创造和推进,因此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是人的实践活动。

在马克思看来,实践作为一种存在方式,是人所特有的、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他在评价社会进步时,始终将实践活动作为核心,因为人们肉体层次的需求首先需要通过实践活动得到满足,当人们的物质需求被满足,才会生成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以及其他精神层次上的活动,如理性意识的觉醒,德性的完善等,这些变化都应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理解。理性与德性都是在实践中辩证生成并统一的,理性强调了对于客观规律的把握,德性则强调了主体意志,这二者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辩证关系。理性与德性的产生,来源于人类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断否定性的实践活动。理性与德性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在原始社会,人类会受到客观世界必然性的限制与束缚,通过实践劳动活动,人类产生了自我意识,从而对自我、对客观世界产生反思,并认识到客观世界的规律,由此产生了理性。同时,人类将这种理性力量反作用于人,实现人的德性的发展,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理性与德性是相伴而生,不断相互转化,不断发展的。如果只单论理性、德性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是片面的、抽象的。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使理性与德性获得和谐统一。因此,马克思的实践活动,是评价社会进步的本质。基于此,理性与德性都获得发展,评价社会进步的双重标准与双重因素也达到了统一,评价社会进步与否,也不再是主体观念对于客觀世界的映射。

霍布斯与洛克不同的自然状态学说,都将理性和德性是否完善看作社会是否进步的标准与尺度。然以理性和德性作为评价社会进步的尺度存在着一定缺陷,过于强调人的理性和德性反而忽视了作为人类生存基础、承载进步的实践活动,社会进步虽然包含经济基础的发展和上层建筑的转变,但上层建筑的转变都应该在实践的视角进行理解,离开了实践,社会进步实现的前提则不复存在。因此,可以将理性和德性是否完善视为评价社会进步的两个维度,但更重要的是首先将视角回归到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否则对于社会进步的构想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1]段忠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基于英国内战的一种思想实验假设:与陈建洪、姚大志二位教授商榷[J].世界哲学,2019(5):55-61,160.

[2]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3]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4]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5]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95.

[6]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52-253.

[7]约翰·伯瑞.进步的观念[M].范祥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3.作者简介:袁琳(1999—),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单位为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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