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一补、限额返还”农业水价改革模式探讨
2023-07-16宫爱玺赵连晨尚瑞朝
□宫爱玺 赵连晨 尚瑞朝
河北省县域地下水灌区农业水价改革模式主要包括“超用加价”和“一提一补”两种,这两种模式在河北省应用比较多,而农业水价改革要因地制宜开展,应根据当地农田水利工程、水资源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农业水价改革模式,不能盲目搞一刀切。为探寻可能更符合县域实际情况的水价改革模式,本文结合“超用加价”和“一提一补”两种水价改革模式的特点,提出“一提一补、限额返还”水价改革模式,该模式已在东光县龙王李镇等6 个乡镇12 个村开展了试点探索,并取得一些经验,比如:确水权、建协会,立台账、收水费,考核评价、落实奖补等一系列水价改革措施。通过试点探索,该水价改革模式实施效果相对明显,尤其是节水方面,相比现状用水节水率为35%左右,基本实现“水价虽提但负担不增、用水减少但效益不减”,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水价改革积极性,提高了农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
1.水价改革模式及内容
1.1 水价改革模式
本文探讨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一提一补、限额返还”,充分结合了“一提一补”和“超用加价”水价改革模式的各自特点,适用区域为县域内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灌溉用水区域。该水价改革模式主要内容为:首先,为推动水价改革,激发用水户参与水价改革的动力,在实施水价改革年初,根据水权额度和补贴标准,按照“提一补一”的原则,预先给予取用水户水价改革补贴;其次,在实施水价改革过程中,将农业水价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提高用水价格(即加价按照开始补贴的标准),预先增加用水成本;最后,为切实保障农户水权,在年底前收缴的水权额度(水权证载明的用水量)内用水量的加价水费(即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部分的水费)于第二年年初返还取用水户,补贴和提价实现循环发展,其中超过水权额度用水量的加价水费,上缴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作为节水资金,不再返还取用水户。本模式可节省每年财政补贴资金,还可促进用水户积极参与农业节水。
1.2 水价加价标准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要求,在现行水价基础上(例:A元/m3),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加收固定的费用(例:a元/m3),其中现行水价应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现行水费收支渠道和用途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县级政府可对现行水价进行调整。
1.3 加价水费返还标准
以水权额度(水权证载明的用水量,例:Mm3/亩)为限额,限额内用水量的加价水费,全部返还取用水户,并于第二年年初返还,返还范围与收缴范围一致,即收缴取用水户限额内用水量的加价水费,全部返还该取用水户。超限额用水量的加价水费,作为节水资金,由相应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管理,根据规定使用。节水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水价改革实施的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1.4 财政补贴和奖励方式
按照国家、省出台的关于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行奖补的政策要求,对实施水价改革的应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范围应与农业水价改革(即缴纳加价水费)范围一致,按照该水价改革模式,具体补贴及奖励方式如下:
第一年:在年初,按水权额度和补贴标准(例:a元/m3,按“提一补一”原则,与加价标准一致)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农业用水户作为水价改革参与者的补贴,农业灌溉期间,水价在现行水价(A元/m3)基础上加价(a元/m3),农灌结束后年底前,按每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将加价的水费上缴至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户,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水权额度内的加价水费,再以补贴形式,在来年年初返还用水户,实现滚动发展。若存在没有用完水权额度内水量的用水户,除上缴的加价水费外,补贴资金有结余,此结余资金作为该用水户的节水奖励,不收回。
第二年及以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水权额度内的加价水费返还用水户,其中对于用水量低于水权额度的用水户,返还的加价水费小于补贴标准,由财政补贴资金补齐。财政补贴资金如再有结余,可用于在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奖励,以及用于灌溉工程管理、维护等。“一提一补、限额返还”模式中补贴、加价、返还及奖励等关系情况见表1。
1.5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及三级平台建设
1.5.1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建设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组建县级、乡级和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用水户协会,协会是其管理范围内灌溉工程产权、建设和管理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非盈利性的群众社团组织,并依法成立,机构设置为:执行委员会、农民用水户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并设若干用水小组,主要职责为: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提供农业灌溉方面的服务,收取并上缴水费,处理与协调用水纠纷,参与制定水价,推广节水技术等。
1.5.2 三级平台建设
三级管理平台包括县级管理中心平台、基层水利服务站(乡级)管理平台和村级管理平台(用水户协会管理平台)。其中县级管理中心平台一般设置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实现县级的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农业灌溉定额管理、农业水价管理等;基层水利服务站(乡级)管理平台,设置在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主要进行辖区内农业用水管理,包括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及农业水权管理;村级管理平台,主要为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每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一个村级管理平台,实现村级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和水权管理。
年份项目第一年年初补贴水价改革实施过程中现行水价第二年及以后加价加价后年末水量(m3/亩)以水权M为限额实际灌水量Q水价(元/m3)a A a A+a水费(元/亩)aM AQ aQ (A+a)Q加价水费aQ 上缴至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户,其中水权额度内加价水费aM,以补贴形式,于来年年初返还用水户;超过水权额度用水量加价水费a(Q-M),作为节水资金,不再返还用水户将上第一年的水权额度内加价水费aM 作为补贴资金返还用水户,以后年份实现循环发展备注说明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用水户现行水费收支渠道和用途不变上缴至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户—若存在没有用完水权额度内水量的用水户,扣除上缴的加价水费,该户补贴资金还有结余,此结余资金作为该用水户的节水奖励对于实际用水量低于水权额度的用水户,返还的加价水费小于补贴标准,由财政补贴资金补齐
2.水价改革实施
2.1 发布公告,召开动员会
县级政府首先要发布实施“一提一补、限额返还”模式农业水价改革公告,公告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求,公告内容应包括农业水价改革意义和模式、水价加价标准、加价水费返还标准、财政补贴标准、方法和步骤等。县、乡、村分别召开动员会议,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熟知水价改革内容,提高参与水价改革的积极性。
2.2 基数统计
各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对各户的灌溉面积、村机井数量及其控制范围内的用户和面积、水表计量底数等基础数据统计造册,在全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无任何异议后,进行存档,并逐级上报乡级和县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作为奖励和补贴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2.3 发放补贴
县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可通过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创建县域“水费收缴和管理系统”,同时设立“水费专户”,对每个村分别记账。每个用水户通过金融机构领取水费存储卡,该卡具有自动刷卡取水功能。补贴资金通过水费收缴和管理系统直接汇入用水户水费存储卡。
2.4 水费收缴及使用
按照“一户一卡”和“一井一表”要求,县域水价改革范围内需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并全部实现以水量计收水费的目的,即“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水费由相应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负责收缴,其中收缴的现行水价水费,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加价水费统一汇入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户。限额内用水量的加价水费,通过水费收缴和管理系统,直接返还到每个用水户的水费存储卡中;超限额用水量的加价水费,作为节水资金,按规定使用。
2.5 开展考核奖励
由县水利、财政等部门对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等次作为对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承包人或水管员等发放奖励的重要依据,在水价改革和农业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要进行奖励。具体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组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存在问题及建议
目前,“一提一补、限额返还”水价改革模式,我省仅在东光县的部分试点村推行,未完成县域整体推进,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不健全,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不到位;二是农业计量设施安装不完善,用水量难以精准计量;三是农户对水价改革认识程度较低,节水意识不强,对实行水价改革还存在抵触情绪;四是农业水价精准补贴的一些制度、措施及硬件不到位。这些问题对水价改革的运行造成一定阻碍。
农业水价改革要顺利实施,政府层面需做好顶层设计,出台具有指导性的相关配套文件,组建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水价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及时解决和协调水价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和突出问题。此外也要完善水价改革范围内农业机井计量设施的安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奖励资金和补贴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公开财政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强化水价改革过程的监督检查;利用好各种媒体、网络、授课、座谈等不同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提高水价改革范围内群众积极参与水价改革的主动性和节水意识。
4.结语
水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考虑县域内各种情况,处理好加价标准与农民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通过奖励机制风向标和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田水利工程持续良性运行,确保农业用水效率不断提高,农业节水逐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