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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生效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及对策

2023-05-30刘晓亮姚永瑾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1期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日本

刘晓亮 姚永瑾

摘要: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RCEP的生效,标志着中国首次与居世界前十的经济体——日本建立了互惠互利的自贸关系。虽然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大国,但是我国农产品对其出口一直存在关税过高、技术性贸易壁垒严苛、通关及运输时间过长等难题,RCEP的生效不仅会大大缓解上述问题,也会极大提升中國农产品出口日本的数量和质量。与此同时,RCEP生效给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带来的短期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因此,认真研究与熟悉RCEP规则,加快推进农产品出口结构转型,加强自身品牌建设,以及采取多种手段提升农产品出口质量等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RCEP;农产品出口;日本;区域竞争

日本受其地理因素影响,国内仅有11. 5%的土地适宜耕种,农业资源短缺且农业劳动力价格高昂,是世界上主要农产品进口大国之一。我国地理位置与日本毗邻,且国内农业资源丰富,一直是日本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但是由于中日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多年以来缺乏一个互惠互利的自贸协定,导致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存在着关税过高、技术性贸易壁垒严苛以及通关运输时间过长等一系列问题。RCEP协定作为一个多方共赢的区域性合作条款,它的生效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贸易状况,进一步释放贸易潜力,同时也为中日两国经贸关系升级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贸易顺差一直居于首位,且两国消费者偏好相似,使得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虽然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受到一定冲击,但是RCEP协定的生效必将有利于减少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出口规模稳中有升

总体而言,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规模保持着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见图1)。2016-2018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保持增长趋势,2016年中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额达到99. 18亿美元;2017年出口额同比增长1.7%,达到100. 89亿美元;2018年中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额约增加了5. 17亿美元,达到106. 06亿美元。但由于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我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规模受到冲击,2019年中国对日本出口农产品为102. 18亿美元,比2018年有所下降,2020年出口额又持续下降至95. 24亿美元,同比下降6.8%。在中国采取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之后,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已经出现反弹,2021年达到101. 36亿美元。

RCEP协定生效后,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显著得到提升(见图2)。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显示,2022年1-3月,中国对日本出口农产品25. 82亿美元,与2021年的23. 86亿美元相比,同比增长8.2%。其中,RCEP生效首月出口额最多,达到11. 48亿美元,比2021年1月增加2. 06亿美元,同比增长21. 87%。受春节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月出口额有所降低,为5. 38亿美元。3月出口情况有所好转,出口额增长至8. 96亿美元,同比增长6.54%。总体而言,RCEP协定的生效有利于释放贸易潜力,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

(二)出口产品结构过于集中

近年来,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于少数几类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上。以2017-2021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情况为例(见图3),出口产品主要为水产品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蔬菜四类农产品,总计达到出口总额的近八成。其中,水产品制品以27%左右的占比稳居出口第一的位置;水产品出口近五年有所下降,从2017年的21.1亿美元下降至2021年的17.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 93%下降至17. 20%;蔬菜水果和食用蔬菜的出口保持稳定,分别在16%和13%的水平小幅度波动。

就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而言,造成我国与日本该类产品的贸易总量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两国在该种类产品中存在大量产业内贸易,我国对日本出口的水产品以生鱼片和其他鱼肉为主,而日本对我国的出口主要为冷冻鱼,这主要是由消费者偏好和产品差别所造成的;就蔬菜水果及食用蔬菜、根及块茎而言,日本土地资源缺乏且人口众多,因此对水果蔬菜、坚果等农产品需求量大,对我国存在一定的进口依赖性。除以上农产品外,其余各类农产品出口占比均低于10%,大部分不到总额的1%,尽管近几年剩余农产品的累计占比有所提高,但仍不到出口总额的三成。

(三)出口地区分布以东南沿海为主

从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地区来看,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近五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是山东、辽宁、浙江、福建以及江苏,且出口额长期保持稳定态势,占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总额的近八成(见表1)。山东省作为农产品出口大省,在近五年中一直以绝对性优势占据出口第一的位置,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额保持在43亿美元左右,占据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四成以上。辽宁、浙江和福建三个省份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额较为相近,且变动幅度较小,在2021年出口额分别为10.7亿美元、9.6亿美元和9.1亿美元,占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0. 56%、9.47%和8.98%。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排名第五的省份是江苏省,2017-2021年江苏省出口日本的农产品金额分别是4.5亿美元、4.9亿美元、4.9亿美元、4亿美元以及4.7亿美元,总体变动幅度不大。

中国东部沿海城市土地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且拥有较多港口,海洋运输设施完善,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相对而言,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处内陆,距海遥远,导致渔业资源匮乏且海运不便,农产品运输能力受限。并且,当地用于农产品种植的土地较为贫瘠,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较少,农产品生产种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尽管拥有较大的土地面积,但中西部地区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较少。

二、RCEP生效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积极影响

(一)降低关税壁垒,扩大贸易规模

关税一直是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自2019年4月1日起,取消了中国输日货物享有的普惠制关税税率,使得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成本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而RCEP在关税上采取“渐进式”零关税政策,其生效使得我国与日本首次在减让关税方面实现突破,打破了日本长期以来在农产品领域的保护政策。关税协定生效后,中国向日本出口商品的56%的税目关税逐步降为零。通过关税减免,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成本将会出现大幅下降,从而大大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促进我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RCEP成员国之间降低关税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也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一定影响。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是对日本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国,RCEP协定的生效,可能会使部分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转移至从中国进口,尤其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如水产品及水果、蔬菜等。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有利于释放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潜能,扩大农产品出口规模,贸易顺差也将会随着关税降低力度的增大而扩大。

(二)减少非关税壁垒,降低贸易风险

在非关税壁垒方面,日本对其所进口的农产品有着严格的检验标准,甚至设定了专门针对中国的具有歧视性的技术标准,例如其颁布的《植物防疫法》中便规定不得从中国进口豆角、黄瓜、番茄等蔬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日两国的友好贸易往来。与此同时,自2006年起,日本開始对于食品中残留农药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所设定的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也从以往的288种提升至799种。这一措施的颁布,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对日本出口贸易的发展。RCEP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各成员国将采取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检验标准、技术法规和评定程序,极大程度地减少了不公平对待,逐步消除不合理的贸易歧视,降低出口贸易风险。规则的协同性降低了日本对我国采取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减少了我国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等种植过程中需适量喷洒农药的农产品出口时面对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除此以外,协定在非关税措施中明确了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规定,这些规定将会使缔约国之间的贸易更加透明化及便利化,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提高出口效率。

(三)简化海关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

RCEP协定对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透明度、抵达前处理、货物放行、快运货物等措施。在快运货物措施中,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实现在货物抵达并提交所需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这一系列的措施极大地提高了通关的便利性,降低了出口企业的物流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水果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腐烂变质的风险,减少农产品运输损耗。通过促进中日双方海关之间的交流合作,将为两国货物贸易流通提供更加简便快捷的服务,改善跨境物流耗时较长的弊端,提高港口工作效率。另一方面,RCEP协定要求缔约方需对经认定的经营者提供包括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延迟支付费用、减少担保在内的七条便利化措施中的至少三条措施,以保障经营者利益。通过一系列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有利于增加农产品的贸易流量和商品种类,释放贸易拓展空间,促进中国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

三、RCEP生效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消极影响

(一)国内部分农产品市场份额将遭受短期冲击

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RCEP成员国相比,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技术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在RCEP框架下,其他成员国物美价廉的优势农产品将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如日本的冷冻鱼,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奶制品及肉类,泰国的大米等,这将会挤占国内本土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中国国内该种类农产品的种植、生产以及养殖带来一定的冲击。在此情形下,若政府没有进一步的采取应对措施,有可能会发生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倒挂现象,并且消费者在面对同一类型产品时会毫不犹豫选择质量更好的国外农产品。从短期来看,国内农民利益将会受损,农业生产受到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这将倒逼中国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提高中国农产品竞争力的一大动力,是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增强农业产业发展活力的助推器。

(二)日本政府可能出台更加复杂的进口限制措施

日本国土面积较小,且大部分土地不适宜农作物的种植,导致市场上农产品的供不应求,价格居高不下。在以往的农产品贸易中,日本主要是通过设置各种关税壁垒及非关税壁垒进而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控制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的目的。在RCEP协定的减税安排下,商品流通成本进一步降低,我国大量价格更加低廉的农产品会进入日本市场,必将对日本本土的农产品贸易造成一定冲击。因此,日本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可能会设置更加复杂的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限制我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从而加剧两国贸易摩擦的产生。另一方面,仅占日本总人口数8%的农民掌握着大选25%的选票,因此为了达到政治利益,日本政党会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等举措以限制中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以此来保障本国农民的利益,在大选中获得支持。此举也将对我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加剧两国贸易摩擦发生的可能性。

(三)区域竞争更加激烈

通过RCEP协定,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将逐步降至零关税。这一规定在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同时,也将使其面对更激烈的来自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在RCEP成员国中,泰国是仅次于中国的农产品对日本出口的国家,且出口贸易结构与我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泰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规模最大的种类与中国相同,均为鱼、甲壳或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以2020年泰国农产品出口日本为例,此类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额为22. 18亿美元,占对日本农产品总出口额的54. 78%。RCEP协定的生效,将会使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面对其他成员国挤占日本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协议涉及在多边框架下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的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与其他农业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成员国相比,其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可能会以更低廉的价格进入日本市场,我国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会受到一定阻碍。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作为畜牧业大国,在奶制品、牛羊肉等农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我国此类农产品与其相比竞争力较弱,在日本本土市场难以获得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日本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农产品开放水平要高于对中国的开放水平。例如,冷冻牛蒡的基准税率为12%,日本对东盟等国家承诺在协定生效后第16年将为零,而对中国实行不降税的举措。这一行为也将加剧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竞争压力,不利于我国部分农业产业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对策及建议

(一)研究与熟悉RCEP规则,增强出口企业竞争优势

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强对RCEP规则的学习,增强高质量实施RCEP的理解力和执行力。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要持续组织开展宣传解读、专题培训和应用指导,帮助企业尽快熟悉掌握、熟练运用RCEP规则,尽早尽快融入RCEP体系。对于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而言,要全面了解RCEP协定下日本对我国农产品的降税范围、幅度以及过渡期安排,选择具有关税优惠的优势农产品进行出口,适当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并且,企业可充分利用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根据RCEP降税安排和企业自身的优势,降低所需农产品原料的进口成本,合理利用多个成员国的中间品,推动互利共赢的区域产业链的形成,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是企业需要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后才可享受RCEP协定中自主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便利措施,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在成为AEO企业后进一步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这也对出口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在坚持双循环背景下,构建具有特色的农产品产业集群

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不断深化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产品的深加工,发挥第六产业的效用,并充分考量日本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利用差異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供给,不断提升我国农产品在日本农产品市场的粘性;要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化,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要素禀赋差异较大,所具有的地标性农产品也不尽相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的构建,可以使内部企业在生产成本、销售渠道、运输管理和价格等方面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力。一国国内需求的增加,通过对外国经济的溢出效应,也将促进本国的自主性出口增加。因此我国要加快构建完整的农产品内需体系,对接国际高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溯源机制。通过对产品的种植、运输、加工、销售等信息进行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能及时找到根源所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三)优化对日农产品出口结构,培育世界知名品脾

要认真调研日本农产品市场的进口需求,提高出口产品的分散程度与竞争力,改善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呈现集中度较高的状况,增强我国出口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要抓住RCEP降税“过渡期”这一机遇积极进行转型升级,深化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对标RCEP相关规定,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再次,企业要推动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我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对农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使农产品生产价值链朝着规范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提高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及出口,优化对日农产品出口结构。龙头企业是农产品品种研发、技术创新的基石,也是农产品出口的主力军。政府要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建设,并且引导出口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首先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以此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同时要加强对已有品牌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品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塑造良好的农产品品牌建设环境。企业要充分发挥自有资金及技术优势,积极培育优良品种,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进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知名度。

(四)建立贸易合作协商机制,积极打造地标性农产品

政府和农业协会要积极促进两国建立贸易合作协商机制,加强农产品贸易对话,维护两国企业合法权益。通过该机制,协会可以通过全方位收集日本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日本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对日本农业贸易壁垒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对可能发生贸易摩擦的农产品进行预警,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风险预估服务,增强我国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尽量降低出口企业面对贸易摩擦的风险。要围绕“新形象、新机制、新方式、新人才”等四新锤炼我国产品竞争力的四大本领。要以新形象引领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地标性农产品作为拓展地域农业优势的抓手,能够有效提升当地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地位。根据产品品质对农产品进行划分,将优质特色农产品打造为地标性产品,与其他一般性产品相区分,从而凸显地标性产品质量和优势,体现“独特地域,独特品质”的特点。地标性产品的特色品质性也就要求其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资质,因此要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有关部门要检验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及生产操作流程,并定时对企业进行年检和产品抽检,对于不合规范的企业需取消其生产资格,以保证地标性产品的声誉及品质。

(五)搭建“数字经济+农产品”贸易平台,利用好中日两地专业人才

要与时俱进,以新方式拉动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搭建“数字经济+农产品”的贸易平台,依托数字经济,打破传统的贸易方式,提高贸易流通效率。RCEP的生效能够最大化地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其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全范围的电子商务规则共识,为区域内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政府要加大对农产品数字化转型的支持,积极促进数字经济资源向农产品贸易领域流动,从而助力“数字经济+农产品”贸易平台的搭建。数字经济与农产品贸易进行协同融合时要采用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农产品的特性,找准自身发展路径,积极推动数字农业区域分工,实现优势互补。其次是要以新人才激活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新动能。RCEP协定生效后,企业将面对新兴的国际贸易规则,需要专业人才帮助企业理解、适应规则,提高企业在RCEP区域市场的营运能力。RCEP降低了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人才流动限制,有利于地方政府形成规范化的人才引进体系,加强与日本合作交流。因此,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可利用此契机引进国际人才,扩充企业人才储备。企业可进行国际化人才引进,在日本当地寻求熟悉当地市场及政府政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针对性打造国际化人才团队,促进两国更好地进行合作交流。通过专业人才的帮助支持,增强出口企业在当地市场的营运能力,扩大农产品在日本本土市场的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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