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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打耳光阻止同事贪杯,虽心存善意但方式欠妥仍要担责

2023-05-31欧阳峰

妇女生活 2023年5期
关键词:赵勇聚餐法院

欧阳峰

他组织同事聚餐,为阻止同事贪杯,打了同事一耳光,结果同事当晚就跳湖自杀了。他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为阻止同事贪杯,他打了同事一耳光,不料同事当晚就跳湖身亡

周婧在广东省佛山市某连锁超市打工。2022年3月,赵勇从总部空降到周婧所在的超市,担任店长。

2022年6月3日,赵勇担任店长满3个月,看超市业绩不错,提议全体员工到烧烤城吃烧烤,就餐费用AA制。

当晚聚餐过程中,周婧喝得脸红脖子粗。有同事告诉赵勇,周婧喝多了会耍酒疯,谁都控制不住。赵勇是第一次与周婧喝酒,闻听此言,遂劝周婧“不要再喝了”。谁知,周婧借着酒劲发了飙:“你是谁呀,才来超市几天,就吆五喝六的!我忍你好久了!”赵勇直接发狠话:“你再喝我会打你的!”周婧直接拿起一瓶啤酒,用牙齿咬开瓶盖,就要接着喝。同事王兰兰上前将酒瓶夺了下来,周婧这才作罢。

不一会儿,赵勇看见周婧又走到隔壁桌向其他同事敬酒,遂前去阻拦,被周婧用右手推开。“你不能再喝了!”说完,赵勇打了周婧一耳光。

周婧愣了一下,随即跑离了烧烤摊位。赵勇追上去把周婧拉回来按在椅子上。周婧挣脱开,快速跑出了烧烤城。

赵勇让同事万飞去追周婧。

万飞追上周婧,安慰她一番后,将她送到宿舍楼下,交给了两个同事。同事将周婧送回房间,看她关上房门,便离开了。

凌晨1时,万飞在超市营运部的微信群看到周婧发了在湖边拿着啤酒的照片,遂询问她在哪里。周婧说在公园。万飞告知同事汪茜,约她去寻找周婧。1个多小时后,万飞、汪茜在公园里一座桥下的水中发现了周婧,赶紧将她抱到岸边,并打了110和120。最终,周婧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暴力劝阻饮酒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支持该项判决

周婧的老家在湖南省衡阳市。接到噩耗,她的父母周海江、倪素芳火速赶到佛山。

周海江、倪素芳不相信女儿会自杀,报了警。办案民警调取有关场所的监控录像,查明了周婧在事发当晚的活动轨迹。周婧被同事送回房间10分钟后,单独离开住处,来到公园的湖边。

6月4日凌晨1时,周婧还发了一条朋友圈:再活下去,恐怕只有被人羞辱的份儿;我今天被人羞辱了,就一次;被羞辱过的人生,那就不叫人生,今天晚上就让时间停止吧!

種种迹象表明,周婧确属自杀。周海江、倪素芳遂要求赵勇和超市老板冯梓芳给予民事赔偿。赵勇说,聚餐是员工的自发行为,与冯梓芳无关,至于他是否对周婧的自杀承担责任,要通过法律确认,该咋样就咋样。冯梓芳对悲剧表示同情,但认为超市及其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周海江、倪素芳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超市、冯梓芳、赵勇连带赔偿周婧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确定周海江、倪素芳的经济损失为1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赵勇为阻止周婧过量饮酒,采取当众打耳光的过激方式,导致周婧感觉被羞辱,产生轻生的念头,并于2022年6月4日凌晨独自跑到湖边自杀。

赵勇的过激行为,超出了正常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不仅对周婧的身体进行了侵害,还对她造成了精神损害。赵勇的行为虽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甚至还心存善意,但客观上导致周婧感觉被羞辱,从而产生轻生的念头,最终自杀身亡。因此,赵勇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周婧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还指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被当众打耳光,虽会感到气愤、羞辱,但并不会选择自杀。周婧自幼父母离异,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爱,事发时又是独自离家在外谋生,她选择自尽,与她自身的成长环境、抗压能力及心理健康状况也有很大关系。作为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婧应对其行为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及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因此,周婧应对其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至于超市和冯梓芳的责任,法院认为,冯梓芳对当晚的聚餐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因此对周婧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赵勇组织员工下班后聚餐,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员工的感情沟通,提高团队凝聚力。考虑到超市已承担周海江、倪素芳部分食宿费用的事实,基于公平原则,为抚慰死者,酌定超市、冯梓芳给予补偿。

2022年11月,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超市、冯梓芳一次性向周海江、倪素芳支付补偿款4万元;赵勇一次性赔偿周海江、倪素芳各项损失18.58万元。

超市、冯梓芳及赵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冯梓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条件应当在民事活动主体之间,她不是本案的民事主体,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同时,超市作为经营企业,对员工下班后的个人生活无义务也无权力去干涉,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强加企业对其无义务的结果承担责任,将导致企业时刻处于风险之中而人人自危,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对企业而言更无公平可言。

赵勇则提出,其行为与周婧自杀的结果没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周婧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周婧喝酒而发生的肢体冲突,与周婧最终的死亡后果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周婧确实因被当众打耳光而感到被羞辱,继而产生轻生念头。赵勇劝阻周婧饮酒虽出于善意,但方式有失妥当,与周婧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酌定赵勇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予以维持。

冯梓芳对聚餐不知情亦未参与,因此超市和冯梓芳对于本次聚餐无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超市和冯梓芳承担补偿责任,有失妥当,予以纠正。

2023年2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勇按照15%的责任比例一次性赔偿周海江、倪素芳各项损失18.58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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