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需要一套“组合拳”
2023-07-06
6月12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陆地排放设施开始试运行。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如果试运行和检查等都没有问题,那些核污染水将在未来30年不断流入大海。包括中国在内的邻国一再表示,日方此举极不负责任,是将日本自身风险转嫁给全人类。而当国际社会群情激愤之际,如何运用有效手段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呢?
核污染水排海违反诸多国际法规则
“从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过程可以发现,日本政府一直在利用日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漏洞,其决策过程体现了单方面垄断决策权的本质,缺乏有效的国内和国际监督。”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文化研究室副研究员邹皓丹指出,通过一系列政治操作,日本政府确立了自身在处理福岛核事故问题中的垄断地位。
2011年3月11日,日本政府针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发布“核紧急事态宣言”,将处理福岛核事故的权力全部集中到首相手中。2012年,日本政府又将东京电力公司国有化,实现了对福岛核事故处理的垄断决策权,不存在任何国内监督。
日本政府证明核污染水排海“合法性”的唯一依据,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具的检测报告。截至目前,IAEA发布了5份相关报告。IAEA在5月31日的报告中称,东京电力公司“有能力准确且精细地测量核电站存水中存在的放射性元素”。此言一出,国际舆论一片哗然。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社科院海洋法治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罗欢欣看来,这句话的关键是“有能力”,而不是“日本是不是真正做到了无污染处理”。
IAEA建立在195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基础上,规约目前有170多个成员国,但福岛核污染水工作组并非由这些成员国决议成立。罗欢欣指出,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权力”上,IAEA并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有权机构。日本不仅应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国际法义务,还应遵循诸多其他条约规定的国际法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义务。 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违反了诸多国际法规则,譬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章,该章以45个条款专门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向日本追責须过几道关
核污染水入海将对人类社会和海洋生态环境产生难以估量的威胁。德国一家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放射性物质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就会扩散到大半个太平洋,3年后抵达美国和加拿大。
“海洋自身有一定的吸纳能力,核污染造成的生物富积效应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出来,生物富积效应传导到人类也需要时间。福岛核污染水以30年为单位计划排放,等到人类获取损害的有效证据链条时,核污染的危害早已深入生态环境的骨髓。”邹皓丹分析说。同样,要衡量和证明核污染水排海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非易事。
“理论上,任何国际组织甚至任何个人都有权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放进行检测,但根据主权管辖原则,需经日本政府同意才能进入福岛。”邹皓丹指出,目前日本政府只同意国际原子能机构和韩国团体在有限的时间内进入福岛考察,日本并没有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就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建立起长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没有与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
在罗欢欣看来,一个替代的检测方案是,洋流方向周边各国组成区域性检测机构进行合作取证,这需要日本的周边国家及太平洋岛国团结协助,共同取证。
拿到证据之后,如何向日本追责也是个问题。罗欢欣表示,国际法院虽是国际社会最具权威性的司法机关,但其对所有会员国的管辖权仍须以国家同意为基础。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民事措施也是一种追责途径,但邹皓丹指出,国际仲裁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强制性。
制止日本行为需要“组合拳”
人类对于处理核事故、核污染、核污染水问题的经验少之又少,几乎没有先例可循。在邹皓丹看来,鉴于核污染损害的严重性,应该要求日本政府在进行核污染水无害认定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日本政府没有充分的理论和证据证明核污染水排海无害,没有国内和国际的有效监督证明核污染水排海无害,没有利益攸关方认可核污染水排海无害,则无权单方面将核污染水排入海洋。”
罗欢欣指出,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威慑或惩戒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只是目前国际社会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政治立场差异较大,“要制止日本的行为,需要一套集合政治、外交与法律的组合拳”。目前,若向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可能会在短期之内因缺乏排海行为而难以获得实质证据;但纵观历史,一些恶性污染案件虽然未能胜诉,却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因而,起诉本身就可以给日本造成外交压力和舆论效应。
(摘自《中国青年报》胡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