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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观视域下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研究

2023-06-25刘利峰伍旭中

阅江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共同富裕

刘利峰 伍旭中

摘 要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构画了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指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重构个人所有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生产性前提。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基本原因在于资本逻辑的影响、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我国实施先富带后富的相关政策,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分配领域特别是初次分配中劳资之间的问题。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上既需要坚持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又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前提下,重点聚焦生产和初次分配领域,从发展型制度转向共富型制度,从提高劳动力等级到抑制资本无序扩张,从劳动力产权的确立到权益实现等方面协同发力。

关键词分配正义 共同富裕 生产正义 初次分配

作者简介:刘利峰,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研究生;伍旭中,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唯物史观视角下马克思共同富裕理论研究”(Y20214736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研究”(AHSKZ2019D030)

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基础之上,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涵具有一致性。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深入到物质生产维度来考察正义,正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导致社会分化的不正义,分配正义本质上是一个物质生产的历史过程。分配正义的本质根据在于生产方式,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之上才能实现。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理论的彻底性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存在矛盾,然而,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包含着社会经济运行的一般逻辑,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此外,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人民立场和对分配问题的深入阐述,对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深入发掘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内涵,从基本原因和根本原因两个维度分析我国贫富差距的根源,基于初次分配领域提出推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为实现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思考和实践指导。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哲学基础与基本特征

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从抽象的正义逐渐转向研究现实的、感性的物质生产。马克思分配正义既不是道德上的说教,也不是正确与否的判断,而是通过唯物史观深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实现对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超越,将分配关系统一于物质生产实践过程。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哲学基础

从不同的哲学理论出发,不仅所考察的对象有差异,研究的结论也不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形而上学的经验论出发,试图通过分配解决资本主义出现的弊病。马克思考察分配正义不是在思维观念中堆积的一些僵死事实的汇集中去乞求,而是通过唯物史观深入生产实践维度,从现实的生产活动中寻找答案。不仅如此,马克思把分配当作生产的一个过程和环节来理解,而不是孤立的就分配谈分配。马克思指出,不仅要看到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之间的“肤浅的联系”,而且要看到“生产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分配决定于社会的偶然情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页。。生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是“普照之光”,起决定性作用,分配是生产所派生的现象,分配的一般特性是由该社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特性所决定的。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核心在抽象的彼岸,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核心在现实的此岸。马克思正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将分配正义从理念的王国中脱离出来,回到现实的生产生活实践。

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揭示了虚假分配正义的本质。资产阶级所谓的“分配正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不探究产品价值的来源,只是研究产品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分配的依据是根据“死劳动”的贡献度,而忽略了最为重要的“活劳动”。资产阶级没有看到这种分配现象的实质,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只是一种手段和意识形态,其本质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不触及生产实质的“分配正义”既掩盖了生产方式中的不平等,还对这种不平等进行所谓“正义”的阐述,根源在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而上学的认知。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既阐述了其发展的必然性,同时也揭示了其发展的道路同消灭自身的道路是合二为一的,打破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分配正义”的前提。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将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批判视角“统一于一定社会历史的生产方式” 冯颜利:《基于生产方式批判的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后,从批判抽象的正义逐渐转向现实的、感性的生产正义和最本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同工联主义、蒲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等错误思潮进行斗争,通过对“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0页。的道德批判转向现实社会生活的社会批判,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正是在批判和斗争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性、生产性和阶级性的特点。

首先,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具有历史性,不是道德和伦理上的說教,“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产生于现实经济关系,分配正义的实现要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指出,“道德就是‘行动上的软弱无力,它一和恶习斗争,就遭到失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5页。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基础具有历史性,考察的对象是一个历史过程,其结论也必然具有历史性,并不是绝对的、天然的和一成不变的,分配是否正义不能仅从当前的事实出发,而且要结合过去和未来进行分析。吉尔巴特认为,“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马克思指出,生息资本获得利润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息资本获得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正义的,但是这种正义不是天然的,而是具有历史性,这种正义也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正义的。分配关系是否正义,要从经济制度、生产方式的根源上去理解,只有把握它历史性,才能看到分配正义的内容和实质。

其次,马克思分配正义不是单纯就分配谈分配,而是将分配作为生产的一个环节来考察。马克思认为分配从属于生产,分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生产。“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页。分配正义的内涵不在分配,而在于生产,体现的是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平等关系。这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区别于西方分配正义最本质的特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观来源于历史的分配活动,其目的是指向现实的分配,是整合了分配方式批判和道德批判的正义观。正如鲁品越所言,这些正义观念并不能通过虚无缥缈的“无知之幕”来得到,“而是由实实在在的人类创造历史的实践过程所生成。” 鲁品越:《罗尔斯理论的悖论与正义的实践生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马克思分配正义观来源于对现实物质利益冲突的分析,其指向不仅是现实的物质利益分配,还看到了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分配过程,是整合了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批判的正义观。

最后,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阐发了分配正义,对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进行批判。马克思旗帜鲜明地对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进行了质疑,“难道资产者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页。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本质是根据自身对生产资料所有的权利来分配权益,并没有考虑劳动的因素。马克思对虚假分配正义的批判不是乌托邦式激进分子的胡言乱语,而是从社会最底层人们的利益出发,从共产主义的视角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始终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特殊性,由于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无产阶级的利益也具有普遍性,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具有普遍性,代表着全人类的分配正义。

二、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理论,马克思分配正义与共同富裕具有彻底性,建立在资本主义全部发展基础之上,而且具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性前提。实践上,推进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一个发展过程,也会是走向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最重要基础。回到现实,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公有制前提存在矛盾。推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奠定了全方位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推进共同富裕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因此,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存在理论与现实困境,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及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学习苏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形式,分配方式上实行按需分配。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高级的生产关系与我国落后的生产力现实之间的矛盾,走向了共同富裕的反面。这一阶段人们深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平均主义思想影响,过度重视精神的能动作用而忽略物质力量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均贫富”的思想推动人民公社化运动进一步发展,尽管没有贫富差距产生,然而落后的生产力与共同贫穷并不是社会主义。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探索通过不平衡的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发展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然而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偏离了理论的指导。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命题,理论上了突破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想性前提,逐步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83页。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993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82页。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6页。在落后生产力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既没有条件也没有理由消灭非公经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交叉就出现了混合所有制,开始是公有制之间的混合,然后是各种所有制之间的混合,这种混合实际上是不同所有制发展生态共生式混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280-281页。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这是一种宏观上的混合所有制,既表明不存在所谓纯粹的社会主义,也表明社会主义是一种不断变革的社会。混改和混合所有制制度安排既是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发展必然趋势,也是对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继承、发展和超越。这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实现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前提。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而是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相互检验,不断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首先,在公有制企业中,国家或职工拥有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职工不仅是生产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是自洽的,不是对抗的关系。其次,在公有制企业中,尽管资本和劳动还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然而要放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去考察,既体现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体现在生产“事后”的分配上,劳动者不仅获得劳动力价值补偿,而且还享有企业利润的分配权,企业发展受益的是全体职工。最后,在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集体企业中,尽管分配方式多元,然而生产关系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体框架之内,通过“转化为企业员工持股” 严金强、刘雅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新模式探讨——以华为合作共赢型劳动关系模式为例》,《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8期。,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没有存在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一方面说明,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说明,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带动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且发展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迈进小康,从先富到共富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过程。

刘同舫指出,“共同富裕是矫正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的原则和目标”。 李实、陈宗胜、史晋川等:《“共同富裕”主题笔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具有社会主义定向,同分配正义一样,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一开始就有了明确的指向: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应当确立的状态,而是在资本主义贫富分化事实基础之上揭示的社会发展必然状态,是社会发展底层逻辑的转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推动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资本逻辑也带来了贫富分化。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入阐释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特点,揭示了共产党人为人类谋求解放的使命,通过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了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0页。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生产从以资本增殖转向人的增值,从“死劳动”的积累转向“活劳动”的增殖,生产目的的根本性转变同时也表明生产所有制发生了变化。

推进共同富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曲折探索表明,生产力的发展受生产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生产活动的两个方面,生产力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生产关系。突破资本增殖这一限制既要从生产关系角度出发,更要从生产力本身来寻求解决,而且生产力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因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高质量发展的底层逻辑就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根本路径就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大力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养懒汉”,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体现,是解决社会“内卷”、消除“躺平”心态的关键。

(二)当前我国社会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中也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当前对我国是否存在贫富分化的问题,学界目前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卫兴华指出,无论从存量财富的占有还是增量收入来看,我国存在贫富分化的事实,“挥霍性消费是我国贫富分化的主要表象”。 卫兴华:《我国当前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及其根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我国发展的“不平衡”集中表现为劳资收入差距、城乡发展差距和地区发展差距,而且这种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3以内,近20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基本围绕0.465上下波动,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21》。2013—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发展极不均衡,主要体现在城乡差距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2016年人均差距超过2万元,2020年人均差距接近2.7万元,尽管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然而其绝对差距不断扩大。近年来,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在可支配性收入中的占比都保持在55%以上,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略为下降,2020年为60.18%,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略为提升,2020年也仅为40.71%。2020年和2013年相比,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最高20%收入者的年收入超过最低20%收入者十倍。尽管不同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原因可能有差异,但根源在于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较低。

福布斯发布的2021年中国内地富豪榜显示,100位上榜富豪总财富增至1.48万亿美元, 《2021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单》,https://www.forbeschina.com/lists/1774。占我国GDP总额的8.35%。其中一部分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家,绝大多数是勤劳致富的典型,是在中国经济的大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先富群体,也有极少数异化为仅追求资本增殖的资本家;此外,还有影星、歌星、网红等高收入群体,这些人的财富积累方式严重影响了劳动人民勤劳致富的理念。

(三)我国贫富分化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未来社会也存在弊病,“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还不足百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路还需要非常漫长的時间,造成我国贫富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消极的原因,也有积极的因素,同时也要区分基本原因和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上澄清了计划和市场只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经济手段,实践上探索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庞大的中国市场和大量优质低廉的劳动力成为全球资本的逐利场,外资来华投资逐年增加。资本增殖逻辑动力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逻辑的“两面性”必然带来贫富分化。此外,我国不同地区拥有的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发展的机会也不同,城市发展的机会多于农村,一段时间城市的发展甚至是以牺牲农村发展为代价的,城乡发展差距逐步拉大。另外一方面,国家在“先富带后富”发展战略下,对东部沿海城市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由于政策和区位优势,东部沿海城市率先富裕起来,而西部地区则是发展较为缓慢。

我国贫富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特点所决定的,经过实践检验走出来一条正确道路。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尽管会带来贫富差距的问题,这种发展不平衡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甚至出现贫富分化现象主要是公有经济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有的公有制经济大而不强,尽管占据资源优势,但是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头和主体作用,企业的利润上缴较少,即便企业亏损,公司高管仍有可能拿到高薪。此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只是形式上的人民群众从公有制企业中直接受益程度还体现得不够充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规则的不透明导致交易双方特别是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还存在不平等现象。此外,资本的收益率长期高于工资增长率,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收入差距的主要部分。分配过程中的按劳分配实现程度不高,初次分配完全依靠市场,而且农村地区部分简单劳动力无法进入生产过程,必然会造成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初次分配造成的差距无法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完全纠偏。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我国的贫富差距还不是一种对立,而且这种差距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只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以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三、初次分配领域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我国推进共同富裕要以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为依据,同时又要结合我国现实对马克思分配正义进行理论创新。实现共同富裕根本在于生产,在无法达到马克思分配正义前提的条件下,分配就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变量,而研究分配,首当其冲是初次分配。通过创新实践模式和实现路径,探索共富型经济组织形式和共富型分配制度,从提高劳动力等级到抑制资本无序扩张、从劳动力产权确立到权益实现等多方面发力。

(一)从发展型制度转向共富型制度

首先,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探索共富型经济组织形式。推进共同富裕要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力,无论是先富带后富的机制,还是共富型制度,最终落脚点在于生产的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作经济不仅可以消解资本逻辑的负面影响,而且还可以确保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得到落实。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吉林时指出,“合作社的路子怎么走,我们一直在探索。”习近平:《发展合作社要因地制宜》,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7/23/c_1126274407.htm。合作社不仅推动农民实现小康水平,而且会发挥先富带动后富的作用,走向共同富裕。郭铁民梳理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合作社百年历史发展的逻辑,并指出“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郭铁民:《中国共产党领导百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三个逻辑”》,《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2期。。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实践方式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人人共享生产经营效果。2016—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七年强调合作社发展,久久为功推进供销社改革。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通过促进供销社发展和改革推进乡村振兴。

此外,还要建立共富型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尽管受到生产方式的影响和制约,然而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综合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较大提高,家庭的财产也有所积累。从小康走向富裕,一方面是工资性收入得到提高,另外一方面保障财富性收入能够稳步实现增殖。适当减缓国家的积累速度,从效率优先转向效率与公平兼顾。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税收等途径拿走的部分占比较大,企业分配给职工的额度就自然会减少,适当增加企业初次分配的份额,也可以通过再分配的形式,将部分企业税收返给职工。探索推进按要素分配,提高要素所有者把生产资料投入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初次分配制度成为激励生产资料所有者们进一步投资并且进行再生产的内在动力”李正图:《论中国特色共同富裕制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280-281页。,与此同时,将分配方式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制度层面保障“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有机结合。

(二)从提高劳动力等级到抑制资本无序扩张

“提低扩中”的关键在于促进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其他分配形式,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劳动力的贡献程度。复杂劳动力比一般劳动力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在分配中更占优势。低收入群体往往是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劳动力,劳动收入提高受到限制。劳动力的差距是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可以通过再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劳动力等级,建立健全劳动力成长体系。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限制从而在劳动力提升方面比较欠缺,通过财政专项针对低收入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建立农民工劳动力成长培训体系,精准扶持低收入群体劳动力提升,着力破除资本对劳动的垄断,不断消除不同劳动的差别。

“提低”的同时还要对非法高收入进行取缔,资本的扩张是所谓自由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出现的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股灾”和“996福报”等都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各种“网红经济”“明星经济”本质是资本的野蛮生长,只会加重金融寡头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漠视人民财产和生命,损害金融系统,危害经济运行,而且背后都有国外大资本的身影,这种现象绝不允许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11页。,防止资本野蛮生长。资本已经不是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中最稀缺的要素,政府对国外资本的主动输入逐渐转向有选择地输入,同时加强对国外资本的监管,通过立法对生产等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对工资征收累进税收的基础上,探索资本性收入的累计税收机制,通过完善资本制度,抑制资本的无序扩张。

资本逻辑的本质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是大资本吞噬小资本,小资本吞噬活劳动的过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还离不开资本逻辑,不同生产方式下,资本逻辑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资本积累的目的不只是增殖,资本的感性逻辑不能超越政治逻辑,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逻辑才能实现自身增殖,资本逻辑不是规定一切的力量。资本既是生产要素,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内涵,抑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并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对资本进行甄别,有的资本则需要扶持。只有同步推进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才能不断壮大國内优质资本,从而推动资本与劳动的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减少资本的负面影响,从以经济增长为目的逐步转向以人的发展为目的。

(三)从劳动力产权的确立到权益实现

劳资收入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劳动力进入生产前确定,也就是事前确定,第二种是分配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根据劳动力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现实中分配一般是这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从不同的理论基础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的活劳动是被预付过的资本,生产资料也是资本家所有,因此,工人创造的价值全部属于资本家。而马克思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分析,认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只是将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上,并没有实现价值增殖,资本家预付工人的工资只是让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的费用,因此,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增殖全部属于工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产权的确立应该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为依据,伍旭中认为,“马克思劳动力产权包括简单劳动力产权、等级劳动力差异化产权和集体工人劳动力产权”。伍旭中、武奎:《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体系及权益实现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马克思劳动力产权作为一种理论具有彻底性,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现实不相符,其根本立场和蕴含的劳动力权益的实现路径对我国劳动力产权的确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建立劳动力产权体系并不是目的,只是实现劳动力权益的一个手段。

劳动力产权理论建立在生产层面的劳动价值论,而劳动力权益实现的依据是劳动力价值理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质”与“量”。分配份额的依据是劳动力创造的价值量,从收入差距的“事后”纠偏前置到生产过程中进行解决,通过不同的主体保障劳动力权益的实现。劳动力价值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简单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和延续的最低标准,要高于社会失业补助和福利水平,否则就会影响劳动力进入生产过程的积极性。简单劳动力的价值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的条件决定的,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国家通过法律保障进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都可以获得这部分权益;二是等级劳动力,不同劳动力的等级是不同的,劳动力的等级越高,创造的价值也越大,相应的工资水平也就越高。等级劳动力的权益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具有效率导向,通过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从而达到创造价值的最大化;三是集体劳动力创造的价值,集体劳动力是劳动力整体具体的一种系统涌现性,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一种市场表现,既有企业管理者的因素,也有劳动力个体以及相互协作的因素。这部分权益也是当前分配中较为缺失的部分,既属于企业家又属于职工,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劳动力权益维护制度,在政府的监督下,企业与工会双方协调解决,推动劳动力权益实现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易鲲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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