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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不正当竞争

2023-06-11糜乐

检察风云 2023年3期
关键词:牛肉干淘宝网风干

糜乐

投诉就是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行使投诉权需要对投诉事项核查,尤其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之间,如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存在,且投诉行为影响到被投诉人的经营,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价格纠葛引发同行投诉

2011年9月14日,乌鲁木齐某聪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第xxxx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某娘追”,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腌肉、肉干、果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2015年11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额敏县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生物公司”)。

相关证据显示,生物公司与位于新疆的巴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都是“某娘追”商标商品的经销商。生物公司经营的淘宝店名称为“某娘追旗舰店”,科技公司经营的淘宝店名称为“某域姐妹花新疆特产店”(简称“新疆特产店”),两店均销售“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

2020年12月21日,生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商品价格问题与科技公司发生分歧,遂向科技公司发送信息,要求科技公司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取消优惠券。12月28日,生物公司再次向科技公司发送信息,称如不修改价格将发起违规处理。

12月29日,生物公司的职员宋丽娜向淘宝网投诉科技公司的新疆特产店内销售的“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1公斤即食零食香辣散装2斤”系假货,且侵犯了“某娘追”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双方法庭激辩

针对生物公司的投诉,科技公司觉得很冤,因为被投诉的牛肉干系正规渠道进货,并非假货。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科技公司还提供了其于2020年12月15日从生物公司取得授权的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处购进3袋“某娘追散称1公斤风干牛肉干(香辣味)”的书面证据。

关于销售价格问题,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显示,科技公司以每公斤258元的价格从商贸公司购进“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并在消费者使用店铺优惠券后以每公斤33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后科技公司对生物公司的投诉进行两次申诉,均未成功。为消除影响,科技公司提出须由生物公司出具“错误投诉证明”方可撤销案涉投诉,但生物公司一直未出具相关证明。

因双方协商未果,科技公司遂于2022年2月18日一纸诉状将生物公司、宋丽娜起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鲁木齐中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协助科技公司从淘宝网上撤销和更改错误通告与处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失实投诉涉嫌不正当竞争

科技公司起诉称,生物公司未经调查核实,擅自投诉其售卖假冒商品,影响其商业信誉,给其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生物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相关民事责任。

生物公司辩称,本案诉讼系因科技公司低价销售“某娘追”牛肉干引发,过错在于科技公司,且生物公司系在多次与科技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才发起案涉投诉。经与科技公司协商,生物公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向科技公司出具了授权证书以便其撤销淘宝网投诉,而科技公司在将该授权证书上传至淘宝网后,再未与生物公司联系,因此科技公司自身亦有过错。

乌鲁木齐中院经审理,认定生物公司的案涉投诉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科技公司从淘宝网上撤销和更改错误通告与处罚,在《新疆日报》对科技公司及其经营的新疆特产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科技公司赔偿經济损失2万元;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投诉是否侵权,二审法院辨法析理

一审宣判后,原告科技公司及被告生物公司均不服,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新疆高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关于生物公司向淘宝网投诉新疆特产店“售假侵权”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新疆高院认为,生物公司称其向淘宝网投诉系正当维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客观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科技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与其投诉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诋毁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人系经营者,且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结果要件:该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生物公司案涉行为构成对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首先,生物公司与科技公司系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竞争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生物公司虽为“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的生产商,但其与科技公司均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案涉“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二者均为市场经营者,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其次,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虽是权利人的权利及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要,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生物公司作为“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其淘宝店铺也销售案涉“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商品,其在发现新疆特产店销售同款商品时,未经核验便以“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为由,向淘宝网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明显系编造、传播虚假消息。

再次,生物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从投诉成因来看,生物公司辩称其系因科技公司在新疆特产店低价销售案涉“某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干”,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淘宝网投诉维权。但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科技公司对外销售案涉牛肉干的价格并未低于进货价,不存在生物公司所称的“低价销售”的情况。从投诉目的来看,生物公司的售假投诉行为并不是正常维权行为,而是以投诉为手段迫使科技公司按照其意愿调整售价,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最后,生物公司的投诉行为损害了科技公司新疆特产店的声誉。生物公司以案涉商标知识产权人的身份将科技公司所售商品认定为假冒商品,并在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发起投诉,是对该公司商品声誉的严重负面评价。且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违规详情》《卖家中心两次申诉情况》内容显示,其因生物公司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被淘宝网给予了“立即删除商品;扣2分”的处罚,由此可以认定,科技公司新疆特产店商业声誉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新疆高院认为,一审认定生物公司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2022年6月21日,新疆高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处理生产商与其他销售商之间关系的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生产商无权干预销售商订价。案涉生物公司提出对科技公司的限价销售行为,不仅会降低经销商之间降价销售的动力,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变相提升其淘宝店铺价格竞争优势,其自身行为反而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同行间投诉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盲目进行不实投诉亦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可能会涉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生产者投诉销售同行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生物公司系涉案商标的知识产权人,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其相比其他同业竞争者,在举报投诉其他销售者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属实,而不能基于自己所处的权威地位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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