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实务研究
2023-06-12简婷
简婷
摘 要: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事故调查报告因具有综合复杂性等特点,难以直接归入单一的法定证据种类,实践中存在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等难题。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采纳情况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对报告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区分审查,从主体、内容、处理的程序规范性和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的实质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是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证据审查
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如价格认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通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来使用。这类报告不仅关乎罪与非罪,也是诉与不诉、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具有重要作用,其包含的责任划分内容往往直接影响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对于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采纳、作为何种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尽相同,亟待研究统一认识。
一、事故调查报告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基本案情]王某经某公司负责人口头安排,临时负责公司基建和生产。2019年6月,吴某通过王某承接该公司厂房彩钢瓦安装工程并签订清包协议,双方约定吴某施工时需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同年6月29日,吴某带领无资质的工人胡某等人至该公司厂房内,安排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胡某进行高处施工作业。当日16时许,胡某冒险在行车梁上作业完工后,双手吊在行车梁上欲下至升降机上时,不慎从行车梁上摔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胡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并经批复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王某和吴某的责任认定为:王某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某作为施工牵头人,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冒险违章作业,给予行政处罚。侦查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意见将王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王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证据仅有公司负责人证言,与公司章程制度等客观书证中规定的职责不一致,认定王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吴某作为安装项目承接人、施工牵头人,人员由其组织、现场具体安装彩钢瓦由其安排,其安排无资质的施工人员冒险违章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虽然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吴某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追诉,法院判决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存在争议。第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印证或与刑事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检察机关能否推翻事故調查报告的事实直接认定犯罪事实。第三,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是否直接决定了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否需要依赖事故调查报告。上述难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和证据审查上,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内容展开。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已经予以明确。2011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有关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2019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中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查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成为专门性问题判断的证据形式进入刑事诉讼。[1]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设置完备的规制体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刑事证据种类,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调查报告归于哪一种证据类型存在不同认识,在庭审出示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时可能被质疑,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存在书证、鉴定意见、免证事实等争议。正如本文案例中,侦查机关将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书证予以采信,依据责任划分意见将王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何种刑事证据使用上就出现了认识分歧。司法实践中,认定事故调查报告属何种证据类型往往直接决定了其审查采纳的方式。因此,有必要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特点,厘清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所属的证据类别。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特点
1.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客观性
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发生现场情况的调查、对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听取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的描述等方式方法,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事故造成的伤情及经济损失等客观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不存在矛盾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刑事证据采信。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对胡某冒险作业不慎从行车梁上摔下的过程进行了分析认定,与现场勘验情况、在场人员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反映了事故发生过程的客观情况,体现了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性。
2.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程序性
现行行政法规范中已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报告内容等方面的程序和形式要求。一是形成事故调查组的程序性,如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调查组的形成过程,并以附件形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开展事故调查的程序性,如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载明通过现场调查、向在场人员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调阅关联资料等方式方法开展事故调查。三是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性。事故调查组在开展事故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要求制作出报告,并提交政府批复最终形成确定性报告,具有程序性。
3.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
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是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概括提炼得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性。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对王某、吴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责任划分和认定,认为王某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并提出了建议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意见,该责任认定建议可以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但最终能否作为刑事证据采纳需经司法机关审查,不能直接将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当成客观结论。
4.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综合复杂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涵盖了事故情况、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是在行政机关主导下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形成于非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收集、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三类:一是事故调查报告附具的与事故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原始证据材料;二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形成的技术分析报告、专家意见等材料;三是事故调查主体对相关证据、信息等进行分析归纳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判断意见。
(二)事故调查报告所属证据类别
1.事故调查报告不同于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物品。虽然事故调查报告符合一般书证的形式特征,但是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却与一般书证不同:一是证据固定方式上,书证主要是具有侦查权的主体通过调取、接收、扣押等侦查手段直接取得,事故调查报告则是由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核实、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二是反映实质内涵上,书证大多是通过记载内容能够直接表达思想、反映事实的原始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则是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一种判断和认定。三是证据排除规则上,书证在固定过程中出现了程序瑕疵,不当然直接排除其适用,取证机关可以通过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说明进行补强,而事故调查报告形成过程出现违反规范性要求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可能被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不同于证人证言
从形式上看,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证据法定类型的一种,其具有规范法律文书标准,一般是以侦查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形式呈现,而事故调查报告则是由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核实形成的报告,形式上并非单一的谈话笔录。从内容上看,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通过自身的感知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形成的言词证据,内容仅限于证人自身的认知范围,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涵盖了除相关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内容,包括专门性问题的专家意见、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建议等等,可以说事故调查报告的最终形成是建立在事故调查组对掌握情况包括现场证人证言在内的大量调查证据的分析基础上的,而非事故调查组成员或者专家对事故事實的直接感知。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附具了事故调查组听取相关人员意见所作的行政谈话笔录,该行政谈话笔录亦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需要经过刑事程序进行转化。
3.事故调查报告不同于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通常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具有多样性,包括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化学鉴定、痕迹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责任鉴定等。[2]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王某、吴某及公司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责任认定,具有责任鉴定的特性,但其作出依据和内容与鉴定意见不同。一是作出依据不同,事故调查报告是由事故调查组依法出具,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依赖的是行政执法权,而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鉴定规则作出的。二是具体内容不同,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涵盖了十一个方面的要素,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等,而鉴定意见的内容主要涉及诉讼活动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二者明显不同。
4.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归类于单一的证据类别
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了对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的分析认定、事故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等,并以附件形式附具包括与关联人员谈话材料等在内的大量材料,实质融合了多种证据形式在内,简单地将事故调查报告归类于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均不准确。由于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综合复杂性等特点,报告中往往会涉及其他事项。《刑诉法解释》第101条从内容方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作了限定,有关事项与事实认定无关或者不属于专门性问题的,不具有证据性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因此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事故调查报告归类为单一的证据类别,可以对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所附证据材料加以区分,根据需要采纳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同部分的具体内容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进行分别审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要点
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时,可以结合其证据属性进行审查认定。为便于研究探讨,下文将从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提炼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要点、判断方法及规则。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审查
程序审查主要是对事故调查报告各部分的形成过程进行形式审查。目前,《条例》已经明确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性要求及违反程序规范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事故调查主体的规范性
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因事故级别不同调查主体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依据《条例》规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分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需要符合程序上的规范性要求:一是组成成员需在法定范围内选任,事故调查组组成成员需要符合《条例》明确的人员范围;二是组成成员需符合专业性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是具体开展事故调查的人员,需要具备开展调查的专业技能,对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无法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三是组成成员需符合回避性要求,为保障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调查组成员需与事故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内容的规范性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编制指南》中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需包含的要素,从报告名称、编制单位信息、事故性质认定等各方面对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进行了规范。二是事故调查报告据以得出意见的证据取证合法。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的过程中,需遵循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依法全面调查与事故相关联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均需全面调查。调查的手段方式均需合法,一般情况下尽量采用直接调查的方式固定证据,隐蔽性调查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有待商榷。
3.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的规范性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程序性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后需要提交政府批复,并依法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复认可的方有效力,否则可能面临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二是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时间性要求。《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及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文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提交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批复通过,形式上具有程序规范性。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依据、刑事责任追究依据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并经法定程序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才具有证明力。因此,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使用的内容及其所附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取证合法性、可靠性方可具备刑事证据能力。[4]
1.事故調查报告事实认定的审查
对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的审查遵循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同时注意事故调查形成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对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书证进行审查,并结合事故调查报告所附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原始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收集的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独立审查。对事故事实认定的审查主要是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调查活动所依据的行政调查材料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注意审查与犯罪构成相关联事实的证据,特别是稳定性较差的主观性证据,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予以补强或者重新收集,在无法补强和重新收集的情况下予以排除。前文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某对厂房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公司负责人证言,与公司章程制度等客观书证中规定的职责不一致,又缺乏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和补强,因此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是否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存疑,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建议不予采纳。
2.事故调查报告中专门意见的审查
对事故调查报告中专门意见的审查可以从专家资质、专门性知识、推理过程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传统审查模式主要集中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表现在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形式审查,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无法完全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因此,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专家资质不能限定为具有鉴定人资质。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专业人士的从业资格或职称、从业经历、研究成果等参考指标,综合评估专家是否具备评价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对于专门性知识及推理过程的审查重点则在于审查据以出具专门意见所使用的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是否遵守和采用了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得到科学印证支持,演绎推理的过程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存在已知的误差等等。
3.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的审查
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判断事故相关人员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中往往会涉及事故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的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机械采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意见,仍然要按照刑事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对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何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考量。前文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没有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意见,而是通过调查核实、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结合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确定吴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吴某进行追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实践中,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审查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依照犯罪构成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实行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此外,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明显高于普通工作人员,对负有特定职责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应区分考量。二是在审查事故发生原因时,注意审查行为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据以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在划分行为人主次责任时,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可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参考,但仍需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及行为人岗位职责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行为人承担对应责任的依据是否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