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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3-07-26孙英杰熊海燕李妍高勇

理论观察 2023年4期
关键词:普法

孙英杰 熊海燕 李妍 高勇

摘 要:随着我国普法工作地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已取得巨大成效。但是经对河北、贵州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状况进行调研,发现这些中小学法制教育仍此相对落后,呈现法制教育课程不被重视、普法活动缺乏且实践性弱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学生年龄、心理等个体差异,学校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足、管理不当以及学生成长环境、社会风气和政治、文化、卫生等社会环境的共同作用;各层次普法活动脱节也是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校法制教育、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家庭法制教育,多方面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强农村中小学获取外界资源等方式改进落后地区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状况。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课;普法;法制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4 — 0153 — 04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万人,比2010年减少50.5%;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21%,比2010年下降4.57个百分点。①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极端化、心理成人化、家庭问题社会化的现象颇受关注。据报道,近十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持续降低,但是据统计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村发案率超八成。以结构性维度为出发点分析梳理未成年人犯罪,其归因于教育缺失。②其中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不足甚至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

为深入了解我国农村中小學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发现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寻求解决问题、有效提高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成效的对策,本文以河北、贵州等项目组成员家乡所在地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为对象,对农村地区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滞后内因等开展实地调研。调研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的问题

法制日报2007年提出“确保法制教育课时”的倡议,青少年法制教育逐步受到重视,整体上学校的法制教育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一些农村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课仍存在落实不佳。主要表现在忽视法制教育,道德与法制课程正常开设次数少,由“主科”老师兼职并占用或不开设。

(二)学校普法活动基本流于形式

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普法活动较以往有所改善,主要以聘请乡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全校集会和班会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但是还存在缺乏创新性,实践性弱,对学生的吸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学生法律意识普遍较低

一般而言,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学校、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更好;而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中小学生则相对要差。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为68.08%,农村中小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浅薄,思考角度(主要是道德角度)单一的特点。

(四)法制教育主体缺失且衔接性差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青少年普法,学校成为普法主阵地。一些家长与孩子的交流缺乏、仅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溺爱孩子或者认为孩子法律学习的年龄小不合适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重重阻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学生普法作用缺失,其存在着大量形式主义普法、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所谓的普法大多数只是走个过场,只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村中普法,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早已是常态。法治工作人员和团体偏向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学校,很少顾及偏远、交通不便的学校,或者缺少联系。网络普法平台对学生的普及程度和效果并不可好,缺少互联网设备、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家庭,只能依托于学校,网络普法的作用明显失效。

二、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成效不佳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河北、贵州部分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状况调研中发放问卷、座谈、访谈等多种形式,根据了解到的各方面情况,发现其法制教育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学生个体心理因素的影响

对情绪状态的意识和处理感情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是否能够在生活、工作和家庭方面取得成功和幸福。在情绪较差的情况下,学习效果往往会大幅下降,法律知识学习也同样。农村中小学生的情绪、情感处理能力欠缺,较大影响了他们学习法律的效果。学习者有意识地主动参与和反思总结,对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应试教育环境下,学生能否在承担繁重课业的前提下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制教育是否能取得良好成效。①但是农村中小学生的主动参与反思总结则有更大欠缺,特别是一些性格较为孤僻、内向的学生更是如此。

(二)学校法制教育不足因素的影响

1.法制教育课开课状况不佳

农村中小学的条件性课程资源和素材性一直是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重要阻力②,表现在法制教育课上尤为明显。一是缺乏新型教学设备是农村中小学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制教育课也缺少必要的教具、实物等,只能口授,而法律又很抽象,学生不易理解,因此法制教育课的效果往往较差。二是法制教学师资力量薄弱。虽然多数中小学开设道德与法制课程,但没有法律专业教师授课,而由其他任课教师代课,法制教育课时、质量都很难得到保障。三是学校、教师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有个别学校尝试将法律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但又存在老师教与学不协调的情况,实际效果并不好。

部分农村中小学开始试点设置法制副校长,以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落实,但实际上大多数并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使得法制教育实施困难。

2.普法活动开展欠完善

大多数农村中小学普法重形式、轻成果。一般都通过开展讲座和班会进行法制教育,学生只是听众,缺乏参与感,普法活动流于形式。有时学校发放“普法”传单,或者搞“普法活动”拍照留图“作秀”,实际上学生并没有真正学习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农村中小学缺乏科学的教学方法,以致教学效果不理想。普法中的法制教育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需要教师切实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学习特点,灵活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使学生能理解法律知识并能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但农村基本没有这样高水平的师资可以完成普法任务。此外,将道德融入法制教育中,会极大地促进法制教育融入学生的内心。但是不能错误地将德育教育视为法制教育。③而农村中小学中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不分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社会现实不利因素影响

1.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农村很多家长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教育方式,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对子女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家庭中的法制教育缺失。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村留守儿童中小学生极为常见,通常由祖辈作监护人,而大多数老年人教育观念陈旧,缺乏法律素养,谈不上法制教育;同时,留守的中小学生缺乏父母陪伴和教育,心理缺少父母爱的滋润,从而影响到儿童的健康成长,相较于正常家庭,更容易误入歧途。单亲家庭同理。

2.不良社会风气的误导

我国落后地区的农村,普遍缺乏良好的法治社会风气。法治国家的整体建设进展、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与农村的村委会、家长和社会组织严重脱离。很多村民的思想仍停留在“关系社会”、忽视法律的运用,这样的错误认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价值观还处在建立阶段的中小学生。

目前互联网平台普法比较缺乏,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普及力度不足,专业法律工作者很少参与互联网普法。同时,对青少年使用手机上网的管理明显不足,“青少年模式”完全是由手机拥有者自由设置,以致其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过滤不良信息的作用;相反,不良互联网信息误导青少年的事件屡屡发生。文化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将其更容易塑造成一种教唆犯罪的工具,平台媒介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不良文化产品的影响,磨灭学生的法律意识,使自身不稳定与求同的农村中小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①

3.法治文化环境未能在农村形成

目前,我国缺乏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规范、研究、宣传和监督制度,我国相关的教育法从宏观上指出促进教育公平、存进教育水平等相关政策,但是具体的法制教育规定尚缺落实。在大多贫困、偏远的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没有实质性开展,地方基层政府没有贯彻落实相应的法制教育政策、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严重影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基层普法工作落实也不到位、形式主义泛滥,农村普法效果较差,法治文化难以在农村形成,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难以取得好成效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改善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状况的建议

(一)推进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改革

1.保障法制教育课有效开设,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任何事物“质变”都需要“量变”积累,教学质量也一样。法制教育要取得成效,首先保证法制课课时充足是必要的。其次,法制课要注重内容的多样性和实用性,明确教学目的,做到因材施教。学校应针对学生实际需求,以提升学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的水平為目标,让法律教育更生动贴切,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优化法制教育方式,对学生普及日常应用法律知识,从而提升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是近年来国际犯罪治理领域兴起的一种新模式,学校可以研发本土化的“体育运动促进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耐挫折能力,提升亲社会能力、沟通技巧等,缓解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为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保障。②在疫情之下,学校应该实施普法模式的二元化(线上线下)深度结合,并加大对普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学生在线上学习时浑水摸鱼。

2.加强法制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法制教学质量

法制教育要建设师德高尚知识储备丰富的专业教师队伍,严格规范职业道德,健全任职准入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③农村中小学需要定期邀请或聘请法学专家对法制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培养法制科骨干教师,不断改善教学方法,推动法制教学质量升级。联合法学专家、法制工作者、社会团体开展法制教育专题组,制定并实施法制教学效果考评制度,为改善法制教育提供坚实基础。

建立城乡校际法制教育交流平台,加强城乡中小学法制教育经验交流,缩小城乡法制教育差异,实现教育资源协调互补,提升法制教育质量和层次。

3.完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增设法制教育教学设施

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和教学设施,为教师传授知识提供条件保障;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为推进法制教育完善顶层设计。在学校图书馆、班级图书角增加法律宣传册、趣味法律知识图书,拓展法律知识学习渠道;通过读书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促进法制教育多样化;带领学生到法院听审,让法律知识在学生头脑中“活起来”;联合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学生法律问题咨询平台,为学生及时解决法律问题提供途径。

(二)促进农村家庭法制教育开展

1.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引导父母开展家庭法制教育

家庭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人生态度,良好的家教会使孩子受益终生。家长应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注重孩子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才能促进家庭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家长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子女法制教育的质量。各基层组织、学校应通过多种普法活动提高家长法律素养,推动学校与家庭共同发挥法制教育作用。

2.促进家庭和谐关系,关注留守学生特殊群体

和睦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沃土。若家庭关系不和睦,儿童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非常重要。①农村留守儿童大多是由祖辈抚养,往往因缺少父母约束而走上歪路。父母应通过适度回家陪伴、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增强亲子交流,营造和谐氛围,充实孩子的精神世界。

留守、单亲家庭的中小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要强化对孩子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基层政府更要重视普法教育,做好中小学生违法情况及其矫正、预防研究,防止青少年因为家庭原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培育法治社会的良好风尚

1.净化中小学生网络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精神世界

在网络普及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大力净化中小学生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互联网对传统普法方式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全面推开青少年模式应用普及,;严控网络壁垒,防止学生被外国不良信息西化,为学生提供清朗的网络空间。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奠定外部环境基础。

同时,在线下开发、增设包括法律教育项目在内的文化娱乐项目、设施,推动农村娱乐方式多样化,丰富中小学生的精神世界。基层法院也可以适时在农村开展公审、送法下乡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眾参与意识。

2.各方共同参与,打造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新天地

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政府应做好法制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完善体系,推动农村中小学与司法部门、高校、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合作,健全网上法制教育交流互动方式,保证外界法制教育资源的足量输入。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鼓励法学专业大学生下乡普法,为村委会普法工作的推进提供人才支持。

司法部门、高校、法制工作者等各方群体应该建立多种专题性法律资源,研究动态变化的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为农村中小学校提供帮助。各方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打造落后地区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新天地。

四、结语

从河北、贵州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状况可以管中窥豹,我国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依然任重道远,仍需国家予以充分关注和积极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注重对农村法制教育的投入,社会各方面法治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中小学校主动改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参 考 文 献〕

[1]炊国亮.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简议[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04):25-26.

[2]付凤兰,邦义刚,赵晓琳.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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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林.农村中小学法制课程资源开发的困境和对策[J].教学与管理,2016(19):47-49.

[4]李新.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对策探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27(02):98-100.

[5]李继刚,许晨.文化产品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应对[J].青少年学刊,2021(05):47-51.

[6]谢晓燕,周勇.通过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国际犯罪治理的一种新模式[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04):30-38.

[7]蔺艳娥.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调查研究[J].教学与管理,2011(24):46-47.

[8]刘丽,刘丙元.萨瑟兰不同交往理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02):12-17.

[9]焦迎娜,陈晓梅.情境社会学视角下青少年犯罪情境心理探析[J].临沂大学学报,2019,41(02):96-102.

〔责任编辑:丁 冬〕

收稿日期:2023 — 04 — 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农村中小学普法行与法制教育状况调研”(项目编号:S2021102400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英杰(2002—),男,河北迁西人,研究方向:法学;熊海燕(2000—),女,贵州赫章人,研究方向:法学;李妍(2003—),女,河北临漳人,研究方向:法学;高勇(1970—),男,黑龙江讷河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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