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奖补激励政策中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07-17吴晶英永海王关区
吴晶英 永海 王关区
摘要 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补奖是以实现草原牧区经济社会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谐一致,调节草原生态环境利益相关主体间利益平衡和重构,通过制度安排达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的指向。为了进一步了解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现状问题,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等草原牧区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梳理和分析当前草原牧区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效果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利益平衡;重构
中图分类号 S 8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2-0264-05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2.060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bsidy and Reward Policies for Grassl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Taking Xilingol League as a Case
WU Jing-ying, YONG Hai, WANG Guan-qu
(Inner Mongolia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ohhot, Inner Mongolia 010010)
Abstract The subsidy and reward policies for grassl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re targeted for the harmony between the economic societ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grassland pastoral areas. Through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at balance and reconstruct the interests among every concerned subjects, a fair and just order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grassland can be achieved.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ose policies, a profound study has been conducted in several grassland pastoral areas in Xilingol League, Inner Mongolia, including Abag Qi, Sonid Zuoqi, West Ujimqin Qi, and Xilinhot. And certain practic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mad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problem of implemented subsidy and reward policies in grassland pastoral areas.
Key words Subsidy and reward policy for grassl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Balance of interests;Reconstruction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7BMZ104)。
作者简介 吴晶英(1966—),女,河北沧洲人,研究员,从事区域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 2022-05-24;修回日期 2022-07-05
草原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对草原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投入不足,草原生态遭受到较为严重的破坏。我国政府为了遏制草原生态恶化的总体势头,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提高牧民生活水平,努力构建草原牧区和谐社会,分别于2011—2015、2016—2020年在主要草原牧区实施了两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居全国五大牧区之首,草原面积约占全国的25%,草原不仅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绿色屏障系统[1-2]。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补奖是以实现草原牧区经济社会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谐一致,调节草原生态环境利益相关主体间利益平衡和重构,通过制度安排达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的指向[3]。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在内蒙古草原牧区实施10年来,对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生产生活的改善等起到一定的预期效果,有效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但从《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及《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来看,对草原生态补偿的规则规定是比較笼统的概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生态补偿标准、范围等内容也较为笼统,欠缺具体化的规则规定,虽然这些政策体系内容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但其不具备地方法律法规效力,多数缺乏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永续性和稳定性[4]。草原生态补偿中关于补偿的主体、利益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规定较为模糊,标准较低,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贡献没有得到对等、合理的补偿。第二轮草原生态奖补政策虽然提高了禁牧补贴和草畜平衡奖励的标准,但效果仍然不佳。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具有明显的草原生态区位优势,对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性。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对于锡林郭勒盟地区草原生态和草原生产能力的恢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草原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提高牧民生产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锡林郭勒盟地区草原生态补奖机制仍处在探索期,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完善,在机制的具体内容标准及实施中,一些诸如草原补偿标准不够全面系统、生态补奖标准较低、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租赁草场存在超载过牧以及过渡打草的可能性、管理资金短缺及监管难度较大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该研究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持续实施的前提下,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地区天然草牧场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参阅国内外关于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相关学术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访谈式问卷调查,具体分析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对锡林郭勒盟地区草原生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的进一步实施提供建议。
1 锡林郭勒盟草原基本状况
锡林郭勒盟位于我国正北方,是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的一个盟市。锡林郭勒草原是我国草原类型较复杂、保存完好的天然草原,是我国华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锡林郭勒盟总面积20.3万km2,可利用天然草场面积18.0万km2,占内蒙古可利用草场面积的26.5%。锡林郭勒盟辖9个旗、1个县、2个市和1个管理区。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839.84 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6.1%,年末羊的存栏数为706.38万只,年末大牲畜的存栏数为117.82万头,农村牧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89万元。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于2011年,锡林郭勒盟补奖政策覆盖了12个旗市(区)。2016—2020年实行第二轮补奖政策,在继续落实第一轮补奖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全盟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总规模1 811.8万hm2。包括禁牧区规模338.9万hm2,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13.4万hm2,固定打草场183.2万hm2,草畜平衡规模1 472.9万hm2。全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涉总资金117 662.18万元。包括禁牧资金51 382.88万元,草畜平衡资金66 279.3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4 165.00万元,盟级配套资金3 497.18万元。从锡林郭勒盟全局参照标准:草畜平衡奖励标准45元/(hm2·a),禁牧补助标准为135元/(hm2·a),禁牧保底标准5 000元/(人·a),禁牧封顶标准为18 000元/(人·a)。除此之外,政府还出台了禁牧区养老补助,对60周岁以上牧区禁牧区牧民在享受禁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禁牧区助学补助,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牧区禁牧区牧民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3 000元。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以调整草原畜牧业结构,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有机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
2 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补奖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2.1 内蒙古草原补偿标准不够全面系统,相关利益方参与不足,缺乏合理性
内蒙古草原从东向西类型多种多样,依次分布着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类5大地带性植被,其中还隐域分布着山地草甸類、低平地草甸类和沼泽类3类非地带性植被,不同类型的草原植被其载畜能力迥异,由东向西规律明显产草量和载畜量逐渐降低,各类型天然草原牧草平均单产和载畜量在345~2 865 kg/hm2和0.47~7.07 hm2/羊单位[5]。因此,拟定补偿标准时如果只以草场面积的大小确定补偿标准,即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是依据全区天然草原平均载畜量测算出标准公顷系数(2.67 hm2/羊单位),容易对草场质量好、载畜能力高、户均面积小的区域形成补贴标准低和载畜量偏低等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例如,阿巴嘎旗7个苏木镇户均草场面积相差较大,其中查干淖镇、洪格尔高勒镇草畜平衡区户均草场面积均低于全旗户均435.80 hm2,巴彦图嘎苏木草畜平衡区户均草场面积最大为660.20 hm2,洪格尔高勒镇草畜平衡区户均草场面积最少为170.40 hm2(表1)。调查可知,苏尼特左旗的格日勒家庭牧场草畜平衡区承包草场面积为1 335.33 hm2;西乌旗的米·巴特尔、白音吉日嘎拉、巴图吉日嘎拉家庭牧场草畜平衡区承包草场面积分别为124.2、206.67、156.0 hm2。课题组入户调研的牧户一般是较大的牧户,数据分析表明,西乌旗的草畜平衡区草场承包草场面积相对于阿巴嘎旗和苏尼特左旗较小。
锡林郭勒盟冷季基本以圈养为主,购置大量饲草料,如果以冷季载畜量测算的标准公顷系数来控制天然草场载畜量不具科学合理性。一是按暖季出栏率很难达到冷季载畜标准量,二是按牲畜繁殖率和不计外调基础母的情况下,以冷季载畜标准量,很难以恢复到第二年暖季载畜的标准量。受访者均认为目前施行测算天然草场平均载畜量的标准公顷系数偏高,用冷季载畜标准量控制平均载畜量不合理。如阿巴嘎旗户均草场面积分别为408.33 hm2,暖季载畜量测算的标准公顷系数为0.92 hm2/羊单位,冷季载畜量测算的标准公顷系数为2.15 hm2/羊单位,测算出阿巴嘎旗暖季户均载畜量为444个羊单位,冷季户均载畜量为190个羊单位,冷季牧户的189只羊全部为基础母畜的条件下,来年暖季最多不超过380只羊,与暖季的443只羊至少相差64只羊,因而用冷暖季载畜量标准公顷系数控制天然草原草率畜平衡,特别是低于平均载畜量的牧户更不具合理性。
草原奖补不完善,欠缺差别标准。虽然不同旗县在执行草畜平衡奖励补助时,会酌量奖补差异标准,但不够细致、不够公平,大多数旗县虽然酌量了禁牧的保低和最高限额或是地区性差别,如常规禁牧区补助,草场面积小于37.07 hm2的补助在5 000元/(人·a),草场面积在37.06~133.33 hm2的补助135元/(人·hm2·a),草场面积大于133.33 hm2的补助18 000元/(人·a),但平衡区却没设保低和最高限额,而平衡区才是牧民生产经营的主区,所以平衡区设保低和最高限额对于保护利用草原生态及草原生态补偿的公平公正意义重大。另外,对于不同牧户草场资源不同而造成的减畜亏损差异考虑甚少。对草场面积较大的牧户其本身不超载或超载程度不大,而因在其平均单位面积牲畜减少的数量不多或没有下降的情况下,草场面积大奖补资金相对较多。另一方面对于草场小的牧户(平均线以下的牧户),其草场面积较小总收入也较少,奖补资金也较少,远不能弥补其因实施草畜平衡带来的饲草料购置增加和减畜等所带来损失,甚至会降低生活水平。因此,奖补资金对于小牧户来说显得更加重要。
2.2 草原牧区生态补奖标准较低,农牧民养殖成本增加
尽管在第二轮草原生态补奖加大了力度,但标准仍然较低,达不到草原牧区牧民增收甚至是维持现状的目的,难以有效激励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目前调研的情况看,内蒙古草原牧区牧民收入结构中主要是畜牧业生产经营,在劳动强度不计入在内的条件下,牧户收入水平与饲养牲畜数量成正比。不管是草畜平衡補贴(约45元/hm2)还是禁牧补贴(约135元/hm2)都不能补齐牧户因冷季增加购置饲草料和牲畜减少经济损失。如以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为例,按平衡基点承包草场666.67 hm2,大致估算牧户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应补偿标准):据阿巴嘎旗天然草原暖季平均载畜量测算标准公顷系数为0.92 hm2/羊单位,666.67 hm2可饲养牛145头,按一般繁殖率80%的概率计算,下一年度小牛犊应为116头,一般小牛犊出栏一半至少毛利润可达63万元。调查了解到当地牧户饲养成本一般占将近2/3,为42万元,牧户主要成本草料至少占到30万左右,当前牧户减畜损失和增加的劳动强度不计入其中的条件下,由国家需要保护生态和牧民需要生活承担的草畜平衡增加的草料成本一半约为15万元,均摊在666.67 hm2中,即草原生态补偿至少应为225元/hm2左右为合理区间[6-7]。另外,牧草返青休牧期(4月20日—5月20日,共计31 d)补贴标准也比较低,与牧民休牧损失存在差异。以阿巴嘎旗休牧期补偿为例与实际测算进行对比。依据休牧期1个月,每0.067 hm2补贴0.75元,冷季载畜量测算标准公顷系数2.15 hm2/羊单位,草畜平衡区休牧期每只羊补贴应为50.0元/羊单位。实际上每天每只羊饲养需要1 kg草和0.25 kg玉米,2020年饲草价格约1 600元/t(折算1.6元/kg),玉米价格约2 300元/t(折算2.3元/kg),草畜平衡区休牧期1只羊成本约为67.4元/羊单位。因此,草畜平衡区休牧期补贴与实际发生的成本相差约17.4元/羊单位。
2.3 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制度不完善
目前,该区草原生态奖补以较为单一的货币形式为主,间接补偿如减免税、优惠贷款、实物补偿、畜牧业技术指导等帮扶形式为辅。对于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依据几乎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从对内蒙古草原牧区草原生态补偿实践的调查可知,政府基本上是提供货币补贴或工程补贴,对于农牧民在税收、贷款、教育、技术技能的就业培训、医疗、社保、畜牧业生产特殊技术技能、燃油燃料等相应方面的帮扶性补偿仅在政策上给予有限定的、很少的优惠倾斜或支出。因此,合理科学的草原生态补偿方式尤显重要,单一的补偿方式对解决农牧民所遇到的切实困境阻碍较大。
另外,畜草平衡制度宗旨是在保护治理修复草原生态的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草场承包者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在禁牧退耕地上放牧、耕种的牧户,一旦被发现放牧所受到的处罚远小于未被查处而放牧、耕种的无成本收入。对于政府管理人员也存在罚款处罚的灰色收入的可能性。基层政府管理机构对于实施禁牧退耕制度没有发挥其效用最大化。
2.4 在草原牧区普遍存在农牧户租赁草场的现象,不利于草场保护建设
调研发现,大多数牧户为了增加养殖规模和收益,会租赁一部分草场或选择走场,缓减放牧对草场过度利用的压力。近年来,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放旗、锡林浩特市草畜平衡区的天然草场租金分别为90~105元/(hm2·a),西乌珠穆沁旗225~300元/(hm2·a),走场租金为每头牛220元。走访的牧户均有租赁草场,面积为73.33~140.00 hm2。阿巴嘎旗的查布日古德牧户流转租赁草场433.33 hm2,租金300元/(hm2·a),为了秋季草场长势良好有足够的牧草供给家畜,同时会选择牲畜走场1个月;西乌珠穆沁旗的巴图吉日嘎拉牧户流转租赁草场超过340.00 hm2,租金300元/ (hm2·a),其中266.67 hm2为打草场。可见,租赁牧户在利益最大化促使下会最大化利用租赁草场,很大程度导致超载过牧以及过低和过渡打草的可能性。特别是该区草原牧区草原奖补机制的实施和草原禁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加大了草原保护力度,牧户为了保护草原,加大了冷季对牧草的需求,牧草价格不断提升。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天然草场打草由自产自销逐渐向市场转移,有的在租赁草场存在不轮刈打草、留茬超低打草或过度搂耙等破坏草原生态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了草场因不合理打草植被物种减少、草场退化等破坏草原生态现象的发生概率,不利于草原保护。
2.5 草原专职管护员少,管理资金短缺,监管难度加大
地方旗县苏木财力不足,聘用的草原专职管护员少,监管能力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而禁牧和草畜平衡区涉及范围较大。因此,造成草原管护任务艰难、效果差。如阿巴嘎旗生态保护局聘用60名管护员,平均到每个苏木镇不足9人,人均管护近 4.53万hm2,由盟、和旗两级政府承担管护员工资2 650元/月,几乎没有管护经费,车辆燃油欠缺,网络信息化服务不到位,监管不力,效果差[6]。
3 对策建议
3.1 建立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以及草原的公共品属性和权属问题,易造成“公地悲剧”。而地方性法规立法简单滞后,限制了该区草原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实践的开展。近年来,该区现有的草原生态补偿的经验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府监督保障制度和考评机制的规范。草原生态补偿的地方政策虽不算法学意义上的“法”,但却发挥“准法”的作用[8]。因此,该区草原补奖政策与立法要在实践中同步推进。建议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实施中的政策制度的内容借鉴到《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中,充分体现其在基础性法律中的重要性地位,为该区草原保护修复、合理利用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3.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是草原生态补偿体制应从单一补偿到分类型补偿再到综合补偿,逐步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进行资源整合,避免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交叉。二是构建完善区域间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发挥转移支付制度在援助、诱导等方面的作用,应从基本服务均等化的公平公正援助入手,缩小区域间的差距,推进合理的区域协调发展关系。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全社会实质性的公平公正。国家应通过财政平衡资金,上下游地区的政府间要从实际出发构建草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跨区基金,进一步加大在草原生态补偿中的预算资金比重,增加对草原生态保护治理的转移支付力度,平衡草原生态正向外部经济的补贴。三是着力完善中央以外、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草原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重点关注生活贫困区和草原生态脆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应向这些地区倾斜划拨转移支付资金,从而进一步增大草原生态奖补资金来源和资金额度。
3.3 合理提高草原生态补奖标准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降低农牧民养殖成本,稳定提高农牧民收入,改进和优化生态奖补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一是在草畜平衡标准确定中,要根据不同草场、地域范围、草场质量、人均草场面积等更加合理和精准细致地确定标准,尽可能缩小草原生态补奖在二次分配中造成的差距和不公平,完善以行政区划为单一依据的补偿标准。在确定草畜生態补奖标准时要以科学测算数据为依据,听取采纳当地农牧民生产经营经验,尽可能平衡测算值和经验值,从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冷暖季牲畜饲养标准。就阿巴嘎旗草原生态补偿的合理标准,根据测算建议应在225元/hm2左右调整。并且以此为依据调节补偿封顶和保低基数,特别是平衡区草场较小牧户的保低基数,避免农牧户补奖额度过高或过低,并确保农牧民所从事的草原畜牧业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减畜增饲草的情况下,其收入不低于原有的基础水平,特别是确保小草场、低于平均收入牧户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在草原生态补偿资金一定的条件下,在确保保低基数,保证小户收入不下降的前提下,再调整上浮范围,防范二次分配中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对于牧草返青休牧期补贴标准也存在比较低的情况,为了能够补齐农牧民休牧损失,建议休牧期补贴在65.4元/羊单位左右合理调整。从补偿金来源看,该区旗县财政吃紧主要是依靠财政转移支付。2020年全区80个旗县(市)只有4个旗县(市)的自给率在70%~90%,5个旗县的自给率在50%~70%,有52个旗县(市)的自给率集中在20%以下。为此,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必须持续加大生态补偿政策,创造获得更高的投资净收益率所必不可少的软环境,从而真正实现草原牧区生态和民生实质性改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从而推动草原牧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在平衡区判定天然草场载畜量,要依据牧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天然草场生态保护利用情况和植被恢复的状态为主要条件标准,结合冷暖季载畜量标准来控制牲畜头数。牧户实际养畜规模是根据当年的气候年景、植被长势、饲草储备等经验预测条件来调剂其草场牲畜养殖平衡浮动的阈值。可以5年为草场保护利用验收周期,期末对牧户草场生态功能和植被变化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对滥垦过牧造成的草原退化制定明确的惩处细则和法规,重点是要提高基层政府的执行权限,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补偿政策效果。
三是除阿拉善盟和乌拉特后旗等荒漠区,草原平衡区更应合理分配奖补资金,增设平衡区草原生态补奖保底标准。依据阿拉善盟草原平衡区保底标准5 000元/(人·a),各旗县依据牧户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和人口基本信息,根据财政补奖资金确定保底标准,确保牧户在实施草畜平衡政策过程中不会因草场面积较小致使生活水平下降,较好体现补奖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另外,对于有集体草场的苏木、嘎查因草场保护利用措施的改善,草场生态环境取得明显成效,有权享受生态补奖政策收益。
3.4 构建完善草原牧区生态补奖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
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实施对农牧民收入造成影响,这与该区乡村教育、养老、医疗、社会救济等乡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一直被边缘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直接的相关性。实行生态补奖农牧民增收一直是个难题,在草原生态补奖实施前农牧民最大限度的利用草原资源,收入逐年增加,但为了保护治理草原生态放弃充分利用草原资源饲养尽可能多的牲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近年自治区农村牧区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分析,牧业净收入增长速度基本在下降,相反,农业净收入增速在增长。2017—2020年牧业净收入增速分别为12.1%、14.7%、12.7%、8.6%,2017—2020年农业净收入增速分别为-4.7%、13.3%、14.0%、17.3%。因此,提高草原牧区社会保障水平是生态补奖的必要因素,建立完备的与草原生态补奖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牧民有着十分重要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功能[9]。
3.5 草原生态奖补政策实施后的草原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目前草原生态奖补政策实施存在诸如生态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挂钩不到位、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机制不健全及禁牧区违禁放牧时有发生、草畜平衡区还不能完全达到平衡等问题和隐患。因此,可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与草原生态奖补政策实施成效有关的可操作性强的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使得草原生态补奖机制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联。区别对待生态奖补制度的牧户,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补奖金与牧户禁牧和草畜平衡减畜情况挂钩,补奖金与牧户承包的草原生态环境的改善挂钩。另外,草原牧区地域广阔,草原监管人员不足。一是要扩大基层管护队伍,增加管护人员工资,定期培训提高素质,增加管护资金,调动管护队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防范灰色收入市场,强化合理有效合理的控制力。二是着力天然草场监管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大力推行天然草场无线系统监控技术。由于该区天然草场受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的影响,天然草场退化严重,草原资源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生产能力都在不断下降,为了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对其动态实时把控,可将遥控无人机技术与高分卫星影像技术等引入天然草原监管工作,实现宏观和微观相关联的科学监管,合理保护利用天然草原资源。
3.6 突出草原牧区资源优势,加快发展草原生态绿色畜牧业,拓展增值空间
该区草原畜牧经济逐步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资源环境日益严峻约束的条件下,草原畜牧业由数量扩张向经济、生态、效益并重的有机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已成必然趋势[10]。改变草原牧区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大量原料产品和公益性生态外溢产品造成的牧区经济发展缓慢、牧民增收困难的困境,正确处理该区草原牧业发展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牧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走小而精优的草原家庭牧场畜產品生产路子,在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今天展现该区草原畜牧业有机生态的强大魅力,以叫得响、深入民心的草原畜牧好品牌产品打通高端消费市场,真正实现草原有机绿色畜产品自身价值,让草原有机绿色无公害畜产品收益成为农牧民自觉选择经济、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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