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类型与流程
2023-07-22汤文华
汤文华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开示(discovery)1是指当诉讼双方在准备审判前,法院要求双方就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披露的程序。这个程序旨在确保双方在审判中都了解对方的证据和事实陈述,从而减少意外和不公正的裁决。证据开示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非常普遍,并被视为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审判。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向对方披露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因此,美国法律体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正审判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披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录像、报告、专家意见等等。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向对方请求特定的证据,如书面承认请求和文件出示请求等。双方还可以通过证人传讯和质询等程序来进一步了解证据的真实情况。
一、证据开示的作用
证据开示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它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案件的调解和解决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准备。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当事人可以获得对方的证据和信息,以评估案件的胜算和风险,并在庭前制定合适的策略。此外,证据开示还可以减少案件的调查和准备时间,避免庭审中出现意外证据或延误。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作用主要是让当事人能够获取对方所持有的证据以及相关信息,以便双方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通过证据开示程序,當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发现证人、明确案件争议点和调查对方的主张等。这种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争议,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26至37条规定了证据开示的相关程序和规则。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Brady v. Maryland的判决。该判决是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历史性裁决,它明确要求检方向被告提供其拥有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否则将侵犯被告的权利,该判决被称为“布雷迪原则”(Brady doctrine)。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可以帮助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了解控方证据、调查控方的主张等,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证据开示也有助于加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12.1至17.5条中以及各个州的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了证据开示的程序和标准。
相比而言,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更为普遍。虽然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证据开示程序,但其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要窄得多,而且有一些限制。例如,检察官必须披露相关证据以满足被告的宪法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检察官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危及调查或其他证人的安全,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披露。
下文提到的证据开示的类型和流程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程序。
二、 证据开示的类型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
1. 证人传讯(Depositions)2
“证人传讯”是最常用的证据开示方法之一,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审判前以官方证词形式询问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证人的程序。这种程序通常要求证人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词,可以用于采集较为复杂和关键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证人传讯主要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书面询问方式,无须经法院许可,地点通常选于律师事务所。
在美国联邦法院中,证人传讯的数量没有硬性规定,而是取决于法院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此外,传讯证人录取证言需要使用传票(subpoena)。传票用于通知某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或者提供指定的文件或物证。传票可以由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代表律师发出。传票必须符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3中的要求,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被传讯人。
在传讯证人录取证言的过程中,通常由法院指定的速记员充当公证人,主持宣誓并记录证人的证言。双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参加这个过程,并且有权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在证人作证前,律师们也有权准备问题清单和提交其他证据。整个程序的目的是收集证据,以用于解决案件。在开庭审理中,录取的证言通常会被用作审前固定的证据。如果同一证人在开庭时作出与其之前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所作证言不符的陈述,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录取证言来质疑该证人的可信性。录取证言不仅可以用于质疑证人口头证言的可信性,还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2. 书面询问(Interrogatories)4
“书面询问”是一种让对方当事人回答一系列书面问题的程序。这些问题可以是关于案件的事实、证人、证据和理由等方面的问题。这种程序通常用于收集相对简单的事实信息,但需要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回答。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而不适用于非当事人的证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3条5规定了书面询问的使用和限制。书面质询提出问题的数量通常不得超过25个问题,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法院根据特殊情况作出裁定;质询的问题必须清晰明了,具体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或不明确,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理解并作出回答。
一旦收到对方的书面质询,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签署宣誓,表示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愿意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按时或不符合要求作出回答,发起书面质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回答。
3. 请求出示文件(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请求出示文件”是一种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文件、记录和其他物品的程序。这些文件和记录通常与案件相关,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录音、视频等。请求出示文件程序通常用于采集关键证据和材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6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请求程序,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相关文件、电子数据或其他信息。请求出示的文件必须描述得足够具体,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识别需要出示的文件。对方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示请求的文件,并允许复制或拍摄。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或未能完全满足请求,请求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法院解决争议。如果未能按要求出示文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败诉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支付相应的费用。
4. 请求承认(Requests for Admission)
“请求承认”是一种让对方当事人承认或否认一系列陈述的程序。这些陈述通常是事实陈述、文件内容和其他法律问题。“请求承认”程序通常用于确保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达成共识。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6条7关于“请求承认”程序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某些事实或文件进行认可。如果被请求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认可請求将被视为已承认。如果被请求的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并且认可请求中的所有事实或文件,则这些事实或文件被认为是已承认的。如果被请求的当事人拒绝承认或部分承认,则必须在书面答复中说明拒绝或部分承认的原因。
三、证据开示的流程
证据开示程序的第一步是“双方当事人会议”。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原告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后,必须与被告召开双方当事人会议。在会议中,双方当事人应提议并就证据开示程序的时间安排达成一致,并在会议后14 天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开示计划。
在此之后,证据开示的流程主要涉及: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证人传讯(depositions)、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请求出示文件(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和请求承认(requests for admission)。这里主要解释一下初始披露。初始披露是指在证据开示程序的早期阶段,各方要提交一些基本的证据资料,以便对方可以了解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为后续的证据开示提供方向。初始披露包括被告和原告各自提供的有关证据的信息,例如证人、文书、电子资料等。初始披露之后,常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来搜集和收集证据,其中包括证人传讯、书面质询、请求出示文件和请求承认等步骤。这些步骤通常是交错进行的,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和准备各自的案件。
在联邦地区法院中,相关文件通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而非向法院提交。当申请方向另一方提出证据开示请求后,对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申请方未在时限内收到答复或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证据开示申请。这意味着,法院可以责令被请求方在特定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或者强制其提供与请求方相关的证据材料。强制证据开示申请可能会导致被请求方承担罚款或其他后果。
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提交专家报告,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报告。这些报告会被用作证据,并可能会被证人质询和讯问。整个证据开示程序一般历时半年到两年,其间双方还需要相互提交数百至数千页的文件。在质询证人方面,费用也相当高昂,根据案情不同,证人的数量也会有所不同,但一个普通证人的质询费用一般在1万到3万美元之间。在证据开示期间,如果对方不合作,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开示动议”(discovery motion)来要求法院干预并处置对方的不合作行为。
四、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对比
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相对应,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8。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举证、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并有义务主动揭示自己的证据,包括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如在期限内未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加速案件审理,避免证据缺失和不平等的情况发生。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在交换的证据范围、例外情形以及证据交换的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两种制度都是在努力平衡当事人举证权利和对公正审判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证据开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已经发展成为相对成熟和完备的制度,而中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则刚刚起步,一度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热情追捧,但是在演变过程中却被越来越多的人规避和闲置。9所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开放眼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吸收其精华,优化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比如可以借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经验,加强当事人的证据交换和公开程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此外,应对违反证据交换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保障证据交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