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三维框架与实现路径
2023-06-25吴新叶李崇琦
吴新叶 李崇琦
摘 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一重要命题的基本逻辑无法从“国家—社会”二分范式中得到答案。在中国式现代化场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当是三位一体的。其中,党的领导是“政党在场”的政治逻辑,而制度塑造则提供了“愿景实现”的现实方案。同时,这一进程又须兼顾“生活方式”的约束,即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制度塑造都必须尊重生活韧性及其规律。这个三维逻辑框架形成了主导与确认、改造与尊重、相互型构等不同实践路径,且这些路径不能彼此替代或覆盖。
关键词:党的领导;制度塑造;生活韧性;社会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3)03-0003-08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经验总结,而根本目标则是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这一战略部署是党回应社会关切的新探索,同时也为制度建设提出了新命题、拓展了新空间。当前,学术界对党的领导已经形成共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党如何领导制度建设,如何以制度来塑造社会治理的秩序,如何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提升治理效能。具体而言,党如何在制度变迁中保持和改善自身的领导力和组织力?又如何在制度落地中应对社会生活方式带来的韧性挑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回应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大理论命题,而且能够为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建设实践走向深入提供有力支撑。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文献回顾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本土化的中国命题。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个体无法脱离共同体而孤立地存在或生活,共同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单元,也只有在社会共同体当中,人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p.199)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将“共同体”界定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以及“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并且同“社会”(Gesellschaft,society)相区别:前者是在情感、依赖、倾向等感情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密切联系的有机群体,如亲属关系(血缘共同体)、邻里关系(地缘共同体)、友谊关系(精神共同体)等;后者则是建立在外在的、利益合理基础上的机械组合的群体[3](pp.52-57)。中国当下规划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愿景将马克思主义人学观付诸实践,并将“人”定位于共同体建设的核心价值位次加以部署和展开。
通过进一步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学界在治理网络、多重关系、合作行动、共识性与可持续性等特征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概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以互动协商、权责对等为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稳定群体[4]。此类研究的学术关怀主要在于增进政社互动、落实社会治理政策,其核心观点是拓展治理的参与原则、强化社会联结纽带、整合社会多元诉求等[5],最终实现社会的“善治”。总体上,当前学界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讨论和梳理大都集中于政策解读的层面,强调这一话语概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学理性价值更值得关注[6]。
在经验上,有研究认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当由政府主导。尽管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社会建设,但社会治理的责任归根结底在于政府[7]。在构建过程中,诸如政府中心主义、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公民参与精神和参与理性不足等问题,仍然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理念建构、主体建构、规则建构、场域建构等方式予以改善和解决[8]。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所在。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是一组主体互嵌的存在[9],各自发挥着公共性、社会性和自主性的治理与服务功能,他们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使不同的利益偏向得以协调共容[10]。
必须承认,学术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难免有“国家-社会”二分法的思维惯性。例如,主张“政府主导”的观点聚焦于国家权力和强制力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作用,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力量,表现出了对社会领域的不信任。这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成效评估等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考核的意义上,而非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直接关联。而主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观點并不认为某一主体可以是主导性的,其假设各类主体充分参与的基础和前提是地位平等。然而,在各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治理议题如何产生?治理议程应当如何安排?协商结果又该如何形成?这些问题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个主体完全平等只是理想状况,一个具有相对超脱地位的主体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必要的。党组织可以扮演这一角色,从而引领与优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如人民本位的立场与定位彰显了“谁的共同体”和“共同体为了谁”等价值倾向[11]。这一观点就是社会治理“党建范式”的基本主张,该范式摒弃了“国家与社会”范式各持一端的立场,具有一定的超越性。
既有研究认为,党建能够通过以下三种机制推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是政治引领,即坚持社会治理共同体“人民至上”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防止发生迷失方向的风险[12]。二是组织引领,即构建“一核多元”“众星捧月”的治理格局,形成治理合力[13]。三是能力引领,即充分发挥党组织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创新社区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14]。实际上,无论是党建引领的政治引领机制、组织引领机制还是能力引领机制,说到底都是“制度”的机制。“党建”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制度试验、制度推广和制度成型过程的始终,通过引领形成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从而构建起社会治理共同体[15](p.49)。与此同时,也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长的需求,推动形成了党建引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并不断刺激多元主体进行开放性的制度创新[16]。这些观点可以用“制度塑造”或者说“制度化”予以概括,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展出如下问题。为什么“制度塑造”能够成为党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核心机制?其中的学理基础是什么?在以制度塑造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其深层逻辑是什么?应当如何解决?当前学界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上述问题,因此,在政党在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已经成为共识的前提下,党如何领导社会治理的制度建构与制度过程是本文关注的聚焦。
(二)分析框架
从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两个维度来看,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政党发挥怎样的领导作用?尤其是在制度化过程中,党的领导落地同共同体目标的实现如何统一起来?本文以“制度塑造”为框架,勾连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以发现党组织如何在发挥领导作用的同时,推动社会治理各类制度的创设、执行乃至變迁。论文正视党领导制度塑造过程中的复杂变量,特别关注社会治理的生活场景(生活方式领域),研究党的领导与制度塑造如何应对“生活韧性”的挑战。换句话说,党建通过制度的机制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一个塑造社会、改造生活方式的过程,因此,必须尊重生活的边界及生活的逻辑,否则就有可能遭遇强大的阻力。如此,我们就构建起了集党的领导、制度塑造与生活韧性于一体的、相对完整的闭环系统,展现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构建逻辑(参见图1)。
二、党的领导:制度与生活的权威二重性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这是因为,社会治理无法脱离国家治理而存在,它以国家治理为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又是与政治联结在一起的,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这种政治性在当下中国国家治理场景下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政治建设的实践逻辑;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方向,即人民本位的价值逻辑。
(一)主导与确认:制度层面的政党权威
在制度建设环节,党的领导的关键是主导制度过程,并对制度结果进行权威确认。主导制度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强烈的使命感而进行的必然选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马克思认为,要由“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17](pp.16-17),通过彻底的革命来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的使命任务。显然,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无产阶级联合的巨大力量。这种联合就是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共产主义的政党。“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8](p.42)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强调了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并从根本上将其与只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政党划清了界限,表明了共产党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立场。所谓的“绝大多数人”就代表着共产党的阶级立场,它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同时又代表着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换言之,共产党的阶级性同人民性是统一的,由此推断,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党的领导是必须的政治前提,否则,这一过程就可能偏离人民本位的价值方向。
这一政治自觉能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得到验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新中国刚刚成立时的“社会主义建设”,到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制”,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前后经历了几十年的漫长发展历程。而与社会发展有关的话语也展现出这样的发展主线:从集权到分权、从阶级斗争到利益协调、从政治国家到社会成长、从政府统治到多元共治、从政府管制到公共服务等。实际上,这一系列的认识变化与话语转化不仅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学习型政党的显著特征,更体现出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需求的转变。
(二)改造与尊重:生活层面的政党权威
在尊重生活方式的环节,党的领导的实现路径是以人民为中心,既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又包容生活方式的韧性回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涉及一系列治理难题,这些问题关涉不同领域和多元主体,甚至内部存在着很强的张力。从价值理性的层面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任务和目标指向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换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人民的利益共同体。要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不扭曲、不变色,就需要具有政治担当和理论自觉的执政党在场,执政党要从战略上保持定力、在战术上坚持问题导向、在能力上追求突破,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以维护社会治理共同体“人民本位”的价值目标。
在经验上,党的领导权威在生活领域最为突出的表征是党建引领的应用与张扬。在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矛盾调解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等层面,党员示范岗、党建全覆盖、党员干部下沉、党群服务中心等有效嵌入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全过程之中,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党建联盟”等跨组织、跨区域性的组织网络,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职能边界的情况下,以柔性机制化解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秩序与活力的兼容问题,推动了“规定动作”落实与“自选动作”搞活的有机统一[19]。就此观之,党领导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党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需要在“人民”的价值逻辑下做好应对生活韧性的各种挑战。
三、制度塑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维度
(一)“人人有责”维度的制度塑造
“人人有责”是一个规范性命题,意指以“身份意识”指导公众做出更加符合自己(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行为。在实践上,人人有责是对官僚体制的祛魅,人们越是相信政府能够帮助自己处理好一切事务,越是不知道自己该以何种身份、通过何种途径去参与治理,更不知道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11]。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体系中,责任和共同体概念是相伴而生的,共同体的自然形态是氏族社会,之后过渡到政治共同体阶段,共同利益是共同体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制度起源第一阶段是生产关系的建立,第二阶段则是政治、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上层建筑的建构,也就是国家的产生。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中指出:只要在“真正工人阶级的纲领”指导下,就“必定能塑造美国工人运动的未来,从而塑造整个美国社会的未来”[20](p.275)。马克思主义不仅认识到国家的工具性,即“阶级统治的工具”,还观察到了国家的自主性,也就是国家(制度)塑造社会的能力。制度并非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恰恰相反,作为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规定着个人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这体现出了国家(制度)对社会的塑造与建构能力。
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的价值,因而十分注重发掘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可预期性的塑造作用或机制。一方面,以制度引导社会预期。重点是引导人们对社会发展形成基本一致的乐观预测和判断,以美好生活愿景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社会治理不会沿着线性发展轨道前进,系统的制度体系能够起到平抑预期波动的作用,它因此而能够降低社会冲突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以制度平衡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制度具有塑造社会的冲动和能力,“制度一经发布和实践就能重塑生活”[21]。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是“人们持有‘世界是以这种方式运转的共有信念,共同遵守的社会博弈准则”[22](pp.63-64),但它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制度是在规则的约束下通过参与者的不断互动而形成的,它使人们在享受和体验制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说,制度塑造的“人人有责”,能够让人们从认知层面建立起规范性意识,纠正人们曾持有的“政府全责”观念,明晰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身份”与位置。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中,制度塑造的重心集中于微观层面,既要塑造社会行为,又要影响社会个体的利益表达和理性选择,继而在全社会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规则意识和制度共识。
(二)“人人尽责”维度的制度塑造
判断共同体的关键变量是每一个个体能否将价值观念最终转换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是“人人尽责”的应有之义。即使已经建立起“人人有责”的价值规范,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公众在行动之前难免会进行利益评估,预判自身在行动过程中所能够获得的收益,从而做出是否行动的决定。一旦制度塑造了“人人尽责”的行动规范,就能够让每一个主体相信自身所做出的各项贡献都能够有所回报,消除行动实现前的利益失衡顾虑,实现贡献与回报的有机平衡。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经验中,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与社会管理、和谐社会、社会治理等重要命题一脉相承的,这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尽责”的历史支撑和制度环境的底蕴。
第一,确立“尽责”的行动边界。根据现有的制度和规则体系,不同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划分责任、明确各自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互有助益、进退有舍”的协商、妥协与博弈过程,从而形成公共意见、达成治理共识,解决相关的治理问题。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是多重关系、合作行动、共识与可持续,共同的目标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这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尽责”的制度前提和条件。
第二,强化“人人尽责”的行动引领。社會治理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领域,公众在实际参与中得到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这不仅会浪费治理资源,更会打击公众参与治理的信心,引领行动因而成为必需。当公众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因为害怕失利或畏惧承担责任而放弃参与机会时,引领者便通过自身的具体实践,以及最终取得的实践成果,来吸引并带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无疑,在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扮演着引领者角色。
第三,以制度塑造推动“尽责”的社会环境生态建设。以社会信任为例,良好的制度约束以及由此产生的制度信任,能够超越现有的制度束缚,形成一种保障性的安全感,从而简化社会交往的复杂机制,降低社会交往的成本。但是,没有监督或控制而产生的信任是一种理想的状况,风险的广泛存在需要有效控制,而制度控制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因而更具长远性[23]。无论如何,基于制度的社会信任有助于形塑政治、法律、经济架构以及推动非正式规则的有效运行,从而营造“人人尽责”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生态。无疑,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需要通过制度创设、制度更新、制度扩散等方式,逐步构建起良好的制度体系,同时,制度体系只有在“人人尽责”的共同体框架下,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治理效能。
(三)“人人享有”维度的制度塑造
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性目标在于实现人人共享的“大同”局面。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些共享理念值得反思性吸收。例如,《礼记·礼运》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种“天下为公”强调了共同体“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为美美与共提供了镜鉴。
第一,可以“享有”和能够“享有”的共同体愿景是制度塑造的目标。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共同体”品质是能够为成员提供必需的物质资料,使成员能够共享共同体的物质财富,崭新的“社会将生产出足够的产品,可以组织分配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2](p.307)。无疑,这种人的解放建立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之上,同时还需要更具共享性的社会交往(生活)环境,否则共同体成员难以获得全面发展的条件,不可能成为完全自由的人。制度塑造的目标就是消解和根除阻碍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度创设与制度变迁逐步实现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美好愿景。
第二,“人人享有”的尺度是制度塑造的重要内容。“人人享有”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不仅包括共同体的利益成果,还包括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制度,以及人民在参与过程中所产生的获得感与归属感,更包括共同行动过程中的参与感以及效能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民,“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24](p.142)。显然,就制度体系的建构而言,如何确立这一尺度将是未来相当长时间的重点任务。
第三,“人人享有”是具有层次进阶差异的,这需要制度的有效整合才能实现。一方面,制度必然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个人享有提供保障,并对其加以规范。个体是共同体的初级层次,个人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其所在的共同体。个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得到全面发展的机会或条件。另一方面,制度在共同体框架下推动个体享有向公民享有的转化。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只要其利益矛盾能够在共同体背景下得到解决,那必然是制度作用的结果,唯此才能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共识与公共精神。
四、生活韧性:党的领导与制度塑造的共同关怀
生活韧性展示出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情境所特有的生活逻辑,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底色”和“背景墙”。需要指出的是,党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就处于这种生活逻辑和场景之中。与此同时,制度理性与生活逻辑并非相互区隔,而是一对互相影响、互相建构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政党与生活、制度与生活的关系。
(一)政党与生活的边界自觉
作为“超级”机制,党的领导有效规避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制度消解等风险,从而使制度的权威得以有效保持,使制度的意志得以有效贯彻。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还要“坚持党建带群建,更好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这些表述就是在强调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将路线、方针、政策、制度等向基层社会传达和贯彻。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始,就致力于改造社会,进而创建更美好的社会。党以社会最贫弱的劳苦大众为阶级基础,将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头应运而生,当时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低组织化”的一盘散沙状态,国家机器也几近瘫痪,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党的各级组织,成功推动了社会的组织化,并由此建立了国家。有学者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承担着重大历史使命的“使命型政党”,有着极其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与时代责任感,因而能够成为历史实践的制度化动力[25]。在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改造社会”的生动体现。在学理上,这是将马克思主义人学观本土化的体现,同时丰富了“人民至上”“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理论话语。以党建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和信访制度等为框架的社会治理体制,实际上是党践行初心使命、改造社会生活的基本抓手,其目的就在于更好地回应新的历史情境下人民的多元诉求,将人民本位的价值目标落实于治理的运作过程之中,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治理有效”为例,这是党对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党衡量社会治理成败的政治标准。理论上说,社会治理是一个多维体系的系统工程,党之所以确立有效治理的目标,是希冀能够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等方式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找到“最大公約数”,形成治理共识,筑牢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提供制度支撑。
在实践中,党改造社会的过程也是谨慎探索尊重社会生活边界的过程。具体而言,尊重社会生活的边界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尊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地位,不以党的政治权威去压制其他主体的意志与诉求,不是“替民作主”,而是通过价值引领、能力引领和组织引领等方式,在政治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推动协同共治。二是在行动边界之外,寻找能够解决社会治理“急难愁盼”等关键问题的行动力量。例如,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政策倡导、公共服务参与等功能就是一个核心问题。此外,探索建立社会自我调节机制也是边界意识指导下的必然结果,以改变旧有的“成立机构、配备人员、经费支持”的传统套路。
(二)制度和生活的互构
理论与经验都表明,要深刻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场景,就必须深入到生活的逻辑之中,理顺制度与生活的关系。肖瑛在阐释“制度与生活”逻辑时提出:“制度”概念指涉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正式制度,而“生活”则是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民情、习惯法、集体记忆和群体认同等非正式制度。他认为,正式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塑造社会生活的初衷,但无可避免地被置于具有“高度韧性”的生活情景之中,不断受到生活韧性的反向塑造。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互相建构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讲,制度的逻辑与生活的逻辑应当是契合的、匹配的。也就是说,制度的逻辑应当同特定的社会生活场景相契合。
遗憾的是,社会治理经验反复证明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也同时存在龃龉;经验还同时证明,正是这种不匹配的矛盾才塑造了二者互构的可能空间。从制度塑造的结果来看,互构路径致力于解决如下三种问题。一是正式制度坚决捍卫自身权威,通过各种手段强行塑造和改变社会。可以想象,这种塑造的成本是巨大的,而且不排除因生活韧性的抵抗而导致制度失败或治理失灵。二是在生活韧性的抵抗下,制度或制度的代理人变革自身,从而使制度得以变通落实。这在客观上巩固了“变通执行”“选择性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层层加码”等多种权宜性策略。三是制度在强大生活韧性的抵抗下,默认既有现实,不做任何改变。这一结果无疑是消极的,任由生活逻辑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制度破坏、制度转换、制度替代等多种结果,这显然不符合制度改造社会的初衷。总之,制度与生活之间的互构目标就是要化解上述窘境,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五、结语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领导社会建设的战略目标定位,体现了党对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有研究尚未充分回答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现实逻辑,特别是一些基于“国家—社会”二元范式得到的研究成果,同中国式社会治理场景甚至是相背离的。本文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应当是三位一体的:党的领导是政治逻辑,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的学理和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制度塑造扮演着结构激发的机制角色,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等维度进行制度规范和制度确认;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须回应普通人的生活逻辑,无论以何种形式去反映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必然要回到生活场景之中,都必然要面对生活韧性的挑战。本文的结论是,党的领导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超级机制,党在主导制度过程和对制度做出权威确认的同时,亦需要尊重生活的边界,需要对生活韧性做出策略性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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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