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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契合性分析及实践探究

2023-06-04董羿

国际公关 2023年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董羿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区矫正也借此东风不断发展、完善,不仅实现从无到有,更发展出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治理也从单一主体发展成为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模式。社区矫正和社会治理工作,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以及治理体制方面具有一定契合性。因此,基于网络化治理理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建设,推动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工作深度融合,符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社区矫正;契合性

一、问题提出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本源意义,是在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工作中,由社会力量承担起主体责任,即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主导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使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1]社区矫正要依托社会治理体系,转变政府机关主导的传统理念,充分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作用,调动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 的治理效果。当前,我国尝试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但实际效果不明显,呈现简单化、形式化等问题。受传统理念影响片面强调监管,对社矫人员的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多样性,对丰富、专业的社会资源使用率较低。参与主体职责定位不清晰,由于矫正业务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考核监督体制。政府没有充分重视参与主体的合作地位,非政府部门缺少自主权,严重挫伤参与力量的积极性。针对上述问题,利用网络化治理理论,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不断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定位,既是对传统社区矫正的发展延伸,又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一次创新尝试。

二、社区矫正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契合性研究

(一)网络化治理的相关概念

美国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埃格斯聯合编著了《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该书较为详细阐述了网络化治理的相关理论。书中认为网络化治理模式就是合作伙伴之间深度合作,通过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平台,以协商合作的方式提供种类繁多、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中国学者陈振明认为,网络化治理是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以此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所有合作方地位平等、权利共享,在此基础上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网络化治理内涵丰富,以增进公共价值为目的,倡导多元主体参与,建立各主体间合作、协商的平等关系。所谓治理网络除了依托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还必须依托主体间合作、协商的平等参与模式。对于政府而言,逐渐脱离全能型角色定位,作为公共事业的掌舵人,提出并倡导公共价值的实现。其他主体作为公共价值的实践者和创造者,充分发挥划桨人的作用,直接参与公共服务的创造、提供。参与主体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最终形成和谐、稳定、高效的网络化治理体系。

(二)网络化治理路径具有必要性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社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自1991年中国开始了有自己特色的社区建设工作,力图以社区为载体,解决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分担过去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很多职能和服务工作,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的格局。[2]由于社区矫正根植于社区,因此顺应社会治理新发展、社区治理新格局十分必要。传统治理模式将逐步向多元合作、平等协商的模式转变。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较其他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负责管理教育的是罪犯,但却采取非监禁的执行方式;另一方面,正因为社区矫正具有特殊性,执行场所处在社区、街道。社区既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依托,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综上所述,利用网络化治理理论不仅可以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中各主体的权责定位,更可以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社区矫正可以定位为国家主导下的公共事务,它生产的产品就是公共安全。[3]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社区矫正法也作出规定,不仅充分体现我国社矫制度理念先进、措施合法、保障权利等特点,而且从社会治理角度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进行了规定。社区矫正法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3条说明“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的工作原则。上述法规虽然明确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社矫工作,但是没有具体分工,参与主体权责不明晰。同时,也未从社会治理(网络化治理)的宏观视角对各主体进行权责划分,各参与主体间合作、协商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由此可见,我国社区矫正仍是政府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以自上而下层级式的管理体制运行。

(三)网络化治理路径具有可行性

网络化治理依靠多元主体参与,以各参与方(包括党和政府)尊重和服从法律为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只有法律才可以授予权力并给予行使权力的资格。通过限制、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以此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载体之一,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标志。[4]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一方面,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与监禁刑不同,它的运行离不开一套完整、规范的对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推动网络化治理理念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同时还将法治化融入社会治理。保证刑事司法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宏大体系当中来,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综合预防与治理功能。[5]

三、网络化治理理论在社区矫正中应用的实践探究

网络化治理理论起源于西方,近年来引入中国并得到充分论证研究。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要主动接纳先进理念,更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传统科层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日趋多元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打破简单的自上而下、上下一致的传统理念已迫在眉睫。

(一)坚持党委领导发挥制度优势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可靠性,具有调动吸引一切资源的优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政治势能”,帮助党在险恶的政治环境下凝聚思想和战斗力,以强大的意识形态、有效的组织动员取得政权,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统一意志、推动决策执行,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6]因此,坚持党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不仅是党领导核心地位的具体要求,更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助推器。推动社区矫正政策落地落实,坚持政治势能和激励机制双强,以此突破各部门层级间障碍以及平等合作困境,纠正地方主政者的个人偏好,使社区矫正政策落地的各环节都能高效运转。

(二)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

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本质上与网络化治理理念不谋而合。社区矫正法明确强调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具体工作。事实上,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机构仍然大包大揽,简单将社会组织当作下级部门而不是平等的合作方,不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究其原因是法律制度层面没有明确各参与方职责权限,而网络化治理理念强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服务购买和提供关系。

首先,坚持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地位。强调“掌舵” 作用,建立准入制度,提供所需专业化服务清单,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发展相关业务。注重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参与主体按照既定目标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同时,在法律制度层面尊重参与主体平等独立的身份,与他们共享信息与资源,遵守共同的规则与规范。决策不再是源于行政命令,而是依赖于以共识为导向的协商,在协商之中分析优劣、权衡利弊,寻求集体行动的最大公约数。[7]政府主导是公平分配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保障。

其次,以共建、共享思维发展社会组织。关于建立分门别类的专业化组织就不再赘语,诸多学者已详细阐述其重要性,即社区矫正是一项集改造、教育、帮扶为一体的复杂课题,需要分工明确的不同专业队伍。但是,建立、发展专业组织以及购买相关服务需要相应的财政支持。当前,地方政府需要负责当地社矫工作的财政预算,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临近地区可以尝试共同组建、发展专业化组织,协商并分配投入各项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为各个地区提供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对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产品质量提升的企业、组织,及时予以清除。社会组织内部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现有产品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加强产品创新,以此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

最后,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推动公民参与社区矫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说明党的事业、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离不开全国各族人民,无论是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最终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网络化治理体系中,公民参与也是重要一环。当前,公众对社区矫正认知度较低,绝大部分公民没有参与过社区矫正,甚至完全不了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因此,需要培养公民“社区是我家” 的意识,不断强化居民社区观念,提倡动员公民为社区建设添砖加瓦。通过利用自媒体、公告栏,多渠道发布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让公民意识到社区矫正是关乎居住社区安全稳定的重要一环。避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污名化、标签化,防止公民排斥参与社区矫正。

(三)明确社区矫正权责共担机制

由于多元主体参与,权责界定一直是网络化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一旦陷入困境或高压态势,各主体间容易产生互不信任、推诿扯皮的情况。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增强风险共担意识,明确各方权力和责任,确保各个环节都有责任主体,每个环节都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一方面,明确各参与主体的目标任务,每个主体按照既定计划,运用对应资源,达成各自分目标,以此实现最终目标利益最大化。在社区矫正中,政府(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掌舵人,选择、配置各主体参与环节,如社会组织负责心理疏导、职业技能教育,志愿者协助走访调查、开展评估。定期召开各参与方的集体会议,汇报各自工作进度,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如志愿者开展评估情况,社会组织教学工作完成情况。在整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好兜底,虽然部分风险被转移,但不代表政府可以不承担风险,要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关键时刻及时出面将损失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体系,对社矫工作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根据工作的不同阶段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流程,在开展社区矫正初期阶段明确准入机制,对合作伙伴的资质、信用进行严格审查评估,对支持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全面监督管控,确保各项资源及时到位。社区矫正完全开展阶段,要确保各参与主体按照前期签订协议履行对应义务,充分评估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合作伙伴综合表现进行评估,通过在社区矫正人员之间建立回访制度来了解具体情况,为将来调整社矫政策、选择合作伙伴提供依据。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变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完善社矫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涵盖范围广、涉及主体众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借鉴利用网络化治理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吸收优势资源,健全完善各主体职责定位,形成协商、合作的专业平台,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减轻政府压力,提高社矫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连春亮.论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实然要素[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7):29-35.

[2] 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J].法学研究,2020,42(4):55-72.

[3] 朱久伟,赖咸森.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发展[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0-14.

[4] 王天林.论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治理的契合性:以“国家-社会”的重构与互建为视角[J].中国治理评论,2021,(1):74-88.

[5] 朱艳萍.从无序到有序:非监禁刑执行对接程序之規范化[J].法律适用,2017,(5):90-95.

[6] 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近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9,(4):4-25+204.

[7] 张贤明,田玉麒.论协同治理的内涵、价值及发展趋向[J].湖北社会科学,2016,(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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