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泉浇灌信用之花
2023-06-28姚炽青
姚炽青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信用建设是我省“八八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循着“八八战略”指引的正确方向,宁波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又出新招。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涵盖了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并夯实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宁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
聚焦关键:以示范引领带动社会互信
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必须依法行权、守信践诺,持续提升公信力,才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而提振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
为此,条例指出,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等领域诚信建设,完善政务信用记录、政务失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
这一规定呼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充分体现了宁波打造诚信政府、强化司法公信方面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宁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先行担当。
明确导向:激励与约束并举
“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强化信用监管,让信用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失信者的警示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黄利琴表示,条例构建完善了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旨在提升精准化管理水平,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社会环境。
对于守信者,条例“帮在实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的发起与响应机制,鼓励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适时给予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激励措施,让诚实守信的信用主体获得“真金白银”的奖励,切实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自律水平。
对于失信者,条例“打在痛处”。加大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综合采取加强失信曝光、推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举措,令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包容审慎:有尺度亦有温度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也愈加广泛,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与企业开办、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紧密相关,已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力所在。因此,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措施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为避免失信惩戒的泛化适用,导致广大信用主体“动辄得咎”,条例严格限定了失信惩戒的适用场景,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领域和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纳入过程依法依规、合理适度。条例还特别规定,对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约的行为,应当遵循宽容、审慎的原则认定、记录,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对信用主体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于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条例也作了妥善的制度安排,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除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之外,其他失信主体如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修复申请;符合规定的,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这些“柔性规定”,有利于宁波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厚植鼓励创新、敢闯敢试的“沃土”。
与时俱进:全方位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的全过程,是维护社会主体在信息时代中行使知情同意、异议修复等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
为此,条例开辟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专章,不仅规定了信用主体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实体权利,还指明了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条例还规定,“信息采集、运用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应用等各环节安全,不得伪造、篡改、泄露、窃取信用信息,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信用信息。”这些与时俱进的条款,真切地回应了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之需,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對于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新期待。
凝聚合力:齐心共筑诚信社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有赖于各方力量共同推进。
其中,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条例从出台促进政策、加强人才引育、规范信息应用、推进监管监督、深化行业自治等方面,进一步指明了路径,为支持和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条例确认每年三月的第三周为宁波市“全民诚信宣传周”,要求机关单位、教育机构、媒体等落实主体责任,褒扬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
“希望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夯实信用基础,创新信用监管,优化信用服务,深化信息赋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擦亮城市守信践诺‘金字招牌,以信用宁波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宁波高质量发展添能蓄势。”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蒉开波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