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2023-06-19
文萃报·周五版 2023年24期
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闽侯的陈依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在她的推荐下,陈依伯花122.5元买下了70斤芹菜。拉着70斤芹菜的陈依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当天,某便民超市从该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依伯卖的部分芹菜。
隔天,当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一筹莫展的陈依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依伯催告,督促陈依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追加处罚5万元。
经催告,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
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摘自《福建日报》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