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及对河南省的启示
2023-06-04陈奕帆何泽军李炳军
陈奕帆 何泽军 李炳军
摘 要:建设农业强省必须有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撑。总结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世界主要农业强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有助于启迪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与完善。创新主体间的高效协同、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应用、创新资源的充足供给与充分应用、创新环境的有效保障是主要农业强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特征。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在创新主体协同、成果转化应用、创新资源投入、创新环境建设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创新主体协同,优化推广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治理机制,加大科技投入。
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协同;主要农业强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农业强国必须建设一批农业强省。农业强则必先科技强,科技强则必先科技创新体系强。新时期河南省建设农业强省必须首先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总结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特征有助于启迪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而由政府主导的整体协调的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的集合体(Spielman,2008)。相比于其他领域的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公共品属性更突出、周期性更长、复杂性更强、季节性和区域性更明显等特征(郭翔宇,2012)。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决定着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政府主导、开放合作、特色鲜明等特征。从要素构成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由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基础设施和创新环境等组成。其中,创新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环境主要包括研发经费投入、人才投入、成果转化等各类法规制度或政策措施。从体系构成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包括农业科技研发和教育体系、成果应用体系、价值实现体系和条件支撑体系等(王丹等,2018)。基于可比性、系统性原则,本文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包括科技创新主体、成果转化与应用、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4个方面。其中,能力强大和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主体是科技成果产生的坚强保障,及时高效的成果转化与应用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直接目标,充足稳定的创新资源是开展创新活动的物质和人力保障,不断优化的创新环境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氛围土壤。
一、主要农业强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是世界公认的主要农业强国(姜长云,2022)。主要农业强国无不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虽然形成各自不同的特色,但也表现出一些共同特征。
(一)协作高效的科研主体
主要农业强国形成了独特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主体间任务分工明确,协作广泛、密切、深入。美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典型的“农科教一体”(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模式。科技创新主体主要由研究机构、高校、涉农企业、农场主、中介组织等组成。其中,以各级公立和私立高校及研究机构为技术研发主体,以农场主、农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为技术应用主体;公立高校及研究机构主要负责技术公益性研究,私立高校及研究機构主要开展技术商业化研究(熊鹂等,2018)。美国政府主导科技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确保产学研紧密结合、分工明确。法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典型的“链式集群”模式,即围绕产业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政府与企业的研究机构是法国农业科技创新主力,高校处于从属地位。政府设有1个中央研究机构(国家农业食品与环境研究院)、18个区域研究中心和14个科学研究部门(刘涛等,2022)。法国区域性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研究机构常常围绕区域农业产业链发展痛点开展密切合作,确保科技研发、中试、孵化等一体化并列进行,进而形成一系列农业科技创新集群。
(二)公私合作的农业推广
主要农业强国非常重视农业科技推广,都建立了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并给予充足的经费和人员保障。美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和农业研究所、州立农业科技推广站和县级农业科技推广站3层架构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其中,州立农业科技推广站站长由各州农业大学(赠地大学)或农学院院长兼任,目的在于强化教学、科研、推广三方主体之间协同(钟大森等,2020)。德国建立了以国立科研机构为主、企业科研机构为辅的成果转化体系,国立科研机构不仅负责研发基础性的以未来农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而且负责将基础研究形成技术专利;企业科研机构重在将技术专利进行中试和示范推广。德国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大部分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陈天金等,2020)。日本构建了“双轨协同”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与农协主导的营农指导体系双轨协同。政府为农协提供各种便利,支持农协开展工作,各级农协与政府主管部门、普及指导中心保持密切合作,基层农业科技推广指导员与营农指导员一起执行服务项目,给农民提供实际帮助(邹璠,2021)。
(三)稳定持续的投入保障
主要农业强国均建立了政府主导、来源广泛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其中,国家拨款和财政预算是主要且稳定的来源。财政科技投入主要满足本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本国农业核心科技问题,重点支持基础性、应用性、战略性、探索性以及前瞻性研究。美国政府每年投入约13亿美元用于推动农业科研工作,开展前沿探索。法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财政科研经费保障。日本政府自2015年以来,对农业普及事业的资金投入一直保持稳定且充足。日本通过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私人、私企或其他非正式组织投资于农业科技服务事业。
(四)完善有效的人才培育
主要农业强国非常重视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美国和日本主要通过3种途径提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素质。一是准入制。美国要求农业科技基层服务人员必须接受过正规大学的教育,并具备特定专业领域的相关职业认证。日本对营农指导员(隶属政府农业管理部门)或普及指导员(隶属农协系统)的任职标准和准入门槛作出明确要求,即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资质考试。二是福利制。美国农业科研经费中,农业科研人员工资占比约为 69%,丰厚的薪酬吸引了大量人才投身其中。日本20世纪就制定了农业普及补贴制度,2005年取消了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补贴上限,极大吸引了高素质人才的流入。三是考核制。美国要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每年必须达到一定的推广服务时间。日本每年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制订下一期培训计划(邹璠,2021)。
(五)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
主要农业强国非常重视通过改革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治理机制。美国出台《莫里尔法案》《拜杜法案》《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刘涛等,2022)。《拜杜法案》规定,研究机构利用联邦政府资助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研发人所在的研究机构。同时,该法案鼓励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申请专利,并支持研究机构优先向小型企业提供专利使用便利条件。该法案使联邦政府让渡了部分权利,因而激发了各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德国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政策—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途》《德国联邦政府创新资助政策及舉措》《德国2020高技术战略》等为德国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指导方针和策略建议,每年除了提供稳定的财政预算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还创设崇尚以人为本、学术自由的科研氛围,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
二、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主体之间协同不足
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不足。以种业企业为例,目前尚没有种业企业进入全国农作物种业综合排名前10,仅有3家企业进入国家农作物种业阵型企业名单,与山东省(8家)、河北省(6家)、安徽省(5家)等相比差距不小。不仅如此,各创新主体协同不足。农业科研院所与教学单位之间,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之间,缺乏清晰合理的定位与分工。创新主体研究内容同质化严重,仪器设备购置重复,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低水平重复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不力
由于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县乡两级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存在“网破”“线断”“人散”等问题。目前,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美国、日本(﹥75%)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李平等,2018)。
(三)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不足
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尚未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不足。根据河南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21年,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为1.7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4%)。其中,农业科技经费投入强度较低,2020年,全省食品产业研发经费投入仅41.65亿元,投入强度为0.28%,低于山东省(0.92%),远低于美国(3%)、以色列(5%)等农业发达国家。由于经费投入不足,高水平的重大科研平台不够完善,缺乏能够补强原始创新短板、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的引领型、突破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室体系链条不够完整,引领带动能力不足。
(四)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不强
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高端人才不足,农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现仅有院士4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5人,中原学者22人。人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可担当领军重任的青年后备人才数量较少。人才梯队建设上存在有“高峰”缺“高原”的问题,涉农高校每年招收博士生仅100余人。基层农技、农机、农经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五)农业科技创新环境不优
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机制,尚未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果评价制度、成果转化推广制度。不仅如此,农业科技领域还存在多头管理、层级复杂、干预较多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完善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协作
借鉴美国经验,逐步建立以公立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高校人才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项目招标机制,即由农业主管部门收集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需求,发布课题招标公告,并全程监管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成果产生和推广应用进程,推进研用一体发展。借鉴法国经验,构建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创新链、政策链、人才链、资金链,支持公私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围绕地方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型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应用型农业科研机构市场化转型。
(二)优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组建县乡农业科技推广网点,优化不同级次推广机构职能配置。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验,建立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职业准入机制;构建合理的农业科技推广考评制和奖励制,加大财政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将农业科技推广成效与推广人员利益挂钩,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建设农业科技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利用大数据平台提升推广效能。支持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持续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支持科研院所通过创建高水平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示范推广活动,支持高校开设“科技小院”、乡村振兴研究院等推广机构。
(三)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验,以郑州市(农业科技集聚区)、新乡市(中原农谷核心区)、周口市(周口农高区)三地为区域范围,设立河南省农业科技人才特区,出台优惠政策,引育高层次人才。支持河南农业大学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支持河南科技学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信阳农林学院等与地市产业企业共建产业研究院,支持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升本,切实提升农业科技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推行农业技能执业资格考试,推行市县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实施“头雁领航”“归雁反哺”“鸿雁争鸣”“雁阵浩荡”等“四雁工程”,培育乡土创业人才。
(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治理机制
借鉴美国经验,出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开展有组织科研,以“赛马”制度、“揭榜挂帅”制度等促进农业科技资源共享;探索建立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人才流动制度。建立以技术研发创新度、产业需求关联度、产业发展贡献度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强化科技创新目标和产业发展指标双重考核。深化农业科技成果权属、转化收益分配等制度改革,大幅提升第一“贡献人”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试点单位推行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借鉴日本经验,以法律保障农协的成立和运行,强化农协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成果转化应用水平。
(五)强化财政农业科技投入保障
借鉴美国和法国经验,建立稳定的、不断增长的财政农业科技投入保障机制。强化科技金融信贷支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成立农业科创基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对涉农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驗,充分调动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多渠道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投入资金供给足额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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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芳玲]
基金项目:202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建设现代化农业强省的途径与对策研究”(2022JC012);2022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委托项目“河南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研究”(2022DWT097)
作者简介:何泽军(1975—),男,河南信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