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框架下老年教育的价值诉求及推进路径
2023-06-07刘丁玉杨丽娜
刘丁玉 杨丽娜
(1.龙岩学院 龙岩 364000; 2.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 550025)
一、问题提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很快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等。积极老龄化是指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应的过程”[1]9。有学者特别强调,积极老龄化是“可使老龄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和建设,并贡献自身力量,从而系统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揽子社会发展政策和对策”[2]。积极老龄化理念将社会保护与社会参与结合起来,强调“参与”在积极老龄化中的核心作用。
老年教育是实现积极老龄化的必由之路,更是长寿时代的客观要求,是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3]。目前,老年教育作为推动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基本载体,在满足老年教育传统“保障”需求的同时,还能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学界对新时代背景下老年教育价值的探讨,价值澄清的必要性和推进路径的研究不多。人们对老年教育的价值内涵、理论框架、供给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误解,大量研究在传统的逻辑框架内强调老年教育的康养需求,弱化老年教育在老年人自我发展、社会参与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将老年教育置于积极老龄化框架下进行思考,立足老年教育新时代背景,聚焦老年教育的时代价值,突出老年教育对老年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关键作用,从老年教育价值澄清、价值误区和推进路径三个方面,结合老年教育发展实情,为老年教育发展提出建议。
二、积极老龄化框架下老年教育的价值诉求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总人口的13.5%)[4]。老年教育不仅要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还要应对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呼吁新的时代价值,以适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一是要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关注老年人的自由发展;二是要从社会参与的角度,考虑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三是要从法治保障的角度,关注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总体而言,新时代呼吁“人之为人”的老年教育。
(一)老年教育的人本价值:关注老年人的自由发展
老年教育的人本价值是老年教育的价值基调,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卡尔·马克思的人本思想逻辑,即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育人目标和实践发展的主题[5]。老年教育的人本价值蕴藏在老年群体的学习需求之中,且因教育对象的身心健康水平、经济情况和精神发展阶段不同而呈现出多元化、异质性的特点。有学者将我国当代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概括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维持人际交往的需求、追求社会贡献的需求三个维度,并分别对应基础保障性、社会扩展性和人力资源开发性课程[6]28,且呈现出基础性学习需求高于发展性学习需求的总体特征[7]。提高生活品质需求主要包括促进身心健康、掌握生活技能、适应信息社会、培养兴趣爱好、守护生命及财产安全等五种需求;维持人际交往主要是排遣老年孤独、满足老年人社会交往需求,缓解老年人因身体机能衰退导致的心理问题;追求社会贡献是老年人最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及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服务他人和服务社会的需要[6]28。需要专门指出的是,老年教育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载体,不仅要着眼于老年人的发展,更应将积极老龄观深耕于涉老观念和老年友好型环境建设,鼓励社会公民从生命历程的角度审视老年人和人的老龄阶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自由发展。
(二)老年教育的社会价值: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老年教育的社会价值是老年教育的价值核心。积极老龄化理念强调老年人主动的社会参与,并在参与的过程中促进健康、收获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可以界定为60岁及以上人群在家庭、社区、社会层面所参与的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等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活动,并在参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实现个人价值[8]82。一方面,社会参与有利于老年人应对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衰退,充实他们的退休生活;另一方面,社会参与有利于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改变因刻板印象和消极态度导致的老年人力资源被忽视和闲置的现状。老年人社会参与可能性较高。首先,部分老年人自身愿意投入社会,认同社会参与能让他们的生活更有意义、更为健康。有医学研究证实,老龄者的社会参与和老龄者的身体健康与寿命延续呈显著正相关的关系[9]。其次,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现状良好,老年人有参与社会能力。目前,接近一半的老年人仍能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参与对家庭、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10]。 最后,我国有充足的低龄老年劳动力资源,他们具有健康状况良好、受教育程度较高和社会经济活动参与意识较强等特征,是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力资源[11]。因此,未来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率很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如今的老年人在身体、学历、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较高,能在多个方面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如生产活动、社会服务、家庭生活、终身学习等。
(三)老年教育的法治价值:保障老年人终身教育权益
老年教育的法治价值是老年教育的价值底线。法治价值包含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部分,实体价值是指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遵循的社会原则,而形式价值是指从法律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12]。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既在整体意义上合乎道德原则,又体现了正当、自由、平等的法治原则。国家以法的形式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益不受侵犯,社区、社会积极营造终身学习的氛围,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元的受教育渠道和高质量的教育内容,是实现老年人自由、平等发展的前提条件,体现了老年教育的实体价值。而老年人受教育权益的实现,还需要法治形式价值的加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此外,各类涉老政策法规也对老年教育的实施与开展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和指导,例如《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又如人口老龄化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2015—2020年间,共计出台了约175个相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这些政策法规既能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发展要求,又能鼓励老年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相辅相成、互相联系,共同保障老年人终身受教育权益的实现。
三、老年教育的价值误区
老年教育的价值误区主要来源于涉老观念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错置,即消极的涉老观念不断放大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问题”,导致老年教育目标异化、内容窄化、权利意识缺失等问题。
(一)老年教育目标异化,忽视人本价值
教育目的强调对人的期待,而不是对社会的期待[13]。叶忠海教授认为,老年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进老年人终身而全面的发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14]。然而,实践中我们往往强调的是老年教育的工具属性,忽略了老年教育的育人价值。当前,我国老年教育理论研究薄弱,其目标定位难以突破原有理论的影响,仍然停留在“健康养老”“休闲娱乐”等方面,局限于老年群体的初级需求,在广度上,难以覆盖老年群体多元化、异质性的教育需求,不能体现其公益属性;在深度上,难以提高教育赋能老年群体全面发展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水平,不能体现其普惠价值。
(二)老年教育内容窄化,遮蔽社会价值
老年教育的教育性质决定了教育内容的选择,目标定位的误区制约了老年教育内容的多样性。传统的认识将老年教育置于消费型、娱乐型、福利型或被服务型的“消极”层面[15]5。因此,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老年教育出现窄化的现象。目前,我国老年教育理念多停留在满足受教育主体娱乐休闲需求层面,实践中,以兴趣为主的闲暇教育占据重要位置[8]83。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的老年教育内容在退休准备教育、代际融合教育、再就业教育、社会参与教育等方面涉及较少[16],基本以居家养老、保健教育和休闲娱乐为主,如健身操、绘画、太极拳、舞蹈、唱歌等。教育内容的窄化导致老年人缺乏社会参与相关学习,不具备再次参与社会的能力。此外,老年人内生参与活力较弱。老年群体受传统老年教育观念影响较强,自觉从社会上“撤退”,主观上削弱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因此,受制于理论发展的滞后性和教育实践的单一性,老年教育内容难以满足老年群体社会适应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更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进一步落实。
(三)老年教育的权利意识缺失,弱化法治价值
老年教育发展的初始阶段主要是为了服务离退休老年干部,有的甚至只针对一部分“精英”老年人服务,而不是面对整个老年群体。时至今日,对于许多老年人来说,老年教育也只是一种需求,而不是一项权利。相关数据显示,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截至2018年,我国2.4亿老年人中仅有700多万进入老年大学[17],约占全部老年人口的2.92%。与此同时,老年教育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也很突出:虽然有许多老年人“上不了学”, 但还有部分老年人需要“动员”他们去上学,老年教育既是“奢侈品”,却又没有成为“必需品”[18]。且我国老年教育的支持体系建设滞后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如天津等地的老年教育条例等制度中虽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对老年教育事业进行规范,但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具体可实施的内容,政策执行难度大、支持作用不明显,老年人社会参与、教育发展的机会与空间不够。社会虽然认可老年人力资源的体量和潜力,但是受教育权作为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益并不为大众所熟知,甚至有部分老年人从未接受过老年教育,不少老年人意识不到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没有看到老年教育在提高康养能力、激发社会参与动力上的重要作用。
四、老年教育价值误区产生的原因
老年教育价值误区的产生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相对人类发展而言,人口老龄化是一个新问题,积极老龄观是现阶段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方向,因此,积极老龄观框架下的老年教育内涵和价值观念还不是很清晰,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我国老年教育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老龄社会的本质特征及其深层问题缺乏清晰的认识与整体的把握[15]3。对于老年教育的价值,我国缺乏适应当前社会需求的积极探索,且原有老年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老年教育的价值定位。“在功能主义范式的主导下,老年人已被视为社会系统中需要改进的‘缺陷’抑或需要调整的社会问题。”[19]11这种老龄观的框架下,对老年教育影响最大、最为典型的就是撤退理论。撤退理论又称脱离理论,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库明和亨利提出,该理论认为老年人身体素质较弱,与他人主动交往的意愿减退,并且客观上也需要老年人退出社会,为新一代成年人腾出社会空间,主要表现在通过退休的形式实现社会方面的撤退和减弱社会关系实现个人的撤退。撤退理论较好地概括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总趋势,成为了第一代老年社会学理论的标志,是早期老年社会学最完善的理论,也是支撑并建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最主要的理论基础[20]。此外,还有“康复理论”,甚至“负担论”“过时论”“抢饭碗论”等思想认识误区。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规模庞大、智识深厚的老年群体的社会价值日益凸显,老年人受教育需求不断扩大,经济社会发展对老年教育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原有的相关理论已不符合“健康、参与、保障”的现实需要。
五、发展老年教育,推进积极老龄化的对策建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旨在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21]。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其推进的关键在于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还应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多元化需求。基于以上价值澄清,积极老龄化框架下的老年教育推进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推动“老有所安”:形成积极老龄化的教育共识,实现人本价值
老有所安,不仅指身体的安康,还指心灵的安乐,形成积极老龄化的教育共识,促进以人为本的老年教育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摒弃功能主义、摆脱技术理性支配下的老年观念,承认老年生活、老年教育的独特价值,认同老年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发展,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教育共识,这样才能满足甚至激发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核心在于构建整个社会的‘积极老龄观’。”[22]首先,扩大老年教育对象的范围,促进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了解、树立积极老龄观,为老年人构建良好的生活愿景,也为以后的老年生活做好准备。其次,帮助老年人树立“人即目的”的观念。通过老年教育,帮助老年人更新自身的老龄观,树立人生百年发展思想和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最后,老年教育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旨归,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内容、组织实施、开展评价。
(二)促进“老有所为”:构建社会参与友好环境,实现社会价值
促进老有所为,是老年教育亟需进行探索的一个领域,也是积极老龄化框架下我国老年教育优化的方向。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老有所为”的概念与老年社会参与的概念基本等同,因此,构建社会参与的友好环境,促进老有所为,是实现老年教育社会价值的主要方向。
首先,科研工作者应对老年教育在促进老有所为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本质、内涵、方向上进行理论上的明确。现有研究已有一定的涉及,如吴遵民等人认为老年教育更需要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中的智慧、经验和德性等方面的优势[19]17。有学者提出了老有所为的具体领域,如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等[23]。其次,设计促进老有所为的课程内容。在本质、内涵精准定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相关课程内容,如谢宇将“老有所为”教育划分为三大类型,即“职业教育、社会服务教育、生活与素质教育”,并对每种教育类型进行详细解释和划分[24]。再次,探寻有利于老有所为的课程供给方式。大力推广社会课堂,与政府、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对接,让老年人能够边学习边实践。如开发“银发”师资服务基础教育,助推职业教育与老年教育融合发展等,此外,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老年教育与社区教育、高等教育对接的尝试。最后,积极开发老年教育师资队伍。除常规老年教师队伍之外,还要多渠道补充老年教师队伍。如日本长寿大学和长寿学院的部分授课教师,来自普通高校在职教师、民间教育培训机构在职教师以及部分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25]。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专门的老年教育师资计划,如《老年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老年教育做好长期的师资储备。在“儿孙绕膝、颐养天年”的传统观念下,老年人再就业不仅容易遭遇歧视或者不理解,甚至还有部分老年人自己也觉得外出工作不光彩。因此,我国还需全方位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如出台相关法规、提升全民“老有所为”理念、建立相应的支持产业等。
(三)保证“老有所学”:建立健全老年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价值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应从满足老年需求转向保障老年权利,将所有的老年人都纳入其中,尊重其全面社会参与的权利和意愿。老年教育法制建设是促进老年教育相关政策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然而,制度缺位是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之一。我国现有的老年教育法规主要通过“纲要”“报告”“意见”“规定”“通知”等政策性文件来体现,缺乏专门的老年教育法律。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老年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立法原则,明确国内老年人由于经济基础、受教育情况、生活工作经历等的不同而导致的教育需求差异、老年教育实施困境等,有计划、有层次地推进我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其次,细化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及行为边界,刚性赋予责任主体权利与义务。最后,完善过程监管,动态评估各地老年教育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