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绿色治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2023-06-11马丽杨艳梅
马丽 杨艳梅
摘要 分析了我国乡村绿色治理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国外乡村绿色治理的典型模式及其特征,剖析其乡村绿色治理模式对我国的适应性,为我国乡村绿色治理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乡村;绿色治理;乡村振兴;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0-0203-05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0.045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rural green governance, summarizes the typical model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oreign rural green governance, analyzes the adaptability of its rural green governance model to China, and provides new ideas for Chinas rural green governance.
Key words Rural;Green governance;Rural vitaliz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化绿色导向,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强调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目标是“到2035年,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随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通过“提高乡村绿色治理能力,推进乡村绿色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乡村生态的治理,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治理观。因而乡村绿色治理是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为指导,运用现代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宣传,协调人与生态之间的关系,既要实现特定的生态治理目标,又要实现乡村绿色经济、文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绿色治理不仅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同时也要注重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绿色发展。我国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绿色治理模式,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建设目标,满足各地农村居民对美丽环境的强烈诉求,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 我国乡村绿色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治理组织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乡村绿色治理体系的构建逐渐多样化,治理力度不断加强,绿色治理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但当前仍受到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乡村绿色治理工作更加繁杂。我国在进行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要遵循乡村生态发展规律,完善乡村绿色治理体系。当前我国乡村绿色治理体系也面临新的问题。
一是我国乡村绿色治理没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我国乡村绿色治理的体系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共同组成,中央组织发布相关治理方案,地方组织将任务层层下达,最终集重任于乡村基层组织。基层党组织是我国进行乡村绿色治理最优质的力量,面对治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乡村生态问题,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而少数基层单位没能及时建立乡村绿色治理的基层党组织,或者未能做到对乡村生态问题的全覆盖,从而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1]。
二是治理各组织的职能发挥不充分。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均有各自的职责、功能、定位,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在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领导能力,没有充分协调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工作开展规模有限,自我管理能力不足,使乡村绿色治理的工作不能有效地展开;村务监督组织对乡村绿色治理的业务不熟悉,缺乏专业素养,对于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难以发挥监督组织的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但大多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极易被村委会取代;部分农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是由少数社会组织机构出资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合理性[2]。
1.2 治理手段单一且治理设施和技术落后
我国不同地区都开展了乡村绿色治理的探索,但我国乡村绿色治理的治理手段较为单一。我国乡村治理的方式一般为传统的治理方式,即中央政府发布政策,依靠基层政府治理乡村。目前我国的乡村处于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政府治理已不能解决一些生态问题。乡村绿色治理不仅仅包括农村居住环境的改善,同时也包括乡村周围的生态系统的共同保护。乡村生态的破坏主要包括生产、生活污染和工厂污染两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有些乡村并没有建立现代化基础设施,如厕所、废水、垃圾等处理方式不科学,化肥农药过度使用、畜禽粪便处理不当,处理设施不够齐全[3]。二是我国乡村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有些工业企业选择了在乡村建立工厂,但会产生大量的污水排放到乡村的土地上,不仅对农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污染物渗透到土地,給人们的后续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而我国乡村相应的处理设备和技术不够健全,这些污染物对农村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4]。
1.3 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
乡村绿色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凝聚政府、企业、乡村居民的力量,有序地参与乡村绿色治理。由于我国协同机制的欠缺,使得我国乡村绿色治理缺乏协同治理机制的保障。首先,乡村绿色协同治理机制呈无序化发展[5]。乡村绿色协同治理机制是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与企业以及基层政府与乡村居民之间进行多元化合作的过程。在实施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乡村绿色治理的协同机制不够完善。从纵向看,中央政府制定相应的绿色治理目标,纵向对任务进行分解并层层下达,各级组织呈被动式参与状态,过于依赖政府,没有发挥各自的协同作用。从横向看,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关于绿色治理缺乏联合观念,不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目标,致使各级乡村绿色治理的步调不一致,造成乡村绿色协同治理的无序化。其次,政府与企业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企业既是乡村经济发展促进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其生产行为直接影响乡村绿色治理的实施程度。但政府缺乏引导企业参与乡村绿色治理的意识,在乡村绿色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关注的是绿色治理的实施情况,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5],错误地认为绿色治理只是政府的事情。政府与企业的联动机制不完善,政府没有建立对企业人才和资金的利益协调机制,企业没有与政府形成良好的资源协调对接,导致二者参与乡村绿色协同治理的效果不明显。最后,地方政府之间协调沟通机制运行不畅。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将会导致乡村绿色治理的各种政策和方案无法有效实施。治理过程中政府在治理资源方面占据优势,但极少与其他实施主体进行沟通合作,各级主体之间也出现信息沟通阻塞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部分地区存在强迫式、命令式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沟通方式,未能充分运用新媒体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方式,导致信息缺乏时效性。
1.4 治理缺乏法治保障
近10年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重点强调生态治理和乡村振兴,乡村绿色治理已成为我国新时代治理的重点工作,但从目前的生态治理工作来看,乡村绿色治理要有法可依才能有序实施。我国关于乡村绿色治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大多环境法主要面向城市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已经出台的关于乡村治理的法律常常时间间隔久,导致执行过程混乱,绿色治理较为保守。《农业法》要求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环境,但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农业生产为重,往往忽视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保护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地位,同时提出了各级政府在农业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但这部法律仅仅提出了一个大纲,没有对环境保护提出具体的法律细则,因而综合性较强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但实行过程中乡村实施人员配合度不高,且这些法律中适合乡村绿色治理的措施尚未健全[6]。
2 发达国家绿色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
2.1 加拿大“伙伴型”乡村绿色治理模式
加拿大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耕地资源和草地资源比较丰富,气候温暖适宜,自然条件优越,所以加拿大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致力于乡村绿色治理。加拿大主张发展保护性农业,也是世界上最早推广保护性技术的国家。加拿大乡村绿色治理方式为“伙伴型”治理模式。“伙伴型”治理模式就是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乡村居民等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形成新型伙伴关系[7]。政府与居民在绿色治理过程中是平等的,这有利于乡村居民积极参与治理,共同致力于乡村的建设。加拿大政府有以下几种协作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农村会议,政府官员与农村居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使居民对当地生态系统有简单的了解。二是通过基层政府组织不同的农村绿色治理项目,激发企业和居民到乡村创业的积极性,为乡村绿色治理提供人才。三是为乡村居民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对乡村居民提供正确的生态保护引导,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四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建立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绿色治理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专家指导。五是通过建立跨部门的农村绿色治理工作小组来支持和解决乡村生态问题,提高工作效率[8]。“伙伴型”乡村绿色治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形象,政府通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当地居民形成了“伙伴”关系,积极帮助居民进行绿色治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乡村地区的发展和繁荣。
2.2 瑞士“多措并举”的乡村绿色治理模式
瑞士的城镇化水平非常高,城乡发展差别不大,瑞士政府在发展城市的同时,十分注重乡村的发展。瑞士政府在乡村绿色治理上采用生态环境型模式,就是以绿色和环保为理念,通过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治理,将生态和乡村文化价值相结合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9]。
首先,瑞士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自筹的方式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和村民共同合作进行乡村治理。瑞士政府给予大量的生态农业补贴,主要是维持生态环境的友好,使乡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时使用绿色的生产模式。在政府给予乡村居民一定的财政拨款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在垃圾处理方面,瑞士的垃圾处理有严格的要求,政府也会培训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如果不正确处理垃圾,可能会面临罚款;在种植方面,瑞士政府对农民进行培训,通过使用新能源减少施用肥料对土壤的伤害。其次,在进行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瑞士政府、乡村居民及第三方社会群体并非只关注短期利益,对于生态的发展有更长远的眼光。瑞士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引导和激励措施来使乡村居民和第三方社会群体树立绿色观念,生态环境要保持绿色发展,在保护原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减少资源的浪费。最后,政府对当地的地域文化进行保护传承,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休闲旅游区,增加乡村居民收益,改善乡村环境质量,促进乡村生态的保护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在瑞士政府的持续性改造下,乡村与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瑞士的乡村居民生活恬静,村庄风景如画、生机勃勃,环境美观又舒适。
2.3 美国“生态村”乡村绿色治理模式
美国的乡村并不像我国传统的村庄,美国乡村居民各自在自己的农地上居住,极具当地特色。美国政府在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建立了“生态村”模式,通过民主自治,结合当地的资源、文化等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生活方式,促进当地生态的可持续再生。
北卡罗来纳州的Earthaven生态村通过借鉴“永续栽培”的理念,依据当地的地域和物种优势,按照生态结构和功能相似为依据划分当地区域,实现生态系统高效的运行,如:将畜牧点和农作物種植放置在住宅附近,以便于家畜饲养,并且农作物也能更好地使用天然肥料;将农作物、果蔬、花卉搭配种植,有助于提高产出效率[10]。Earthaven 生态村利用当地的区域优势,发展绿色产业,将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与当地生态结合,打造多种绿色理念产品,提升生态村产业的可持续性。如:利用当地种植的农作物制作绿色有机食物,利用当地饲养的奶牛发展奶制品,利用当地的区域优势发展旅游服务行业。
纽约州的Ithaca生态村的建设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生态村对垃圾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源头分类处理法[10],生态村将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堆肥处理,将处理之后产生的可利用废料返还农场,为农作物的生产提供肥料,农作物成熟成为村民的食物,食物残渣再变成农作物的肥料,以此达到有机循环。将无法利用的有害垃圾运出农场,减少对生态村的伤害。其次,生态村通过污水过滤器将雨水、污水进行净化,实现水资源的再利用。最后,生态村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特征,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自然资源,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2.4 法国“生态农业法”的乡村绿色治理模式
法国是西欧最大的农业国,历来重视农业的发展。法国为了扶持农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生态农业政策,并且在1981年将生态农业正式写入法律。生态农业又称有机农业,它吸收了传统农业的精华,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核心,不断调整农业结构以适应当地的环境,促进生态的良性循环发展。法国的生态农业政策将法律与现代化科技结合,促进了农产品生产高效化,同时也促进农村生态绿色化发展。
1960年法国颁布第一个《农业指导法》,调整农业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基金,确立了“一体化”农业制度。“一体化”农业发展利用现代技术将农业与其他部门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农村资源利益最大化。“一体化”农业发展同时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一体化,生物与其周围环境组成生态系统。随后设立“全法最高农业发展指导委员会”,随时关注生态农业的发展情况,对生态农业的发展进行监督反馈。1962和1980年,法国先后为《农业指导法》做了一些补充,把乡村农业发展放在首位,改变农业相关技术及加工条件,因地制宜發展当地农业,鼓励农民寻找有利于生态环境发展的新型农业,促进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平等地位。
为进一步鼓励生态农业的发展,法国2008年颁布了《生态农业2012年规划》,加大了对环境的保护,在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注重生物的多样性发展[11]。这一规划要求各部门加大对绿色生态的宣传,提升消费者绿色消费的理念,同时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有机产品。该规划注重对相关人员的生态农业培训,以便对基层群众进行更好的宣传,推动生态农业更好地进行发展。
3 发达国家成功模式对我国绿色乡村治理的启示
3.1 健全治理组织体系,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我国乡村绿色治理的工作纷繁复杂,需要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力,协调各组织,正确引导各方走绿色发展之路。我国通过健全乡村绿色治理体系,完善各组织体系的职能,充分调动各组织参与乡村绿色治理的积极性,为我国进行乡村绿色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3.1.1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
乡村绿色治理组织体系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应从全局把握中央组织、地方组织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我国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地位和责任,使各级组织在绿色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彼此的作用,促进乡村绿色治理体系的高效发展。我国进行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将会面临新状况、新问题,只有不断地优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体系,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才能成为我国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最强大的后盾。我国通过强化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推进基层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对绿色治理的指示,明确责任,合理安排基层政府的各项治理工作,才能做到乡村绿色治理的全面覆盖,以强大的凝聚力和组织力为乡村绿色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12]。
3.1.2 完善乡村各组织体系的职能。
新时代我国对乡村绿色治理组织的要求是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13]。各类组织之间彼此协调、相互关联。基层党组织是绿色治理工作实施的基础,要切实完成乡村绿色治理,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充分整合各类组织的资源,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形成运作规范的治理体系。村民自治组织应持续深入推进村民自治体系的形成,设立村民委员会,广泛听取和收集居民对于乡村绿色治理的意见,引导村民广泛参与农村环境的整治,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绿色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村务监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村务监督组织的监督职能,加强其在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基层党组织对村务监督组织进行培训,明确其监督的职责,推进村务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和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绿色治理过程中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吸纳人才[14]。农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行使国家法律和党的章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作来满足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更好地促进乡村绿色治理的实施[14]。
3.2 创新治理手段,增强治理科技支撑
我国乡村绿色治理应与现代化科技相结合,着力推进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完善乡村绿色治理基础设施,创新乡村绿色治理的手段,为乡村绿色治理的可持续性提供科技支撑。
3.2.1 创新乡村绿色治理手段。
在实施乡村绿色生态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从治理全局进行把控,将部分权力下放到污染治理、自然资源保护等不同的部门,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创建符合乡村绿色持续发展的创新手段。一方面,运用政策手段,落实治理管控要求。我国政府在进行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由中央政府把控治理全局,制定政策对造成污染的基层政府和个人加以处罚,同时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具体的专业治理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乡村生态管控政策细则,以此加大政府对乡村绿色治理的力度。另一方面,采用精细化治理。绿色治理的精细化是指以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归宿,着力于乡村生态绿色治理内容的具体化,从而更好地促进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乡村绿色治理的精细化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将云技术、大数据等现代化科技应用到绿色治理的过程中,建立最直接、资源浪费最少的治理模式,对乡村居民反应强烈的绿色治理问题规划出最精确最具体的治理措施,促进基层政府更好地进行绿色治理的后续实施[15]。
3.2.2 完善乡村绿色治理基础设施。
目前水污染、生活垃圾、重金属等污染对我国乡村的绿色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我国治理部门应根据居民生活垃圾和废水产生的规模,在乡村建立符合乡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和废水集中处置设施,将垃圾和废水进行分类循环利用。完善乡村绿色治理的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对被污染地区进行治理并合理利用资源,将会有效减少现有资源浪费的现象[16]。基层干部不定期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废水排放点进行排查整治,提升村容村貌。
3.3 结合当地特色,多元力量协同治理
乡村绿色治理过程是复杂多元的,仅仅依靠政府的治理难以使乡村绿色治理达到平衡,社会发展越来越需要不同主体的合作治理,需要政府、乡村居民、第三方组织共同参与并协同合作,进而推动乡村绿色治理的良性发展。
3.3.1 健全乡村绿色协同治理机制。
政府是乡村绿色治理的领导者,乡村居民是绿色治理的直接参与者,村民组织是绿色治理的监督者,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乡村居民的第三方机构,是绿色治理的引导者。在乡村进行绿色治理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有利于政府间跨区域合作。首先,建立政府的领导机制。各方主体共同进行乡村绿色治理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通过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确定各治理主体的工作重心,使不同的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更有效地完成治理工作。其次,发挥第三方机构在乡村绿色治理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協同治理就是要引导多元组织更好地参与到治理中来,将分散的资源进行整合,激发多元组织的协同治理意识,从而促进乡村绿色治理的进行。最后,构建彼此信任的治理平台。进行乡村绿色协同治理,最重要的是增加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使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村民组织的监督作用、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17],将更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横向与纵向、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与村民组织的协同合作,从而提高乡村绿色治理的速度,实现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3.3.2 鼓励企业参与乡村绿色治理。
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往往牺牲外部环境为代价赚取利润。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大力发展绿色产品。首先,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农林牧渔等基础性绿色产业,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其他绿色产业[18]。绿色产业的渗透度较高,不仅仅能发展独立的某一产业,同时也能与其他产业相互渗透,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绿色产业。地方政府应充分挖掘当地文化特色,依托当地秀美的自然风光,鼓励企业将乡村绿色产业和特色乡村文化、秀美的自然风光结合起来发展[19]。既保护了传统村落又发展了特色绿色产业,既传承了优秀的历史文明又保障了居民的收入,以此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其次,政府要认可企业在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的地位。政府加强与当地企业的沟通,共同协商制定绿色治理的具体方案,不定期地开展工作交流会,双方共同交流在进行绿色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共同协商推进解决,增加彼此的信任度。最后,构建政企联动的绿色治理模式。政府健全对企业的利益协调机制,加大对当地企业资金和人才技术的支持,促进企业利益的发展,鼓励企业主动与政府定期进行绿色治理工作的汇报,实现双方资源优化配置。同时政府对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制定污染考核指标,从企业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调整或舍弃,从环保的角度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和谐发展。
3.3.3 健全乡村绿色治理的沟通机制。
沟通机制的建立对于乡村绿色治理的实施有着积极的作用,科学完善乡村绿色治理的沟通机制将会进一步提高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加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实现治理资源的信息共享。政府在信息沟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治理信息在政府、居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民众之间层层传递,通过加强不同组织、部门、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商,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以此促进多元主体对乡村进行绿色协同治理。另一方面,改变信息沟通方式,拓宽信息沟通渠道。我国社会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沟通方式已不再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各主体应平等地进行沟通协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要求绿色治理的各个主体改变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方式,更多地运用技术手段,使用微信、微博和更多新媒体方式拓宽沟通协商的渠道[20],促进各治理主体及时高效地进行沟通协商,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地共享,提高区域内各主体间进行乡村绿色治理的协同度。
3.4 完善乡村绿色治理法律体系,健全法治保障
实现乡村绿色生活方式,必须立足于乡村实际,不断完善乡村绿色治理的法律体系,发挥法治在治理过程中的保障作用。乡村绿色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治理过程中应使用绿色治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法律手段,真正将绿色治理的法治措施落到实处,维护乡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4.1 完善乡村绿色治理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促进乡村绿色治理的实施。我国在进行绿色治理过程中,应大力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乡村生态的各种问题。我国应建立绿色治理的具体法治措施,将治理责任具体到个人,防止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我国乡村地区生态问题频发,只有加强法治,坚决抵制破坏生态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生态问题。完善我国现有的绿色法律体系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类型,但当前并没有针对特定区域进行规范性引导,中央政府应完善与乡村绿色治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准则。我国各地区、各乡村应结合自身情况与特点,通过制定具体的措施,细化相应的法律体系[21],将绿色治理作为重点,建立完善的绿色治理法则,弥补我国在乡村绿色治理具体法律方面的空白。
3.4.2 引导村民树立乡村绿色治理法律意识。
我国乡村居民对乡村绿色治理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当地居民生态权益和监督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所以在乡村绿色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发挥行政处罚对乡村居民的警示作用,以提高乡村居民绿色治理的法律意识。在乡村绿色治理过程中,县、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加强对生态问题的治理。政府应继续完善乡村绿色治理的监察工作,对于不遵守乡村绿色法治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增强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创新乡村绿色治理法治的宣传手段。深入开展乡村绿色治理的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的共同宣传作用,基层政府通过开展以环境保护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作小视频,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引导乡村居民更好地学习有关绿色治理方面的法律[22]。通过对乡村居民的引导来提高村民的法治素养,帮助居民了解生态法律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居民从意识上强化对绿色治理法律的认识,用法律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并且维护自身权益。
4 结论
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绿色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各国政府积极致力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该研究通过分析我国乡村绿色治理在治理组织体系、治理协同机制、治理手段、法治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通过总结国外发达国家乡村绿色治理的典型模式及其特征,为我国乡村绿色治理提供了新的治理路径。我国从实际出发,在吸收借鉴国外典型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创新出适合我国实际的乡村治理方式,通过健全治理组织体系、创新治理手段、建立多元力量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乡村绿色治理法律体系等提高我国乡村绿色治理能力,改善我国乡村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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