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剑:打造“空港检察蓝”法律服务体系
2023-08-02刘亚曹颖频周雅丽通讯员谢榕
刘亚 曹颖频 周雅丽 通讯员 谢榕
古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22年,双流区检察院整体业务工作全面实现工作能级跨越提升,多项工作获得突破,23项次工作受到上级表彰,72人次获得各级表彰,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评为节约型单位;打造“空港检察蓝”航空经济检察服务体系,编撰的《企业合规一本通》等获得企业的广泛好评;持续深化司法为民工作,连续两年向社会公布为民办实事活动方案,得到了人民群众和代表委员的高度肯定。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距离市中心约16公里。在这里,天空不时掠过几架飞机,地面上大货车川流不息,包裹分拣机高速运转,不管天上地下都是一片忙碌场景。
作为我国重要的区域性枢纽机场之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产业是双流区的一块金字招牌。仅2022年,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1781.7万人次,机场国际(地区)货邮吞吐量22.1万吨,逆势增长53.7%,这也是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取得的历史最好成绩。
“自2022年以来,我院围绕双流区高质量建设中国航空经济之都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项措施并举,打造了以精准服务为核心的‘空港检察蓝航空经济检察服务品牌,努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古剑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藏在行李箱里的“神仙水”
《方圆》: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不断衍生。从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毒品相关案件来看,有哪些新的情况和特点呢?
古剑: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寄递毒品案件数量在2018年下降后在2019年达到峰值,在2020年略有回落之后在2021年又达到新高。随着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涉毒违法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
比如,我院办理过一起较为典型的寄递毒品案件。2019年1月13日17时许,柯某将毒品放入行李箱,并装进裤子、食品、玩具后,驾车前往成都市双流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将行李箱办理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同日下午,双流机场国航货运站在对货物安检过程中,发现该行李箱内物品可疑后报警,民警开箱检查发现在该行李箱内一黄色纸盒内装有一袋34.43克的白色粉末,经鉴定,检出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柯某到案后还供述出,行李箱里还有毒品“神仙水”。经查,“神仙水”毒品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含量在0.45g/100g至0.54g/100g之间。后来,柯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方圆》:针对寄递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还做了哪些工作?
古剑: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寄递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
为持续推进最高检“第七号检察建议”在双流落实落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我院会同公安机关先后实地走访了中国邮政、四川物流、韵达快递、顺丰速递等大型快递物流企业,针对企业寄递安全监管、邮寄制度落实、从业人员防范应对知识、寄递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双流陆空双线寄递现状及目前行业快速发展的不足。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古剑。(来源:资料图片)
2022年3月15日,我院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寄递、你我同行”合作备忘录,共同助力“互联网+寄递”“跨境+寄递”安全监管工作落细落实,统筹解决好寄递发展与安全。同时,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涉及快递物流行业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情况,我院为快递物流企业讲解了最高检出台“第七号检察建议”的背景和意义,并发放了征求意见表,现场收集对检察机关促进寄递行业安全、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和意见。
《方圆》:通过走访快递物流企业,双流区检察院提出了哪些建议?
古剑:我院建议快递物流企业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寄递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提升法治教育和专业培训水平,严格执行寄递安全制度,确保“实名寄递、开封查验、过机安检”落实到位,提高发现违禁品及时举报、报案的积极性。同时配合做好宣传引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范邮寄违禁品的氛围,快递物流企业特别是收寄点工作人员直面寄收件人,将合法寄递作为工作必备口头语,与实名寄递共同推进,通过直接接触宣传达到更好的强化寄递安全效果。
此外,我院还将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配合、引导公安机关从快从严查处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造“空港检察蓝”检察服务体系
《方圆》:围绕建设双流“中国航空经济之都”,双流区检察院做了哪些工作?
古剑:我院不仅因地制宜落实最高检七号、八号检察建议,还结合双流空港门户特点,打造“空港检察蓝”法律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法治产品,贡献检察力量。
比如,我们办理过一起非法经营案。广州某总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售货机的销售、租赁以及副食品的销售,并在成都、重庆等地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在该公司及各分公司線路具体销售人员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司认可和支持成都、重庆分公司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经核实,自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间,成都、重庆分公司从不法商贩处大量购入品牌卷烟,交由线路销售人员通过自动售货机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香烟金额达2700余万元,各线路销售人员获香烟销售提成共计83万余元。
《方圆》:此案是如何案发的?
古剑:此案最早由成都市双流区烟草专卖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给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对该案高度重视,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分批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后分批将某公司非法经营系列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陆续对吴某等35名被告人(含被告单位)提起公诉。2022年,双流区法院对成都分公司、吴某等34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方圆》:该案的办理,对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有哪些启示?
古剑:企业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应当熟悉相关经营业务、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后置审批等国家规定,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避免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确实需要前置许可或批准的业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或从事需要批准的业务如盐业、烟草、证券、期货、保险等要确保已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也不能绕开监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变相经营此类业务。
不仅是结合该案的办理,还针对双流区案件数量基数大、类型多且新类型案件相对多发的特点,我院特意梳理了企业常见合规风险点,在专家指导下开展摸排,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深度研判,编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首本《中小企业运营现代化的法律指引》,受到企业一致好评。此外,我院还常态化开展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院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送法进企业系列活动;加强川渝协作,和重庆检察机关共同推动市场专项治理等;精选了8名业务骨干,组成“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严厉打击侵犯旅客个人信息行为
《方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每天都有大量旅客往返,涉及大量旅行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双流区检察院是如何做好这方面工作的?
古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而航班信息作为行踪轨迹信息尤为重要。网络上经常看到“售卖航班信息”的消息,甚至包括一些明星的航班信息。试想一下,我们作为旅客曾经去了哪里,最近又将乘坐哪趟航班,几点到、到哪里,都被他人有目的地掌握得一清二楚的话,那会更没有安全感。因此,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还要注重强化诉源治理,如针对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和内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方圆》:能否举例说明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古剑:我们办理过一起航空公司员工泄露旅客信息的案子。自2016年9月以来,航空公司员工吕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向李某出售某航空公司旅客出行信息18次共计24490条,获利3.5万余元。后李某再将信息转手卖出,赚取差价。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李某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最后二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在另一起案件中,自2017年12月以来,田某为非法获取某航空公司旅客购票信息,使用自己的电脑通过租用两台香港VPS服务器对该航空公司服务器攻击并渗透进内网。先后盗取了测试服务器中的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自己编写的脚本程序对短信平台中大量旅客信息进行复制提取,随后以5元一条的价格将提取的信息卖与他人获取利益。经对数据排查,田某从电脑中窃取的川航旅客信息共计8408条。后田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刑。
《方圆》:这两起案件反映出哪些问题?
古剑:两起案件涉案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暴露出民航企业在不同程度和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在预防侵犯旅客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影响企业依法经营和声誉。因此,我们树立“小切口,深挖掘”的思维,找准问题,深挖根源,说清对策。
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我们调取了民航企业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深入公司调研,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最后给航空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堵塞漏洞,并对一些特定岗位掌握着获取个人信息的资源与便利的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增强他们的道德和法律意识,谨防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民航企业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均进行了认真落实。
守护“净空安全”
《方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每天的吞吐量巨大,净空安全十分重要,检察院是如何保护净空环境的?
古剑:在守护净空安全方面,机场周边养鸽的现象非常普遍,因私自放飞家鸽导致的鸟击航空器事件仍有发生,尤其是夏秋交季更是放飞信鸽的高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国防军事和民用航空安全。
2020年5月8日,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调查发现,胥某某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双流区某小区修建鸽棚约4平方米。2020年5月20日,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胥某某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责令胥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2020年5月27日,胥某某不服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向双流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我院收到线索后,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过调查了解,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胥某某搭建的鸽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应当办理规划手续的范围,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强制拆除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方圆》:围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双流区检察院主要从哪些方面作出了努力?
古剑:针对双流区是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所在地,饲养信鸽、搭建鸽棚是否会对机场安全造成重大风险的问题,我院调取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向双流区职能部门出具的《关于加强机场周边鸽害治理的函》。该函说明了信鸽等鸟类对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重大影响,并请求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对区域内违规饲养、放飞、违建鸽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针对饲养信鸽是否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问题,我院了解到胥某某所在小区物业接到多名业主对环境卫生的投诉进而举报胥某某搭建鸽棚的情况。同时,《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
为促成该行政争议化解,2020年7月31日上午,双流区司法局组织胥某某及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调解会,并邀请我院、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会上,我院就案件独立发表意见,并就搭建鸽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及环境卫生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说明,建议胥某某自行拆除鸽棚以减少损失。胥某某在听取了全部意见后,充分理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场签字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表示自愿拆除鸽棚。
《方圆》:双流区检察院是如何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
古剑:2020年6月23日,我院与双流区法院、双流區司法局共同签署了《关于联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上述案件系该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成行政争议化解的第一案。依托该办法,双流区司法局书面通报、移送行政争议线索并搭建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平台;我院收到线索后,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坚持精细化审查,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并加强与各案涉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多方形成工作合力,最终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