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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

2023-06-15

董事会 2023年5期
关键词:董监高公司章程议案

交大昂立新总裁聘任议案激烈交锋

5月10日晚间,交大昂立发布公告称,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以6人同意5人反对的表决结果惊险通过。

【微评】

据报道,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新任总裁无本行业任职经历,与上市公司目前产业结构和发展战略不一致;新任总裁“在交易所拟谴责名单中”,且有董事建议待公开谴责事项尘埃落定后,再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合为总裁人选。

这里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总裁候选人是否具备候选人资格?其判断标准是什么?交大昂立2022年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七种情形,候选人不存在所述七种情形。同时,交大昂立的《公司章程》中也未明确规定总裁必须具备行业经历或者其他任职条件;不存在禁止其担任公司总裁的任职限制条件。在此情形下,是否选择候选人作为公司总裁,就必须依赖董事会各位成员的独立判断,并根据表决结果汇集形成董事会的意思。这也意味着公司及其董事会要为这次选择承担决策风险。另外,截至目前,候选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也未曾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据此,也不存在因候选人或将被监管机构处罚而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的理由。

第二,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据报道,公司董事会会议最终还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现任董事长嵇霖提名,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目前来看,上述聘任流程符合规定。即使对照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即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交大昂立聘任新总裁的程序似乎并无瑕疵。

需要说明的是,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如果做得更细致些,能够结合公司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要求,就更好了。

“财务洗澡”,还是别洗为妙

5月11日,海马汽车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不当盈余管理或“洗大澡”等情形。

【微评】

显然,灰色的“财务洗澡”行为背后蕴藏着风险。一是“财务洗澡”存在财务会计行为违规、打擦边球的可能;二是公司董监高可能存在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的可能;三是公司存在因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而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四是公司可能存在对关联方利益输送或者进行非公平性、非公允性不当交易的问题;等等。

实践中,“财务洗澡”行为不能与“财务造假”行为画上等号。“财务造假”是“无中生有”,而“财务洗澡”则是“乾坤挪移”。这也是“财务洗澡”行为令人颇为纠结之处。在相关账面的背后,对应的生产、营销、库存的真实性都是存在的。从利益角度考虑,这么做甚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多方“共赢”:对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而言,“财务洗澡”不仅能够实现公司财务“平稳”,而且不会影响大股东收益以及董监高的薪酬。

“财务洗澡”行为的构成通常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公司存在“财务洗澡”的客观需求,通常一家公司在难以持续盈利甚至长期难以扭亏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实施“财务洗澡”行为。当然,业绩不佳并不是公司实施“财务洗澡”的唯一理由,凡能使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形,均有可能成为公司采取“财务洗澡”动作的原因和理由。二是公司实施“财务洗澡”均存有主观故意,积极追求“财务洗澡”的预期结果。三是实施“财务洗澡”行为,事先公司高层必须“上下一心”,事中通过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外部年报审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以及事后董监高认可,方能实现。随着监管趋严,“财务洗澡”还是别洗为好。

股东行使提案权为何受限?

5月17日晚间,华丽家族公告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均未获通过。上交所就此对华丽家族及相关方发出监管工作函。

【微评】

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提案权的限制;二是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被否决情形下的后续处置。

我们先看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首先,股东提案权是股东权利之一,具备共益权性质。

其次,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可以对股东提案权加以限制。例如,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各国金融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等特殊类公司,会就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但其他类型的公司是否需要对股东权利行使加以限制,則多交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再次,股东行使提案权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如公司董事会5月17日上午公告中所列举的:股权被冻结、在过去的7年多没有行使过表决权等(有报道称,华丽家族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并未将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多年未行使表决权等事项列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形式要件则主要是针对临时提案的文件资料完整性(包括种类、格式等)与及时性(是否符合法定提案期限要求等)所做的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起初公司拒绝泽熙投资临时提案的主要理由是形式要件问题,集中在相关文件不全;但5月17日上午的公告中,不仅指出了所谓“程序瑕疵”,更涉及实质要件。而针对实质要件部分,仍有许多事实尚待厘清。

我们再分析关于所有议案被否决后的后续处置。

根据公司5月17日晚间公告,此次股东大会所有21项议案均被否决。首先,这是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结果。站在泽熙投资的角度看,是其提案权未获实现时,通过行使投票权来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选择。其次,至于相关股东对议案投否决或弃权票的影响,就像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中提到的,一定会在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一是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显然,故事还在进行,现在作出结论为时尚早。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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