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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改进对策研究

2023-06-29邸洋

中国食品 2023年2期
关键词:订餐商家餐饮

邸洋

当前,网络订餐领域频频爆出食品安全问题,有些经营主体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使用劣质食品原料、无证经营等事件曾出不穷,致使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峻。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不断加大互联网餐饮的监管力度,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订餐的主要特征,然后指出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网络订餐的主要特征

1.经营主体多元化。网络订餐区别于传统餐饮的主要特征是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参与主体包含传统的餐饮单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和餐饮配送主体三方。因为餐饮单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进行餐饮交易,其是否有实体店面、生产加工环境是否干净整洁等,消费者无从知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有些网络订餐平台不仅仅是网络订餐平台,同时还是餐饮配送主体的主管平台,这类平台平台的注册地一般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但其业务范围覆盖至省、市(区)、县,因此网络订餐又具有跨区域经营的特征。

2.交易过程的虚拟性。网络订餐的整个交易过程比传统餐饮行业的交易过程要复杂许多,前者的交易流程如下: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订餐平台选择合适的餐饮商家,然后在订餐平台上下单;餐饮商家在线上对消费者的订单进行消费结算,然后在线下完成外卖食品的加工;最后由第三方餐饮配送单位从线下的餐饮商家取走外卖,并按时配送给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订餐平台上的展示信息选择餐饮商家,自始至终也未能接触到真实的餐饮商家,而且消费结算也是在网上进行,交易过程具有虚拟性。

3.食品安全风险集聚性强。网络订餐的安全风险集聚性强是指,其集聚了传统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风险与“互联网+餐饮”新业态下的隐匿风险。一方面,网络订餐平台上的餐饮商家本身就集聚了食品从农田到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餐饮”这种新业态具有经营主体多元化、隐匿性强、跨区域等特征,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又增加了新的食品安全风险。比如,之前媒体曾曝光订餐平台上存在大量无证经营的“黑作坊”,这些“黑作坊”没有正规的门店,甚至没有许可证,便在订餐平台开通店铺进行接单,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网络订餐行业兴起于2011年,在这十年间其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期间发生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从而让政府加强了对其的监管。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将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写入其中,2020年又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入驻的商家进行资格审查,包含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家的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商家在平台上进行信息公示。《办法》对入驻平台的商家也提出了要求:在餐饮原材料方面要进行严格控制,把控原材料的来源;在制作过程中原料要干净卫生,不得掺假,不得使用腐烂变质、油脂酸败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材料;严把卫生关,定期对店内的设备进行清洗。《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消费者热线,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查,针对核查结果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的餐饮商家立即要求其在第三方平台下架,并依法进行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办法》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和入驻餐饮商家的义务,但由于处罚力度较小,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漠视法律法规,在执行落实的过程中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然对食品安全问题置之不理。

2.监管模式有待改进。近几年,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政府也在积极向数字化治理方向转型,为人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但因为“互联网+餐饮”经营主体参与的多元化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跨区域性等特征,导致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监管模式有待改进。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对原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管时,还要时刻关注市场变化,注意防范新的食品安全风险,改变原有监管模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借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网络订餐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宏观、精准监控。

3.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能力有待加强。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各种新业态层出不穷,为了做好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必须提升自己的整体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还要熟练操作计算机。目前,多数地区都设立了互联网经营监管处(科),也配备了具有专业背景的信息化人才,但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基层监管人员虽然对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执行操作层面比较熟练,但对互联网技术又不太精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应。

三、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前文提到的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办法》,虽然让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时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各经营主体的具体责任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违法后果,《办法》并未做详细规定,因此应当压实各经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明确好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使得他们在网络订餐中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针对当前《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较小的问题,要加大惩处力度,使经营主体不敢犯、犯不起,除了行政处罚,还要严格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主体及经营平台的刑事责任,并将惩治对象由市场主体延伸至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将其行为计入个人信用体系,对产生后果严重的列入餐饮行业黑名单,严禁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工作。

2.建立网络订餐云监管平台。“互联网+”时代,监管模式也要与时俱进,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云监管模式。首先,将参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与各地区的监管人员集中在云监管平台中,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其次,在“属地管辖”不变的原则上,探索“互联网+属地管理”的监管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对网络订餐平台的各个参与主体实施远程监控,进而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入驻云监管平台的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托云监管平台开展网上协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联合监管。比如,A地区监管人员在云监管平台中发现B地区的网络订餐单位没有尽到审核监督的责任,导致一些“黑作坊”无证经营,A地区的监管人员就可以将其掌握的证据上传至云监管平台,并向B地区的监管人员发起远程协作监管的请求,B地区在收到协作监管的请求后开始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传云监管平台,告知A地区监管部门。

3.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務能力。在运用互联网思维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的当下,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高素质监管人员是保障能取得良好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方式,招聘和培养合格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将他们培养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与技术相结合、培训与练兵相结合”的高素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引导其提升“依法管网”“以网管网”“知网用网”的办案能力。首先,要引导监管人员学习与网络订餐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强化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其次,培养他们在网络云监管平台的实操与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有效运用网络订餐的云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夯实网络订餐监管基础。再次,要在云监管平台分享相关执法案例,让监管人员学习各地的优秀监管经验,充分掌握网络订餐平台、入驻餐饮单位及餐饮配送单位的运营规律和特点,进而提高其在监管过程中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最后,有针对性地对监管人员的电子取证手段和执法能力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综合运用信息技术设备的能力。

作者简介:邸洋(1988-),女,满族,辽宁抚顺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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