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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从“纸面上”到“行动中”

2023-06-14

新传奇 2023年22期
关键词:检察院民法典检察

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来,如何将其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让承载几代人夙愿的第一部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好的一道政治题、法治题。三年过去了,民法典对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

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来,如何将其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让承载几代人夙愿的第一部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好的一道政治题、法治题。

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记者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通过采访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和法学专家,对案例中所蕴含的民法典精神、原则以及检察履职的典型意义进行深入解读。

用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户头上多一个人,就能多领取几十万元。找个外地人假结婚,几万块钱就可以办成。”在浙江省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不久,这个流传在市井街巷的“段子”让钟云的心里“起了波澜”。

之后,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钟云与雇来的“丈夫”陈根谈好了合作事宜。为保险起见,双方还事先签订了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

当陈根看到钟云多领取了60万余元的补偿款后,在利益的驱动下,他将钟云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钟云支付按人口计算、属于自己的那份拆迁补偿款。在法院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钟云一次性给付陈根14万元。

经过调查核实之后,慈溪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作出撤销民事调解书中“钟云一次性补助陈根14万元”的判决。钟云、陈根也因欺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单平基在评价这起典型案例时说:“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这个案子很好地体现了检察监督对这一原则的精准把握。一般来说,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尽管公众对公序良俗这个词并不陌生,但要对此进行精准的范围界定和把握却并不容易,这就需要不断地通过办案实践来明确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彰显民法典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只要19.9元即能体验古装写真!”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则古装摄影广告让大学生李萱、景慧动了心。然而到店后,在店员的极力推荐下,两人却稀里糊涂地签下了1100元的基础套餐。

在后续拍摄、选片中,影楼店员又施展“套路”,让两人陆续签订了1588元和2.4万元的“补充协议”。之后,影楼店员又“引导”两人开通网贷。

李萱和景慧提出申请后,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合同。

标的只有2万余元的“小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会不会有些小題大做?对此,单平基认为,该案的入选很有指导意义。

在单平基看来,对于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大家都不陌生,但现实中存在不少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或是时间精力上耗不起,或是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这就需要通过办案实践来释放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施行的强烈信号。通过民事检察监督,不仅推动民法典的统一正确施行,也对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很好的宣扬和彰显。

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对细节的“锱铢必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办理的“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黎某等206人信用卡纠纷检察建议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经调取诉讼卷宗、走访被告,承办检察官查明,原告信用社提交的附有206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的清单,是原告代理律师自行制作的图表,无法用于证明任何案件事实,不具备证据属性。因此,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证据送达相关当事人。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久,法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并做出了及时回收清单、健全工作机制等相应整改措施。

细节决定成败。在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看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存在大问题与小问题的区别,任何一个细节、环节、流程都影响着民法典的施行效果。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是高质效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希望典型案例能够推动更多更好的办案实践。

彰显执法公平公正

“债务人是金豪,除了我之外,还有其他7个保证人,他们都有钱有房,为什么不去执行他们?”因对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满,一起民事案件中的担保人张冬向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检察官看来,张冬的诉求与担保制度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相关,其根本则是“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这一问题。在过去,这个问题老生常谈却没有定论。

民法典对此一锤定音,摒弃了原担保法中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在后续司法解释中,最高法也明确规定,只有担保人之间作出约定或在同一合同上签章,才可以相互追偿。

上述案例中,在保证人之间不能求偿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任意选择被执行人,执行存在不公允之处,影响司法公信。

“张冬已清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保证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继续执行张冬财产有失公允;建议优先执行未承担或承担保证责任较少的保证人的财产,避免各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在嵊州市检察院制发上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纳了全部内容,并依法查封了承担清偿责任较少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如今,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构建“全链条”监督

“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延迟,买受人需承担违约金23万余元。若系出卖人原因,出卖人仅需承担违约金23元。”来自芜湖市湾沚区的吴某某夫妻因为这样一条“霸王条款”,被房屋中介起诉至法院并败诉,经过执行和解后仍需向中介支付4万余元违约金。

湾沚区检察院向芜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最终,芜湖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做出了“撤销原判,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湾沚区检察院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执行回转,将已执行款项退还消费者。

对此案例,王莉表示:“从判决到执行裁定,湾沚区检察院的‘全链条监督形成了监督的‘闭环,把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落到了实处,见证了监督的‘刚性,也凸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质效。”

(《检察日报》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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