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复兴与欧洲法律教育的近代化
2023-06-08何勤华祝檀吉
何勤华 祝檀吉
内容提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催生了近代欧洲的法律教育。12 世纪,意大利兴起的罗马法研究风潮使得法律从博雅教育中分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注释法学派的学者们在讲学的过程中创造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教育模式。16 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批判继承中对法律教育作出了革新,他们秉持着以人为本、正本清源的教育理念,使法律教育模式产生了转向。英国也与欧陆各国一样受到罗马法复兴运动影响,在大学中建立起了 “波伦亚式” 的法律教育,同时也保留了颇具本国特色的律师会馆教育。律师会馆虽然教授普通法,但教育体系中也存在罗马法的基因。近代以来,欧洲各国的法律教育在教育理念、教学安排以及教学方法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革,但仍然保留了许多罗马法因素。
引言
罗马法复兴运动,通常指12—16 世纪欧洲各国所兴起的研究罗马法风潮。学术界常将这一复兴运动分为两个阶段:一次是12 世纪,中心为意大利,代表学派是注释法学派;一次是16 世纪,中心为法国,学派则为人文主义法学派。①参见里赞:《一个划时代的运动——评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复兴》,载 《法学评论》 1986 年第2 期,第25 页。
罗马法复兴运动对欧洲法律教育影响深远。11 世纪末,罗马法文本开始被发掘研究,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开始出现,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且系统化的知识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②参见[美]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高鸿钧、张志铭、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20 页。伯尔曼认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此密切相关。而欧洲的法律教育也滥觞于此。
大学法律教育的浪潮,最初是以两种方式展开的。一方面,罗马法的复兴与中世纪大学的形成有着紧密的联系。12 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Bologna,也译为“博洛尼亚”)成为罗马法复兴的中心,波伦亚大学的建立成为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在注释法学派的推动下,波伦亚大学逐渐拥有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教育模式,建立了体系性的学位制度。此后,欧陆其他地区的大学都在仿照波伦亚大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法律教育。另一方面,哪怕是在普通法早已奠基的英国,其法律教育也受到了罗马法复兴的影响。英国人在赴波伦亚学习罗马法后,也开始在本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大学中教授罗马法。虽然英国的法律教育还分散于各律师会馆当中,但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罗马法教育模式的影响。
近代以来,欧洲各国都在原本的法律教育模式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最适应本国实践需要的法律教育,但其中仍然保留了许多中世纪法律教育的痕迹以及罗马法的基因。
据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两种不同情况下法律教育建立、发展的过程,结合近代以来欧洲各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回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何时成为一门独立、系统的学科?第二,西欧中世纪法律教育模式的建立与罗马法的复兴有何种联系?第三,在罗马法复兴的不同阶段,法律教育模式产生了怎样的转向?第四,在普通法主导的英国,罗马法复兴运动又如何影响其法律教育?第五,近代欧洲法律教育中有何种罗马法基因?
一、罗马法的复兴与意大利的法律教育
11 世纪中期以前,欧洲不存在组织性、系统性的法律教育,法律只是社会习俗的一部分。③See Henry Mather, The Medieval Revival of Roman Law: Implications for Contemporary Legal Education,Catholic Lawyer,Vol.41,2001,p.324.意大利的法律教育是欧洲法律教育的开端,此后这种“波伦亚模式” 传播到西欧各国,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法律教育。因此,本部分回溯的意义不仅在于探究意大利的法律教育如何形成,还在于探究欧洲的法律教育如何形成。
(一)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
11 世纪的意大利,有着异常优越的经济与地理条件,是罗马法复兴的绝佳之地。受商业和工业高度活跃的影响,意大利并没有像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国家那样高度封建化。意大利的南方诸省都是商业活跃地带,拥有庞大的商船队和海军,也积累了大量的资金。④参见[美]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2009 年版,第464 页。伴随着中世纪商业革命的到来,原始的习惯法无法支撑活跃的商业活动,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生产之上最为完备的体系⑤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9 页。再次登上历史舞台。
优士丁尼统治时期(527—565),罗马曾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但是在罗马文明被较为原始、野蛮的日耳曼文明所取代后,罗马法只能以一种 “碎片化” 的状态残存在蛮族文化当中。在之后的6 个世纪内,优士丁尼时期法典编纂运动的辉煌成果很少被提及。据说优士丁尼 《法典》《新律》 的一部分以及 《法学阶梯》 的手抄本一直存在于意大利,而关于 《学说汇纂》 的手抄本则有两个版本的传说。⑥See Quirinus Breen, The Twelfth-Century Revival of the Roman Law,Oregon Law Review,Vol.24,1945,p.253.11 世纪晚期,《学说汇纂》 在 “托斯卡纳判决”(Tuscan judgement)中被引用,罗马法文本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该《学说汇纂》 来自意大利北部地区尚有残缺的手抄本。与此同时,意大利南部的阿马尔菲城也发现了公元7 世纪希腊人的抄本,这一抄本后被转至比萨,最终存于佛罗伦萨,被认为是最接近官方文本的《学说汇纂》。⑦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76 页。在1100 年前后,《法典》 与《法学阶梯》 也相继复现于世,这些文献的手抄本开始在意大利地区流行。例如当时的波伦亚地区就流行着不同版本的《学说汇纂》 手抄本。罗马帝国时期法律文本的相继问世与流传,意味着罗马法复兴的大幕已经在意大利拉开。
(二)法律成为独立的学科
波伦亚的法律教育缘起于中世纪的博雅教育。所谓博雅教育,即对 “七艺” 的学习。“七艺”由 “三学” 与 “四艺” 组成,其中 “三学”(Trivium)包括语法、修辞、逻辑,而 “四艺”(Quadrivium)指的是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修辞学中包含“说明、审议、裁判”,法律学科最早便是在这一分支中。作为古罗马高等教育的基础阶段,博雅教育在中世纪的欧洲十分盛行。波伦亚最初就以博雅教育闻名,而法学只是其整个博雅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10 世纪开始,教授修辞学的教师们发展出了一门被称作 “文体学”(ars dictaminis)的学科,这门学科主要学习如何书写官方文书以及私人契约文件。之后,这门学科逐渐变得具有逻辑性、技巧性、体系性,并脱离了博雅教育的范畴。“实用法学与博雅教育之间的鸿沟被一种叫作文体学的学科所填平了。”⑧[英] 海斯汀·拉斯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大学的起源》,崔延强、邓磊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79 页。
到了12 世纪早期,法律已不再是修辞学的一部分,它逐渐成为职业性的学科,培养特定的人才。事实上,当法律开始成为职业性、体系性的学科时,文体学的地位也就衰落了。⑨See John O.Ward, Rhetorical Theory and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Dictamen in the Middle Ages and Early Renaissance,Rhetorica: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Vol.19,Issue 2,2001,p.175.在波伦亚,法律最早完成了与博雅教育的分离。“当波伦亚的先人们把博雅教育中辩论与逻辑的方法运用于优士丁尼法典时,这一现象就产生了。”⑩Bruce A.Kimball, Legal Education, Liberal Education, and the Trivial Artes,The Journal of General Education,Vol.38,Issue 3,1986,p.194.更具体而言,修辞学教师伊纳留斯(Irnerius)最早将博雅教育中的辩证方法用于优士丁尼法典:他用“三艺” 学科中的语法为法学打下拉丁文的基础;用修辞学来为法律问题的探讨提供语言规律;用逻辑学对《国法大全》 进行解释。此后,12 世纪的法学家们纷纷使用博雅教育中的方法与技巧来解读他们新发掘的罗马法文献,法律学科以此形成。
因此,法律学科的独立大约是在12 世纪前后。一方面是由于博雅教育中 “七艺” 学科方法的使用,另一方面则是优士丁尼时期法典的复现。当法学家们运用基础教育中的方法与技巧来复兴罗马法时,法律学科便独立而生。
(三)近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形成
法律学科的独立离不开中世纪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伊纳留斯,而大学法律教育的产生也与其密切相关。在伊纳留斯以前有一名叫做佩普(Pepo)的法学家曾在波伦亚讲学,并获得了许多学生的追随。他的演说帮助波伦亚成为12 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⑪参见高露:《12—15 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研究——以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为例》,东北师范大学2021 年博士学位论文。伊纳留斯在波伦亚教授语法与逻辑期间,开始进行法律研究。作为法学教师,他渊博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吸引了大量学生,掀起了波伦亚罗马法研究的热潮。12 世纪中叶,聚集在波伦亚的学生已经有1 万人左右。
由于聚集在波伦亚的学生许多都是外国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所以他们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团,在学习法律的同时也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同时,学生社团还具有雇佣教师授课、组织日常教学的功能,之后还获得了录取学生、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而言,这一时期的波伦亚与其说是大学,不如说是学生社团集合体。若干个学生社团独立自治、雇佣教师教授罗马法,形成了最初提供法律教育的学校。⑫See B.Carlos Bazan, Rethinking the Future of the University,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1998,p.10.直到13 世纪,真正意义上的“波伦亚大学” 才形成。
在教学材料上,教师们主要使用的是优士丁尼时期罗马法文献的手抄本。事实上,学生社团请教师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学习这些手抄本。这些手抄本大约有四类。首先是 《法典》,即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皇帝的法令汇集,一共12 本;其次是《新律》,包括优士丁尼皇帝颁布的法律;再次是《法学阶梯》,是当时法律初学者入门的短篇教科书;最后是《学说汇纂》,一共有50 本,包含了罗马法学家观点精粹,可以帮助解答大量的法律问题。上述这些文献被统称为 《国法大全》,内容几乎涵盖了罗马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⑬See Harold J.Berman, The Origins of Western Legal Science,Harvard Law Review,Vol.90,1977,p.903-904.由于这些手抄本存在残缺,逻辑上也并不通顺,因此需要教师来帮助注释、讲解。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便是在注释、讲解这些手抄本的基础上产生的。最初,波伦亚的大学主要教授罗马法,随后也加入了教会法的教育。教会法主要的文本是格拉蒂安(Gratian)所编订的《教会法汇要》,学生往往被要求既具备罗马法知识,也具备教会法知识。
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们采用了经院主义辩证法来解释当时的罗马法文献。根据13 世纪波伦亚法学家奥多弗雷德斯(Odofredus de Denariis)的描述,罗马法的教学主要分为五步:概述标题、讲述法律含义、校正原文、简单重复、附带说明。⑭参见[美] 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夏继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166 页。教师需要讲读罗马法文本,并就文本对学生作出解释。由于文本晦涩,教师们在教学时要动用各种逻辑方法来解释,他们运用了经院主义辩证法来解决注释过程中的逻辑难题。例如伊纳留斯就曾运用阿伯拉尔(Abailardus)的 《是与否》(Sic Et Non)中的批判分析法来注释《国法大全》,为当时学习民法的学生提供了一种将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综合一体的教学方法。⑮[英] 艾伦·B.科班:《中世纪大学:发展与组织》,周常明、王晓宇译,山东教育出版社2013 年版,第58 页。教会法虽然教授的文本不同,但教学方法与此十分类似。与伊纳留斯同时代的教会法学家格拉蒂安以及后继者,也运用了经院哲学辩证法来注释、教授教会法。
当时的教学活动主要有两项,一是讲读(lectio),二是辩论(disputatio)。其中,根据授课者的身份不同,授课可以分为普通讲读、特殊讲读及粗略讲读;辩论则根据方法和形式的不同,分为采用 “是” 与 “否” 方法的辩论及 “问题辩论”。教师们通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来帮助学生更深刻地探讨所学问题、复习所学知识。⑯参见孙益:《现代法律教育的起源——西欧中世纪大学的法律教育》,载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6 年第3 期,第78 页。
在学位制度的授予上,学士学位没有考试,以学士身份教授完一本书之后,学生才有资格参与考试。取得博士学位需要参加两次考试:第一次由教授委员会组织,称为个别考试(examenprivatum);第二次是公开考试(conventus),类似于通过考试之后的“庆典”。在考试过程中,教会法专业的学生需要对《教会法汇要》 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而罗马法专业学生要在针对《国法大全》 的相关问题中进行回答。⑰参见[瑞] 瓦尔特·吕埃格主编:《欧洲大学史》(第一卷),张斌贤、程玉红、和震、张驰、王海芳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42 页。学生获得博士学位后,便可以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一般研习罗马法的学生获得学士学位需要5 年,而想获得博士学位需要再研习2 年;同理,如果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后想要学习教会法,那么就需要再研习2 年教会法,再申请教会法博士学位。
综上所述,大约在12—13 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已经有了最早的法律教育。为了学习罗马法,学生聚集在波伦亚。法律教育从教授罗马法发源,后发展至罗马法、教会法并重,形成了一套具有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以及学位授予制度的完整体系。波伦亚注释法学派教师们一边教授罗马法,一边注释罗马法,在这过程中也将罗马法复兴运动继续推向高潮。教师们四处奔波,把罗马法从一所大学带到了另一所大学。此后,波伦亚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被欧洲其他大学所模仿。例如法国的蒙彼利埃大学、图卢兹大学,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大学,奥地利的维也纳大学,德国的莱比锡大学等著名大学中的法学院,最初都是仿照“波伦亚模式” 而建立的。
二、人文主义法学派与法律教育的转向
12 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将法律从博雅教育中分离出来,形成一门独立学科,这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第一次高潮。然而,由于其所作的注释脱离原文且方法过于机械,罗马法复兴运动开始丧失前进的活力。随后兴起的评论法学派虽然对罗马法的复兴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过多使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与最初的罗马法文本越来越远,最终也陷入了困境。⑱参见何勤华:《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述评》,载 《中国法学》 1996 年第4 期,第119 页。
(一)罗马法复兴的新阶段——人文主义的兴起
为了克服上述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缺陷,人文主义法学派应运而生。人文主义法学派是在人文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们强调人在社会中的价值,想要激发人的潜在能力和创造力;他们推崇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 “古典主义”,希望欧洲文化能够 “回到本源”;他们对古代文化典籍抱有极大的热情,而得益于印刷技术的成熟,那些一度被忽视的古代希腊罗马著作也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他们在回溯历史的同时也重视世俗生活,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新兴的人文主义法学派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他们回溯历史,注重对罗马法的历史研究。人文主义法学家们注重历史的学习,洛伦佐·伐拉就在词汇的历史中追溯一种制度和一个概念,例如追溯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⑲参见[英] 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46 页。针对罗马法,学者们要求撇开意大利前辈所作的注释,回到原始的罗马法文献。他们主张恢复经典文本的原貌,通过考察原作来探讨罗马法对当今社会的用途。例如1490 年,波利齐亚诺(Poliziano)仔细研究了《学说汇纂》 的校勘本,发现巴尔多鲁学派对《学说汇纂》 的注释有大量的错误。第二代人文主义法学家们甚至认为优士丁尼时期的《国法大全》 都无法反映真正的罗马法原貌,因此必须越过优士丁尼时期,回到更早的罗马法学家时期。⑳参见朱晓喆:《从中世纪罗马法到近代民法的思想转型:以16 世纪人文主义法学为中心》,载 《中外法学》 2007 年第1 期,第27 页。居亚斯(Jacques Cujas)的作品《校对修正评注全书》 便是对古典时期法学家们理论的重述。
第二,他们不仅激起了 “复古之风”,也倡导地方认同,并且追寻普遍性的规律。人文主义法学派承认地方习俗,具有民族意识,这促使了当时的社会进行习惯法的研究。例如16 世纪著名的法学家杜莫林(Dumoulin)编纂了 《巴黎习惯法》,对习惯法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关于习惯的记录,都统一在后来的《法国民法典》 当中。同时,法国人文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和其他学科一样,能以从普通到特殊的逻辑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他们将众多的罗马法文本置于 “理性” 的思想之下,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基础。
第三,他们重视对法律进行综合的、体系性的构建。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并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他们引进了当时所能掌握的各种科学方法,如哲学、文学、考古学、历史学以及比较方法,为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基础。㉑参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106 页。在人文主义法学家的努力下,《学说汇纂》 的模式让位给体系化的方式,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综合性体系。
(二)从“意大利风格” 到“高卢风格”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改革也体现在了法律教育上。法律教育的改革与人文主义法学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这种教育首先是注重法律文本,他们重视文本本身而不是所作的评注,并力图培养法学家综合的和系统化的(或精简式的)精神。他们对传统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和分析的倾向展开了激烈的批判。㉒参见[葡] 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40 页。这种法律教育的转向也被视为从 “意大利风格”(mos italicus)走向 “高卢风格”(mos gallicus)。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所使用的文本产生了改变。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注重逻辑分析,而非文本本身。到了评论法学派后期,学生早已不关心原法律文本如何,而只是学习自己老师的批注。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此进行了批判,他们主张法律的学习应当回到原始资料上。人文主义教育家菲利普·梅兰克顿(Philip Melanchton)主张学生教育应当利用科学原始资料,“任何希望在神学或法学上获得一些有价值东西的人都必须熟悉人文主义教育。”㉓[瑞] 瓦尔特·吕埃格主编:《欧洲大学史》(第二卷),贺国庆、王保星、屈书杰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36 页。法学家们首先对《学说汇纂》 进行了鉴别和校勘工作,他们力图去除那些篡改添加的内容,寻找更为原始、更接近优士丁尼原作的文献。当时的学生所用的教科书都是著名人文主义者的方法论方面的著作,他们与人文主义法学派一道,从史学的角度探究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寻找适用于罗马社会的“纯粹罗马法”(pure Roman Law)。㉔参见舒国滢:《欧洲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载 《清华法学》 2014 年第1 期,第134 页。
其次,法律教学内容被大大拓宽。中世纪大学中法学院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但随着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对于习惯法与自然法研究的推进,大学的法律课程也有了较大的拓展。17 世纪的大学开始尝试在习惯法、公法和自然法等新兴学科建立教授职位。自然法的教育从《罗马法典》 的专门讨论课程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并且在1650 年以后成为许多国家法学课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虽然这一学科并不一定设置在法学院,例如1661 年海德堡大学将此设在文学院,1764年帕多瓦大学将公法和自然法委托给同一教授,但这一学科对于法学院的学生仍然有重要的意义。㉕参见前引㉓,瓦尔特·吕埃格主编书,第627 页。同时,习惯法的教学也开始被引入。法国在1679 年就引入了习惯法和皇室法令的教学,卡斯蒂利亚的大学在1770 年代之前就开始提供西班牙法律课程。
最后,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也产生了变革。16 世纪末开始,教授们开始放弃教科书教学所使用的传统方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法学教师往往按照教科书的编写顺序逐一进行解读,这一方法也由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出现而产生了变革。教授在解释过程中不再总是忠实地按照编写顺序进行,他们的教学更加综合,也更加具有体系意识。他们的阅读是从一个题目到另一个题目,而不是从一项法律到另一项法律。并且,教授们也常将一些特别的题目从文本中分离出来,综合组成一门课程。例如在意大利的帕多瓦大学,教授们从《罗马法典》 和《法典》 中抽出内容组成刑法课程。㉖参见前引㉓,瓦尔特·吕埃格主编书,第626 页。
由此,16 世纪起新兴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完成了一场法律教育领域的改革。法律教育开始转向人文主义,他们通过溯源来取代注释法学派的经典传统,用法律理念来代替辩证逻辑,用法律体系来代替个别性的注释。㉗参见陈颐:《16 世纪法国人文主义法学与法律科学的体系化》,载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460 页。
三、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
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不同,英国的法律教育存在明显的“双轨制” 特征。英国的大学教授罗马法与教会法,而律师会馆则教授更具有实践意义的英国本土法律。相比欧洲其他国家,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与英国早在12 世纪就通过司法改革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有关,但罗马法复兴运动仍然对英国近代法律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
12 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来到了英国。1149 年,意大利学者伦巴德·瓦卡留斯(Lombard Vacarius)来到了英格兰并被任命为牛津大学的教授,他在此使用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方法教授罗马法课程。瓦卡留斯先后出版了优士丁尼时期的 《法典》 和 《学说汇纂》,供当时的学生使用。㉘See Charles P.Sherman, The Romanization of English Law,The Yale Law Journal,Vol.23,Issue 4,1914,p.322.之后,剑桥大学也引入了罗马法的课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英国大学已经颇具影响力。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法律教育的起源仍有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受中世纪“波伦亚模式” 的影响,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与西欧大陆差别不大。在课程设置上,中世纪英国大学主要学习罗马法、教会法两门课程。中世纪的英国大学并不提供英国普通法的教学,这一教学课程直到18 世纪才出现。㉙See Jonathan Rose,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edieval England: A History of Regulation,Syracuse Law Review,Vol.48,1998,p.32.罗马法的学习材料是 《国法大全》,分为 《学说汇纂》 《法典》 《法学阶梯》 《新律》 四部分;教会法的学习材料是《教会法大全》,其中包括格拉蒂安所编写的《教会法汇要》、格列高里九世教令集以及12—15 世纪出现的各种教令法规汇编本等。㉚参见王子悦:《英国中世纪大学早期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
在学位制度的授予上,以牛津大学的法学学位获得为例,获得民法学学士学位需要进行6 年的学习,若已经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则是进行4 年的学习。民法学博士学位没有额外的学习年限规定,但要求观摩过每一位博士的授课、对每一位专家的辩驳进行过回应。获得教会法学学士学位需要进行为期5 年的民法学学习,同时有2 年的教令研习经验,而获得博士学位,也有相应的授课、答辩要求。
在教学方式上,英国大学也对波伦亚式的教学方式进行了继承。法学教师的教学方式主要有讲读和辩论,教师对法典内容进行朗读、解释,并组织学生对抽象的罗马法问题展开辩论。例如在牛津大学一场名为“Questio disputata per M.Benedictum de Paston anno domini mccc octodecimo” 的论辩记录中,就展现了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课堂中对于罗马法问题的争辩。㉛参见王涛:《论律师会馆与大学在法学教学方法中的共通性——以Lectio 和Disputatio 为线索》,载 《法律方法》 2020 年第2期,第214 页。
因此,尽管英国与西欧大陆的各国法律体系并不相同,但大学中的法律教育却是类似的。中世纪时期,他们都主要提供罗马法与教会法教育,运用讲读和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学位授予制度也大同小异。可以说,中世纪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是受到罗马法复兴的浪潮而形成的。16 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改革浪潮也来到了英国,并影响了英国的寄宿制大学(residential colleges)。当时,在西塞罗式的修辞学与人文主义的影响下,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就十分排斥经院哲学的研究方法,他们出版了以修辞学为中心的著作。尽管当时许多英国学者都对经院哲学式的注释方式和教学方式进行了批判,但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却未明显转变,仍然坚持了更为早期的经院哲学传统。㉜See Bruce A.Kimball,supra note ⑩,p.198.
(二)罗马法的复兴与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是理论性的,充满了注释法学派以及经院哲学的特征,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是充满实践性的。12 世纪后半叶,亨利二世(1154—1189)进行了司法改革,该改革确定了英国的令状制,即提起诉讼必须要选择令状,不同的令状有不同的格式,也有不同的诉讼技巧。如果选择错了令状,就会导致在诉讼中陷入不利的地位。令状制度使得实践中需要一批精通令状的普通法律师,律师会馆教育就在实践的需要下产生了。为了学习普通法,学生们聚集在皇家民事法院周围,并在周围的客栈中住下,这成为后来律师会馆的前身。到了13 世纪后期,法律学徒们集中在三大中央法庭所在地附近,聘请开业的律师们进行讲课,也举办讲座和辩论,久而久之便成了法律学校,客栈也承担起了法律教育职能,这就是律师会馆。到了14 世纪,有四所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最为突出,后来被称为 “四大律师会馆”。从形成来看,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似乎是普通法的直接产物,但其与罗马法的复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是在罗马法复兴的间接促使下形成的。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集权、树立自身权威,同时也是为了抵御罗马法对英国的入侵。12 世纪后半叶,罗马法复兴运动传到了英国,这对于想将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亨利二世而言是十分不利的。而此时亨利二世所做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既发展普通法,又抵御罗马法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律师会馆的教育是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冲击下出现的。㉝参见何勤华、齐凯悦:《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起源及其流变》,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 年第6 期,第148 页。
其次,法律教育的教材也受到了罗马法传统的影响。英国习惯法的编纂就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12 世纪末期,英国出现了最早的习惯法作品——《英格兰的法律与习俗》,它的作者是亨利二世时期的首席司法官格兰维尔(Glanville)。该作品与其说是法律论文,不如说是实践手册,是参照了优士丁尼《法典》 的序言并按照罗马法的方式编纂而成的。13 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顿(Bracton)编纂了著名作品《英格兰的法律与习俗》,尽管这一作品名称与格兰维尔的相同,但它更注重对法律本身的阐述。布莱克顿的作品参照了优士丁尼《法典》 的编纂模式,同时还采用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学者的摘要(Summa)形式,被视为普通法教学的“标准教科书”。㉞Charles P.Sherman,supra note ㉘,p.326-327.
最后,在教学方法上,律师会馆法律教育也受到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在17 世纪以前,律师会馆的教育模式有两种——讲读与辩论,这与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律教育方法是一致的。律师会馆讲读的内容是英国成文法,模式大致为:讲解其中的制定法,表达讲解者本人的看法和观点,提出疑点,与主管委员、出庭律师和法官讨论,而学生们则记下这些讨论要点。㉟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12 页。讲读的内容也有其顺序,后一位教师会延续前一位教师的讲读,这样学生就可以在6 年内把英国的成文法学习一遍。㊱参见前引㉛,王涛文,第216 页。而辩论是另一种教学方式,辩论的内容来自普通民事法庭的真实案件,正反双方根据具体争议进行论辩,这一模式后续发展为“模拟审判”。到了1583 年,林肯会馆会在每个开庭学期的周一、周三和周五以及假期的周日和节假日举办模拟审判活动。
四、近代欧洲法律教育中的罗马法遗产
(一)培养理念与教学方案
近代德国高等教育经历了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的改革,在大学中主张学术自由。在“新科学精神” 的引导下,他们认为研究应当探究本质。这种“科学精神” 可以在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的 《中世纪罗马法史》 一书中得到解释。萨维尼需要找到“一个核心,一个关键点,以解释最近的法律是如何真正地直接源于西罗马帝国形成的罗马法及其持续的演变的”。这种科学精神在柏林大学建立之初就焕发生机和活力,打开了大学教育的汹涌奔腾之路。㊲[瑞] 瓦尔特·吕埃格主编:《欧洲大学史》(第三卷),张斌贤、杨克瑞、林薇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5 页。因此,在几个世纪的法律教育中,德国始终秉承这一基本理念,他们致力于培养有科学精神、有独立思考能力、有智力与有道德的青年,并在此思想的引导下安排法律教学。近年来,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德国的法律教育理念也产生了转变。为了契合实务需要,德国将法律教育的目标重新定位为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开始注重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培养。㊳参见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5 期,第63 页。
意大利的法律教育注重回溯历史。在培养理念上,他们认同罗马法复兴进程中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大学法律教育的改革必须要在历史法学的基础上重建。㊴参见冯引如:《萨维尼评传——思想和轨迹及其贡献》,华东政法大学2005 年博士学位论文。由于罗马法在大学中是必修课,意大利的罗马法教学非常深入。1923 年,罗马法学家德·法兰齐西(De Francisci)在帕多瓦开场白中以“法学教育中的教义与历史” 来阐明他的方法论,即扩大罗马法的历史基础,把法律看作历史的反映。㊵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肖俊:《20 世纪罗马法研究中的罗马学派》,载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1期,第74 页。罗马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为学生编订了专著《罗马法教科书》,该书将历史与学理相结合,遵循盖尤斯(Gaius)的教科书体系,是一本权威性教科书。
和19 世纪欧洲大陆法律教育的蓬勃发展相比,英国的法律教育似乎陷入了停滞。在律师会馆当中,学生得不到相应的指导,只能自顾自在黑暗中摸索,学术研究也陷入低迷状态。为了改变传统教育模式的弊端,英国的法学家们来到德国考察,提出了大学法律教育的新方案。1846 年,英国成立了法律教育专门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委员会的报告中对德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英国缺少一种科学的法律教育,缺少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委员会提出“法律教育应将那些在长期法律演变中发展成熟且持久适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精义作为核心,使学生把握法律条文中基本的、稳定的要素,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㊶韩慧:《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 年版,第71 页。事实上,在罗马法复兴的第一阶段,中世纪大学就注重对罗马法教义、精神、原理的讲授,他们把优士丁尼《法典》 中概念、原则以及精神从一所大学带到另一所大学。在这个意义上,19 世纪的英国在教育理念上回归了大学法律教育最初的风格。
(二)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
近代以来,德国大学的课程中保留了大量罗马法相关的内容。1800 年,法学家萨维尼曾在马堡大学教授 《学说汇纂》 相关课程。之后他受邀前往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的课程。在大学任教期间,他非常重视罗马法教育,而拒绝给 《普鲁士法典》 首要的地位。㊷参见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7 页。在萨维尼的影响下,德国各大学兴起罗马法教学与讲座,历史法学派盛极一时。历史法学派对于罗马法的教学十分深入并且具有突破性。例如,当时的历史法学家尼布尔(Niebuhr)在1825—1830 年间于波恩大学开设过古代史与罗马史课程,他不仅详细讲述了罗马法律的形式、共和国的历史,还以此联系了东方的部落以及封建所有制。㊸See Norman Levine, The German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and the Origin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48,1987,p.466.在当代德国的大学中,罗马法教育仍是其重要部分。课程体系上,德国大学法律系设置了罗马司法体系、罗马法制史等必修课。在安排的练习(Ubung)中,学生第一学期要完成 《法学阶梯》 的讲读,第二学期要完成《学说汇纂》 的原著讲读,第三学期则是研读《学说汇纂释义》。㊹参见何勤华:《当代德国的法律教育》,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年第4 期,第65 页。
近代意大利的法律教育受德国影响颇深。19 世纪以来,萨维尼关于罗马法的著作在意大利传播。当时,意大利的大学缺少适宜的罗马法教程,而萨维尼的作品刚好弥补了这一空缺。在意大利法学院的课程中,有一门 “罗马法史”,是专门从 “意大利法史” 中分离出来的,主要讲授从罗马法产生到优士丁尼时期的公法和私法。㊺参见前引㊵,桑德罗·斯奇巴尼、肖俊文,第72 页。意大利的罗马法学家们也在大学中开设了多样的罗马法课程。在罗马大学,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要学习罗马法、罗马法史,二年级学生要学习罗马法资料注释,三年级学生还要学习罗马法。在讲授方法上,意大利继承了注释法学派教师的教学方法。法学院中设置了大量的讲读课,教授会找一个学生读一条法律条文,再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
在法国,法律教育的理念与方法与最初的罗马法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处。中世纪的法律教育脱胎于博雅教育,他们用修辞学的方式解读罗马法文本,注重逻辑思维。这一理念也体现在了近代的法国法学教育当中。法国的法学教育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修辞学式表达为目标,彻底的原理性思维是培养法官的关键。㊻参见[日]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1 页。教学方法上,主要以讲读为主,重视对教材与主题的彻底研究,强调逻辑与方法。在律师制度改革后,想成为律师的法律系学生要进入律师培训中心(Centres de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进行研修。法国的律师培训注重对学生雄辩能力的训练,对于学生辩论时的语言、仪态、引用都有很高的要求。事实上,在最初的波伦亚大学,教授们就通过讲读与辩论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罗马法训练,而这一古老的传统被法国所继承并遵循。
近代英国的普通法课程体系也带有罗马法的痕迹。18 世纪,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英国推行普通法法律教育改革。他运用罗马法的知识,借鉴了罗马法的逻辑与构架,将英国法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 “个人权利”;第二部分为 “物权”;第三部分为 “侵害私人的行为”;第四部分为“侵害国家的行为”。㊼参见前引㊶,韩慧书,第49 页。这一改革使得原本浩瀚而杂乱的普通法有了具体的形象,之后的普通法教育也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展开。
(三)考试方式与学位授予
近代以来,法学学位的获得时间呈缩短趋势,但授予学位的方式与中世纪的差别不大。在中世纪的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大约需要8 年,学位授予需要满足相应的辩论、公开演讲次数要求,以及通过考试答辩。16 世纪的图宾根大学,学生在获得文科硕士学位后,必须再花6~8 年取得法学学位。经过改革后,德国大学法学学习大约需要3 年。不同大学获得学位的条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相似。以柏林大学为例,获得学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㊽See Edward V.Raynolds,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The Yale Law Journal,Vol.12,1902,p.32.:大学毕业证书;大学在读证明;用德语或者拉丁语撰写的法学论文;用德语或拉丁语书写自传,陈述宗教信仰以及研究成果;用德语或拉丁语提出学位授予请求。如果申请人想要获得博士学位,还需要看以下几项的质量:学位论文;对罗马法、德国法以及教会法的分别阐释;口试;对于论文的公开答辩。
法国在1679 年也经历了学制改革,改革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需要3 年,获得学位要通过检验。检验方式可能是考试、辩论、论文答辩,也可能是一场或几场公共演讲。在大陆法系国家,取得学位并不意味着可以进入实务界工作,取得实务工作资格还需要经过单独考试。在德国,学校没有独立的毕业考试,学生需要参加各州组织的国家考试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共有两次。第一次考试要测试学生对一般法律理论和罗马法原则的学习情况,分为笔试和口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学生们会进行2 年研修,之后接受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者被称为“候补官”(Assessor)。㊾参见前引㊻,大木雅夫书,第287 页。
罗马法在英国的法律考试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英国大学与法律组织有中期考试(intermediate examination)和最终考试(final examination)。律师会馆的中期考试内容涉及罗马法、宪法、法律史、刑法理论与实践、不动产法和印度法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中期考试中,罗马法是必考课程。最终考试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年举行,学生只有同时通过中期考试和最终考试,才可以获得学位。㊿参见前引㊶,韩慧书,第131 页。
(四)实务教学与毕业去向
在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发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兴起密不可分。51See Susan Reynolds,The Emergence of Professional Law in the Long Twelfth Century,Law and History Review,Vol.21,2003,p.366.愈发活跃的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精通者,尤其是罗马法精通者进行解决。当时,法律职务逐渐向那些经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开放。在波伦亚,社会提供给法律毕业生的机会相当多,学生们注重法学学习后的实践利益,他们往往能在教会或是世俗管理部门占据重要的职位。“富裕人士一般学习法学,并为了一种集中于社团的切实的职业利益而很快开业实践。”52参见前引⑰,瓦尔特·吕埃格主编书,第271 页。因此,实务教学自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以来,就在法学院当中十分重要。
近代德国的大学重视实务教学。早在19 世纪初期,萨维尼就主张法律理论应当与实务相结合,并把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视为理想,希望能在他的时代复兴这种方法。萨维尼首先在大学法学院中建立了判决咨询委员会,以此调和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不和谐。注重实践的思想延续至今,德国的大学要求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完成2~3 个月的各类实习活动,并在两次考试之间强制加入了不少于2 年的“见习期”。53参见杨大可:《法学教育的德国经验:发展、革新与启示》,载 《中德法学论坛》 2020 年第2 期,第143 页。在见习期间,学生可以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实习。同时,为了改变原本的法官导向型教育倾向,德国法律教育也开始注重律师培养。德国《法官法》 规定学生需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9 个月”,同时在课程中加入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帮助学生更好地衔接实践。毕业后,学生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高级行政官员,也可以担任法律教师。其中律师为法学院毕业生的主流职业,大约有23 的毕业生会成为律师。54参见前引㊳,秦天宝、扶怡文,第64 页。
法国则根据法律职务的不同,由不同种类的学校进行培养,法律系的学生可以通过选拔考试进入实务学校学习。法官大部分由国立法官学院(E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进行培养。国立法官学院实施为期27 个月的实务教育,注重培养修辞学式表达与原理性思维。律师培养则由律师培训中心承接,研修者会接受与律师职业相关的法规、习惯以及实务培训55参见前引㊻,大木雅夫书,第283 页。,教育重点在于雄辩术的训练。
近代英国则是改变了由律师会馆培养实务人才的传统模式,创立了大学法学院、律师会馆和专门机构分工合作的法律教育体系,大学在法律实务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法学院的毕业生并不一定从事法律职业,在19 世纪的牛津大学,只有14 的毕业生做大律师,超过14 的做事务律师,其余学生进入政府部门工作。“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就认为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 之学,人们要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而法律教育正是这一逻辑得以形成的桥梁。”56参见前引㊶,韩慧书,第148 页。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在法律实践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影响着政府制度及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