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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专家”成败“信息化”

2023-05-3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3年10期
关键词:考试院密云被告人

郭红敏

曾任北京教育考试院信息化处副处长、处长的朱汝光,利用职权为他人在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700多万元。因其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2023年2月7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能说会写的处长落马了

2022年3月14日,朱汝光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他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北京教育考试院下设16个处室,负责北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同时承担一些全国教育考试项目。目前,北京教育考试院每年组织各类考试约200次,有200余万考生参加考试,通过其中的一些招生考试,有35万考生被各类学校录取。

1962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的朱汝光,研究生学历,长期在北京教育考试院工作,曾任信息化处副处长、处长等职,是一名正处级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信息化处的职能是指导北京市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相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数据管理工作。

朱汝光能说会写,颇有学者风度,他时常在国家级杂志发表文章。2014年,朱汝光在某国家级杂志撰文《建设考务综合管理平台的研究与实践》,称北京市在区级先行先试建设考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建成了全市考务综合管理市、区、考点的三级平台并上线运行,取得良好效果。

2016年,朱汝光在某国家级杂志撰文《“互联网+”视野下信息化工作的一些思考》,结合北京教育考试院的信息化实践指出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考试招生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融合,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理论水平较高的朱汝光还以专家的身份作新高考学术报告。2017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教科所、各高中校长以及学科教师代表4500多人齐聚广西科技大学,参加广西2017年高中教学与高考论坛。时任北京教育考试院信息化处处长的朱汝光参会,他分享了对上海、浙江高考改革模式的研究,分析新高考带来的变化。

利用信息化工程受贿700多万元

在外人看来,书香之地的北京教育考试院是个“清水衙门”。受贿700多万元的朱汝光,成为该院建立以来的“大蛀虫”。消息传出,让人吃惊。

北京教育考试院重视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在这方面作为信息化处处长的朱汝光确实做了一些工作。2012年,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部属高校远程电子巡查系统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该工程是北京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京教育考试远程电子巡查系统建设工程的扩展。项目标的980多万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朱汝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2021年,朱汝光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近年来,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机器评卷”研究不断深入,应用实践也日渐增多。北京教育考试院依托国内一流人工智能研究团队,开展了人工智能在大规模高利害英语听说考试中的应用研究。自2018年起,该研究成果在全市中考听说考试评卷中进行了应用,共涉及考生50余万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切实解决英语听说考试智能评卷的技术难题,确保公平公正,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某公司,申请了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优先关注课题“AI在中高考英语听说测评中的应用研究”。

朱汝光成也信息化,败也信息化。朱汝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22年,他利用担任北京教育考试院信息化处副处长、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收受北京某安全科技公司人民币220万元、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9万元及1万元面值的加油卡一张、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83.25万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4万元、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4万元、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4万元、北京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9万元、北京甲有限公司人民币37万元、北京某信息网人民币27万元,共计收受10家公司人民币700.25萬元及1万元面值的加油卡一张。

检举他人犯罪被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委第四巡视组对北京教育考试院党委开展了巡视。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委第四巡视组向北京教育考试院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巡视组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处理。

2022年3月14日,近60岁的朱汝光落马。2022年10月12日,朱汝光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朱汝光被查后写下忏悔书,称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朱汝光涉嫌受贿一案调查终结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该案。2023年1月12日上午,密云区人民法院“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汝光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01.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没收全部受贿款。

审理本案的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密云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对徐某和赵某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揭发检举的相关材料,朱汝光的供述,朱汝光在调查期间表现情况、忏悔书、立功表现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朱汝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朱汝光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朱汝光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彻底认罪认罚,真诚悔过,退缴了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

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汝光于2022年3月14日接密云区监委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坦白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现受贿款已全部退缴。

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汝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01.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汝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23年2月7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汝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01.2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朱汝光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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