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 探索“村民治房”规范农村建房
2023-07-17褚崇胜顾国
褚崇胜 顾国
近年来,贵州省毕节市不断强化村规民约在农民建房管理中的自律自治作用,积极探索“制定一套村规民约、选聘一批协管员、签订一份承诺书、用好一张红黑榜”的“村民治房”模式,有效解决乱占耕地建房、风貌管控不到位、建新不拆旧等突出问题,构建了农村住房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农民建房的政府法治和村民自治高度融合统一。截至目前,全市已审批通过宅基地建房3.2 万宗,面积410.2 万平方米,605 个村将农民建房纳入村规民约管理,选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1756 人。
制定一套村规民约,确保“村民治房”有章可循
细化约定内容。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完善村民建房约定内容。约定开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基础上,经乡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建房,严禁乱占耕地建房;约定施工时,建房农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房图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风貌、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要求;约定建房农户主动悬挂建房公示牌,自觉接受监督,严禁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约定完工后,自觉清运施工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主动申请竣工验收。
修订村规民约。一是起草审核草案。村级起草村规民约修订草案后,充分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并修改完善。将村规民约草案提请乡级联审联办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二是村级审议表决。村级根据乡级审核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讨论后,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三是备案公布实施。村级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报乡级备案后,在村务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予以公布实施。全市已有1340 个村完成村规民约的修订。
发挥自治作用。将村规民约有关村民建房条款细化分值,分为遵守和违反两种情形,实行积分制管理。遵守约定的村民将获得相应积分,可以在村级积分超市兑换礼品,同时,违反约定的村民将被扣分。
选聘一批协管员,确保“村民治房”主体明确
制定选聘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根据市级改革课题“农民建房管理中村规民约的自律自治作用探索”试点要求,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选聘条件、工作职责、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激发农村宅基地协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预防和化解农村宅基地各类违法行为和信访纠纷案件。
选定协管人员。各村根据工作需要,聘任1 名或多名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管员人选确定后,张榜公示7 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聘用审批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届聘期为5 年。全市已选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1756 人。
开展协助管理。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积极配合乡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机构宣传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加强农村切坡建房的排查、上报;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协调村民建房宅基地选址、农村宅基地纠纷化解等工作。全市协助开展农村建房巡查41.2 万人次,协助拆除农村乱占耕地建房654宗、面积12.3万平方米。
签订一份承诺书,确保“村民治房”信守承诺
明确承诺事项。建房农户要承诺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获批后将严格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建房图集要求施工,做到面积不超标、风貌不走样、施工有安全、质量有保障;建设完成后自觉清运建筑垃圾,按照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签订承诺协议。农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时,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指导村民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就“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建新拆旧等内容作出郑重承诺,确保建房农户一户一份承诺书。全市已签订农村宅 基地建房承诺书2.9 万份。
严格承诺兑现。村民委员会把签订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复印给建房村民,提醒建房村民时刻记住承诺内容,自觉兑现承诺,将有关建房管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用好一张红黑榜,确保“村民治房”赏罚分明
红榜公示表扬。对获批后严格按照批准地点、层数、面积、风貌、消防、质量安全等要求建房的,能够按照承诺期限建房完工后拆除旧房的,将原有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农户,纳入红榜积分管理,定期公示表扬。全市有114 户农户被纳入村规民约红榜公开表扬。
黑榜公开警示。对未批先建或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不按照批准地点、层数、面积、风貌、消防、安全等要求违章建房的,不按规定悬挂建房明示牌、规避群众监督的,以及不听劝阻的农户,纳入黑榜积分管理。全市有32 户农户被纳入村规民约黑榜。
年底兑现奖惩。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红黑两榜公示管理制度,年底综合研判后统一兑现奖惩,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度。被红榜公开表扬的建房农户,除了平时用积分兑换礼品外,年底评先选优或评选为遵纪守法户等将被优先考虑;被黑榜警示的农户,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节,对其采取口头批评教育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