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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实践对劳动价值论是证实还是证伪?

2023-07-17陶富源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证实

陶富源

关键词:我国改革实践;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生产要素分配制;证实;证伪

摘 要: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劳动是人世间一切创造的源泉,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科学技术发展是劳动创造性不断提高的集中表现,自然资源和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是劳动创造性得以发挥的条件。因而那种用“要素价值论”来取代“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改革实践坚持和发展了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马克思资本理论。此二者是根本一致的。因而那种认为我国改革实践证伪了“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是“劳动价值论”所内含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但它并非指劳动所得只归劳动者所有。因而不能以这种曲解为理由,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分配制”去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对“要素价值论”加以证实。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4-0025-12

Does China's Reform Practice Prove or Falsify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Also on the Factor Theory of Value and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Production Factors

TAO Fuyuan(School of Marxism,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0,China)

Key words:China's reform practice;Labor Theory of Value;Factor Theory of Value;distribution system of production factors;prove;falsify

Abstract:Marx'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holds that labor is the source of all creation in the world and living labor is the only source of surplus valu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s the full expression of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abor creativity while natural resources and means of production as capital are the conditions for labor creativity to be brought into play. Therefore,the idea of replacing Labor Theory of Value with Factor Theory of Value cannot be established. China's reform and practice adhere to and develop Marx's capital theory with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as its core. The two are fundamentally consistent. Therefore,the view that China's reform practice falsifies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is also untenable. The sanctity of labor gains is the implied expression of socialist distribution contained in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But it does not mean that the labor gains belongs only to workers. Therefore,we can not deny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while proving the Factor Theory of Value in the pretext of China's "distribution system of production factors" implemented at the present stage.

一、问题的提起

马克思资本理论的核心劳动价值论,自提出以来,在西方就一直受到一些人的非议。1现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这种非议在当代中国也获得了某些论者颇具声量的响应。尽管这种响应,不过是马歇尔之后西方主流经济观念在当代中国的翻版,但它确实又是以我国改革实践为背景,从而认为,我国改革实践证伪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是我们所不能回避的。

他们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二:一是“背离论”。即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否定资本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批判资本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主张消灭资本。而我国改革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则是运用和发展资本。这就意味着承认资本也是剩余价值的一个源泉。由此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改革实践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于是主张用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内的“要素价值论”来取而代之。二是“无用论”。即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把全部价值分给劳动者,这在中国改革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有害的,因而只能依据“要素价值论”实行“生产要素分配制”。2

怎样看待上述观点呢?这里涉及对“劳动价值论”及其与中国改革实践关系的科学理解。下面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就此来展开论述。

二、“勞动价值论”的科学依据

这里的依据是指马克思历史哲学和政治经济学。

1. “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历史哲学及政治经济学依据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会遭到一些论者的否定,说到底,是因为在理论上他们有一个根本问题没有弄清楚,即剩余价值创造以及人世间一切创造的根据或源泉是什么?从马克思唯物史观来看,这个源泉既不是万能的上帝,也不是抽象的能动精神,或所谓自然界本身,亦非作为劳动力的人本身,而是以自然为条件的“人类劳动力耗费”即“劳动”。3

(1)人的劳动是人世间一切创造的源泉。人的劳动是区别于动物活动的一种创造性活动。这是自黑格尔以来,许多哲学家的共识。不过,黑格尔所说的劳动是“想象主体的想象活动”,即抽象的精神劳动。对此,马克思在继承中加以改造,即认为劳动是人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4,“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5。

正因为劳动具有创造的特性,所以人的劳动,也只有人的劳动,才是人世间一切创造的源泉。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6这里的实践也就是指作为现实的、感性活动的人的劳动。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劳动不仅“创造了世界历史”7,而且“创造了人本身”8。

(2)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既然在马克思历史哲学看来,劳动是人世间一切创造的源泉,那么马克思所提出的相对于物化劳动的“活劳动”是“剩余价值唯一源泉的理论”1,也就不显突兀,而是顺理成章、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上述结论的得出是依据马克思历史哲学单纯逻辑推演的结果。实际情况是,马克思是以其历史哲学即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劳动的实际,通过对政治经济学长达数十年的艰辛研究而获得这一科学结论的。用恩格斯的话说,马克思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彻底研究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的人。2通过研究,马克思认识到“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工人通过这种力量不仅能补偿工人所消费的东西,而且还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3,亦即创造剩余价值。

不难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所言的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不是原始共同劳动、奴隶强制劳动、封建依附劳动,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劳动。在马克思那里,已经概括形成了“商品生产劳动”4这个一般概念。所谓商品生产劳动,即劳动产品采用商品形式并进行交易的劳动。这其中包括创造物质性商品的物质生产劳动、创造精神文化性商品的精神生产劳动、创造服务性商品的社会服务劳动,以及创造劳动协作性商品的流通(作为商品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流通)劳动5和管理劳动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商品生产的总体劳动。

总之,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剩余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是有历史哲学及为其所指导的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依据的,因而是不能否定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并不赞同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那种把科学技术视为有别于劳动的剩余价值另一源泉的观点。

2. 科学技术发展是劳动创造性不断提高的集中表现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科学技术实际上决定着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已经“成为独立的变数”和“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因而在这里,“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条件不存在了”。6怎樣看待这一观点呢?这里可以谈以下三点。

(1)马克思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发展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认为工业生产的“巨大效率”“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运用”。7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从而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8

(2)科学技术的生产价值从属于总体生产劳动的价值。如上所言,这里的“总体”是指生产劳动中的操作劳动、科技劳动、服务劳动、流通劳动,以及管理劳动等所构成的总体。之所以说科学技术的生产价值从属于总体生产劳动的价值,是因为:其一,科学技术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的需要;其二,科学技术的发现或发明是作为人类劳动一部分的科技劳动的产物;其三,科学技术的生产价值是通过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升和在生产劳动中的发挥而得以实现的。因为劳动者的智力素质,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科学技术素质,因而在历史发展中,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也就愈来愈多地表现为智力,即科学技术运用的过程。1

(3)智能科技的运用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在智能科技或人工智能获得极大发展的当今时代条件下,在生产中,智能机器愈来愈多地取代了劳动者的直接操作,而且还更有效、更精准。由此,涌现出了大量的无人车间、无人工厂。那么能否以此为据,而断言“劳动价值论”在这里不再管用呢?不能。因为这里的“无人”只是相对于生产的直接操作而言。然而这种操作之得以进行,又是以劳动者的间接操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从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

由上可见,那种脱离劳动特别是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把科学技术说成是关于价值的有别于劳动的另一源泉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自然资源或自然界,以及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等物的因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如何呢?它们只是价值得以创造的条件,而非所谓源泉。

三、自然界和物化劳动是价值得以创造的条件

有论者认为,自然界或自然资源以及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等物的因素,也分别是价值的一个源泉。怎样看待这一观点呢?这里涉及到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产品与商品、财富即使用价值与价值,以及价值创造的源泉性因素与条件性因素等的关系问题。下面就此来加以具体说明。

1. 不能用财富的“要素源泉论”来否定价值的“劳动源泉论”

任何现实劳动都既有具体性或特殊性的一面,又有一般性或抽象性的一面。在具体劳动层面上,任何劳动都是满足人特定需要的劳动。这意味着其劳动产品因有使用价值,从而成为人们眼中的财富。在抽象劳动层面上,任何劳动都是包括人的体力、智力和意志力等在内的劳动力运用,因而其产品都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从而才能作为商品在交易中显示为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价值。

在这里,如果追问财富的源泉何如,即回答此产品何以有此种使用价值或效用的问题,那么这就涉及“劳动的质”2,即用什么材料和工具来进行劳动的问题。这样一来,也就涉及人与物、物与物的多重关系,以及构成这多重关系的多种因素。于是在这个层面上,构成财富源泉的因素必然是多元的。正是在财富初创的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3诚然,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环境(温度、湿度、清洁度等)和介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生产工具,以及作为劳动渗透性要素的科学技术等,也就成为社会财富源泉的重要構成因素。

但如果追问作为商品的此产品与彼产品在市场上如何进行交易,即衡量彼此的标准是什么?那么很显然,这个标准只能是一元而非多元的。如同衡量长短只论“尺寸”,衡量轻重只论“斤两”一样。那么衡量商品交易的唯一标准是什么呢?这里涉及“劳动的量”,即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4或者说,彼此作为劳动产品,其中所凝结的借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人类劳动量的多少,即价值的多少。

价值作为人类劳动量的标示,其增值或剩余价值的创造,也就是人类劳动量的增值,即扣除生产劳动力的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的创造。

由上可见,财富的多元要素源泉论和价值的一元劳动源泉论都是能够成立的,但此源泉非彼源泉。因而不能脱离各自维度,把二者混为一谈,或对立起来,并用前者去否定后者,这是绝不可以的。

2. 自然界和物化劳动不是价值的源泉

如上所述,在财富创造的问题上,马克思曾指出,财富或使用价值的生产是通过劳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富创造中,人与物的作用是并列的、完全一样的。对此,马克思曾指出“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1也就是说,自然界或物只有作为劳动对象,在劳动中获得“激活”,才能变为人们的现实财富。或者说,通过劳动才开辟了它们得以成为财富的一般可能。因而,劳动才是人类财富的主要源泉。

如同财富创造离不开物一样,价值创造也离不开物。但这些物只是人的劳动创造性得以展开,或价值创造得以实现的条件,而非源泉。劳动才是这样的源泉。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须有对象,但“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2

拿土地、水、矿藏等自然资源来说,没有它们,劳动的创造性确实无从谈起,但它们只是人的劳动创造性得以发挥的条件,其本身谈不上有什么创造性。因此马克思说:“把任何创造奇迹的力量,归于土地是毫无道理的,并且这本身就是可笑的。”3

那么以资本形式存在的、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死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呢?我国有论者认为,“死劳动”也创造价值。4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不能令人赞同。因为在生产中,生产资料转移和保存在商品中的价值,绝不会大于它耗损的价值。如前所言,只有人的劳动才具创造性,而以物的形态表现的生产资料,不管是否具有资本的性质,它本身只有受动性,即在人的劳动中被利用或被改造的特性。

另外,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不仅在劳动中不能实现价值增值,而且离开了劳动,其自身价值的保存都难以实现。因为在自然力的作用下,“铁会生锈,木会腐烂。纱不用来织或编,会成为废棉”。5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只要资本家不再让工人劳动,就连他的已有的资本也会丧失价值,可见,活劳动不仅追加新价值,而且正是通过在旧价值上追加新价值的行为,也保存了旧价值,使其永久化”。6因而那种认为作为资本的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死劳动”也是剩余价值一个源泉的观点,是一种虚言,是不能成立的。

3. 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秘密所在

如上所言,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并非是剩余价值的源泉。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劳动条件的占有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为何能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呢?原因在于,他们是劳动条件的占有者。这种占有是以上述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的分离为前提的。而对劳动者而言,离开了这些条件,劳动就无从进行。这样一来,劳动者本人和其家人也就无以为生。于是,这些劳动条件的占有者,也就利用自己对劳动条件的占有使其发展为一种强制关系,或曰资本权力,继而凭借这种权力迫使工人为其劳动,并攫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7不难看出,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其秘密就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也就是说,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不过是劳动条件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在经济上的实现。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把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一切私有制,作为无产阶级的根本要求和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8

可是令有些论者不解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出了一条运用资本包括非公有资本来发展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因而在他们看来,这也就意味着作为马克思资本理论之核心的“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改革实践相背离,即为我国改革实践所证伪。其实,这是误解。

四、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与中国改革实践的关系

马克思资本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展开的。

1.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

关于这一理论的理解,这里可以讲如下三点。

(1)马克思所批判的是资本主义资本。马克思用40年心血写作《资本论》,其所批判的资本,并非区别于资本特殊所有制的一般资本,也非作为资本特殊所有制的那种在中世纪具有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资本1,更非我们现在所言的公有资本(这个概念那时还没有发明出来),而是作为资本特殊所有制的资本主义资本。2在马克思那里,其实际所指,是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或曰上升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资本3,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受资本主义制度保障的、占统治地位的资本。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资本的批判,也就是批判这种资本所承载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其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4

(2)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资本所进行的是具体历史批判,即这种批判并非单纯的道义谴责。诚如恩格斯所言:“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5所谓具体历史批判,即把资本主义资本放到历史发展中加以考察,揭示这种资本的本质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评价其历史作用,指明其历史命运,即在对资本的“肯定的理解”中包含“否定的理解”。6

(3)马克思资本理论的三点结论。通过对资本主义资本的具体历史批判,马克思形成了三点结论,它们分别是:

①资本主义资本是一种历史存在。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资本……是一种历史的生产关系”。7它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简单商品生产中;经过长期发展,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存在,它成熟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它的充分发展又将为自己最终被废除创造条件。

②资本主义资本具有“伟大的文明作用”。8在马克思看来,“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9这是因为它不是通过单纯的政治或暴力手段,而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借以促进物的作用的发挥和人的潜能的激发,以及社会联系的不断扩大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从而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③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是一种灾难性力量。这灾难来自它的私人占有性。凭借这种私有性,它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用这种占有获得的大量财富来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支配。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10正因为资本主义资本具有这种支配性或主宰性,从而使其病变为一种贪婪性、掠夺性、破坏性的存在。这表现在:它造成了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西方各资本国之间以及东西方之间的尖锐矛盾,爆发了大量惨烈战争1;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2。因而资本主宰的资本主义社会必将消灭,而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

那么如此说来,是否要立即废除私有制,要消灭资本的剥削即资本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呢?对此,马克思曾有明确说明。他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然而,对这个说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由于缺少完全清醒的认识,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走了弯路,有其历史的教训。这也是中国改革实践的起因。

2. 中国的历史教训与改革实践

(1)中国的历史教训。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废除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内的一切私有制。但并非要立即废除私有制,因为那是浪漫主义的空想。在他们看来,私有制“是不能一下子……废除”的。因为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废除也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基础。而现有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因此,他们主张“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4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度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中国共产党人,曾犯下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上述超阶段的“左”的错误,即对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于是在新中國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在中国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和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即对占全国工业、运输业固定资产百分之八十的、主宰中国社会的官僚资本进行没收以后,急于求成,在城乡搞“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升级,消灭个体和私营经济,急于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加之移植和套用了苏联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世界各国实现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共同选择,以致造成了灾难性后果。

(2)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核心要义。基于对上述经验教训的总结,从1978年起,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于是在经济上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从两种公有制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变。三是,从以按劳分配为名义的平均主义分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转变,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或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这三大转变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来运用和规范资本,包括私有资本,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

(3)中国改革为何能使资本为社会主义服务。这里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为什么要运用资本?因为如马克思所言,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社会中,资本有伟大的文明作用。这集中表现在资本对利润的自发性、竞争性追求,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中国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必须要利用资本的文明作用去构筑作为够格的社会主义的物质文化基础。

②为什么要在运用资本的同时,又要用社会主义制度去规范资本?因为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有自发性、竞争性。特别是私有资本,如果任其野蛮生长、形成垄断,那么势必会成为社会的主宰,即从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蜕变为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如果那样,也就会使社会主义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从而带来巨大灾难。规范的目的就在于使私有资本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发挥其对社会的服务性,并阻遏其主宰性滋生。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何既能运用又能规范资本,从而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因为,其一,在性质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包括私有资本在内的资本区别于主宰性的资本主义资本。如前所说,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至上的社会,因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的资本是一种主宰型资本;而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至上的社会,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从其规范指向来说,是服务社会的资本,或简称服务型资本。诚然,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个人对之无能为力。人民只有联合起来,取得人民革命的胜利,并组织成人民政府,才能驾驭资本,使其为人民服务。因此,在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核心是在坚持人民至上的社会主义制度规范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其二,在结构上,它不是那种以私有制为主体,而是以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为主体的资本。谁是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经济生活的普照之光,从而在整体上决定经济的性质和走向。其三,在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上,它不是那种在根本利益上“劳资对立”的资本,而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上,通过政府协调可以实现“劳资两利”的资本。其四,在私有企业的资本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上,它是在政府的制度监管下,约束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追求,通过合法经营,以实现资本利益与公众利益兼顾的资本。诚然,这里的监管不可能一步到位,立马成功,而有一个不断提高理性自觉、不断健全监管制度、不断强化执行力度的过程。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在运用和规范资本的层面上,中国改革实践所遵循的就是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同时也是对这个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毋庸讳言,马克思所处的是资本主义的上升阶段和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取代资本主义的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还处在理论的探索时期,尚未成为现实。因而马克思在总体上还是从历史必然性的维度,而不是从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维度来探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从而形成关于社会主义对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消灭论。但现在看来,消灭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不等于消灭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更不等于消灭资本。至于如何看待和处理社会主义与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关系,由于时代和认识的局限,马克思没有论及。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基于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这里的丰富和发展表现在,社会主义要消灭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但在社会生产力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又要运用和规范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从而为最终消灭资本创造条件。这样一来,也就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对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消灭论,丰富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对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消灭与对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利用规范及最终消灭的统一论。正是有了这种创新和丰富,也就使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并转化为一种现实力量,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

可以说,脱离了对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不可能有中国改革实践的发生,也不可能正确理解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的关系,甚至还会产生误读。上述所谓“背离论”就是这种误读的一种表现。

3. “背离论”的误读与澄清

如上所言,所谓“背离论”,即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改革实践相背离。这种“背离论”对二者关系的误读,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的误读。诚然,马克思承认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否定资本是剩余价值的一个源泉;批判资本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要用社会主义去消灭资本主义资本对社会的主宰性,这在前文已经说过了。但否定资本是剩余价值的一个源泉,并不否定在一定历史阶段上,资本是剩余价值得以创造的一个条件;批判资本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并不否定这种占有在一定条件下的正当性、合理性(关于这一点,后文还将作详细说明);用社会主义消灭资本主义资本的主宰性,和用社會主义制度加以规范从而防止这种主宰性的再生,在这一点上,中国改革实践与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是根本一致的。另外,在消灭资本主义资本主宰性和防止其再生的同时,中国改革实践利用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与马克思上述理论关于要发挥资本的文明作用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观点也是根本一致的。

然而“背离论”不作这种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它把马克思对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的“批判”误读成了对一切私有资本的批判,或曰一味地否定。这样一来,也就消解了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唯物史观基础,消解了这一理路所内含的辩证发展性质。于是在其心目中,中国的改革实践对私有资本加以运用和发展,也就是在发展资本主义,或用一个不太刺眼的说法,叫“补资本主义的课”。然而无论是发展资本主义,还是所谓补资本主义的课,反正都与社会主义无关。这样一来,作这种理解的中国改革实践,自然与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资本理论是背道而驰的。不难看出,这种观点的失误就在于:首先,它把马克思所否定的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与我国改革实践所运用和发展的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即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资本主义资本,不加区别,混为一谈了。其次,它把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所保护的社会整全态资本主义,即绑架国家政权、异化公共权力、伤及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资本主义,与我国改革实践所运用和发展的,在无产阶级政权掌管下、国有资本主导下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的一种经济成分态资本主义,不加区别,混为一谈了。而这是不可以的。

另一方面是对中国改革实践的误读,即把中国改革实践误读成对资本的单纯运用和发展。这样一来,也就从一个侧面,遮蔽了中国改革实践的社会主义本质,遮蔽了这一本质所规定的中国改革实践对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或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加以社会主义运用和规范的特性。作这种误读的改革实践,以及以这种误读为基础所理解的、脱离社会主义制度规范的资本的运用和发展,也就不是以马克思资本理论及其“劳动价值论”为指导的现实的中国改革实践,而是一种曲解的中国改革实践,是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种改革实践,即去主权化、私有化、市场自由化的改革实践。很显然,作这种误读的中国改革实践与马克思资本理论及其劳动价值论的旨趣,自然是格格不入的。用邓小平的话说,如果是那样,也就是走上了一条邪路、死路。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中国人民在改革实践中,才与新自由主义的中国版本——资产阶级自由化进行了坚决斗争,并取得了巨大胜利,从而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种建立在误读基础上的“背离论”,站在资本主义立场上,不是把中国改革实践的成功看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而是将其看成资本主义的成功,并用这种所谓的成功,去否定马克思资本理论及其劳动价值论。这就不仅混淆视听,而且颠倒黑白了。因而对这一观点,不可等闲视之,而须予以严正批判。

总之,我国运用和规范非主宰性资本主义资本来发展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与马克思资本理论及其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指向是根本一致的。那种认为后者背离了前者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实践的客观进程的,是错误的。这里的错误,不仅表现为它误读了二者的真实关系,而且还误读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

五、科学解读“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

如前所引,一些论者否定“劳动价值论”,还提出了所谓“无用论”来作为论据,即认为,承认“劳动价值论”,也即意味着全部价值只能分给劳动者。如若提供其他生产要素的人要分红,那就是剥削,可是这样一来也就没有人办企业了。1于是,在这种观点看来,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生产要素分配制,也就在实际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而肯定了“要素价值论”。怎样看待这一观点呢?这里谈以下三点。

1. 提供其他生产要素的人要分红并非都是剥削

比如,提供科技、流通、管理的人要分红,就不是剥削。这在前文已经说过了。只有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经济关系,才能称之为剥削。1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私营经济中,资本私有者利用资本来占有剩余价值,这无疑是一种剥削。但这种剥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下,合理地加以利用,仍有着重大进步意义,或曰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

2. 资本剥削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

如前所说,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资本结构中,允许和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有利于加速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要私营经济依法经营,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所体现的利益)的前提下,获取剩余价值就是允许的、合法的,也是正义的。诚如马克思所言:“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有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恩格斯也曾就此进一步指出,正是在促进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的意义上,“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3诚然,这里的剥削还应用社会主义制度去加以规范。其总的目标是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

那么如此说来,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按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制度,是否如某些论者所认为的,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和对“要素价值论”的支撑呢?对此下面来做一些具体分析。

3. “劳动价值论”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分配制”根本一致

这里有三点要指明。

(1)不能脱离价值生产谈价值分配。针对我国改革实践所设置的生产要素分配制是否有违“劳动价值论”的疑问,早在1998年就有经济学家指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违背“劳动价值论”。这一观点后来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对这一观点我是深表赞同的。但到目前为止,关于这一观点的论证,我认为并不令人满意。

这种论证的理由是:劳动价值论所涉及的是商品价值的生产领域,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则是指对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它所涉及的是分配领域,因而不能不加区别,并用后者去否定前者。

我认为,这一论证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还引出了新的问题,即造成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的二元分裂。马克思在批判庸俗社会主义时曾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而任何脱离生产方式而空谈分配问题的做法,是在“开倒车”。4这里的“生产条件”,其实质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谁所有。在我国现阶段,在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的前提下,所存在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也就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根源于我国现实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生产方式。

这里要指明的是,价值生产的条件与价值创造的源泉不可混为一谈。这在前文已经说过了。因而不能以这种混淆为前提,把按生产条件进行分配说成所谓按价值创造贡献进行分配。不能把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分配制”說成是“价值贡献分配制”,从而用“生产要素分配制”去证成“要素价值论”,这是不可以的。

劳动作为价值源泉,不同于分享价值的其他生产要素。正因为它是源泉,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必须得到根本保障。原因在于如前所说,在财富维度上,劳动是财富的主要源泉;在价值维度上,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而价值总得先创造出来,然后才能被分享。因此,保障劳动所得才成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之所在,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分配制”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2)“劳动价值论”有其社会主义分配意蕴。这个意蕴就是,既然剩余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那么其必然的逻辑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这里的“不可侵犯”,也就意味着,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劳动者的根本保障,是社会主义劳动目的和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即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这一意蕴也就要求社会主义国家,要在法律上充分保护劳动权,充分保护劳动所得权,充分保护劳动者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

毋庸讳言,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曾有相当长一段时期,上述这种保护显得软弱无力、很不到位。各级政府对于劳动法表现出有意无意的忽略。比如,曾有相当大比例的劳动者是在没有合同保障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的;又比如,克扣、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曾大面积发生;另外也曾有不少地方为了鼓励所谓外商投资而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股份制企业中按资分配的权重大于按劳分配的权重,这已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原因固然很多,从理论上来说,这与“劳动价值论”遭到质疑,以及其社会主义分配意蕴受到遮蔽不无关系。

(3)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并非指“劳动所得只属于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所含有的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社会主义分配意蕴,并非如某些论者所认为的,这意味着劳动所得只属劳动者。不是的,这种认识实际是把“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曲解成了拉萨尔所主张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1而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批驳过的观点。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论述的分配(消费资料),虽然是指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商品货币关系,因而没有市场经济的经典社会主义所理解的分配,但其理论所体现的原则对我们科学认识和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分配问题,以及澄清“劳动所得只属劳动者”的观点,还是有启发和指导意义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原则。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启示人们,要着眼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来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生产与生活的关系,要协调二者的平衡发展。不能只顾消费,而不顾积累;不能只关心生活提高,而不关心生产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也就必然要求坚持下述前提原则。

②要坚持劳动积累和劳动条件维持的前提原则。为了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但这种分配的劳动所得不是拉萨尔所谓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有折有扣”的劳动所得,即“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即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3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两步扣除的操作方法。第一步,要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所需要的费用、用以扩大再生产的附加部分,以及为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而用来保险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第二步,要扣除社会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设立基金等。马克思指出:“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4

上述第一步扣除,是为了维持劳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企业内部条件;第二步扣除,则是为了维持劳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企业外部条件,即社会条件。这些被扣除的部分,其中一部分是用于這些条件的本身运转、维护和改善,另一部分则是用于支付这些条件的提供者、维护者的个人收益。

诚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经典社会主义。比如,在私营企业中,劳动所得还应扣除资本私有者作为其经济实现的资本收益部分。但是不管怎么不同,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生产要素分配制”是体现了马克思所提出的兼顾劳动激励和劳动条件维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是体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的。此二者之间是根本一致的,并不存在某些论者所认为的,生产要素分配制是对“劳动价值论”否定的那种关系。

③要坚持辩证对待“按劳分配”的历史原则。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在交易平等的名义下,掩盖着攫取剩余价值的不平等。而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了“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它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这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平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那种名义上的平等,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马克思又认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因为每个劳动者的天赋不同,从而其工作能力不同。另外,每个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不同,因而每个人实际拥有的收入不同。这种因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不同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只有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后消除。因而只有到那时,“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还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说,还远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条件。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按马克思的要求,历史辩证地对待我国现阶段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即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产品的日渐丰富,在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在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环保等方面,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持续提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这实际是在现阶段所实现的低层次的按需分配。

总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理性不可撼动。我国改革实践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根本一致的,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生产要素分配制”与“劳动价值论”也是根本一致的。那种把“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分配意蕴说成是“劳动所得只属劳动者”的观点,是一种曲解。以这种曲解为基础,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分配制是对“劳动价值论”证伪和对“要素价值论”证实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错误的。

责任编辑:刘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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