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海夺田案看明代正德年间的法制生态
2023-05-31王金鹏
【摘要】梁储作为明代朝中大臣,本该客观公正,教子有方,而其子梁次摅却夺人田地。梁次摅还作为案件主谋,派人将地方豪强杨家及其邻居异姓男女几乎三百人杀害,之后更将杨家居住一带抢掠一空。而梁次摅竟然免于死刑,而且处罚非常轻。经过分析得出是由于正德皇帝出于治国的考虑,再加上梁储以退为进,以权谋私,制造了这起冤案,反映了正德年间的法制生态的脆弱。
【关键词】梁储;正德;法制生态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2-0080-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2.024
明朝正德年间,宦官当道,厂卫横行,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而作为朝中重臣的梁储,本该主持公道,纠正这种风气,但南海夺田案确反映了朝廷重臣的以权谋私,表现出正德一朝法制风气的黑暗。
一、梁储其人及其正确评价
梁储作为正德年间的重要大臣,也是本案的重要人物,而关于梁储的记录繁多复杂,因此首先对梁储的事迹做一个介绍,并对关于梁储的一些事迹进行了史料上的考证,以保证客观认识梁储。在绝大多数史料对梁储的极尽赞美的同时,也要看到梁储为官的另一面。
梁储(1451年—1527年),字叔厚,号厚斋,又号郁洲居士。《明史》中记载曾跟陈献章受业,但阮东升认为梁储在成化七年以诸生从学陈献章,但其治学主要秉承程朱格物致知说,未体现白沙心学的特征。梁储文集、传记不见师承的记载。[1]哥伦比亚大学《明代名人传》认为有人似乎想将梁储杜撰成陈献章的弟子,他的名字可能是在1584年陈献章的灵牌被置入孔庙之后才被加陈献章弟子名单中的。[2]1219梁储参与撰修《明孝宗实录》,担任过许多重要官职,杨廷和丁忧守制期间,梁储更是受命代理内阁首辅,是明朝正德年间的一位重要大臣。梁储擅长书法,梁储的代表著作有《郁洲遗稿》,由其子次挹所汇编。初名《郁洲集》,由香山黄佐代为作序。后其孙梁孜官中书舍人,又从内阁中收录梁储的奏疏,补入郁洲集中,共为十卷,所以易名为《郁洲遗稿》。梁储为官有一定的操守,不与宦官同流合污,由于不依附刘瑾之流,刘瑾便摘取梁储参加编撰的《明会典》其中的小缺点,进行非难、诋毁,梁储因此被贬为右侍郎。梁储担任官职期间,选拔人才,多次直谏武宗,武宗朱厚照自封为“威武大将军”,力阻武宗自封为镇国公,在宁王叛乱时,力阻武宗任意妄为,取消亲征,多次力劝正德帝减奢靡之风,防止巡游扰害民间,并经常提出立太子的请求。虽然最终效果不佳,无法阻止正德皇帝任意妄为,但也做出了当臣子的责任。梁储曾以钦差正使的身份出使安南,代表明朝下旨册封安南国王。在出使安南期间,梁储维护了自己“天朝上使”的身份,不但未曾收受一丝一毫,而且处处有理有利有节,为明代的外交做过贡献。梁储还在正德皇帝病逝之后迎立新君,维护社会的稳定。1527年,梁储在家中逝世,享年七十七岁。嘉靖皇帝闻讯,下旨追赠其为太师,谥号“文康”。
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历史人物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在肯定梁储的功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梁储为官的另一面。而一些史料不加甄别的记载关于梁储的事迹,无法还原客观事实,对梁储的评价产生了误导。例如一些史料如《粤大记》《罪惟录》《明史》中记载武宗轻许给秦王关中农田为牧地,梁储则在草敕时,危言以动听,制止了变农田为牧地的荒唐行为。而毛奇龄发现,根据《明实录》记载,藩王提出增设牧场的事件发生在1524年,而梁储这个的生动故事发生在1517年,所以它明显是杜撰。[3]1219还有一些关于梁储的事迹出于政治目的极尽诬陷梁储,或者由于对史料的不正确解读,也对梁储的正确评价产生了一定困难。正德中杨廷和在宁王谋叛过程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作为内阁首辅,在拟旨赐复宁府护卫和庇护宁王的活动中,负有主要政治责任。[4]但杨廷和之子杨慎撰《丹铅杂录》,把复护卫事责任推到另一位阁臣梁储身上。经过一些史料多方澄清,才为梁储洗雪。有些人认为梁储的家产如果充公,足可以抵得上半年的国库收入。时人给事中田赋称: “没储赀, 可减天下财赋之半。”来表明梁储绝非家世清贫之人。但其实这段史料在《粤大记》用来表明梁储有雅量之心。原文如下:御史王溱请加典刑,西安张琏论列诋毁,给事中田赋请没储赀,可减天下财赋之半。储皆不较,且荐用之。[5]439《罪惟录》有更进一步的描述,是用来表明梁储不向宦官势力低头。原文如下:田赋,储门人也,承瑾指,指储罪,请没储赀,以代天下输租之半。瑾遂矫诏抄储家。储在南京闻之,色不为动。[6]1820田赋的无端指责非但没有说明梁储绝非家世清贫之人,而且还进一步说明了梁储是一位好官。
史料的繁多性和复杂性与历史的书写者的倾向性让历史的真实蒙上了一层面纱,绝大多数史料对梁储给予肯定的评价,一些史料更是充满了溢满之词,如霍韬的《赠太傅谥文康梁公储传》、黄佐的《梁文康公传》。但一些史料的记录确表现了梁储为官的另一面。《明史》中记载等到嘉靖皇帝即位,给事中张九叙等劾储结纳权奸,持禄固宠。梁储去世后,他的儿子梁钧上书请加赠谥。吏部侍郎桂萼等人说,梁储的为人和做官,有犯于公众舆论,进而把两京谏官弹劾梁储的奏章抄了递上去,虽然这些描述让人存疑,但梁次摅杀人案确实实在在的表明梁储存在一定私心,为官不是那么的清廉公正,需要重新对梁储做出评价。
二、南海夺田案事件始末
梁储儿子梁次摅,乡人呼为梁三癫,只能花钱求仕,最开始“输粟为锦衣卫冠带舍人。”正德四年(1509)兵部论广西柳庆平贼功次,梁次摅拉拢关系假冒功绩给查出来,结果剥夺职位。但之后又冒广东十三村之功,升为锦衣卫总旗一职,正德六年(1511)又升为锦衣卫百户。正德七年三月,正德十五年(1520)六月,已经是广州右卫指挥佥事的梁次摅,又升为署都指挥佥事(正三品),于广东都司佥书管事。朝野异闻录又载,次摅最好束人臂股或阴茎,使急迫而以针刺之,血缕高数尺,則大叫称快。此尤可见其恣虐之大概矣。[7]785
关于案件一些史料的记载比较简略,如:《孤本明代人物小传》《明史》《国榷》《万历野获编》《廿二史劄记》等。其中《孤本明代人物小传》与《明史》所记相同,只是标点符号不同。《明史》中记载:先是,储子次摅为锦衣百户,居家与富人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摅遂灭端家二百余人。事发,武宗以储故,仅发边卫立功。后还职,累功至广东都指挥佥事。[8]5043《国榷》中记载:丁巳,大学士梁储,以子次摅妄杀人。御史张琏劾之。乞休,不允。[9]3021《万历野获编》中记载:梁文康储之子次摅,居乡以夺田杀三百余人,屠灭三十余家。事在正德八年,法当极典;乃父方为宰相,法官仅拟发边卫立功,五年仍还职而已。[10]387 《廿二史劄记》中记载:储子次摅为锦衣百户,居家,与富人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摅遂灭端家二百余人。武宗以储故,仅发边卫立功。[11]785
在《明实录》、清代罗田尺著的《五山志林》卷四《锦衣受投献》和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之三十六《二相子干纪》对案件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但包括具体审案的流程,相关的文档、案件记录确没有记述。在根据《明实录》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文献,具体的案件大致情况如下:
南海县民谭观福, 有田百顷,许云 ,李龙潜在《南海夺田案史实辨正》找到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里面的记录,云有四百余顷。[12]谭观福后来因为犯事而被判死刑。谭观福的这些田却被富家杨端等人侵占。谭观福的儿子谭振,想到了一个主意,把土地作为产业进献给当时大学士梁储的儿子锦衣百户梁次摅、已故工部尚书戴缙的儿子戴仲朋及豪民欧阳元、李润成等人,这些进献的土地中除了包含杨端等人侵占的土地,还故意把杨端等人的部分田产混在里面自称是自家田地,一同献出。古代大地主常常借用权势以及可以免除赋役的特权,收纳他人投献的田产,和投献者分红享利。谭振利用这些土地使杨端等人与锦衣百户梁次摅等人产生矛盾,借势报复。而梁储的儿子梁次摅夺人田地百顷也说明梁储家道并非清贫。梁次摅等人得到了这些土地之后,各自招猺人为佃甲承种这些土地。当时的地方文献对“聚处山林”人群,常常混用“猺”“輋”“畲”或“獞”等不同的称谓。尽管从秦代开始,中原王朝就一直在岭南地区实行着有效的行政管治,但过着“化外之民”的生活,居住于南岭山脉崇山峻岭之中被称为“畲”和“猺”的人群,以及生活于江河水道中的蜑民和沿海地区的其他水上居民,仍长期普遍存在。[13]杨端本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霸,于是气不过率领家丁佃户攻击谭氏,杀了谭振等四人。从此,因仇恨开始而彼此相杀。杨端的行为也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其他接受献田的人及佃甲,都打算依靠梁次摅势的势力,想要谋杀杨端等人,以绝其害,并且打算招猺人林闰等一同行动。于是纷纷跑去找梁次摅出面做主,梁次摅答应了这次行动。林闰等率其党及佃甲攻击杨端,尽杀其居民各姓几乎三百人。又焚其室庐,掳其财畜。杨家一个妇人侥幸藏在池塘中,用栎刺自己来掩蔽得以幸免,于是这名妇人诉于所司,转呈抚按官勘问。于是,科道交章劾奏:“储纵子杀人。”
朝廷命给事中刘禔、刑部郎中张大麟,会同巡抚都御史林廷选、巡按御史高公韶一起审理此案。到了之后,下令拘捕林闰等人讯治,林闰等人都说计划出于次摅,而次摅也承认了。广东按察使陈雍建议按照律令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当杖徙这条法律来给梁次摅定罪,于是给事中刘禔等人奏拟:“林闰等二十名谋叛当籍没其家,余论罪有差。梁次摅、戴仲明虽然未参与行动,但实际上为主谋,请求定罪。”于是下令三法司议拟,左都御史陆完、刑部尚书张子麟等覆奏:“各犯依照拟定的,次摅仍然按照镇守和巡抚逮捕问罪。”最终案件的结果就是正德皇帝颁发诏令:“仲明、次摅所犯虽系从而不行,但情重律轻,难以常例处之。仲明,发南宁府编管。次摅,发边卫,立功五年还职,带俸差操,余准拟。”到了嘉靖年间,梁次摅依然怙势殃民,遭到涂敬的弹劾。这件案子从正德七年三月发生,一直到正德八年十一月才宣判,真正的主谋梁次摅竟免于死。连明朝官修史书《明实录》评价此事也表现出了极大的愤慨。是狱也,凡屠灭居民三十余家,烧毁二百余人,村社为墟,生灵愤怨,止坐以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律已为失实,而次摅辈竟免于死。盖当时守土之臣及执法之官,怵于权势,无有为冤民力争者,可慨也已。[14]2177-2178
三、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梁次摅可以免于死刑
对于这么严重的案件主犯竟然处罚如此轻,都认为梁储以权谋私,在笔者看来除了梁储以权谋私之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正德皇帝有意庇护,最终决定了梁次摅可以免于死刑。
正德皇帝重用宦官、边防武将等人,设立豹房,其目的就是建立自己的亲信,来加强自己的权力。正德皇帝要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既居于豹房这个政治中心,发号施令,但对于外朝的一套统治机构也不能取消,而是把它控制在自己手中,形成贵族势力指挥着朝臣势力,豹房控制着朝廷的局面。[15]74而正德皇帝重用宦官、边防武将等人,却导致了这些人不断专权,与皇权不断发生冲突。所以当这些亲信威胁到了正德皇帝的权力时,正德皇帝也会毫不留情的给予打击。当宠幸的宦官刘瑾权势过于膨胀、钱宁勾结宁王,这些事情威胁到了皇权的时候,正德皇帝果断的给予打击。刘瑾最终的命运被凌迟处死,钱宁被拘禁抄家,在世宗即位后,钱宁被押到市场分尸。其次宦官和边防武将这些人不断的收敛财富,以权谋私,造成吏治腐败、土地兼并、流民起义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是豹房里的人所解决不了的,还是要需要完备的运行机制,依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去处理军政事务。《明史》中记载,正德六年这一年,从京城地区到江、淮、楚、蜀,盗贼杀害官吏,山东尤其厉害,以至攻破九十多座城池,道路阻断。正德七年正月甲寅,盗贼侵犯霸州,京城戒严,可见当时社会问题有多严重。案件发生在正德七年三月,当时李东阳、杨廷和、梁储、费宏为内阁成员,正德八年十一月宣判的时候,梁储还是内阁成员。在社会危机这么严重的情况下,正德皇帝不希望内阁成员再出現什么变故。对于这个观点我以明实录的史料来佐证。
大学士梁储乞休,上曰:“卿学行端谨,誉望素隆,朝夕佐理,多效勤劳,宜勉副委托,不允休致。”[16]1831-1832
辛酉大学士梁储复上疏乞休,并辞孙宸中书舍人之命。上曰:“卿春宫旧臣,文学才行,众论所推,方切委任。况今多事之际,正当共图治理,宜安心供职。梁宸恩荫,已有旨矣,不允辞。”[17]1834
壬寅大学士梁储上曰:“臣生长远方,质薄气弱。老疾之人而复尸大臣之位,宜决去者一也。今在内阁同事者,如大学士杨廷和、费宏,皆一时良德,同心辅政,然犹□然,自视艰于报称。顾如臣者,才德既微,被劾已数,宜决去者二也。又况大臣有过言官当劾,今孟洋下狱远谪,臣既待罪请留,而天听未回,宜决去者三也。”上曰:“卿职居辅导,才德允称,精力有余。多事之际,方切倚毗,岂可偶因人言辄自疑沮,宜亟出供职,以副眷注至意,再不必辞。孟洋,既有旨矣。[18]2060-2061
“况今多事之际,正当共图治理”,说明了当时社会危机的严重。正德七年、正德八年朝廷一直在平定盜贼,对于正德皇帝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国家稳定,比起这桩冤案导致梁储不在朝会带来的风险,正德皇帝选择有意庇护。也看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功用很大程度上扩大和保障皇权,为专制服务。皇帝本人的意愿成为司法的实践准绳,专制皇帝立足于一切之上,权大于法,人治替代了法治,司法始终未享有独立的权力,司法审判往往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
(二)梁储如何以权谋私
《万历野获编》写到梁次摅归而作乱,文康曲法庇之,举朝无敢言者。[19]387但这段材料说举朝无敢言者是有误的。丁巳监察御史张琏劾奏:“大学士梁储纵子次摅非法,致人于死。父子死而为求散官,孙幼而辄丐恩命等事。乞罢储,仍置次摅于法。”上曰:“辅臣子孙录荫,乃先朝恩例,次摅事情,令镇巡等官核实以闻。”[20]1831六科给事中李铎等言:“近者,御史张琏劾大学士梁储纵子杀人,及储以疾辞,降旨慰留。其何以平天下之政,而服天下之心乎?”十三道御史许凤等亦以为言,诏:“以储辅导重臣,已慰留之,次摅事待镇巡官核报处置。”[21]1833-1834但文康曲法庇之确是有一定道理。我认为梁储首先采取以退为进的做法,利用正德七年的社会危机,假意推脱自己乞休。正德八年,下试监察御史孟津洋于狱。洋奏言:“文渊阁者,机务所出,尤慎任人。近者,大学士李东阳致仕已久,不闻有推补之命。臣见今掌知制诰礼部尚书靳贵阴狠奸柔,徇私忌物,恐其侧媚夤缘,将求入阁,蠹政病国,殆不可言。大学士梁储屡被论劾,迟留不去,意图身尚在朝,可以弥缝私事。伏望陛下将贵、储并赐罢黜,更推有德望者居之。庶几政格君有裨治道。[22]2051其中“弥缝私事”就是梁储纵子杀人,而大学士梁储屡被论劾,迟留不去,意图身尚在朝表明梁储只是假意推脱自己乞休。再加上梁储自己曾经在东宫中侍奉武宗读书,打感情牌获得正德皇帝的支持。其次梁储利用权势为案件开脱,虽然并无实质的证据来表明,但一些史料可以佐证这个观点。《明实录》记载到当时守土之臣及执法之官,怵于权势,无有为冤民力争者。 张琏在他编修的嘉靖版的《耀州志》写到他弹劾都御史王鼎在这件案件上巴结奉承,不能做好当官的本分。一些文章写到负责查勘的官员徇私曲意,上疏陈述时寓意开脱,竭力声称梁家所招佃户都是瑶民,已经隐含脱罪之意,暗指梁次摅只是让瑶民教训杨氏,却想不到瑶民蛮夷兽性,直接屠灭杨家并无辜百姓数百人,并且四处抢掠破坏,所以林闰等瑶民打手最后都被以“谋叛”定罪。当时明人社会歧视瑶民,斥之为“猺人”,认为他们只会砍山流食,虽招租佃野性不改,所以酿成如此大祸。潜移默化间从舆论上生生地将一场民间械斗搅和进了民族叛乱的范畴。而审理案件的官员虽然把梁次摅定为主谋,但他们按照律令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当杖徙这条法律来给梁次摅定罪,也在故意给梁次摅开脱罪名。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因杀人而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而林闰等率其党及佃甲攻击杨端,尽杀其居民各姓几乎三百人。又焚其室庐,掳其财畜。显然是犯了这条法律,所有人应当斩刑。
四、结论
这桩起因于官僚地主争夺田产,后发生争斗导致的凶杀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 但正德皇帝出于治国的考虑,再加上梁储以退为进,以权谋私,使得主犯竟然免于死刑,说明了正德一朝法制生态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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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金鹏,男,汉族,内蒙古包头人,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史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