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3-06-25贾曼
贾曼
[摘要]人工智能绘画技术日益成熟,但人工智能绘画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获取和利用隐匿着巨大的侵权风险。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治理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认定困难、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以及著作权侵权的维权诉讼困难。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领域的蓬勃发展,笔者认为,一是人工智能运营方应提前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二是司法实践应放宽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三是司法诉讼应鼓励被侵权人进行集体诉讼,四是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加强算法技术管理与监督,由此规制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开始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传统认知中,绘画充满浓厚的人文色彩与主观审美情趣。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绘画已可通过建立他人美术作品数据集的方式进行训练和学习,并输出具有作品形式的内容成果。以人工智能绘画工具Midjourney为例,用户仅需要进入官方网址,在信息框内输入一句描绘想象画面的文字,该工具系统就会在短时间内自动生成数张图片,以供用户选择。人工智能绘画吸引大批用户使用和进行绘画创作。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绘画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获取和利用隐匿着巨大的侵权风险,这引起各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一、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
(一)他人作品的获取与利用
人工智能绘画通过大量收集美术作品素材建立数据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训练和学习,建立人工智能模型,最终输出相应的内容成果。人工智能创作必须建立在数据的获取与输入基础上,由此可见获取数据对人工智能创作的重要性[1]。
人工智能绘画所抓取的美术作品数据,通常是著作权人已经在媒介上公开发表的绘画作品,在收集这些数字信息时,人工智能运营方不会向著作权人发出授权申请,在输出繪画成果阶段,人工智能绘画会模拟绘画作品的创作风格生成图像。人工智能获取他人作品并训练模型的过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种复制、改编数据的行为显然涉嫌著作权侵权[2],而受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影响,对绘画风格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学界和业界尚有争议。
(二)广泛的商业化用途
当前,人工智能绘画输出的成果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人工智能绘画算法不够精确,所生成的图片也并不一定具有审美价值,部分人工智能绘画则已经具有成熟、完备技术,可以生成美轮美奂、极具观赏价值的精美图像,既供个人使用,又标价售卖。一些游戏公司在创作CG画面时还会通过人工智能绘画来完成场景设计,这不仅降低了制作成本,而且高质量的生成内容也让人无法判断该画面是由人类创作的还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的。
目前,大部分人工智能绘画作为工具免费向用户提供服务,但也有一些服务运营商筹备推出付费版本的人工智能绘画。在付费版本下,人工智能绘画的商业化用途和盈利模式日益凸显,人工智能绘画会为用户提供更加庞大的数据集和更加精确的设计模型方式。由此,人工智能绘画收集的数字信息也会进一步扩容,对他人作品的获取和利用的侵权风险也将进一步增加,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亟须规制。
二、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治理困境
(一)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对传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而言,判定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直是此类纠纷的重点与难点,而该项规则应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纠纷更凸显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侵权行为是对个别或者少数他人原作品构成的著作权侵权。如果自然人对他人美术作品元素进行简单挪用,那么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可构成“实质性相似”,自然人存在侵权行为,应予以规制。然而,人工智能绘画在一定程度上涉嫌侵权的作品数量庞大,涉嫌侵权的对象范围广泛,人工智能绘画生成内容对每部作品色彩、概念、要素的使用量较低,呈现较为零散和碎片化的特点,增强了人工智能绘画侵权鉴定过程的主观性与抽象性。此外,现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不符合创作规律下进行低质量创作以避免构成侵权的现象[3]。
(二)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作为主体,参与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也就是说,投资者从需求角度发现研发人工智能绘画具有市场,然后要求开发者训练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并制订图像生成规则,而投资者与开发者既无法影响人工智能绘画最终的图像生成,在人工智能绘画投入使用后,投资者和开发者也无法得知人工智能绘画的使用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是用于个人使用、欣赏,还是应用于游戏画面制作等商业目的取决于人工智能绘画的使用者。基于这个过程,如果由投资者与开发者承担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责任,则两者会担负较高的侵权风险,不利于激发他们的生产、研发积极性;若人工智能绘画深度学习数据在研发前期就具有较大的侵权隐患,那么当使用者将人工智能绘画作为一种工具使用时,由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失公平。由此可见,当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事实发生时,该由何种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一个难题。
(三)著作权侵权的维权诉讼困难
与文字作品不同,美术作品在独创性认定以及侵权判断上存在一系列的特殊问题。第一,绘画风格难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按照通说,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而绘画风格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将绘画风格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人们进行艺术学习和创作。因为创作者会通过临摹的方式感受他人作品形式,从而获取灵感并完成自我表达。然而,绘画风格却是评价创作者“独创能力”的要素之一。从古至今,具有极高艺术造诣的创作者会运用光影、线条、色彩等形成极具辨识度的绘画风格。以人工智能绘画软件“意间”为例,在该软件中,使用者可以选择生成具有“毕加索风格”“新海诚风格”的绘画图像。而如果人工智能绘画模仿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绘画风格,则人工智能绘画依然存在是否侵权的争议。因为在设计人工智能绘画规则时,开发者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存储著作权作品作为人工智能的学习数据。
第二,由于人工智能高效的转化效率,人工智能绘画自动生成的内容会涉及众多的著作权作品,而对著作权人来说,被使用的作品片段在原作品中所占比例不高,其难以发现侵权行为。文字作品可以通过检索工具进行重复率检测,而美术作品则需要更加细致的观察才能发现内容重复相似之处。人工智能的自动化产出为诸多领域提供便利,同时也降低侵权成本。人工智能绘画的数据来源庞大复杂,且被侵权作品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零散分布,著作权人不仅难以发现侵权行为,而且在证明人工智能绘画对个人作品的使用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问题上也更加困难。
三、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
(一)提前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
面对人工智能绘画在前期的数据收集阶段可能存在有著作权侵权隐患,人工智能运营方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寻求并采用合法获取数据的方法,尽可能避免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权利作品而引起侵权的情形。笔者认为,目前网络上可以使用的人工智能绘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编程较为简单的人工智能绘画,可以进行一些普通的图画输出,这类人工智能绘画所生成的图画一般仅供个人使用,且图画精细度无法达到商业使用的程度。另一类是更加专业化的人工智能绘画,这类人工智能绘画所生成的绘画图像能够应用于游戏场景、动画电影绘制等商业化用途。由此,对简单图像绘制的人工智能绘画,人工智能运营方可以通过平台签约的方式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以吸引创作者入驻平台网站成为签约画手,在保障著作权人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让著作权人主动将个人作品上传至人工智能绘画数据库中。对图像绘制技术更专业的人工智能绘画,人工智能运营方应采用更加缜密的授权许可机制,在使用者与众多著作权人之间建立起沟通平台,便于使用者与著作权人自行协调,如果人工智能绘画生成的绘画图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则使用者与平台也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保障著作权人权益。
(二)放宽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学者认为,“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设立可以防止行为人滥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众接触权[4]。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整体观察法和抽象分离法,在实践中侵权认定一般采用抽象分离法。然而,一方面,随着作品创作形式的日益增多,作品中的非独创性表达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剔除。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绘画在获取和利用他人作品時对庞大数据的随机收集也使抽象分离法无法适用于实践。从这种角度来讲,司法实践在判定人工智能绘画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上使用整体观察法更为合适[5]。
但是笔者认为,“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设置是建立在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或者说拥有平等能力的基础上的,而人工智能绘画与人类的学习能力具有明显的差距,两者处于不同等地位,对人工智能绘画采取“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认定方法则有待商榷。
此外,人工智能绘画基于精妙的算法,使著作权作品内容零散地分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具有极强主观性和抽象性的“实质性相似”规则造成了冲击。由此可以看出,采用针对传统自然人作品而设立的“实质性相似”规则来认定人工智能绘画著作权侵权情形存在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在传统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
(三)鼓励被侵权人进行集体诉讼
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一般会涉及众多著作权人及其作品。在此情况下,若被侵权人选择联合起来,提起集体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那么一方面可以集中被侵权人的诉求,综合维护各关联方的权益,有利于集中诉讼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凸显共同诉讼模式在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诉讼中的优势。
此外,被侵权人也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在诉讼方面也更具专业性,其可以统一收集证据,集中被侵权人的利益需求联合进行直接诉讼。相较于著作权人自行组织集体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联合诉讼更具有集中性和专业性,也更能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解决被侵权人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6]。
然而,无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联合诉讼,还是被侵权人自发进行集体诉讼,这两种维权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一方面,著作权人发现被侵权事实并与其他被侵权人进行集体诉讼,这一过程费时、费力,若诉讼结果不如预期就会大大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进而影响著作权人作为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可以分担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但是从实践情况上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可见,著作权人应积极诉讼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他各方也应采用有效方式方法阻止人工智能绘画侵权情形发生。
(四)加强算法技术管理与监督
当前,人工智能绘画可能存在收集相关著作权人作品数据,模仿绘画风格,并进行创作输出的侵权问题。如何应对该问题从而避免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一方面,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以技术手段规避风险。例如,芝加哥大学的一个研究团队开发出一款名为“Glaze”的工具软件,该软件应用于处理个人绘画作品,可使处理前后个人绘画作品的图像达到人眼很难区别的程度,以阻止人工智能绘画对个人绘画作品进行后期模仿拟合。也就是说,通过该工具软件,个人绘画作品加上了一层人工智能绘画无法识别的“水印”,利用这种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人工智能绘画模仿著作权人的绘画风格,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想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侵权问题之间的矛盾,相关部门或机构就要寻求科技发展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7]。随着技术的发展,用来规避人工智能收集数据的工具本身也有可能会被人工智能所破解。因此,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加强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管理与监督,规制人工智能技术核心算法,并定期对相关掌握技术核心算法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从人工智能技术源头杜绝明显涉嫌侵权的算法技术,防止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人工智能绘画为普通人进行创作提供了无限可能,其低门槛的使用方式以及高品质的输出内容也使人人都可以成为艺术家,且人工智能绘画将科技与艺术相融合,促进了新的艺术表现潮流的发展,但是人工智能绘画不应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人类的作品是富有生命力的,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将自己的情感与思想融入作品,创作者的鲜明个性也给作品打上独有的烙印,可见,人类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推动艺术创作发展的动力。各方应积极回应和解决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问题,不断提升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整个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焦和平.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J].当代法学,2022(04):12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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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强,孙青山.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140-146.
[4]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J].法学,2015(08):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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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1):142-149.
[7]宋晓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1(11):17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