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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府官方礼乐仪式表演属性研究

2023-06-16孙伯翰

今古文创 2023年20期

【摘要】 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活动承载着以礼乐教化边民的功能,儒学的兴起不仅表现在兴办教育与重视文庙释奠礼,而且表现在将儒家礼乐应用在各类天地、神祇礼乐仪式中,更表现在以儒家文化解释本地原有礼乐仪式活动,上述特征共同说明,清政府试图在云南地区建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完整礼乐仪式体系,借助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礼乐仪式活动来达到教化之功用。

【关键词】 礼乐仪式;云南府;仪式表演;神圣性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0-0069-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0.022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清代云南府官办祭祀礼乐文化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2J0568)。

一、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建设状况概述

从现有文献看,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建设虽于清廷占领云南时便已经开始,却兴盛于雍正时期。以先农礼乐仪式为例,雍正以前,云贵地区各府县有社稷礼乐仪式而无先农礼乐仪式,“雍正三年内礼部奏定” ①,雍正四年,颁行先农坛祀典,雍正五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奉旨首开云贵地区官办先农礼乐仪式,颁布乐辞七章并撰写《先农说》追溯先农礼乐仪式的历史,撰写《藉田说》说明其意义与功能,清代云贵地区先农礼乐仪式由此得以建立②。除先农礼乐仪式外,社稷、风云雷雨等典祀活动及东岳、土主、火神等群祀活动均在此时期大量出现于文献记载中。究其原因,除政治上改土归流的大力推行、经济上三番治乱平地后云南与内地联系日益紧密及文化上中央对云南地区文化一统的重视外,作为此时期本地军政最高长官的鄂尔泰对礼乐仪式活动建设的重视亦是云南地区官办礼乐仪式体系能够得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作为儒家等差体系的外在呈现,礼一直是辨异,即确立等差秩序的重要手段。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表演中,不仅是礼乐仪式活动、礼乐仪式参与者以等差分级的形式呈现,礼乐仪式活动中参与者的表演亦有等级与相应的分工差异。这些参与者可分为一下几类:

第一是礼乐仪式活动中主持者的表演,在《礼记》中,尽管对仪式参与者各自的表演做了规定,其所载仪式却缺乏主持者这一角色,所有参与者上至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人均应按照仪程行分内之事,也就没有设置主持者这一角色的必要性。清代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所设置之主持并非参与者中最尊贵之人,但却承担着最重要的表演功能。主祭人的表演功能可分为三部分,保证活动流程完整是最基本的功能,更重要的则后两种功能,当众阐明礼乐仪式活动意义与引领礼乐仪式活动中众人进入表演状态。

第二是礼乐仪式活动中官员的表演,按照一般人类学观念,祭祀活动中参与者的身份会发生转化,儒家规范下的礼乐仪式活动则无此一说,无论是《礼记》中所载的礼乐仪式表演还是清代云南官办礼乐仪式活动,官员均以自身的社会身份参与礼乐仪式活动,这就意味着其表演行为与日常社会行为之间具有近似性,二者采用同一套行为规范,只是行为的对象与行为所具有的意义有所差异,日常生活中官员的行为是实用性的,其行为具有直接功利性目的,而在礼乐仪式活动中,官员的行为则是以象征性的表演形式出现。

第三是士人乡绅的表演,此二类群体尽管在地位上并非最高,却构成了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从文化传统上说,中国古代就有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士及后来诞生的乡绅阶层是直接参与官办礼乐仪式活动数量最多的群体,同时也被认为是需要通过礼乐仪式活动接受教育的对象。即使在清代,除文庙礼乐仪式外的多数礼乐仪式活动已然公開化,普通大众也能够参与到除文庙礼乐仪式外的多数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之中,士绅仍旧是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主要面向的对象。第四是礼乐仪式活动中普通大众的表演,随着明清时期的礼教下延,大众不只是与官办礼乐仪式活动无关的庶人,虽然在方志记载中,对礼乐仪式活动中普通大众的记载并不多,但从有限的记载中依旧可以看到普通大众对礼乐仪式活动的参与度。例如雍正《安宁州志》载“每岁仲春亥日,知州率所属官及老农,(丢一字)坛所斋宿,至期,如仪奏乐章……事毕,老农耆民赏赍有差。” ③此段文献可以见出当时的先农祭祀不仅有着劝农权桑之意,而且还强调老农耆民,说明了清代官办礼乐仪式的全民性特征。

上述礼乐仪式活动参与者并非各种完成自己规定的表演,不同差等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才能构成整个礼乐仪式表演行为。任何互动均需要有一套规定的社会规则作为支撑并有一定的互动目的。此二者正是清代官办礼乐仪式不同于一般礼乐仪式活动的独特之处。

二、礼乐仪式表演特性

之所以将清代云南府官办祭祀仪式称之为“礼乐仪式”而不称之为祭祀,原因在于,一般祭祀活动的目的在于借助神人之间的“交流”祈福、消灾,参与者在其中投入全部情感甚至进入迷狂状态。而清代云南府官办祭祀活动中表演则是理性的、节制的,所谓“礼者,理也”。官办礼乐仪式表演的功能在文献中主要突出一个“报”字。“报”字有较多解释的可能性,其既可解释为对“先贤、天地、鬼神”的敬意,也可解释儒家文化中“仁义礼智信”中“仁与义”外化的表德。还可以理解为一种感恩精神。由此,“报”虽不同于祈福、消灾,但仅凭此字亦无法说明官办礼乐仪式的功能。

与礼乐仪式功能密切相关的是礼乐仪式活动的目的。在鄂尔泰所上奏疏中,强调了先农祭祀活动“教”之功能,按其说,祭祀活动教民在于感化,在于使民众建立感恩之情。这里问题首先在于,祭祀活动产生上述功能究竟是自内而外还是自外而内。一般而言,礼是从外向内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训,但从鄂尔泰的陈述看,其虽然未陈述祭祀活动感化的方式何在,却强调感化精神是祭祀活动的目的,以此推之,则是在感化中由内而外达到行为的自然规训,亦即行而忠孝节义。

第二个问题则在于,外在的礼乐仪式活动如何做到由外而内起到感化作用。尽管清代官办祭祀活动差别于一般祭祀而被称之为礼乐仪式,但其同时也包含了乐的部分。按照《礼记》中的观点亦即大多数人对礼乐的观念,礼乐中的礼和乐分属于不同部分,礼乐仪式活动中的仪式部分、各类仪规,应当归于礼,也即“祀礼”,而礼乐仪式用的音乐、舞蹈则归于“乐”。二者在功能上亦各有所主,乐主内心感化,礼主外在规训。在官办礼乐仪式表演体系内,除最重要的几种典祀活动,如文庙礼乐仪式、先农礼乐仪式、社稷礼乐仪式外,其他大多礼乐仪式活动均不用乐,既是如此,则有悖于借礼乐仪式活动感发情志的目的。解释这一矛盾可从两方面入手,从儒家修身文化发展趋势的方面说,自宋代以来,虽理学与心学观点有较多相差异处,却均将一切行认为是心之本体外发而来,反之,外在事物亦会触发心之本体与其相应。见贤自然思齐,见不贤自然思过,见诸多礼乐仪式,便会格物致知,无论知的是只有一个的天理人心,还是完事万物之理,终究是从心出发。从礼乐仪式礼乐自身的特性上说,乐的特征应是能够感动人心的形式,即使如此,则舞蹈、音乐这类艺术活动虽是重要形式,其他形式亦有感动人心的功能,宋以后儒学对心与物的探讨实质上已经颠覆了《礼记》中礼乐二分的论述基础,因而清代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的礼乐严格意义上说本不该做二分看。由此也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礼乐仪式对情志的感发作用何在。

解决上述三个问题还要从官办礼乐仪式表演自身的特性出发。儒家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参与者的互动主要在于与他人而非与神,因而,每一个参与主体接受的都是他人的表演行为而非礼乐仪式场域内神之精神的感化,这就意味着礼乐仪式活动带有由外而内向参与者施加影响的特征。另一方面,按照宋以来的儒家修身理论,心不仅决定了认识——对他人表演行为的接受、行为——主体自身的表演,而且在逻辑上有着最高优先地位,故而是“正心、诚意”为先,只有“正心、诚意”才能够完成表演互动。故而外在的礼乐仪式表演需要以内在之心的“诚”为前提才能完成对个体的规训,“诚”本身具有神圣性。内心诚恳,主体无论是接受礼还是乐,均可以毫无保留的接受其所传递的内容,这是一种直接的、不假思索的接受,是直接作用于心志的,礼乐仪式对情志的感发指便是此。在此种理解下,鄂尔泰及众多清代云南方志中论述礼乐仪式中所强调的“报”字则可诠释为正心、诚意后个体所显现的表德。

三、内立诚而外显圣的表演

由于不同阶层的参与者的表演共构了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活动的表演行为。不同参与者作为表演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表演行为不同,承担的角色不同,如前所述,这些表演者之间互为表演对象,这就差异于民间祭祀、宗教祭祀或少数民族、原始部族祭祀活动中将祖先、鬼神视为表演对象的,而是儒家文化中礼乐仪式表演的重要特征,其原因在于儒家礼乐仪式本就以世俗性目的为内核,正所谓二人为仁,世俗活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其文化主导下的礼乐仪式活动亦是如此,仁的施行则需要以“诚”为前提,因而礼乐仪式活动中的神圣性首先由儒家道统中的“诚”而来,但诚只赋予了个体内心的神圣性,却没有给予外表表演互动之神圣性。方志所载仪程甚至不需要对仪式中参与者的动作做详细规定,而只是提出基本的要求,作为具体动作出现的礼乐仪式之礼本就等同于日常之礼,但这种等同只能说是具体动作上的等同,当动作构成了体系,并放置于整个礼乐仪式活动中来看,二者就只能归于相似关系,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上文所说的礼乐仪式活动中参与者的表演动作不具备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目的外,还在于禮乐仪式活动中的表演的核心价值在于象征,其动作构成的体系也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结构出现。

日常生活中规则的神圣性来源于其目的,即儒家观念中的“忠孝节义”但由于礼乐仪式活动只是相似于日常生活,并非直接具有“忠孝节义”的目的,其神圣性就必须重新得到确立。礼乐仪式活动特殊的时空为外在表演赋予了神圣性。如上所述,礼乐仪式活动中的表演是象征性的,是行为能指偏移于原有目的而指向由约定俗成来的其他事物。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礼乐仪式活动中,行为被“武断”的指向官办礼乐仪式活动组织者对行为的诠释。如鄂尔泰在向雍正提交的奏章中提出 “虽滇黔在万里之外,僻近蛮荒而苗猓处异类之临,咸知耕鉴……臣身为总制两省之封疆,一身表率,况滇黔在万里之远,趋近蛮荒,一旦躬逢盛举不独山农野叟实所未闻,即缙绅士夫亦无从考敷,臣不揣膚陋用,表彰其义著为《藉田》《先农》二说宣示僚属,遍告农夫,使知我圣天子本此仁孝之至,推广诚敬之思。” ④确立了先农礼乐仪式的目的在于“正位次”“明仁教孝” ⑤。在礼乐仪式活动中,不同等级参与者的表演差异正象征着“正次位”;每个参与者恭敬地进行表演,做到了二人为仁,与此同时感恩祖先之仁,向其恭敬敬献则象征了“明仁教孝”。

象征性表演的出现有赖于礼乐仪式活动本身的场域特征,尽管所有参与者共同构成表演,单场域是容纳并为礼乐仪式表演提供特殊意义的特殊空间,参与者进入场域后形成差异于日常生活表演的系统。该场域由时间、空间与规则三方面构成。礼乐仪式活动中的时空本具有僭越于生活场域的特征,这是不同民族、时代礼乐仪式活动的共同特征,也是官办礼乐仪式活动象征性的来源。僭越性一般意味着对礼乐仪式活动的表演规则却是以日常生活为基础并近似于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体系。由此,官办礼乐仪式表演活动就具有了借助神圣空间为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赋予神圣性的功能。于是在礼乐仪式活动中,参与者依靠“诚”所提供的内在神圣性与在位有德者表演诠释提供的外在规则神圣性使整个礼乐仪式活动具有了与其他仪式相同的神圣力,仪式效用因此而生。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则是勾连内与外的关键之处。

综上,清代云南府官办礼乐仪式活动借此将祭祀活动转化为儒家文化为主导的礼乐仪式,达到了教化众人以仁义的目的。清代云南官办礼乐仪式活动中的表演行为借助其所蕴含的神圣性来达到感发参与者心智的目的,这种神圣性不仅来源于仪式的特殊时空,更是来源于参与者内心进入仪式前所被赋予的“诚”与“敬”。而仪式时空则与日常生活的结合赋予了表演以相似性,带着特殊功能的表演又对个体参与者造成影响,即所谓感动心智。

注释:

①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 39》,巴蜀书社2016年版,第142页。

②乾隆《独山县志》载“雍正三年州牧俞大坤修(先农坛)”,然清代于雍正五年才降旨开启先农坛建设,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云贵地区先农坛作为地方性祭祀已于中央政策下发前先行发生,并经鄂尔泰上报后得到雍正许可成为全国通祀;二是方志撰写者存在失误,此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参见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24》,巴蜀书社2016年版,第140页。清代最早的先农祭祀应为顺治十一年,《大清会典》所载皇上行耕藉礼躬祭应为文献所载清代官方首次先农祭祀活动,此次祭祀属个例事件,文献中并未说明仪程、仪规,更未推广至各州县。

③凤凰出版社编选:《云南府县志辑3》,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523页。

④凤凰出版社编选:《云南府县志辑6》,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548页。

⑤《藉田说》开篇即为“礼之有藉田也,明仁也,教孝也”,正属于儒家文化理念。参见凤凰出版社编选:《云南府县志辑 6》,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页。

作者简介:

孙伯翰,男,河南开封人,云南艺术学院戏剧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