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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2023-07-31闫首君刘艳萍

江西农业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县域数字化

闫首君,刘艳萍

(山西农业大学 农业经济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0 引言

随着农村绝对贫困的消除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农村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农业农村现代化仍然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短板[1]。实现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通过数字乡村战略能够有效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难题[2],以数字化赋能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生态、治理等方面,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质量显著提升。2018年《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提出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方向。2020年国家部署实施数字乡村试点,进一步落实数字乡村战略,2022年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标准化建设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上述一系列举措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通过数字乡村建设使信息技术在“三农”领域深化拓展、交叉融合,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新动能,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然而,现有研究中有关数字乡村建设对乡村振兴影响机制的研究较多[3-4],但研究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产生具体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仅需要在理论层面进一步探讨,也要通过实证分析其内在的影响机制。

基于此,本文以协同理论作为基础,研究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内在机理,并基于《县域数字乡村指数(2020)》对全国1781个县域的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数字乡村建设对不同收入水平农民的影响,以此反映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真实面貌。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也进一步考察了东、中、西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1 文献综述

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和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学者们开始研究信息技术这一因素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唐斯斯等[5-6]提出信息化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之一,并且数字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能够显著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顾意凤等[7-8]从微观数据出发进一步探讨了互联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类型,发现互联网主要影响了农民的非农收入,且对低学历、中老年人的非农收入的提升效果显著。此外,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9-10]。

近年来,随着数字乡村建设水平的提高,学者们关于数字乡村战略的研究逐渐深入,形成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基本逻辑框架。农业产业的数字化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农业的高质量发展[11],进一步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目标[12]。农民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也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苏岚岚等[13]从农民参与的视角出发,研究了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认为不同农民个体在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显著的差异,且数字素养高的农民和乡村精英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更大。此外,关于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较少,未形成完善的理论。齐文浩等[14]从农民创业活跃度的角度研究了数字乡村的增收效应,发现数字乡村建设能够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但东、中、西部地区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差距,未系统阐述数字乡村建设如何影响农民收入的作用机理,更偏向于研究农民创业活跃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1)少有研究聚焦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更多的是从互联网、数字化等角度进行研究;(2)现有研究缺乏数字乡村对农民收入的作用机理分析;(3)现有文献多以宏观的省级数据或者微观的农户调研数据对农民收入进行研究,很少使用中观的县域数据对农民收入展开研究。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在经济数字化的大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的意义和影响范围已经不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乡村信息化发展本身,其对乡村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数字乡村建设的本质是要解决“三农”问题。围绕农业及其产业、农村建设及农民生活等方面,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本文以德国学者哈肯提出的协同理论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研究数字乡村系统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协调理论认为任何复杂的系统都可以通过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达到一种有序、平衡的状态。数字乡村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乡村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治理数字化、生活数字化等维度的系统演进,全方位的发展将形成叠加效应,推动乡村的重构,从多个方面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15]。鉴于此,本文将从数字乡村入手,分别阐述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乡村经济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和乡村生活数字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的影响机理概况见图1。

图1 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理

2.1 数字乡村:促进农民收入新引擎

在数字化时代,仅依靠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来提高农民收入变得越来越困难,数据、信息等新型的生产要素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乡村的生产、生活等领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首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仅提高了农民创业机会,增加了经营性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龄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16],电子商务、短视频、直播等新型商业模式为农民提供了新的收入来源;其次,数字乡村建设主要依托数字信息技术,激活了农村的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充分激发农村资源的潜在活力,加快农村生产要素结构的重塑;再次,数字乡村建设不仅提升了乡村资源的利用,也带动了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双向流动,以信息技术为枢纽,实现了乡村和城市发展的双向联系,提高了农民对外界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最后,数字乡村建设带给乡村的不只是实体经济的发展,还有信息的获取和农民思想的改变,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一些专业化的知识和信息传递给农民[17],信息的交流传播也成为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使农民开始不再单纯地依靠自身经验从事生产劳动,借助互联网平台获取生产生活的相关技能以及市场的信息。基于上述讨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说H1: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2 数字基础设施:促进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

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广泛的辐射带动作用。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直接增加产出,并通过乘数效应带动地区经济的增长[18],在目前乡村发展的过程中,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导致了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差异[19],进一步扩大了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最终影响了农民的收入水平。首先,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关系经济的转型升级,对经济的增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20-21],不断更新的数字基础设施对乡村产业、治理、消费等方面的带动作用越来越显著[22],可实现乡村各项资源的有效整合,直接或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其次,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劳动报酬,实现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降低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促进了单位劳动力的产出水平提高[21]。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应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农民可足不出户完成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同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会催生出新的就业机会并带动农民的就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说H2: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乡村发展的新基石,对农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3 经济数字化:促进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

乡村经济数字化让乡村的经济活动发生根本变化,不仅能实现乡村产业的数字化,同时也带动乡村的数字化产业的大力发展[23]。首先,农业生产、经营以及组织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数字技术与传统农业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互通,在延长农业产业链的同时也提升了农产品销售的快速反应能力[11],催生出订单农业、农户+合作社[24]等乡村产业新业态,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产业兴旺,从而拓宽农民收入的来源。其次,农村电商、短视频等一系列数字化的营销模式促进了农产品销售[25],这些数字化平台也成为乡村发展的“新农具”,让农民参与到市场经济市场当中,增加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并带动了乡村旅游等行业在乡村的崛起[26-27],激发了农村的内生动力,切实提高了农民收入。最后,信息技术实现了经济与产业的有机融合,让乡村地区的农民能够享受到数字产业带来的红利[28]。当数字产品的产量越高时,其成本越低,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效应。因此,当经济数字化程度越高时,农民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提出研究假说H3:乡村经济数字化可拓宽农民收入来源,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2.4 治理数字化:促进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

以电子政务为核心的数字治理在乡村中的应用与拓展[29],推动了乡村经济社会和农民生活的改变。首先,数字化治理打破了线上、线下和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壁垒[30],实现了政务信息的共享,让农民实现一次性政务办理,解决农民“办事难”的问题,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其次,数字治理推动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农产品电商产品的溯源体系不健全以及产业链的不完整等农村电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31],乡村数字化治理能够为农村电子商务有效发展作为支撑,实现乡村电子商务的聚集。最后,数字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避免了乡村中一部分群体游离在乡村治理体系外[32],让每位村民能够参与到乡村事务中,实现村民在乡村发展过程中不掉队,在共商共建中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乡村治理数字化是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因此,提出研究假说H4:乡村治理数字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盾,其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2.5 生活数字化:促进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数字化与农民生活的交融激发出农民的内生发展动力。首先,互联网等数字化重塑了大众对乡村的认识,一些乡村“草根”通过自媒体平台在塑造乡村形象、传播乡村文化的同时,也获得了创业增收的机会,农民群体从最初的娱乐消遣转变为主动抓住机会,通过自媒体提高收入[33]。其次,数字网络为大众提供了认识乡村的机会,当地独特的乡村风貌、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通过网络被大众所熟知,乡村旅游成为游客关注的热门产品[34],乡村数字化生活在满足农民生活的衣食住行的同时,也改变着农民的生活方式,成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新兴手段。基于上述讨论,提出研究假说H5:乡村生活数字化可重构乡村生活,其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20年中国县域截面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剔除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以及数据残缺的县域,最终共获得1781个样本(含县级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或旗)。本文所使用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来自于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发布的2020年县域数字乡村指数。其他变量的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21—县市卷》以及2021年各省市的统计年鉴,一些原始数据来源于各县域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对于县域总人口数和县域乡村人数均采用我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

3.2 变量选取

3.2.1 被解释变量 农村居民收入(FINC)。根据各省份的统计年鉴以及各县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的统计数据,本文选取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变量。

3.2.2 核心解释变量 数字乡村建设指数(DIT)。目前,学界关于数字乡村指数的研究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主要以经济指标作为衡量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因素[35],但数字乡村的建设并不局限于经济层面的发展,也遍及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结合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可获得性,使用2020年县域数字乡村指数作为解释变量,衡量全国各地区数字乡村的建设水平。

3.2.3 控制变量 产业结构(STRU)。产业结构的更迭能够直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会越低[36]。朱红恒[37]研究发现,农业生产的增加是无法显著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以第一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会制约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因此,本文选取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控制变量。

财政支出(FISC)对居民收入的影响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一部分认为财政支出能过够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还有学者认为财政支出对农村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相对较弱,会扩大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38-39]。本文借鉴王小华等[40]的变量设计思路,选取地区财政支出与该地区常住总人口数的比值作为控制变量。

粮食产量(FOOD)。魏君英等[41]研究发现,农民收入的增加并非粮食增收所带来的,两者之间反而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农民不再单纯地依靠粮食生产来获取收入,其非种植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本文选取地区粮食产量与地区常住乡村人口的比值作为控制变量。

经济发展水平(PGDP)。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之间存在较强的耦合协调度,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42]。因此,本文采用地区生产总值与地区常住总人口之间的比值作为控制变量。综上,本研究的主要变量设定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设定

3.3 变量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知,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的县域之间农民的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1781个样本中的农民收入最低达到了4780.0元,但经济水平发展较好县域农民的平均收入可达到42296.0元,两者间存在近10倍的差距。这表明在我国农民群体内部,不同地区的农民收入差距仍较大。数字乡村指数也类似于农民收入,数字化发展程度在我国不同县域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其均值分别达到了54.8623、60.4795、53.7366、57.1037、47.5985。这表明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势头良好,各方面建设水平已经基本达到中等水平,其中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普遍高于其他数字化建设,并且均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不同县域之间的人均财政支出、人均粮食产量和人均生产总值差距也较大,这可能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所造成的。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3.4 模型构建

为验证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构建模型如下:

式(1)中,β为估计参数,j取值0、1、2、3、4,分别表示县域的数字乡村总体指数、县域数字乡村基础设施指数、县域乡村经济数字化指数、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以及县域乡村生活数字化指数,DITjt表示第i个样本的第j个指数,STRUi表示第i个样本的产业结构,FISCi表示第i个样本的财政支出,FOODi为第i个样本的粮食产量,PGDPi为第i个样本的经济发展水平,ε为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随机误差项。

由于本文采用截面数据进行验证,因此在实证模型中不考虑时间虚拟变量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数据之间的差异较大,为了使数据更加平稳并消除方差差异的问题,本文对所有数据均采用对数化处理。因此,对数化处理模型为:

通过普通最小二乘估计(OLS)进行估计只能得到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民收入的简单线性回归,并且由于异常值的存在,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为了缓解数据中异常值的影响,增强回归模型的稳健性,采用Koenker等[43]提出分位数回归方法进行检验。通过将农民收入划分不同的分位点,能够更好地得到不同区间的农民收入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关系,同时也能分析出数字乡村建设水平对不同区间的农民收入的影响程度,构建的分位数回归模型为:

式(3)中,lnXi为式(2)中的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β为估计参数,quantθ(lnFINC|lnXi)表示在给定解释变量lnXi的条件下与分位点对应的条件分位数。

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4.1 实证检验

为了直观地刻画出各要素在不同收入水平下的边际报酬率,分析数字乡村建设对不同层次的农民收入的影响效应。本文采用bootstrap密集算法技术,对每个分位点分别做400次有放回抽样,将样本分为QR_25、QR_50、QR_75等3组,分别对应农民收入的低水平组、中等水平组和高收入组。

数字乡村建设总体水平对农民收入影响的OLS和QR的回归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OLS和QR检验,数字乡村建设均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在不同的分位点上,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系数均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且数字乡村建设对不同农民收入的影响程度并未产生明显的变化,这说明无论农民收入的高低,数字乡村建设均能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由于数字乡村建设具有普惠性,其对乡村生产生活均可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验证了H1假设。数字乡村建设既是农村发展的一种模式,也是未来先进乡村的一种形态,数字化在乡村的应用促进了各项生产要素的流动,激活了农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

表3 数字乡村建设总体水平对农民收入影响的OLS和分位数回归结果

在控制变量中,产业结构在不同分位点上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值,且呈现出先增后减的变化趋势,这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纯地依靠农业生产无法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农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呈现出逐渐减弱的趋势;人均财政支出在不同分位点上表现出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说明总体上县域财政支出对农民收入起到了抑制作用,可能是由于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城市倾斜,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效果较小[44];人均粮食产量在各分位点上其回归系数均为正值,且在不同分位点上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粮食产量的增长对低收入群体的农民收入所产生的影响更大,这说明低收入群体更多通过粮食生产提高收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各分位点也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程度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这表明经济发展程度越好,越能提高农民的整体获益水平,究其原因可能是高收入农民逐渐形成了以劳务收入为主、农业收入为辅的收入结构。

为了进一步了解数字乡村建设如何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分别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和生活数字化等4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结果见表4。

表4 数字乡村子领域对农民收入影响的OLS和分位数回归结果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农民收入水平会不断增加。但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不同收入阶段的农民所产生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影响相对有限的,当数字基础设施水平提升1%时,农民收入仅能增长5.15%,而高收入群体的农民收入将会增加11.1%,这与李丽莉等[45]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因此,H2得到验证。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其整体的数字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农民没有意识到数字化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能够促进其收入的增长,不能将数字基础设施转化为资本并用于发展。

乡村经济数字化对农民收入也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没有显著的差距。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数字化每增加1%,低收入组、中等收入组和高收入组收入的增加概率分别为9%、11%和10%。因此,H3得到验证。数字化带来了农业生产模式的变革,使农业生产从机械化向数字化转变,让农业生产活动也变得更加容易。农业数字化推动了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为产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创造了条件。同时,数字化催生出新的经济业态也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条件,农民的非农收入也得到了提高,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

乡村治理数字化也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不同分位点的农民收入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治理数字化能够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H4得到验证。治理数字化对低收入组的影响程度要低于中收入组和高收入组,这可能是因为低收入地区的乡村治理数字化程度较低,农民没有意识和无法使用数字化平台解决问题和参与村务,也可能是因为低收入农民缺乏一定的数字素养,对乡村各领域的数字治理缺乏积极性和参与性。

乡村生活数字化同样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能够从生活数字化中获得更多收益。当生活数字化水平提升1%,其对低收入组和中等收入组产生9%左右的影响。这说明农民通过挖掘自身资源或乡村优势,提高其非农收入。数字化为大众提供了多种途径了解农村,了解农民。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化生活成为了大众认识乡村的窗口,这也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更多的途径,H5得到验证。

4.2 不同区域分析

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数字乡村发展呈现出东部较高、中部次之、西部地区较低的分布格局[46]。由于区域自身发展的差距造成了数字乡村建设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相同区域内部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本文进一步对东、中、西部地区进行分析,考察其可能存在的地区异质性问题,结果见表5。

表5 东、中、西部地区分组比较的分位数回归结果

由表5可知,东、中、西部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对不同水平农民收入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差异。东部地区因其经济基础较好,为数字乡村建设能够提供较好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并且农民的数字素养也相对较高,因此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收入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数字乡村建设能够显著对东部地区的农民收入产生影响,助力东部地区农民提高收入,东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对低收入群体所产生的影响较大,因此,东部地区通过数字乡村建设能够提高收入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实现东部地区的共同富裕;中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对低收入群体所产生的正向影响较大,当数字乡村建设水平提高1%,会对该地区低收入群体产生40%左右的影响,由此可见,发展数字乡村建设是中部地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其数字乡村建设对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所产生的影响均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只有高收入群体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数字乡村建设在西部地区并没有显著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这可能与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20年中国1871个县域的截面数据,采用分位数回归的方法实证研究了数字乡村建设以及数字乡村建设各子领域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效应,以及该影响效应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异质性。本研究结果表明: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能够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对不同收入水平所产生的正向促进作用均显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和生活数字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也全部为正向显著作用,但对于不同收入水平农民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治理数字化水平的提升更有助于高收入农民群体收入的增加,而生活数字化的发展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农民群体收入的提升效果更为显著,更能带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此外,数字乡村建设对东部和中部地区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但对西部地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农民并未产生显著的影响,只对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提高农民收入不仅要提高数字乡村建设水平,也要缩小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数字乡村建设的差距,使数字乡村建设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具体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切实从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在现有基础上,开展实用的项目建设,丰富和满足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是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和滞后发展地区的政策支持和社会扶持力度,引导高收入农民对低收入农民进行帮扶,让低收入群体能够快速融入数字化发展的进程,滞后发展地区还要与数字乡村发展的先进地区加强交流合作,推动资源要素的跨区域流动,盘活乡村资源,实现城乡、区域间的有机融合;三是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数字乡村建设模式,以政府作为保障,带动社会各方资源对乡村的投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农民与市场紧密结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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