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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之诉

2023-05-30陆开存李丽

检察风云 2023年10期
关键词:李峰名下集镇

陆开存 李丽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注重“孝道”,也讲究“养儿防老”,父母通常和儿子共同居住生活。一般情况下,房产属于父母,将来由儿子继承。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的一户人家却因为种种原因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长期共同生活的母亲对房子是否拥有共有权利呢?扬州市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共同生活60余年,年老被送养老院

胡德梅生于1934年9月,与李仁宝结婚后,于1955年9月生子名李峰。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且是长子,李峰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在杭集镇新生村孙庄组的祖屋中。1987年3月,当时的邗江县人民政府向李仁宝填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1988年,胡德梅与李仁宝购置了砖瓦、木材等建房材料,正准备申请建房时,李仁宝不幸遇车祸身亡。一家之主的离去,导致建房之事暂时搁置。年轻的李峰只能接替父亲成为一家之主,操持建房事宜。1990年12月,根据乡镇统一安排,李峰之妻杨凤向杭集镇杭集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7000元新街建设费,购买了临近集镇的地皮,用于异地建房。1991年,胡德梅、李峰、杨凤作为共同申建人提出建房申请,并领取了建房许可证。随后,李峰与杨凤在新址建房,理所当然地使用了父母原先准备的建筑材料,并添置了部分材料。该房建好后,胡德梅随李峰从孙庄组搬来入住。

1993年9月,李峰与村民朱某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将孙庄组房屋产权作价12500元转让给朱某。2004年,村里重新编排门牌号,老宅基地正式易主。2005年6月,李峰领取杭集镇新址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并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了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领取了镇政府填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搬进新居时,胡德梅还不到60岁,做家务、带孙女,一家人还算和睦。但牙齿和舌头还会打架呢,更何况长期共同生活的婆媳,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但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李峰有点怕老婆,最后变成虽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胡德梅和儿子媳妇分灶吃饭了。

胡德梅年纪越来越大,出门买菜什么的都不方便了。此时,李峰并没有承担起赡养老母亲的职责,反而决定把胡德梅送进养老院。胡德梅死活不肯,说死也要死在自己家里。李峰却说这是他的房子,已经让胡德梅白住了30多年,2021年10月把老母亲胡德梅送进了养老院。胡德梅要女儿女婿把她带出养老院,养老院说是李峰送来的,必须有李峰到场才能回家,而李峰根本不理睬。无奈之下,老母亲求助于电视台,想让电视台曝光此事,逼李峰现身,结果还是没有用。直至2021年12月,女儿女婿才不顾养老院的阻拦,把胡德梅“抢”回去了,但她依然回不了自己的家。

起诉请求产权共有,一审判决以登记为准

虽然女儿服侍得很好,但胡德梅誓死也要住回自己家。2022年2月,春节假期刚结束,胡德梅就向所在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属共同共有。

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德梅认为,案涉房屋材料由胡德梅及李仁宝出资购买,胡德梅是房屋的出资人也是房屋的申请建造人;李峰、杨凤仅是该房屋的申请建造人,并不存在出资行为。

區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李仁宝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李峰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原李仁宝名下杭集镇新生村孙庄组房屋与案涉杭集镇杭集村富民街房屋分属不同村落;富民街房屋建造前,李峰之妻杨凤向杭集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新街建设费;富民街房屋建造时并未拆除孙庄组房屋,即并非由孙庄组房屋翻建而来,两处房屋同时存在;案涉富民街房屋房地产档案中并未将胡德梅登记为申请人或共有人,且已由李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即使案涉房屋建造时使用了胡德梅与李仁宝所购建材,也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建材出资人并不因此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2022年5月,区法院驳回了胡德梅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共同共有

区法院判决下达后,胡德梅更回不了家。胡德梅只能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于2022年7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扬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该法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法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系物权的对外效力,无论物权登记在家庭成员哪一方的名下,不妨碍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第一,胡德梅的户口簿记载李峰是户主,胡德梅一直与李峰共同生活,即胡德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胡德梅一家并未分家析产,胡德梅劳动、生活了一辈子,经济上并没有与李峰泾渭分明,即便在李仁宝死亡后,也未有继承析产,李仁宝生前所购建材,亦被李峰用于建造案涉房屋,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的支配,双方没有债的合意,不能推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李仁宝名下孙庄组房屋,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由新户主(儿子)李峰理所当然地对外出售,款项也没有与胡德梅分出子丑寅卯,当然地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由李峰支配。如果否定共有财产的支配,如何认定儿子占有一套房产的价款,母亲30多年不主张权利?“剪不断,理还乱”恰恰是家庭共有状态的体现。第四,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因李峰与胡德梅并未分户,李峰在申请新房建设许可证时,“原房屋处理意见”一栏记载为“拆翻后交集体”。李峰办理富民街房屋产权证的申请,也是由老房住宅地杭集镇新生村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第五,李峰自出生至今67年,一直与胡德梅共同生活,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便登记在胡德梅名下),都无法否认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判决书最后深情地说:尊老爱幼、母慈子孝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类能够延续的文化保障。李峰作为唯一的儿子,对年近90岁的老母亲更应悉心照料,使其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胡德梅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2022年10月,扬州中院判决如下:胡德梅对杭集镇富民街某号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产权证是儿子名下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母亲对房子是否有共有权?其实,这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可以说不是经济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文化、社会问题。老母亲能否拥有共同产权,牵涉她能否住回自己的家,能否颐养天年,更关涉能否与儿子解开心结,打开心门,互相接纳。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那么可能老母亲只能在养老院或者女儿家终老,而儿子可能会遗憾终身。所以,作为法官,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有人文关怀、有人情味的判决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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