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难成:乡村治理困境与内生发展能力形成
2023-06-24毛肖楠潘登田雄
毛肖楠 潘登 田雄
〔摘要〕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常会面临“政府介入大事能办、政府退出 小事难成”的现实困境。推进有内生发展能力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利于构建党组 织统一领导、多元主体积极协同的基层治理格局。文章以陕西秦陵易地搬迁的林村公共产品 供给问题为例,在深入剖析“村庄路灯小事难以办成”的原因后,发现乡村治理共同体缺失 、内生发展能力不足、有效治理机制不完善等,是導致村庄治理低效的重要原因;治理资源 缺失、主要治理主体虚置、治理权责失衡和治理信任流失的叠加效应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 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据此,提出乡村治理可从激发主体活力、厘清权责关系和增进基层互信 等路径出发,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
〔关键词〕 治理共同体;治理体系;有效治理;内生发展能力;乡村振 兴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94(2023 )01-0091-10
〔作者〕
毛肖楠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西安 710119
潘 登 陕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西安 710119
田 雄(通讯作者) 副教授 陕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西安 710119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1〕。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 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全新命题〔2〕,更加注重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和治理效 能。新时期广大乡村面临诸多治理困境,激发乡村内生发展能力、加快形成乡村社会治理共 同体,是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可行之道。
一、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内生发展能力
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重要问题,学界展开了丰富的研究。一是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 的概念内涵。从概念渊源看,滕尼斯眼中的“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关系,强调其本质属性为 社会性〔3〕。从性质和特征看,有必要将费孝通所强调的差序格局与共同体加以区 分:差序格局是以亲疏原则划分出主要亲属家庭圈子〔4〕;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 地缘和利益为基础,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按照权责对等、互动协商的原则,立足处理 社会矛盾、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多元协商共治的生命有机体〔5〕 〔6〕。从历史演变看,在中国社会从二元结构走向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乡村共同 体传统的“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乡土型社会关系结构在现代化、市场化和城镇化的 压力下发生了深刻嬗变。有学者从主体参与的强制性和共同体运作的互惠性视角,将我国乡 村共同体建设发展划分为道义型共同体、强制互惠型共同体、有限互惠型共同体、共同体没 落和新时代义务互惠型共同体五个阶段〔7〕。二是阐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功能作用 。有学者摒弃单一中心主义,以共同体主义为价值导向,寻求共同体成员的协作配合和利益 共享〔8〕。认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谈判、合作等集体选择和行动, 可以形成彼此依赖、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的组织与机制,从而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9 〕。三是探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模式。认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亟需创设一种个人 与共同体激励相容的实现机制,通过激励人人参与社会建设最终形成个人与社会“共通的情 感纽带”,迈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0〕。四是考察 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效能。学者们主要从利益联结、政府动员、事件团结和基层党建 等角度,考察了皖南T市综合运用“形塑治理权威、丰富治理形式、强化治理资源”等方式 ,加快形成融合生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组织共同体的新型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11 〕。在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针对乡村主要治理主体缺失问题,宁夏J县以政府动员的方 式,探索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成功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 乡村治理升级,进而构建形成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基础的自治、法治、德治相 融合的乡村治理共同体〔12〕。同样面临主要治理主体缺失问题的陕西Y村,则在乡 土精英的驱动之下,利用新媒体对流动人口进行再组织,重塑村民的村庄认同,以村庄集体 事件培育村民的集体意识,通过“事件团结”机制,创造性地探索重建具有理想意义和更高 团结形式的村庄“生活共同体”可行路径〔13〕。河北周家庄、河南南街村与湖北官 桥八组的实践也表明,加强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功能,带动实现乡村集体经济繁荣向好,可 以增强基层治理能力,破解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主体缺失问题〔14〕 。
现有的研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深度发掘,阐释了其重大功能与现实意义, 探究了向社会治理共同体迈进的实现方案,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既有研究主要关 注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但对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动态关系与互动模式会对社 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如何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的关注相对较少。第二,既有研究多从宏 观角度阐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理论,缺少从“困境”视角发掘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从无 为到有为的治理力量“入场机制”。本文以林村村民日常生活实践中关乎公共利益的乡村小 事难以办成为切入点,借助个案研究方法,于2020年10—11月通过对“路灯事件”中村民代 表、村委会与街道办工作人员的非结构式访谈,考察了与村庄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公共产品供 给相比,林村为何会出现“大事能办、小事难成”的问题?基层政府、村干部、乡贤精英和 村民之间复杂交错的现实诉求对治理共同体建设有何影响?乡村治理共同体再造有怎样的现 实路径?在“行动—结构—制度”的分析框架下,梳理林村“大事能办、小事难成”具体情 由,剖析林村治理共同体低效运行的逻辑,发现林村有治理共同体之名而无治理共同体之实 ,导致了低效或无效治理,产生了内生发展与有效治理的困境,进而提出林村治理共同体再 造的可能路径。
二、林村的“大事能办”与“小事难成”
林村隶属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原来的林村南依骊山、北临渭水、东与秦始皇陵博物院相邻 、西与临潼相接,地理区位优越。2006年,因秦陵遗址公园建设,林村人离开了世代居住的 村庄,其中林上组整体搬迁至“林村安置区”。本文以林村安置区约130户作为研究对象, 下文所提“林村”便是此意义上的林村。相对于以往的老村子,如今宽阔的街道、完善的管 道设施,以及天然气、自来水走进家家户户,林村人搭上了新农村建设的快班车。然而,看 似美满幸福的生活背后,却一直有一个“小”问题困扰着林村村民:搬迁至今,村内迟迟没 有安装路灯。
在基础设施几近完善的林村,为何只有路灯迟迟不能安装?而周边村落大多早已经安装了。 2020年8月25日,村民X还就此问题在西安市临潼区网上信访投诉平台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提 交信访事项后当天,该村民便收到了街道办出具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同年9月23日 ,该村民收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按照建设规划,主干道照明设 施由临潼区市政建设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村道内照明设施由各村组自行安装。因村组经费短 缺,目前林村大部分村道未安装夜间照明设备,仅有个别村道由村民自行安装。村组基础设 施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政府、村组及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街道办、村委会将 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多方筹措资金,使您提出的村道夜间照明问题得到早日解决。”
从街道办事处的回复可以看出,路灯未能安装的主要原因是:路灯照明设施由村组负责,但 村组缺乏经费。解决的办法是: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积极争取项目,回复中也明确提出,村组 设施建设需要政府、村组和全体村民共同努力。由此不难推测,林村路灯安装的解决办法仍 然是靠政府和村组来争取并不确定的项目,政府、村组和全体村民共同努力显然也有不确定 性因素,作为主要受益对象的“全体村民”也并未发挥其主体性作用。
与上述“路灯小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林村的村容村貌建设与清洁能源改造等“大事”在 个别富裕村民的主导推进下行动迅速,给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如西安市相继出台多 项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的落实,林村村民参与煤改气 的就可享受3000元补贴政策。在诸多优惠政策下,林村煤改气工程建设成果显著,大部分村 民家中都安装了燃气壁挂炉,改变了传统的燃煤取暖方式。与此同时,私人投资也起到了较 大的促进作用。如村民L就先后为林村捐资200余万元改善村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他创办 的企业还积极帮助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贡献。
但作为易地搬迁的安置新社区,为何长期没有解决路灯问题?作为主要受益对象的村民为何 没有成为解决路灯问题的重要主体?基层政府、村组和全体村民怎样才能“共同努力”?在 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背景下,一个普 通村庄的“路灯小事”,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原因?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现实问题。
三、“无为”村治的停滞
经过实地调研,林村路灯等“小事难成”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乡村集体经济薄弱与组织 管理低效,进而导致乡村治理松散,并最终体现为乡村自治制度失灵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与 其它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林村治理的复杂性。
1.集体经济薄弱与资源配置失序
据林村村支书口述以及调查研究得知,村委会并没有额外的资金去进行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前段时间还有人给上边反映过路灯问题,没钱怎么装路灯?我总不能拿自己的钱去给村里 修路灯吧!”(访谈林村村支書,2020年11月10日。)自林村搬迁至此,整个村 子的集体经济几乎不复存在,从集体收入中抽调部分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已然 行不通。同时,村庄治理中资源的配置与获取缺乏一种制度化的联系,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与 偶然性〔15〕,这也造成林村资金汲取能力和调配能力的下降。严峻的资金状况与孱 弱的汲取调配能力制约了林村的基层治理效能,使其存在的治理问题日渐突出。
2.“一事一议”制度失灵与集体行动困境
在奥尔森看来,虽然集体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可使所有集体成员获益,但集体公共物品的供 给有赖于所有集体成员采取行动承担相应的义务,且集体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得集体很难 阻止未承担成本的个体获益,因此集体中的个体常常出于自我利益的“理性经济人”角度以 “搭便车”的方式拒绝承担集体公共物品的义务,妨碍集体行动的有效开展〔16〕。 林村是由搬迁后各散居村落组合而成,行政村内的各自然村都在村两委会里有自己的村民代 表,这就容易导致村民代表们在面对行政村层面的公共事务时会优先考虑本自然村的个体利 益。如在对于安装路灯这项事务进行“一事一议”时,那些居住位置靠近大路、“天然”享 有路灯安置的村民代表就可能会持反对意见:“我们那儿是本来就有路灯的,凭什么让我们 来掏钱给别的地方修?”“一事一议”制度设计缺乏有效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作为理性经济 人的村民选择不合作的概率大〔17〕,村集体又难以阻止个别村民搭便车的行为。结 果是村民因利益冲突抑或非关联利益难以达成协商共治,导致林村难以有效通过该项制度来 解决安装路灯这一议题,“一事一议”遭遇的集体行动困境自然难以解除。
3.组织管理低效与乡村自治“空转”
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并不代表一定就有序、有效,走样、变形、各自为政的多元化会致使乡 村治理步入困境〔18〕。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向村干部建言献策时,村民就回答说:“ 我跟他们可说不了话,有找他们的闲工夫还不如多干点活。也不是我不想找,有好几次因为 村里搬迁的事情找过他们,最后还是一点改变都没有。”(访谈林村村民,2020年10 月31日。)另外,林村外出务工村民较多,村内一般的公共事务多是由中老年人参与 ,而这些参与者大多又不具备“合格”的参与能力。还有就是当面对乡村内部的集体问题时 ,部分村民通常保持相对的中立态度,甚至不愿意参与,这就导致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形成 了一种“信息错位”——村委会认为自己把该做的都做了,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是村民缺 乏参与积极性;而村民则认为是村委会遮遮掩掩,没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如村民在面对 有个别邻里私自扩建住宅、随意堆放垃圾而影响到自己生活时,往往直接求助于街道办政府 。而对于个别村民违反规定影响村容村貌与整体规划的不当做法,街道办只有监督权,而没 有执法权,想要强制拆除或清理只得请求综合执法部门协作。这样一来,一是治理环节增加 ,影响了办事效率;二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只能起到暂时作用,难以根治此类问题。此外, 尽管在村庄中有个别的经济精英着眼于经济层面的改善,但村庄其他精英并没有自觉形成集 体行动,也缺乏较为系统的治理举措,难以从根本和长远上改变林村现有的治理困境。由此 观之,不平衡的价值体系、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边界不清的公共权力以及不健全的公民参与 机制等都构成了阻塞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的制约因素〔19〕,村民自治逐渐出现无精 英领导、无民众参与的“空转”现状。
四、乡村治理共同体缺失与低效治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立为“ 十四五”时期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林村治理困境背后,实际上反映出当前中国乡村治 理存在的低效治理和内生发展能力不足等深层次问题。
1.乡村治理资源缺失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改善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和解 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可以为村民创造多种有价值的就业机会 ,继而生成村庄的治理资源,撬动党员干部和村民群众的联动参与〔20〕。林村在易 地搬迁过程中失去了大量耕地,仅存的耕地难以为林村村民提供基本经济保障,大量青壮劳 动力外出务工。而林村临近城市的“城郊村”性质,便捷的外出务工条件加剧了林村的空心 化和老龄化趋势。村民对于乡土的归属感不断受到冲击,传统地缘、血缘关系起到的纽带作 用不断受到削弱。林村受困于近郊所带来的“地理优势陷阱”,村中长期缺乏集体产业,利 益缺乏一致性。脆弱的利益联结使得村民与村庄、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并未形成利益纽带,也 使林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薄弱涣散与构建失败,加深 了乡村面临的公共危机与治理难题。
2.乡村主要治理主体虚置
在城乡差距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当下,人口的大规模流出导致农村自治制度和基层组织 呈现出主体缺失的“虚置”状态〔21〕。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 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和社会个体层面的村民、乡贤精英以及各类民间组织。在压力型体制下 ,村庄建设治理目标服务于乡镇政府的政绩目标以及科层体制内的晋升机制。政绩逻辑主导 下的乡村建设强调项目的展演性,容易忽视对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回应,增加农民对政府的 不信任感,削弱政府公信力。政府资源的相对短缺与机械堆砌,又影响了政府在鄉村治理中 的引领作用,致使村庄建设资源供应主体呈现出“虚置”状态。乡镇政府出于履职的需要, 给予村干部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以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这容易使村干部从“村民利 益的代表人”异化为乡镇政府的“得力助手”。当政府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时,村“两委” 就会陷入不得不“选边站”的窘境,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与信任流失,使其有着相比乡镇 政府而言更强烈的“虚置化”倾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在改变传统农村原有风貌的同时也“ 带走”了大量青壮年人口,特别是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乡贤精英。精英群体的“空 心化”也造成村民群体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不断下降,进一步制约了村民群体内生发展能力的 生成。林村社会组织有且只有一个文娱组织,受资金限制及村民老幼龄化的影响,在林村的 治理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由此,无论是从国家层面抑或社会个体层面,林村多元治 理主体都陷入了一种“虚置”状态,内生发展能力难以生成且无法实现有效治理。
3.乡村治理权责失衡
乡村治理实践过程暴露出治理有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基层政府权责失衡。在大回路 的政府体制中,多环节的传递所引起的信息失真容易导致中央政府的指令与群众的初始信息 之间的不匹配,使得林村所属地方政府不得不为在“掌握下情”和“吃透上情”中求得平衡 而疲于应付。很多情况下,行政问责和指标考核的压力令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吃透上情”, 这种心态又导致了地方政府将大量资源服务于“回应上级要求”而非与农民的直接利益关联 ,催生了广为人们所诟病的“形式主义”“面子工程”。中间层政府作为“上传下调”的“ 交通枢纽”,在截取上级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资源的同时,又可以权威性地向地方政府下派 责任事务,使地方政府出现“权不当责”的治理困境。权责失衡现象同时也在农民之中上演 。自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与农民关系调整,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逐渐失调。国家政策向 乡村的倾斜、新闻媒体的宣传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当自身合理的 利益诉求受到侵害时他们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进行维权,这本是进步的表现。但也有部 分农民将国家政策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摇钱树”,而不考虑这种利益是否具备正当性,更 有甚者将贫困视为一种“政治资本”。同时,如果国家政策在乡村中没有得到好的治理效果 ,农民对村干部就会怀有怨言,导致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而村干部则认为“国家政策 偏向于农民导致了农民习气的败坏”,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恶性循环。需要指出的是,农民 个体层面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但对集体层面的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对于与自身利益直接相 关或关系程度较高的事务,农民均十分积极。但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一些集体事务,“事不关 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部分村民之间一览无余,即使集体事务最终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
4.乡村治理信任流失
随着国家政策向乡村层面的倾斜,以及大众传媒的广为宣传,农民通过信访等制度维护自身 合理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相比于“造访”基层政府,农民更愿意“越级上访”,表明农 民对不同层级政府的信任呈现出自下而上递增的规律,即表现为一种“差序政府信任” 〔22〕,林村的这种现象十分显著(详见图1)。而这种“不被信
任感”和“被敌视感”又直接引发村干部对处理村庄事务缺乏 热情,甚至在干群关系紧张时会以工作难以展开为由推脱上级政府的指令。奥斯特罗姆的“ 多中心自主治理理论”认为,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互相监督是自主治理的三大支柱〔 23〕。自主治理的制度化在集体成员的互动过程中难以形成时,外部干预特别是政府提供 的治理规则就起到重要的补充和约束作用。在政府外部干预和村庄集体内部协作的共同作用 下,公共物品的供给与消费本该进入良性循环。然而囿于我国乡村社会存在的“差序性”政 府信任模式,政府外在的政策设计难以对乡村实际治理运作产生影响;而农民在面对乡村治 理的制度约束时,往往采取不信任与不合作的态度。信任流失加剧了政府外部干预失灵与村 庄内部协作受挫,最终造成“小事难成”的乡村治理困境。
五、“有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发展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众多农村已然实现了村庄的跨越式发展。同时, 传统的乡村格局逐步瓦解,被市场运作逻辑之下的农村治理新格局所取代〔24〕。新 时代乡村建设目标任务的多样性与有效治理的复杂性表明脱离协作的单一主体难以实现乡村 振兴的宏伟目标,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动态治理过程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多元治理主体各自为政的实践带来难以调和的诸多矛盾无不 是压垮治理共同体的“最后一根稻草”。乡村治理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与困难,充分表明不能 抛开乡村实际空谈乡村治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其背后蕴含着乡村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 ,其最终解决可从构建一种乡村社会的“治理性团结”视角出发,再建和优化乡村社会秩序 〔25〕。
一是进行乡村多元治理主体资源整合,创造可分享的集体利益。汇聚资源培育特色产业、创 造休戚与共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应突破单一产业桎梏,促进 多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夯实经济发展基础;逐步分类化解债务,破解正规融 资难题;设计政府财政帮扶长效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制定市场导向的人才聘 任机制,建设现代化的人才队伍〔26〕;因地制宜发挥近郊资源优势,优化环境承接 城市产业转移,创新发掘以城带乡的城乡融合增长点,塑造效益共享的乡村利益共同体等, 是破除乡村空心化、老龄化与资源陷阱,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可行路径。
二是激发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互动活力,纾解主体性困境。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与引领 能力,积极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力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破除基 层政府制度性困局;加快村干部的国家化和专职化,为其做好服务群众的专职工作创造条件 ;积极引导乡贤组织自我建设,鼓励并引导乡贤参与基层治理,以人才振兴助力乡村振兴; 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积极培育支持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发展,为乡村治理的多向度合作提供资 源,降低政府直接管理乡村而投入的高昂成本,促进乡村治理难题的柔性解决。推动党领导 下的多元治理主体以优势互补促进相互协作,以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形态参与新时代乡村建设 行动,并通过需求表达机制、资源供给机制和民主协商机制重构乡村建设进程,促进多元治 理主体在权责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有效互动。
三是明确乡村多元治理主体权责配置,厘清权责关系。对于基层政府而言,需要不断优化权 力运行模式,在平衡权责配置中实现常态化综合治理。在治理事务泛化、治理权力上移和治 理责任下移的条件约束下,基层政府权责失衡的组织调整过程体现为非正式制度对正式规范 体系的突破过程,其具体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党政体制的组织渗透机制,政治伦理的组织嵌 入机制,权责配置的流程再造机制。可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改革创新逐步理顺条块关系和权责 配置结构,推动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和现代化转型〔27〕。需要发挥乡村精 英和政府的共同作用,完善并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帮助建立农民权利义务的关联纽带,增 强农民的信任意识、参与意识、担当意识和集体意识,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主动提升社会治理 能力与水平,在治理实践中学习如何与政府和各社会力量进行良性互动。
四是增进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互通互信,重视“法治保障”的嵌入与制度供给。加强权力清单 制度建设,明确行使主体,推进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多元互动协作,以社会治理共同体 有效贯通法制建设与多方合作的逻辑性认知,处理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构建 社会治理共同体间的互补关系。通过决策参与、社会公开、执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让民众 真正了解政府該干什么、能干什么、干了什么,为政府实现善治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诚然,本文只是通过个案解读,考察了当前重塑林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并鉴于 面向村民的调查后尽力提出一些破解有效治理困境的基本逻辑遵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 是,“大事能办、小事难成”的林村作为乡村有效治理困境典型案例之一,它存在的治理主 体缺失、低效治理等核心问题也是乡村治理中的共性问题,破解这些核心问题也应成为我国 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此背景下,探讨其形成的实际根源,寻找切实可行的治理振兴 路径,期待对乡村振兴问题更深入的探讨,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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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华堂)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西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政府 、企业与农户互动关系研究”(19XJC840003));西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关系视角下 西安城市风险治理问题研究”(22FZ16)。
文中部分地名和人名匿名化处理。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南宁师范大学张明慧老师的精心 指正,在此致谢,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