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3-07-04王涛
王涛
【案例简介】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由于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符合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
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同时,王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又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開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