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
2023-07-06李新怡
※文/李新怡
2022年12月1日上午,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闭幕会)召开,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
《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登记,对有特殊照顾需求的老年人定期巡访,宣传养老服务政策,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
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双向合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双向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形成医疗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之间的相互嵌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引入医疗资源,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便捷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远程会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提供方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补贴和扶持政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使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留成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税费减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政府投资兴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无偿或优惠交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者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