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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对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影响的思考

2023-06-05周奇异

吉林金融研究 2023年7期
关键词:巴塞尔权重计量

周奇异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浙江杭州 310000)

一、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机构充分暴露出资本不足、资本质量差、吸收损失能力低等问题,严重威胁银行的清偿能力以及区域金融体系和国际经济稳定。同时危机期间许多国际化大银行“先进风险管理工具”也并未起到有效计量风险的作用,过度复杂的产品以及风险转移和计量手段、不透明的风险模型技术,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部分银行逃避了监管、虚增了杠杆、放大了负面影响、加剧了危机的严重性。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反思危机教训,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为提高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增强各国金融体系的韧性,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启动了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框架改革,确定了以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为核心的国际监管标准。同时在平衡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原则下,重新构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并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巴塞尔协议Ⅲ是金融危机驱动的监管革命,体现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整体格局和内在逻辑,意味着从资金充足率单维度监管扩展到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期限匹配的多维度监管,从强调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单个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扩展到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重塑了传统资本监管框架,将推动银行体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能力、提升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增强银行系统的整体稳健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的主要变化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和可信性是风险资本监管框架不可或缺的基础。银行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差异性问题将导致资本充足率监管缺乏可比性和可信性,无法准确识别和衡量银行真实的风险状况,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时期。

为切实提升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可信度,实现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的有效平衡,《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在资本计量领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大修订。

(一)优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是重塑信用风险标准法(以下简称权重法)计量规则,通过细化风险暴露分类,强化风险驱动因子,增加风险权重档次等方式,提高权重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敏感性。二是优化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计量参数,持续提升资本节约程度,激励商业银行合规申请自愿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积极性。同时限制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范围,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计量的稳定性和可比性。

(二)提高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精准度

一是修正标准法风险计量规则。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先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并将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部分加总计量市场风险,进一步提升标准法对金融市场业务的风险敏感度。二是重构内部模型法。通过采用更为精准的ES(预期损失)模型代替VaR模型,反映市场波动的厚尾风险,以提高尾部风险的捕捉能力,同时引入流动性期限调整要求,提高市场风险整体计量的精细度。

(三)重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提出使用新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取代现有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同时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激励商业银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四)限制内部模型法的使用范围

明确股权风险暴露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风险暴露只能使用初级内评法或标准法。通过限制复杂模型和资本计量方法的使用,提升商业银行之间的可比性。

整体上看,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提高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标准法的稳健性和风险敏感性,提升银行资本的可比性;二是限制了内部模型法的使用;三是修订杠杆率监管指标、完善资本底线要求,作为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四是大幅提高第三支柱信息公开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和模板,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信息,以评估国际活跃银行的重大风险和资本充足率。

三、对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分析

为推动《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在国内落地实施,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国内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在全面对照采纳《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各项监管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管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行全面对标国际标准的监管准则,是中国版本的《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

从现阶段国内商业银行资产分布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信用风险是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根据现有国内上市银行样本数据统计分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在92%-9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占比约5%-7%,市场风险占比约1%。

下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第一支柱项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其在国内落地实施后银保监会发布的《资本管理办法》各项具体要求,重点分析信用风险资本计量规则的重大变革对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资产配置、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的影响及未来变化趋势。

(一)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支持优质上市/发债类公司及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及《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权重法下对于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给予75%的优惠权重,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85%的优惠权重,相对于100%的权重,这两类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明显下降,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让利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也符合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以及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导向。同时投资级公司认定标准除满足必要的财务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的要求,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内优质企业上市或发债融资的积极性,带动债券承销、分销等相关业务机会。

(二)引导商业银行差异化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及《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权重法下对于居住用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满足审慎贷款审批标准要求且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30%(保障性住房超过25%)或本金偿还比例达到50%时,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否则采用150%的权重。对于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给予150%的风险权重。差异化的资本成本将有效引导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高资本金比例的居住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慎支持商业用、工业用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并通过授信政策调整、审批权限调整、限额管控、差异化定价等方式控制150%风险权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占比。

对于居住用房地产抵押业务,在符合审慎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还款来源及贷款价值比,对于首付4成以上的给予40%权重,对于首付2至4成的给予45%权重,对于首付二成以下的给予70%或更高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的差异将引导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首付二成及以上的首套房、二套房的现房按揭贷款需求,强化期房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同时通过提高同等条件下还款来源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的风险权重,约束三套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

(三)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同业业务及金融市场资产配置结构,推高中小商业银行融资成本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及《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权重法下根据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指标将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以及C级,并分别给予30%、40%、75%和150%风险权重,同时对A+级、A级以及B级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业务分别设定20%、20%和50%优惠权重。

相对于之前统一的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业务25%权重,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业务20%权重,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敏感性和风险权重均有所提升。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福费廷、同业存单等金融市场业务,不同商业银行交易对手的资本成本差异较大。通过有效区分不同等级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及资产配置成本,引导商业银行主动调整业务结构。

在差异化的监管资本约束和引导下,将鼓励商业银行优先与A级及以上商业银行叙做各项同业业务,积极配置高等级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资产,同时通过差异化利率定价等方式强化对不同等级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国内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7.26%、13.28%、12.73%和12.25%,城商行、农商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部分银行可能已不能满足监管缓冲资本要求。预计未来部分被划入B级或C级等低等级的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同业业务、票据业务、金融市场融资业务的规模将进一步被压缩,需要通过适当提高利率等方式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以弥补商业银行持有期资本成本的上升,其同业存单等产品融资成本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短期业务风险权重与长期限业务风险权重差距进一步加大,对不同等级的商业银行从原先相差5%分别扩大到10%、20%和25%,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业务期限结构管理,合理配置业务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短期性业务发展,约束长期性业务发展,引导资金投向实体部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同业业务回归“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业务本源。

(四)债券业务风险权重“涨跌不一”,引导商业银行主动调整债券投资资产配置结构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及《资本管理办法》监管标准落地实施后,商业银行购买不同债券的风险权重差异明显,对于“投资级”公司或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将由原先的100%下调至75%,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也将由现行的20%下调至10%。随着风险权重下降,商业银行配置该类债券资产的吸引力将有所提升。

对于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债券风险权重将视其所属级别由现行统一的25%分别提高至30%、40%、75%或150%,尤其是评估结果为B级或C级的中小银行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上升明显,投资成本将大幅增加。对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也将由现行的100%提高至150%,增幅显著。随着资本成本的上升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券发行成本,影响商业银行对该类债券的投资积极性。

在资本成本约束下,未来商业银行将根据不同类型债券风险权重变动规则,主动调整业务投资策略,重新优化债券资产的配置结构,实现业务收益和风险的相对平衡。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债券市场投资主体的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券发行对象或将进一步转移至保险公司、资管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

(五)鼓励商业银行穿透式管理资管产品及业务,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及《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投资产品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或存在三层及以上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采用惩罚性的1250%风险权重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由于穿透法下,商业银行按底层资产的债务人风险权重计量资本,基础授权法下按底层资产的类别确定风险权重计量资本,整体风险权重均将远远低于1250%,进而鼓励商业银行穿透式管理资产管理产品,实现“应穿透尽穿透”,提升对资产管理产品底层基础资产风险信息的掌握情况,降低资本成本,并约束商业银行对多层嵌套等复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规模。

同时也将鼓励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托管人等市场参与者在合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产品透明度,优化产品设计,精细化配置资产投向,尽可能降低银行购买人的资本成本,从而提高自身产品的吸引力,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贷款承诺管理,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回归结算工具本源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要求和标准以及《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表外业务转换系数(CCF)由0%上升至10%,但是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风险暴露仍适用0%的CCF;同时调整一年以内国内信用证的CCF由原来的20%上升至100%,与银行承兑汇票CCF保持一致。

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CCF调整以后,为减少不必要的资本占用,对于公司业务,商业银行需强化贷款承诺管理,审慎评估业务合同和业务实质,调整业务放款审核流程,加强贷后管理,提高客户信用状况监控能力和放款前审查的频率,以满足公司风险暴露适用0%的CCF豁免条件。对于零售等其他业务条线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资本占用将明显提升。商业银行需从产品设计、贷款额度核定、使用、调整等方面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后评价力度,以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国内信用证CCF提高到100%后,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产品,其资本占用相对较少的优势将不复存在,资本成本将大幅提升。短期看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存量业务资本占用将大幅增加,新增业务规模可能会减少,业务发展势头可能会受到明显遏制。长期看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回归真实业务本源,促进国内贸易融资和供应链业务良性发展。

四、对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国内商业银行也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产和盈利结构、加强资本约束,实现从规模驱动发展向集约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更好适应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最新监管标准和要求,提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相关建议如下:

(一)加快内评法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精准识别能力

从单个业务看,《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后,初级内评法下,房地产、应收账款抵押覆盖的业务违约损失率(LGD)由35%调整为20%,其他合格押品抵押覆盖的业务LGD由40%调整为25%,同时取消了最低抵质押率30%的要求。简单测算,LGD参数优化后,风险权重预计综合降幅在20%左右,相对于权重法,初级内评法下资本节约效果进一步提升。

从商业银行机构整体看,《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后,内评法下计量的资本底线由占权重法计量项下的80%下降到72.5%,也进一步提高了内评法下潜在资本节约空间。同时内评法体系建设也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因此具备相关条件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在国内落地实施为契机,结合《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加快推动内评法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精准识别能力。

(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资本计量和应用能力

前端业务系统和高质量基础数据是资本计量能力的核心支撑。《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后,资本计量规则更加复杂化和精细化。比如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了适用更低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需要采集资本金比例、本金偿还比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为了区分投资级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需要采集是否上市、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额外信息等等。这些变化都对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能力和基础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自身业务系统建设的全面性和精细度,有序开展数据补录和治理工作,夯实基础数据质量,提升资本计量能力。

同时在完善夯实资本计量的基础上,要深化经济资本约束、资本规划与配置、资本考核、资产定价等各类资本应用,充分发挥资本指挥棒的作用,综合考虑资本和收益平衡,引领资产配置与业务结构优化。

(三)加快完善差异化定价机制,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后,资本计量方法对风险的敏感性进一步提升,内评法下房地产抵押全覆盖的优质客户风险权重预计将下降至10%-40%之间,纯信用方式下优质客户风险权重预计将下降至20%-80%之间,均远低于一般公司100%的风险权重。权重法下“投资级”优质客户在符合监管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风险权重也将由100%下降至75%。因此风险管理能力及资本计量能力的差距将导致信贷业务资本成本的明显差异。简单测算,对于优质公司客户,仅资本成本一项,不同资本计量能力商业银行的信贷成本差距约在30BP至110BP之间。

资本成本的节约有利于带动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综合经营成本的下降。在目前贷款利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优质客户的资本成本差距具备明显的定价和竞争优势。因此商业银行要通过提高风险精准识别能力、资本准确计量能力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等方式加快完善差异化定价机制,提升其差异化定价能力,进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四)加快资本管理融入业务管理全流程,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在确定业务风险权重时不仅考量业务本身的风险特征,更强调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比如要求商业银行能有效识别优质公司、对资管产品实行“穿透式”管理,否则将对相关业务赋予惩罚性的高风险权重;要求对商业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确定其信用等级,否则将按照最低等级C给予150%的高风险权重;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评估债务人是否符合审慎贷款审批标准,能密切关注贷款价值比等风险因子并动态调整风险权重等等。通过对商业银行有效风险管理提供资本节约正向激励的方式,鼓励其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

因此商业银行要转变管理理念,通过将资本计量的要求和精髓准确传导至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方式,推动资本管理全面融入业务管理的各流程、各环节中,引导各环节人员从风险权重、资本占用角度理解业务风险差异,并从客户准入、定价、审批、贷后管理等维度开展差异化风险管理,并强化同日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的有机融合,进而提升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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