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摩托车道路适宜性检测要求的研究
2023-07-31贺文杰李家国朴喜民左友康
贺文杰 李家国 谭 建 朴喜民 左友康
(1-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天津 300072 2-北极星动力车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引言
2011 年3 月28 日欧盟发布了《单一欧洲运输区路线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白皮书,制定了“零愿望”的目标,即到2050 年,欧盟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接近于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七项战略目标,并确定了使车辆更加安全的行动、减少受伤害人数的战略以及改善道路使用者的弱势,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等。
2014 年4 月3 日欧盟发布了《机动车及其挂车定期道路适应性试验的指令》(2014/45/EU)[1]。法规中规定了道路适宜性检测(Roadworthiness Test)的要求,这是实施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旨在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安全和污染物排放在可接受状态。道路适宜性检测包括定期对车辆进行道路适航性测试,以及对用于商业道路运输活动的车辆进行道边技术检查,规定车辆注册登记程序等,以便在车辆对道路安全构成直接风险的情况下,暂停车辆在道路交通中的使用许可。技术系统出现故障的车辆会对道路安全产生影响,并可能导致涉及伤亡的道路碰撞。尽早披露车辆的道路适用性缺陷将有助于弥补该缺陷,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此外排放控制系统出现故障的车辆对环境的影响比保养得当的车辆更大。因此,定期进行道路适应性检测将有助于减少车辆平均排放量,从而改善环境的污染水平。
2014/45/EU 法规中规定了各种机动车的道路适宜性检测的方法、检测中心、检测设备及证书等要求,法规中也涉及部分摩托车类产品的测试要求。
1 2014/45/EU 法规中摩托车类产品测试要求
1.1 适用的摩托车类型
从2022 年1 月1 日起,2014/45/EU 法规适用于排量大于125 mL 的L3e,L4e,L5e 和L7e 类型的摩托车。
1.2 职责
1)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境内注册的车辆由注册所在成员国授权的测试中心,根据本法规完成定期测试;
2)车辆登记成员国、该成员国委托执行任务的公共机构或该成员国指定和监督的机构或授权私人机构负责道路适应性试验;
3)各成员国应确保国家法律中规定了保持车辆处于安全和适于行驶状态的责任。
1.3 测试频次
法规中规定M 类汽车自车辆首次登记之日起四年开始,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道路适应性试验。但对于摩托车类产品,法规中只是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应建立适当的间隔,在该间隔内,发动机排量超过125 mL 的L3e、L4e、L5e 和L7e 类车辆应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
1.4 测试内容和方法
对于发动机排量超过125 mL 的L3e、L4e、L5e和L7e 类车辆,法规中仅是规定了成员国应确定领域、项目和适当的试验方法。
1.5 缺陷评估
对于要测试的每个项目,法规中提供了可能的缺陷及其最低的严重程度清单。车辆定期试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应分为以下一组:
1)对车辆安全无重大影响或对环境无影响的轻微缺陷,以及其他轻微不合规情况;
2)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或对环境造成影响或使其他道路使用者面临风险的重大缺陷,或其他更严重的不合规行为;
3)构成道路安全直接和直接风险或对环境有影响的危险缺陷,证明成员国或其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在公共道路上允许该车辆行驶。
1.6 测试设施和设备
成员国应确保用于进行道路适应性检测的试验设施和设备符合法规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测试中心或主管部门(如相关)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规范维护测试设施和设备。用于测量的设备应根据规定定期校准,并根据相关成员国或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规范进行验证。
1.7 测试中心
检查员进行道路适应性检测的测试中心应由成员国主管部门授权。为了满足质量管理方面的最低要求,测试中心应符合授权成员国规定的要求。测试中心应确保道路适应性测试的客观性和高质量。
1.8 关于试验的最低要求
法规中确定了待测试的车辆系统和部件,详细说明了建议的测试方法以及确定车辆状况是否合格时使用的标准。
试验必须至少涵盖法规中列出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与相关成员国试验车辆的设备有关。该试验还可包括验证该车辆的相关零部件是否符合认证时或改装时(如适用)生效的所需安全和环境特性。如果车辆设计不允许采用法规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则应按照主管部门认可的推荐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这个主管部门必须确信将维持安全和环境标准。在定期道路适应性试验中,除不适用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视为强制性试验。
检测应至少覆盖以下领域:
0)车辆的识别码;
1)制动设备;
2)转向系统;
3)能见度;
4)照明设备和电气系统部件;
5)车轴、车轮、轮胎、悬挂系统;
6)底盘和底盘附件;
7)其他设备等。
检测可以使用最低标准和推荐方法。对于每个接受测试的车辆系统和部件,应根据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缺陷评估[1]。
2 (EU)2019/621 的要求
2019 年4 月17 日欧盟发布了《关于待测项目道路适用性测试所需的技术信息,关于推荐测试方法的使用,以及建立有关数据格式和访问相关技术信息程序的详细规则》((EU)2019/621)[2],这个法规是对2014/45/EU 法规的补充。在这个法规中,明确了如果已采取有效的替代道路安全措施,成员国可将两轮或三轮车辆(发动机排量超过125 mL 的L3e、L4e、L5e 和L7e 类车辆)排除在道路适应性试验之外。然而,为了促进此类车辆道路适应性测试的引入和协调,还应定义一组信息作为指导[2]。
3 结束语
随着摩托车工业生产和销售全球化日益加剧,国际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标准法规一方面可以规范摩托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会形成技术贸易壁垒,对区域外的企业和产品形成限制。我国摩托车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一部分要出口到国外[3]。欧盟市场是我国摩托车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的市场,制造商要关注欧盟市场法规要求。摩托车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要符合法规要求。虽然道路适宜性检测是针对市场上车辆的检查工作,但车辆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要关注这些法规,保证产品的符合性,同时要关注电动摩托车在耐久性后的法规符合性,这样才能保证车辆持续符合欧盟市场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