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轿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例
2023-06-11唐建
唐建
摘 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遇一辆肇事车辆存在多名当事人,但因缺乏视频资料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或无法询问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谁是驾驶人,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交警部门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明确谁是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一定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指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谁是驾驶人 事故认定 司法鉴定
1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报警称:XX号牌小型轿车(被鉴定车辆)沿光复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祁云路路口,与路中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三名驾乘人员中韩某死亡、杜某某重伤、吴某某轻伤。现场施救过程中见杜某某卡卧在被鉴定车辆驾驶座与后排座椅中间。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为明确驾驶人,委托对XX号牌小型轿车(被鉴定车辆)事发时韩某、杜某某、吴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谁是驾驶人)进行鉴定。委托方此前已提取被鉴定车辆前排安全气囊附着的血迹进行DNA检验鉴定。
2 资料摘要
2.1 DNA鉴定意见书
委托方提供XXX[20XX]物鉴字第XXX号DNA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摘录如下:
1.经DNA分型,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安全气囊血迹与韩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經计算,似然率为7.362×1022。
2.经DNA分型,XX号牌小型轿车前排乘员安全气囊血迹与吴某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经计算,似然率为3.008×1027。
3.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安全气囊血迹及XX号牌小型轿车前排乘员安全气囊血迹,未检出杜某某血样的基因型。
2.2 XX医院出院小结(住院号:XXXXXX)
姓名:杜某某 性别:男 年龄:29岁
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胃破裂、创伤性膈破裂、乙状结肠损伤、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脓胸伴有瘘(消化道瘘)、左侧上肢骨折(左侧尺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6肋骨、左侧第5-7肋骨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腰1右侧横突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骨盆骨折(骶骨、耻骨骨折)、双下肢骨折(左侧胫骨骨折、右侧股骨骨折)、阴部开放性损伤、头皮裂伤。
3 鉴定过程
3.1 鉴定方法
参照GA/T 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GA/T 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的痕迹及人体的损伤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作出鉴定意见。
3.2 检验所见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地点为光复公路、祁云路路口,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祁云路为南北走向、光复公路为东西走向,东侧路口道路封闭由石墩隔离。散落物C位于车辆左后方、散落物D位于车辆右侧后部、散落物E位于车辆左前方。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驾乘人员均已被120运走。
事故现场未发现轮胎制动痕迹、侧滑痕迹,被撞隔离石墩集中主要分布在被鉴定车辆左侧,事故现场被鉴定车辆骑上隔离石墩,呈左低右高、右后车轮悬空的状态。
2.被鉴定车辆痕迹勘验
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
被鉴定车辆正前部受撞击溃缩变形;前挡风玻璃破裂,无明显破裂中心;左前翼子板卷曲、向后弯折变形,左前轮轮辋破裂,左前轮向后发生位移造成左前车门传导受力变形,撞击变形后的左侧轴距约220cm;左侧车外后视镜损坏呈悬吊状,左侧B柱上方传导受力变形;左前门内饰板扶手处有新鲜刮擦痕,内侧车门开关向前上方位移变形。左后车门有外力破拆痕迹。(图4、图5)。
右后车轮有灰白色加层刮擦痕迹;右前翼子板向后弯折变形,右前轮胎破损、轮辋缺损,右前车辆向后移位传导受力致右前车门右下角凹陷变形,凹陷处车门内侧饰板破裂。右侧B主上方传导受力变形。撞击变形后的右侧轴距约240cm。(图6)。
驾驶室主、副安全气囊充分打开,均黏附血迹;方向盘向下前方弯折变形,方向盘下方饰板松脱,制动踏板向左侧扭转变形;变速器操纵杆及扶手箱饰板碎片破损向前堆积;主驾驶位安全带呈松弛状态,锁紧装置激活,安全带织带平整割断应为施救时所致,主驾驶位锁扣上插锁片,安全带于锁片处、搭扣处见外力拉扯形成的褶皱及磨损,褶皱磨损处位置符合现有主驾驶座位置上驾驶人系用安全带的拉出部位(如图7、8所示);主驾驶座向左侧发生位移,座椅左侧黑色饰壳破碎并有刮擦痕迹,在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对应部位安全带上有黑色加层拉扯刮擦痕迹,靠近搭扣处安全带有血迹黏附,主驾驶座椅上方左侧有从前向后的刮擦痕迹;座椅靠背正面左侧上部有血迹黏附。
副驾驶位安全带呈松弛状态,锁紧装置激活,副驾驶座锁扣上未插入锁片,安全带于锁片处见外力拉扯形成的褶皱及磨损,褶皱磨损处位置符合现有副驾驶座位置上乘员系用安全带的拉出部位(如图9、10所示),副驾驶座向左侧发生位移,座垫左侧堆积褶皱。
主驾驶位整体向前发生位移,靠背左侧向前扭转,靠背后方中上部有血迹黏附,后排座椅左侧座垫及靠背上均有血迹黏附。后排座椅安全带处于未使用状态。
3.人体检查
(1)杜某某
左眉弓见3cm手术缝合创,额顶部右侧见弧形裂伤、右上额见擦挫伤,右上胸壁见5cm×1cm擦挫伤,右上腹壁见9.5cm×2.5cm挫伤(已结痂),右小腿胫前见7cm×1cm擦伤(已结痂),右小腿下段前侧、内侧见多处线状擦伤,足背见4cm×2.5cm擦伤。
(2)韩某
右颞顶枕部见弧形手术缝合创,右下颌见手术缝合创,附近见挫伤;左侧锁骨部见挫伤、胸腹部有左上到右下的斜向带状挫伤,腹部(下)横向带状挫伤、左、右髂部有擦挫伤;右大腿前侧见3cm×3cm挫伤、右大腿外侧见1cm×1cm挫伤,右小腿胫前见挫伤;左下肢异形,左内踝见擦挫伤;右胸穿刺抽出不凝血;左上肢背外侧见挫伤;头枕部见长约7cm的裂伤缝合。
(3)吴某某
额部见5cm×5cm皮肤脱痂痕、颜面左侧见5cm×5cm皮肤脱痂痕;左、右髂部见擦挫伤(已结痂);左手第三指中节背侧见1.0×0.6cm擦挫伤伴痂壳形成、右手第三指掌指关节背侧见0.5×0.3cm擦挫伤后痂壳脱落后改变;双下肢膝部上下未见异常损坏;腰椎CT见L3椎体前缘压缩性骨折。
4 分析说明
1.车辆前部与隔离石墩发生碰撞,左侧的撞击损坏程度大于右侧、且现场被鉴定车辆骑上隔离石墩,呈左低右高,车内驾乘人员受惯性力的作用会同时向左前方运动并与车内部件发生碰撞,包括正在打开的安全气囊。
2.主副驾驶位安全带(三点式安全带)均为使用后状态,后排座椅安全带未使用。
3.吴某某左、右髂部的挫伤符合安全带致伤特征,额部及颜面左侧符合在本次事故形态下与安全气囊发生接触的承伤特征,副驾驶座垫左侧褶皱、腰椎CT见L3椎体前缘压缩性骨折的车体痕迹特征及受伤特征与事故形态吻合,根据DNA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前排乘员安全气囊血迹与吴某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
4.韩某左侧锁骨部、胸腹部、腹部(下)及左、右髂部擦挫伤符合主驾驶位安全带致伤特征,左上肢背外侧应为与左前车门内侧扶手擦挫所致,左内踝见擦挫伤应为变形的制动踏板造成、右腿前侧、外侧的相关损坏应为方向盘下方护板、变速器操纵杆及扶手箱饰板碎片所致,胸腔内脏器受损内出血符合与方向盘撞击的受伤特征,整体伤情左重右轻,与事故形态吻合,且结合DNA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驾驶员安全气囊血迹与韩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
5.杜某某未检见安全带勒伤,其阴部开放性损伤在前排难以形成,结合出院小结,杜某某整体伤情较重其受伤部位及特征符合处于后排因无安全带束缚,在碰撞发生时向前、左运动与车内部件发生碰撞的特征。
综合分析认为,韩某应为被鉴定车辆驾驶人,吴某某为前排乘员,杜某某为后排乘员。
5 鉴定意见
事发时,韩某为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
6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依据一般有: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处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形态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及车的运动过程,结合有关信息,查找人与车的二次碰撞形成的痕迹和附着物,推断事故所涉人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
参考文献:
[1]赵明辉,李丽莉,冯浩.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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