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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离婚多年后,继父能要求继子女赡养吗?

2023-07-27宋永兵

妇女生活 2023年7期
关键词:罗军赡养费继父

宋永兵

与妻子离婚9年后,年逾六旬的他疾病缠身,生活无着,决定向两个继子女讨要生活费——

35岁的单身汉与丧偶女子组建家庭,婚后视10岁继子如亲生

1960年出生的罗军,是湖南省张家界市的农民。因身材矮小,家庭条件差,他直到35岁还没娶上媳妇。1995年7月,有人给罗军介绍了丧偶女子刘美华。刘美华38岁,丈夫因病去世,家里一贫如洗,还有两个孩子,女儿池芝依16岁,儿子池睿辰10岁。当时池芝依已经辍学,在亲戚的饭店打工;池睿辰正读小学。

罗军和刘美华一个想找老婆,一个想找帮手抚养孩子,加上媒人极力撮合,都没有犹豫就同意结婚。

婚后,罗军过上了“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投桃报李,把微薄的收入全交给刘美华打理,对池睿辰更是视如亲生。

池睿辰长得黑瘦,明显比同龄孩子个头低,罗军自己吃了很多身材矮小的亏,看着不免心急,四处打听如何才能让孩子长高。问来问去,无外乎“加强营养”“锻炼身体”这两项。锻炼身体容易,罗军每天清早带池睿辰跑步,边跑边鼓励他:“一二三,三二一,我们睿辰是最棒的!”但加强营养让罗军犯了难,家里经济条件差,如今又多了两张嘴吃饭,经济更加紧张。听说喝牛奶能长个儿,他就常到山里挖药材卖钱,给池睿辰买牛奶。他还下河捉鱼、摸田螺,做成荤菜给池睿辰改善伙食,补充营养。

坚持了两年多,池睿辰的脸色渐渐红润,身高基本追平了同龄孩子。刘美华多次感激地对罗军说:“多亏你对他这么用心。这份恩情,我和孩子都会记着的。”

相守18年,终因生活目标无法统一无奈分道扬镳

尽管罗军很勤劳,刘美华也很节俭,但他们的生活一直没有明显改善。罗家的房子在半山腰,没有水田,只能种点儿玉米、红薯、土豆之类的耐旱植物,收成勉强维持一家人的口粮。因交通不便,他们生活闭塞,想出去打零工都难。

随着池睿辰一天天长大,到了娶亲的年纪。村里陆续有人搬到山下建房,那里交通便利,打工或者做小生意都方便。刘美华便跟罗军商量:“要不咱们也借钱到山下建房吧,以后你和睿辰打工再慢慢还账。”

但罗军不同意,一是没能力借到建房的钱,二是舍不得祖屋。至于交通不便,他有办法解决,修一条下山的路就是。于是,他苦干近两个月,开了一条路蜿蜒通到山下,可以骑自行车下山打工。

刘美华见丈夫不听劝,儿子的婚事又迟迟没着落,忍不住跟罗军抱怨:“我跟了你这么多年,吃没吃好,穿没穿好,儿子的亲事也没个影儿,真不知道当年是不是眼瞎了才嫁给你!”罗军也很委屈:“我一年忙到头,从没闲过,可家底儿太薄,我能怎么办?池睿辰也是大人了,做事不安心,三天两头换工作,娶不上老婆怪他没本事,怎么能怨我?”刘美华恼了:“他要是你亲儿子,你恐怕早就急得嘴上起泡了!”

夫妻俩话赶话,越吵话越难听,从此心里有了芥蒂。

已在外地成家的池芝依得知母亲和弟弟的情况,也建议他们走出去,不要困在山里过穷日子。池睿辰和刘美华一合计,决定一起去投奔池芝依。罗军却以自己年纪大了,出去也干不了什么为由不肯一起去。

一个去意已决,一个不愿追随,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罗军提出:“你们走吧!从此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一对相伴18年的夫妻,就这样于2013年分道扬镳。

未生而养,百世难还!经法官调解,繼父与继子达成协议:继子一次性向继父支付赡养费10万元

离婚后,罗军做什么事都提不起精神,日子过得浑浑噩噩。一晃近10年过去,因年逾花甲,罗军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2022年年中,罗军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查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冠心病和风湿性关节炎,不但需要长期服药,还得有人照顾。看他孤苦伶仃,无依无靠,有人给他支着儿:“你以前不是有两个继子女吗?养儿防老,你跟他们要生活费啊!”

罗军便托人打听到了池睿辰姐弟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向他们求援,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给他养老。池睿辰一口回绝:“我又不是你亲儿子!再说我妈和你离婚都快10年了,我跟你有什么关系,凭什么给你养老?”罗军气得不行:“小时候我养了你们,你们就该养我的老!你们要是不同意,我就去告状!”池芝依听了冷笑:“去告吧!我没跟你生活过一天,凭什么管你?”话不投机,双方不欢而散。罗军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池芝依、池睿辰姐弟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而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要以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为标准。这种抚养关系的产生,在于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而不以生母(父)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认为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终止了。

审理查明:刘美华和罗军再婚时,池芝依已年满16周岁,且离家外出打工,有独立经济来源,能养活自己;而且池芝依没有在他们这个组合家庭中生活过,和罗军之间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池芝依对罗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但刘美华和罗军结婚时,池睿辰年仅10岁,是罗军和刘美华一起将他抚养长大的。其间,罗军对池睿辰进行了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并不以罗军和刘美华婚姻关系结束而消亡。

承办法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耐心做池睿辰的工作:“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罗军和你没有血缘关系,但老话说得好,生而未养,断指可报;生而养之,断头方报;未生而养,百世难还!你自己也知道,你小时候罗军一直把你当亲儿子疼爱,这份恩情岂能忘记?现在他老了、病了,要你赡养,是你的责任和义务啊!”

听了法官的话,回想当年罗军对自己的好,池睿辰红了眼眶,同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对罗军尽赡养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池睿辰一次性向罗军支付赡养费1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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