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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E.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

2023-05-30姚毅超

今古文创 2023年17期
关键词:价值

【摘要】 元伦理学家G.E.摩尔以直觉的方法对传统伦理学的底层逻辑进行了颠覆性革新。从语言分析路向对价值问题、道德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对价值词“善”(good)进行了概念考察,提出“善”的不可分析性。基于事实与价值二分对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展开批判,开启了元伦理学时代。但也因其本身研究范式而导致了一定化的遮蔽,成为后来元伦理学衰落的一个因素。

【关键词】 善;直觉主义;自然主义谬误;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7-0067-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7.021

西方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伦理学,主要是一种关于规范行为的伦理学体系,即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规范伦理学直接参与行为“好坏”的判例,提供良善道德原则的依据,参与探讨道德规范判断中的一阶(first-order)问题,即何者具有正确性以及这些正确性原因的问题。

区别于传统规范伦理学,G.E.摩尔(G.E.Moore)所开创的元伦理学体系则跳过了一阶问题的直接回答,沿袭了语言分析的方法路径,针对价值问题和道德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特别是对价值概念“善”(good)进行了概念分析、逻辑分析、语言分析的细致考察,从而转入对二阶(second-order)问题的研究,即超越一阶问题本身,站在高维视角来审视这些原生问题的问题,展开的是对问题本身的前提性批判。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伦理学(“分析的”伦理学)试图冲决传统伦理学(“行为的”伦理学)关注道德行为判定内容的原有取向,继而转向反思价值词“善”内在本意与使用规则的全新领域。诚如陈真所言:“元伦理学是研究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未加证明的一些前提和假设的理性反思活动”[1]那么,在诸多前提假设条件中,为什么摩尔将明晰价值词“善”这一问题作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为什么采用“直觉”这一神秘又非理性的方式来重塑伦理学?摩尔在批判传统伦理学的意味如何?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透视摩尔自身直觉主义伦理学中的价值视界不可拆解。

一、作为价值“善”的直觉主义

摩尔在其1903年出版的重要代表作《伦理学原理》中,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一章明确指出对于价值词“善”本身探讨的重要意义。在摩尔看来,传统伦理学并没有真正把握到伦理学首先应当把握的事情,相反,那些规范伦理学者深刻探讨着与人类“实践”相关的事情,却没有反思“理论”自身的合规性,终将是颠倒了主次。

伦理学家首先应当对问题本身进行探讨。以往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其他学科往往陷入很多困境和无休止的争论中,产生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搞清楚问题究竟是什么,究竟要探讨什么,即“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伦理学应当关乎“什么是善恶”的问题的回答,倘若是与这个问题相关却迟迟没有告诉我们“善”是什么,在摩尔看来,就是没有从本原入手。质言之,当且仅当只有先解决了“价值”概念“善”意指什么,继而讨论才是有意义的,才能解决“善者”或“善的事物”是什么的问题。

在摩尔思想体系中,伦理学应当分为两类问题,即对事物本身和与之匹配行为探讨的问题。继而转化为第一类伦理学命题:因其本身而存在的事物有哪些?以及第二类命题:我们对其应采取何种行为?对于前者的回答,摩尔认为在其自身外找到任何可以佐证它们因别物或因本身而产生的证据是种徒劳的努力,简言之,就是第一类命题除自身外是被办法被证实或证伪。后者的回答则是可以通过经验的方式予以证明或反证。摩尔认为,当被问到什么是“善”(好)时,至少蕴含着三方面的含义。

(一)个别的、特殊的伦理判断的“善”

这一类的伦理判断充斥在日常生活中,例如我们会说斯内普其实是一个好人,在深层次的意义上就是斯内普的行为是符合正当性的,是“善”的。又如说,今天吃的这碗面很“好”吃,其伦理判断中的价值概念“好”已经包含在评判“面”这个特殊的事物中了,这是第一种含义。但摩尔认为这并不是科学伦理学的态度,“对个人进忠言或作规劝,也不是伦理哲学家的事情” ①。因为伦理学并不对个别事物的价值进行讨论,且事件本身的无穷性使得对其进行的讨论难以可能,也难以细致,所以我们尽可能不对个别的、特殊的事实来判定。

(二)普遍的、非具體的伦理判断的“善”

在这个意义上,问题就转化成了“何者为善”这类更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例如“快乐是善”“仁爱是善”这类以“一般事物”作为“善”的回答,相比较于第一类议题,更具广泛性、超个体性。然而,这类普遍的、非具体的伦理学判断却容易与一门在讨论类别上相似的学科—决疑论相混淆。摩尔认为,决疑论与伦理学都是处理“什么是普遍的”议题,区别在于:决疑论相比伦理学研究更加详尽的性质。它在发现“什么是善的”之后并不止步不前,相反,在得到一条普遍规律之后,决疑论还力求探讨规律的适用性,使其精确化。因此,在两者关系探讨上,摩尔称“决疑论是伦理学研究的最终目标” ②,换言之,这类问题只能放在研究进程的“末尾”而不是在“开端”。

(三)关于“善恶”本身定义的“善”

这涉及到“定义”本身,在摩尔看来所谓的“定义”,关键是将构成整体的部分陈述清楚,“如果“善”被定义为其种别的东西,那么,或者不可能证明任何其他定义是错的,或者甚至不可能否认这样的定义。” ③也就是说,假如我们将“善”定义成“快乐”或”无拘无束”的话,这二者就无法证明是错的,也无法否认它不是“快乐”和“无拘无束”。一旦这样的话,所争的命题就剑走偏锋而对本身的讨论没有任何推进的作用。

因此,通过对什么是“善”(好)问题的语句分析后,不难发现,如果我们想要减少哲学上探讨“善的东西”(something good)定义所产生错误性的可能,就一定要明晰“善”不可定义性与自明性。但“善”的不可定义性并不意味着有关善的事物,是不能被定义的,“善”与“善者(善的东西)”是两种类别的东西。我们对一切事物所做的连接情感的判断,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对何者为“善”的回答,我们讲某物是善的,是对这种物的形容,故而是形容词。而“善的东西”是名词,是被“善”来修饰的名词,摩尔强调“善的东西”是“善”的一个名词,“这个形容词所适合的,必须是这个东西的整体,并且这个形容词必须总是真正适合它” ④比如,当我说“我是威猛的”,这并不意味着我和“具有威猛性质的”是同类的东西,也并不意味着凡提到我就意味着很“威猛”,凡说到“威猛”就意味着是我。因此,这种归法的错误就是在将两个自然客体相互等同混淆了起来。

于是,在摩尔看来,“善(good)”不是别的,“善”就是“善”,“善”就是价值自身,如果要问如何定义,回答一定是善不可被定义,或者说是不可分析的,“关于“善”的诸命题全都是综合的,而绝不是分析的” ⑤。这也就是说“善”就是一种单纯的概念,是需要后天经验加上去,才能形成对于善的认识。如同“黄”一样,本身构成独立定义,而不能被定义。“善的行为”是一个复合概念,而“善”本身是一种单纯的、自明的概念,并不复合,它不是需要许多复合的客体通过各种方式组合起来才能形成。因此,复合的、可分割的、事实的“善者”或者“善的行为”不可以用来定义纯粹的、不可分割的、价值的“善”。同时也由于“善”自身的纯粹性,从经验中衍生出来的“善”则不能用以理性分析和把握,其命题只能是排斥逻辑的。

既然如此,那么不可规定的、不可分析的、不可把握的道德“善”的概念,是否就真的不能认识了呢?摩尔的回答是否定的,价值词“善”是可以被认识的,但是需通过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直觉”才能予以把握。

直觉主义(intuitionism)曾产生于19世纪末期欧洲大陆,通常认为依靠“直觉”的方法来体悟外部世界之于依靠“理性”的方法来体悟外界而言,会是一种更加可靠的体认方式。直觉主义伦理学也坚持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需以一种非经验、非理性的方式来体征。这种非理性、非经验的方式就是“直觉”,这也是摩尔来批判传统伦理学、建构新型伦理学形态的根本出发点。同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亨利·西季威克一样,摩尔用该方法来试图解释那些因其本身而存在的事物,既然“善”无法用理性来分析,那么就用非理性来感悟,摩尔凭借此方法论意图解决“善”的认识论的难题。

于是在摩尔这里,“善自身”已然是作为“善”本身的逻辑起点,倘若不用道德直觉的方式,而采用任何别者来试图分析“善”、规定“善”,只能陷入逻辑的无穷倒退,陷入“自然主义谬误”。

二、分析之下的“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以为只要按照传统伦理学的底层逻辑展开都难免会陷入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自然主义的谬误”产生就产生在哲学家误以为在对:何为属于一切“善者”的各性质考察时候,这些“性质”就变成了在给“善”下定义,在分析“善”,在用一种我们经验到的外在对象来阐释“善”,而忘却了“善”恰恰是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

摩尔对于传统伦理学批判的逻辑十分严谨且清晰,他将传统规范伦理学区别为两种:自然主义伦理学以及形而上学伦理学,进而分别讨论批判。

那么对于前者,自然主义伦理学是如何陷入谬误的泥潭呢?摩尔认为,自然主义伦理学在讨论何为“善”时,不自觉的会将自然客体或“客体域”来定义“善”,从而建立一种确定关系,从“实然”中求“应然”。这就会变得“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 ⑥。自然主义伦理学可分为进化论的伦理学和快乐主义的伦理学。前者是认为道德的产生就同人的进化一般,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在循序渐进中发展进化,越进化就越是“善”的行为,而进化本身就是“善”的。那么进化论的伦理学错在哪里呢?摩尔认为,进化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规律,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事实”,既然如此,进化“事实”性的东西就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善”的价值结论。因为价值领域与事实领是两个异质化的领域,这就是进化论的伦理学的谬误所在。

反观后者快乐(幸福)主义的伦理学,认为快乐才是目的,其余一切知识、行为、自然物都不是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善”,换句话说,也就是将快乐当成是人生的唯一目的并且它是“善”的。摩尔认为,“快乐是善的”这样简单明了的结论是缺乏理由的,因为快乐主义者并没有像元伦理学者一样对“善”本身进行概念分析,没有明晰的情况下,就用“善的事物”来定义为“善”。我们并不能因为“快乐”是“善”的,從而就使得“快乐”似乎变成为了该词的意义,就好比说如果“可乐是甜的”,从而就把“甜”定义为“可乐”一样。于是至此,自然主义伦理学的谬误已经被揭示出来。

那么对于后者,形而上学伦理学的谬误又体现在哪里呢?摩尔以为,形而上学的伦理学是一种用“形而上学”的“术语”来描述“至善”(supreme good)的伦理学流派,不同于用“自然界”的事物来描述的流派,摩尔称“(形而上学者)就是企图凭推理过程取得关于实存着的、但非自然界一部分的东西的知识”。同上,形而上学伦理学只是在用非自然界的超感觉的实在来描述定义“善” ⑦,这样就再一次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尽管是用“非自然”的实在来定义价值“善”。

可见,如果“善”作为一种共相,单单离开事物来考察“善”,就容易滑入错误的深渊当中,自陷而难以自拔。如果想摆脱“自然主义谬误”,就应该从源头入手,颠覆传统伦理学的底层逻辑,勿要“分析”,而需“直觉”。

三、价值论直觉主义的局限

摩尔价值论直觉主义提出,是基于种种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之上而构建起来的,其前提性基础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二分之上。在摩尔看来,价值概念的“善”是不能由事实的“善的事物”来推导出来,价值事实两者根本就是不同的范畴,或者说是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从应然中是不能推导出实然。

实然由于追问的是“是什么”问题,所以其表征的是一种事实,也就是一种结果、已然的事实,或者说,是对过去事实所进行的一种描述。而应然追问的是“应该是”,也就是“应当”但尚未的一种状态,揭示的应然世界,对未来的、未然的一种指向。前者是对过去已然现实的描述,后者是对将来诸多可能的揭示。摩尔发现了传统伦理学弊病是将价值归于事实,即用一系列已然的快乐、自由意志、幸福、功利追求的事实来定未然的价值“善”,这种越界的定義,会将追求价值“善”的伦理学等同为以研究事实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从而造成一定的混淆。

在摩尔这里,价值和事实根本就是二分的,而且是不相融的,而这样划分的局限恰恰就在于将已然的、现实的事实和诸多可能的价值决然的割裂了开来。事实与价值虽异质,但这并不意味二者之间就天然的有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从而无法展开联系。辩证逻辑认为,事实中渗透价值,价值中依赖事实,理想是对现实的超越,但理想不是臆想,需要符合实然,才有价值。“在实践的基础上,自然不断地人化,同时人不断地对象化。对传统伦理学在善的定义问题上的理论得失的论证和批判在伦理学上的根据—事实与价值二分与事实与价值相联系—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同一理论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2]

此外,摩尔认为“善”就是“善”,“善”就是“价值”本身,这仅仅在语言逻辑层面上揭示了“善”就是“善”的问题,却没有给我们指明“什么是价值”,也没有指明二者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体现在摩尔模棱两可、对“价值”定义“失语”的文本当中。

从根本上来说,这一点也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分析哲学的通病,即它只是负责分析问题,而并不解决问题,只看病,但并不治病。用分析的方法之于价值的问题之上,是一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同时也是对价值哲学的一种遮蔽,哲学不再为人们追求价值理念了,价值问题被淹没在分析的范式中,化身为一种冷冰冰的工具中,失去了生命性。冯平指出:“在分析哲学理念的遮蔽之下,合理的道德评判标准的哲学研究和道德基础的哲学研究被判为荒谬,道德哲学这样一个实践理性研究领域却被语言分析所充斥。分析哲学对人类生活目的 研究和价值研究的拒斥,使道德哲学在对细节的追求中放弃了自己最根本的使命。”[3]而这种使命“他在理论进程中不知不觉地遗忘了自己最初的目的—为伦理学寻求科学的基础;而且他的直觉方法没有普遍性的基础——人们之间在直觉上存在多样性、差异性而少有同一性,那么,把某一命题视为直觉命题和伦理学的基础命题就很难得到大多数人的一致赞同,这样,以直觉命题为基础不可能建立科学的伦理学;其分析方法仅仅是以思维的中介—语言—为对象而远离了现实道德生活的沃土”[4]。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乔治·摩尔著、长河译:《伦理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第8页,第16页,第13页,第11页,第42页,第107页。

参考文献:

[1]陈真.“道德研究的新领域:从规范伦理学到元伦理学”[J].学术月刊,2006,(10):47-53.

[2]侯忠海.“摩尔“自然主义的谬误”观批判”[J].湖北社会科学,2016,(3):119-124.

[3]冯平.“重建价值哲学”[J].哲学研究,2002,(5):7-14.

[4]聂文军.“G.E.摩尔伦理学的方法论特征”[J].伦理学研究,2005,(1):37-43.

作者简介:

姚毅超,男,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价值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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