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魅影
2023-08-02郭红敏
郭红敏
盗挖古墓造成严重破坏 (图/视觉中国)
2020年9月,龙口市的王某伙同他人3次盗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省龙口市归城城址,对归城遗址本体、古墓葬本体和古墓葬内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并导致文物的流失。2023年2月14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盗墓贼挖掘归城城址
2020年9月初的一天深夜,龙口市东江街道归城姜家村姜某的花生地里,来了几个鬼鬼祟祟的黑衣人,他们开车拉着设备和工具来此盗挖古墓。几个盗墓贼分工明确,有人放风,有人挖掘。此后一连几天晚上,夜深人静之时,他们在此盗挖不止。
王某等人盗挖区域是西周时期胶东地区重要城址——归城城址。遗址保护区内分布着归城姜家村、归城曹家村、归城董家村、东和平村等村庄。
1945年,归城城址首次被发现,城址内遍布建筑遗迹、贵族墓和车马坑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1969年出土于原黄县(1986年黄县撤销设立龙口市)小刘家村归城城址的“启尊”和“启卣”青铜器,如今分别被中国国家博物馆和山东省博物馆收藏,“启尊”青铜器上刻着“启从王南征”铭文。青铜器“启卣”上铸有“王出兽南山寇”字样。1977年12月,归城城址被山东省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归城城址作为周代的古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至2009年,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等考古部门组成联合考古队,对归城城址及周边地区进行了为期3年的全面调查。专家们根据史籍记载以及青铜器铭文推断,这里就是2500多年前周代莱国的国都。2021年10月,龙口归城城址入选“山东百年百项重要考古发现”。
2020年9月初的一天,王某和姜某在一起吃饭时,姜某提到曾在姜家村挖过一个古墓,挖塌了没有找到东西,想再挖一次,挖到文物后人人有份。
王某,1973年3月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在龙口市某小区当保安。他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是能说会道,为人狡诈。刚好山东淄博的老蔡问他龙口有没有古墓,王某将姜某说的有古墓的消息告诉了老蔡。几天后,老蔡联系了山东菏泽的刘某。刘某又给李某发消息称龙口“王哥”(即王某)说龙口有一古墓,想找人来盗墓,李某便坐客车来到龙口姜某家。一起商定如何盗墓及分赃后,他们几人就开始实施盗墓行为。按照分工,王某一般晚上12点左右到盗挖现场看着,并负责协调关系,姜某负责望风,李某等人负责挖墓。挖了几天后,因下雨墓室塌方,他们只好放弃。
严重破坏归城遗址本体
9月中旬的一天,梦想靠挖掘古墓一夜暴富的王某,联系姜某让他继续帮盗墓者望风,姜某同意后,王某又联系李某,称之前的墓还有价值能继续挖,李某遂和李甲联系,李甲称他去联系经验丰富的盗墓高手。后来,李甲召集了梁某、何某,何某又召集钟某,几人相约来到龙口市姜某家商议如何盗掘及分赃。
按照分工,梁某出资,李某、李甲负责购买盗墓设备,姜某负责带路、望风、协调本地人拉电线,李某、钟某负责下盗洞清淤泥,李甲、梁某、何某负责提土,梁某、钟某等人负责用钢管加固盗洞等工作。
9月一天的晚上,他们在姜某家的花生地原盗洞位置进行盗掘,王某有时到现场监工。李某和姜某约定的分赃方案是:龙口本地人分一半,剩下的一半按人头分。经过几天的挖掘,向下挖了12米左右时挖到了墓室。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墓室内仅发现碎陶片和断掉的石剑,他们凭经验判断这个古墓已经被盗挖过,遂将盗洞回填后离开。
两次盗挖都失望而归,不甘心的王某决定再物色另一座古墓。2020年9月20日下午5点左右,李某正准备从龙口回家,王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墓已经探好了,让他参与挖墓。二人还约定:挖到文物出手后本地人一半,外地人一半,各自找买家互相比一下价格再卖。
当天晚上,王某找人开车将李某和刘某、邱某、张某送到东江街道姜甲的苹果园里的盗墓点。刘某负责探测古墓及组织人员挖掘,李某系主要挖掘人员。到9月21日凌晨3点左右,他们向下挖了6米左右,发现一些陪葬品的碎片,这个墓又是被人挖过的,就把盗洞回填了。刘某将挖掘到的裹着泥巴的残玉剑三块、残石剑六块、石壁、青铜残片、石挂件各一块带回其居住的旅馆。
龙口市公安局对姜某农田勘查的情况显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城城址”碑立在路西侧和平村南,两村之间的田地均划在古墓葬保护区内。盗洞洞口位置在姜某的地内,该洞口已被泥土封堵,将封堵物移开后,发现一竖井,井深654米,竖井上部为方口,至井底为圆口。
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评估报告载明,勘查盗洞位于归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盗掘至墓葬底部;被盗掘出土文物损坏、不完整;对归城遗址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归城遗址内的古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古墓葬内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并导致了文物的流失;盗掘对古遗址和古墓群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所盗文物学术价值较高
2021年11月29日,王某到龙口市公安局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天被刑事拘留。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日,龙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两处被盗掘处均位于归城城址内城范围,属于归城城址保护范围。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归城城址出土物件等级认定意见证实:被盗文物系春秋时期品级较高、规模较大的墓葬陪葬品,文物虽已残损,但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在开庭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于案发后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在公安机关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参与盗掘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且被告人已经签字具结,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23年2月14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王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此前,参与此案的其他盗墓者也分别被法院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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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