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要点
2023-07-29徐海波
徐海波
吉林省磐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磐石 132300
非洲猪瘟是猪之间传染的急性传染病,严重情况下致死率与发病率均可达到100%,因此非洲猪瘟是全球公认的养猪业头号杀手,一旦暴发,对整个养猪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有效控制非洲猪瘟传播,保障畜牧业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好非洲猪瘟的防控关键就是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制定非洲猪瘟防范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过程进行监管,做到批批检,头头踩血,全覆盖。为全面提升生猪屠宰场生物安全水平,做好非洲猪瘟防控,针对磐石域内6家生猪屠宰场主要从严把生猪入场关、落实宰前非洲猪瘟检测、做好宰前巡查和同步检疫、压实消毒责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升生猪屠宰场的管理水平、疫病防控能力。
1 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企业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1 加强工作纪律管理
生猪屠宰环节,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肉食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以及防控非洲猪瘟“八条禁令”,做到“四规范”。“四规范”即:规范采样、规范检测、规范记录、规范检疫出证。按照吉林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精神,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疫工作及生猪屠宰行业监管。
1.2 严把生猪采购关
不得收购来自疫区和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鼓励屠宰厂与养殖场挂钩,建立合同供应关系,稳定供应渠道,从源头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1.3 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及非洲猪瘟自检相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督促企业按照《吉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2 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控措施
2.1 严把生猪入场关
屠宰场实施全程监管,全面实施动物宰前申报检疫制度,严格动物屠宰检疫程序,严把动物屠宰入场关,未经产地检疫、证物不符、凝似病畜的严禁实施屠宰检疫,并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屠宰、加工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2 落实宰前非洲猪瘟检测
生猪全部入待宰圈后,屠宰场采样人员逐头采集生猪血液,逐头标记号码。由屠宰场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实验室的专职技术人员对采集的血液进行逐份检测。同时留存血样,备份样品-20 ℃保存6个月以上。从采血到检测,官方兽医全程监督,对检测结果确认签字。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进行屠宰。
2.3 宰前巡查
屠宰前2 h对待宰生猪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严格的临床检查,同时进行“瘦肉精”检测。临床检查健康且“瘦肉精”检测为阴性的猪只准予屠宰;疑似发病猪及时剔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
2.4 全流程同步检疫
宰后严把全流程同步检疫关,对头部、脏器、胴体统一编号实施严格的全流程同步检疫,防止病害动物产品上市流通。
2.5 压实消毒责任
保持厂区、屠宰车间环境卫生,净道污道严格分开,车辆消毒池保证水位和消毒药品有效(冬季使用软垫和粉状消毒药品) ,出入厂车辆严格清洗、消毒,保证污水全部进入无渗漏的沉淀井(池)。
2.6 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2.6.1 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监督指导屠宰场建立消毒、外来人员及进出车辆登记消毒,做到制度上墙,严格执行,以制度约束人,强化屠宰场管理。定期对待宰圈、屠宰车间、设备工具等进行消毒,做好痕迹管理[1]。
2.6.2 建立完善可追溯体系
在屠宰环节上,首先严格执行屠宰畜禽入场查证验物制度。屠宰企业要严把屠宰畜禽来源关,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验屠宰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严把源头质量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最后,严格执行屠宰台账管理制度,在做好日屠宰记录的基础上,详细记录耳标、养殖场名称、经纪人姓名、到场日期、宰后检疫、检测、检验结果、购销人及销售地点等,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购销档案,台帐保留两年,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加强溯源倒追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一定要严格按照追溯体系管理工作进行彻底追溯、排查。
3 加大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巡查力度
市动检站及乡镇检疫人员严格按照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全面实施动物宰前申报检疫制度,严格落实宰前静养制度、“瘦肉精”检测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与各屠宰场(点)法人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切实做到“五不得”,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及产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屠宰、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 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
4.1 加大监管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屠宰场(点)按照动物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严格的检疫监管:一是严把入场关,对进入屠宰场(点)的待宰动物必须持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羊、猪必须佩戴免疫标识,而且,临床检查必须健康;二是严把同步检疫关,对脏器、胴体等实施严格的检疫,防止病害动物产品上市流通,确保人民食肉安全。
4.2 加强官方兽医培训
加强对生猪屠宰场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派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技术。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提升驻场官方兽医业务能力、提高屠宰场检测人员抽样检测能力,规范屠宰环节各项检测工作,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4.3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向屠宰企业宣传、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单,发放给屠宰场,加大非洲猪瘟科普宣传面,同时为屠宰场讲解非洲猪瘟防控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意识。督导屠宰场制度上墙,指导官方兽医、屠宰场工作人员规范填写各类表格、记录,督导屠宰场每日按照要求做好非洲猪瘟自检工作。
5 强化检疫、严格执法,确保检疫质量
一是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做好屠宰环节每头拟进场屠宰的生猪检测关,同时要求驻场的员工要切实把好生猪入场的检疫检测关,发现疫情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二是积极完善和探索大型屠宰企业派驻检疫工作机制,加强入场检疫通道的管理,杜绝病、死畜禽进厂屠宰,将畜产品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对检出病害肉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全程监管;三是制定《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吉林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吉牧防发[2019]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制定本区域内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非洲猪瘟传染性强,一旦发生非洲猪瘟,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措施,再有效进行疫病防控[2],严格对屠宰场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6 小结
非洲猪瘟传染性和死亡率非常高,一旦发生对养猪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建立科学防控体系,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在提升屠宰场非洲猪瘟防控意识、防控能力的同时,间接提升屠宰场对其他疫病的防控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通过科学管理、科学防控,显著降低疫病发生的危险,减少因发生疫病而对环境的破坏,助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从而为畜牧业健康发展及乡村振兴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