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3-06-12廖怡琳
廖怡琳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已渗透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根据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 年)》,可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的发展趋势分为两个阶段:2011—2015 年快速上涨阶段,2016 年至今增速放缓阶段。 在快速上涨阶段,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的年平均增长率为60.78%;在增速放缓阶段,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的年平均增长率为9.27%。 两个阶段的年均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及普及率增速变慢[1-2]。
由图1 可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总体上呈上升发展态势。 进一步细化来看,我国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指数呈现出“前期增速快,中后期增速放缓”的发展特点;使用深度指数呈现出类似“螺旋式上升”的特点;支付指数则具有和总指数一样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先快速增长,后缓慢提升”的特点;信贷指数和数字化程度指数则都表现出“先升后降再升”的发展趋势。 保险指数的数值远高于其他指数,其数值在2011—2014 年快速上升,2015—2019年先下降后缓慢上升,2020 年至今缓慢下降。 上述细化指标的增长情况说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支付和信贷两大领域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中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两大指标的数值差距不大;保险指标仍是所有指标里面数值最大的指标,说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更易获得普惠性保险服务。
图1 近十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总体发展现状
二、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历程
2004 年支付宝从淘宝网独立拆分后正式成立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式成为我国支付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普惠金融在我国生根发芽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次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随后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一经引入便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认可。 从此,普惠金融的相关体系建设研究成为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热点。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加之2011 年国内温州信贷危机爆发,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当时的社会热门话题。 普惠金融快速的发展势头受到抑制,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成为国内学者探讨的焦点。 随着2013 年第一代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我国正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我国传统普惠金融业务也逐渐呈现出互联网化的特点。 同时,这也是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初期。 当年11 月我国政府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 为推动普惠金融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2015 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该文件更为详细地诠释和部署了我国普惠金融事业[3]。
2016 年中国正式开始5G 技术研发试验,“十三五”明确提出“实现5G 商用发展”,此后,我国5G 技术进入爆发式发展阶段,这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活力。 同年,《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的发布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印发标志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得到了国际认可的同时,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已上升为国家级战略规划。 此后,短短几年间,蚂蚁金服、京东、金证股份等众多中国金融科技企业连续多年入围《全球金融科技百强榜单》。 可见,中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2019 年年底新冠疫情的暴发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在保险、理财、融资等领域的纵深发展。 疫情期间,我国数字化支付体系为居民的“云支付”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居民日常生活有序进行。“惠民保”火爆销售、“隔离险”走红热销、“新冠险”备受追捧等现象的出现表明数字普惠保险日渐成为居民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和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普惠金融组织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撑下持续地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抵御新冠疫情冲击和快速复工复产[4]。
可见,在短短的十几年间,数字普惠金融扩大了我国传统普惠金融的服务群体和服务领域,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数字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形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并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求。可以预见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是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5]。
三、 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
回顾我国数字普惠金融近二十年的发展,发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水平虽位于世界领先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中的信贷指标过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存在、基础数据的局限性较大等。 解决了这些问题将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自身发展注入韧性。
(一)数字普惠金融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收效甚微
由图1 可知,信贷指标是所有细化指标中数值最低的。 新冠疫情暴发后,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来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我国中小微企业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6]。 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较高,而中小微企业成立年限较短、财务制度不够完善、数据缺失情况时有发生,这都会导致数字普惠金融难以利用大数据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的办公设施较老旧,难以运行新软件,且部分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且难以理解新的金融工具。 上述现实情况都会加大中小微企业通过数字普惠金融获得信贷服务的难度。
(二)指数编制的基础数据来源窄、局限性较大
当前我国关于数字普惠金融测度的指数可分为三大类:部分数字金融指标的传统金融调查统计、区域性数字金融指数和全国性数字经济报告。 虽然说这些指数已广泛应用于理论研究和决策指导,但这些指数的基础数据来源窄、不够全面。 例如,传统金融调查统计中央行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其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来反映银行业的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区域性数字金融指数中由北京大学发布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主要依托支付宝的数据从需求端来测度不同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 此外,由于版权的原因,普通专家学者难以获得全国性数字经济报告。 综上可得,当前国内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局限性较大。
(三)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迅猛,但是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当前,有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要由支付宝、京东金融、微信等第三方平台来提供,使用者的福利水平和消费者权益可能因为这些垄断性平台而受损。“十四五”规划明确强调“建设数字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并要求“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这些政策法规为数字普惠金融提供了宏观发展方向,但涉及数字普惠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内容不多。
四、 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数字普惠金融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有指数的基础数据局限性较大、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等。 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解决上述问题。
(一)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软件兼容性
初创时期的中小微企业实力不够雄厚,软硬件设施配置较简单,而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主要是借助云技术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这会导致一些企业运行数字普惠金融软件时出现软件运行卡顿、无法上传资料、资料识别失败等状况,进而提高了企业获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门槛。 因此,当前的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在更新软件时应注重提高软件的兼容性,适当开展入户调研收集中小微企业电脑设施型号等信息以便于更好地提升用户体验。 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不仅可保留线上人工审核渠道,还可实行线下预约审核申请材料的模式,更可在每年的申请信贷服务日在城市办公综合体区域设置临时办公点来为企业提供信贷支出服务。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可通过这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来减少企业软硬件设施老旧带来的种种不便。
(二)定期举办中小微企业财务培训会
财务人员不仅是中小微企业的核心成员,还是为企业提供经营融资决策参考的重要人员。 因此,政府、商会、学会等应定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方面的培训会。 首先,由政府、商会、学会等部门和权威机构牵头开展的培训会可提高企业对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平台的信任度,企业更愿意选择数字普惠金融所提供的资金筹措服务。 其次,我国还可将数字普惠金融的培训内容纳入财会人员每年的财会学习考核。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人力物力支出,还可提高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金融素养。 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参加数字普惠金融的培训会或课程,可为企业做出更优的经营融资参考意见。 最后,中小微企业通过数字普惠金融的培训会或宣讲会可了解到企业该如何获得正规的数字普惠金融的融资服务。 这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中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优质合法的信贷服务现象,从而达到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目的。
(三)提高校企深度合作推进指数编制
郭峰和熊云军指出,校企合作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不仅可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其成果还便于科研人员开展课题和分析国民经济问题[7]。 因此,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编制模式应该重点采用校企合作的模式。 为此,政府应该大力推动校企合作,提高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政府应该多鼓励微信、度小满、京东等新兴数字金融第三方服务平台与高校合作参与到当前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编制,提高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另一方面,为获得更大范围、更全面和更权威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政府也可模仿当前的校企合作模式来编制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政府可通过云实验室的方式来让数据科学家处理政府的基础数据,高校科研人员主要负责数据分析和指数计算等。
(四)加快完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
近年,“十四五”规划和党的二十大报告都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加快构建和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鉴于此,提出以下加快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首先,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保护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办法条例,确保使用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从业者,政府或行业协会可出台相关的从业自律规范来约束从业者的行为,更可探索考取数字普惠金融从业资格证的形式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而达到加强金融监管的目的。 最后,当前我国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不高,且老人年纪大导致耳聋目盲等生理特性,我国老年人群既难以获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又易上当受骗,从而引发很多金融纠纷。 为避免金融纠纷,很多地区会忽视老年人口的金融需求,这是老年人群受到金融排斥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老龄人的金融需求,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宜疏不宜堵。 银保监会、央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联合起来推出相关条例和通知办法。 金融机构可采取“回访老人及其子女或者监护人”的双回访方式来避免金融纠纷。
五、 结语
当前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未得到满足、指数编制的基础数据局限性较大等。 结合专家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当前实践经验,本文提出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软件兼容性、定期举办中小微企业财务培训会、提高校企深度合作推进指数编制、加快完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等对策,以期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但若要完全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尚需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这样才能得到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